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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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号】淮政发〔2017〕146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政发〔2017〕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26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传〔2017〕73号)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共收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8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应予修改的32件,决定废止的16件。

一并清理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7件,决定继续有效。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有效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淮政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国有土地,保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下简称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编委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负责市区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及各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管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淮政办发[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07〕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淮安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相符合。

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六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布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淮政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淮政规〔20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5日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市、县、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立足苏北重要中心城市、长江三角洲北翼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以“历史古城、文化名城、生态水城、工业新城”为城市特色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人口、产业、资源、功能的集聚发展和能源的节约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

1.《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一、前言2011年7月江苏省政府批准的《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在指导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和省域层面一系列重大战略、上位规划的颁布出台,使得淮安城市发展环境开始出现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多重重大战略聚焦淮安及周边区域。

如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江淮生态大走廊等,尤其是省委省政府对淮安建设成为“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和江苏省特色增长极的战略要求以及全省“1+3”功能区战略布局,明显提升了淮安中心城市发展定位,确定了淮安生态优先、特色发展的战略路径。

二是城市铁路、水运、航空等综合交通地位进一步提升。

尤其是高铁方面结合国家铁路网规划,未来可北达京津、南抵沪宁,实现宁淮1小时同城生活圈,融入上海2小时经济活动圈。

三是随着“两区一县”行政区划调整获批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获批,淮安“纳湖入城,淮洪一体”战略构想急需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面临重大调整。

四是国家新型城镇化、“多规合一”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三大试点获批,将有力的促进淮安城市发展和治理方式转型。

以上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使得淮安城市发展迎来了新的战略机遇。

同时,也使得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已不能更好地指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亟需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因此,本次总体规划修编以全面落实淮安三项改革试点要求(多规合一、土地使用制度、新型城镇化)以及中央和江苏两个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前提,确定规划理念和方法,体现中央关于生态、集约、宜居等城市发展方式转型的战略意图;立足于建设强富美高新淮安、区域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等战略要求,结合淮安当前发展的迫切需求和现实问题,为淮安进入新常态阶段以后的长远发展谋篇布局,为淮安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繁荣之城、安康之城、宜居之城、文明之城”建设提供具体抓手。

淮规发〔2018〕23号:附件《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淮规发〔2018〕23号:附件《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1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和国家、省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建(构)筑物退界、建筑间距计算的,应遵守本规则。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3 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 除低层住宅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建筑底层(含综合楼裙房以上部分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不含天井等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附图3.2.1—1、3.2.1—2),其中一个边长不得小于同一单元同侧边长1/2;(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含非机动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4)除剪力墙或结构柱外无其他围护。

(5)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

3.2.2 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4 非住宅建筑中,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9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的平台(包括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中,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算容积率。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1.《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

1.《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一、前言2011年7月江苏省政府批准的《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在指导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和省域层面一系列重大战略、上位规划的颁布出台,使得淮安城市发展环境开始出现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多重重大战略聚焦淮安及周边区域。

如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江淮生态大走廊等,尤其是省委省政府对淮安建设成为“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和江苏省特色增长极的战略要求以及全省“1+3”功能区战略布局,明显提升了淮安中心城市发展定位,确定了淮安生态优先、特色发展的战略路径。

二是城市铁路、水运、航空等综合交通地位进一步提升。

尤其是高铁方面结合国家铁路网规划,未来可北达京津、南抵沪宁,实现宁淮1小时同城生活圈,融入上海2小时经济活动圈。

三是随着“两区一县”行政区划调整获批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获批,淮安“纳湖入城,淮洪一体”战略构想急需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面临重大调整。

四是国家新型城镇化、“多规合一”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三大试点获批,将有力的促进淮安城市发展和治理方式转型。

