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方规划标准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体制等问题的通知-淮发[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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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体制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体制等问题的通知(淮发〔2008〕24号)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利用现有平台,打造新载体,做强增长极,经研究,决定将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由目前的和清浦区“区区合一”管理体制调整为独立运作管理体制,参照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模式进行规划建设和开发管理,归市政府直接管辖。
调整后的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党工委及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编制由市编制委员会研究确定。
成立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的投资、开发、经营的运作主体。
北京南路以东,徐宿淮盐高速公路以西,规划横一路以南,入海水道以北区域划入江苏淮安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开发、管理。
清浦区武墩镇高坝村,严集村的第8、9、10、11、12、17组,王桥村的第1、2、10、11、12、13组,盐河镇朱桥村、渠北村、官庄村、胡庄村、宋潮村,盐河镇大李村的陆庄组、徐庄组、小李组、李西组、张刘组、谢庄组,盐河镇盐河村的第1、2、3、4、5、11、12、13、14组,盐河镇姚湾村的西马组、陈庄组、前塘组、前东组、竹元组、竹方组、大众组、新庄组、东风组、中心组,盐河镇甘露村陈塘组、盐堆组,以及和平镇的和平农场北京南路以东部分划归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辖。
设立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清浦工业园,将管理体制调整前的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辖区域交由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清浦工业园管辖。
成立“中共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清