以上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使得淮安城市发展迎来了新的战略机遇。

同时,也使得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已不能更好地指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亟需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因此,本次总体规划修编以全面落实淮安三项改革试点要求(多规合一、土地使用制度、新型城镇化)以及中央和江苏两个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前提,确定规划理念和方法,体现中央关于生态、集约、宜居等城市发展方式转型的战略意图;立足于建设强富美高新淮安、区域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等战略要求,结合淮安当前发展的迫切需求和现实问题,为淮安进入新常态阶段以后的长远发展谋篇布局,为淮安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繁荣之城、安康之城、宜居之城、文明之城”建设提供具体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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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修改程序,保障规划实施,根据国家、省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控规的修改及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规的修改不得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控规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对控规成果进行技术深化,不属于控规修改:
(一)控规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国家、省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要修正的;
(二)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符合《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版)》表4.2中允许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
(三)居住用地内兼容的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
(四)在各项强制性指标相同的情况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拆分或合并使用的;
(五)在不提高地块容积率和不影响其它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并满足规划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面积和调整配套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绿地用地形态和位置的;
(六)建筑密
度、建筑限高控制指标调整幅度不大于10%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七)因城市道路、河道、高压线等工程实施时的宽度或线位微调造成相关地块界限进行相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的开发建设造成影响的;
(八)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控规修改分为一般修改和重大修改两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修改:
(一)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对控规单元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对控规确定地块的主导性质、开发强度有重大调整的,或减少公益性用地,使市政公用、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设施的配套水平受到明显影响的;
(四)对古黄河、里运河两岸及城市划定的永久性绿地周边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
(五)取消城市道路或对18米以上规划道路进行较大调整的;
(六)对城市黄线、紫线、绿线、蓝线进行重大调整,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突破《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八)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情形以外的,属于控规的一般修
改。

第七条属于控规技术深化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下简称局各单位)组织制作修改
前后的控规分图则,填写《XX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深化/ —般修改/重大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三图一表”,填写格式和图文要求详见附件),报局业务例会研究同意,公告30日无异议后,报局规划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属于控规一般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单位向本局提出修改申请,由局各单位根据申请制作“三图一表”,报局业务例会专题研究,在根据意见完善后自行将控规修改草案公告不少于30日,征询公众意见;
(二)控规修改
草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已解决异议的,各单位提交草案至规划管理处汇总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暨规划咨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两委会)审议;控规修改草案公示有较大异议的,本局
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后,将
修改完善的草案提交两委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各单位提交最终控规修改方案至规划管理处汇总,依法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属于控规重大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修改申请,经批示后,由局各单位根据意见制作“三图一表”,报局领导组织专题论证会,征求专
家、部门意见,完善后自行将控规修改草案公告不少于30日,征询公众意见;
(二)按第八条(二)、(三)执行。

第十条公告期间应对控规重大修改应当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控规修改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行预测、先行研判、先行介入、先行化解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科学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控规修改地块总面积大于等于原控规面积三分之一的或者规划区域规划核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该控规进行修编,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局各单位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0日内将修改后的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局各单位应当建立控规修改档案,及时将“三图一表”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公示材料、公众意见、听证意见、两委会审议意见、规划批复等文件及有关电子文档进行存档,并报规划管理处备份。

第十四条规划管理处应每半年将各单位的控规修改方案整理
装订成册,报市政府、人大备案,并及时进行网络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局规划管理处。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第五条(二)中“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是指在控规单兀内部或周边设立大型公建、工业项目,或对厌恶性、危险性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增设或置换位置的,如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大型加油加气站、大型储油储气库、大型危险品仓库、220K V以上变电站等,且对控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第五条(三)中“主导性质” 是指街区包含的多个地块中用地面积比重最大的用地性质。

主导性质的重大调整是指街区的主导性质调整为不能兼容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的重大调整是指街区整体容积率增加20%^上,或单个非公益性地块容积率增加50%^上(具体的最高可调整幅度应根据控规单元的特点及周边用地情况确定,必要时需专题论证)。

3、第五条(三)中“公益性用地” 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农林用地等非建设用地。

附件1:
规划管理单元控详编制
(技术深化/ 一般修改/重大修改)情况表
附件2:
规划管理单元控详提交材料内容格式要求
提交的上报材料包括三图一表,及必要的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规划管理单元控详编制(修改)情况表(见附表)
2、新编制的规划编制管理单元图件
规划管理单元规划图则
要求:版本信息上报前为上报日期,如“201年3月上报版”批复后归档时为批复日期及批复文号,如“201年6月淮政复[2012]
淡号批复版”
3、修改控详的规划管理单元图件
(1)原控详的规划管理单元图则
要求:图名后加注“(修改前)”,如“ XXX单元CZ02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版本信息为批复日期及批复文号,女口“2011
年3月淮政复[2011]XX号)”。

(2)修改后控详的规划管理单元图则
要求:图名后加注“(修改后)”,如“ XXX单元CZ02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图中涉及修改地块加边框醒目标示,修改指标
用红色表示;版本信息为上报日期,如“2012 年3月上报版”。

4、按规定需提交的文件,如同意修改依据的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厉
害关系人意见及落实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落实情况、公告意见及落
实情况等。

5、上报提交材料纸质文件图则是A3规格、其他A4规格。

上报审批提交
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三份。

同时提交电子资料,相关图则格式为dwg和
jpg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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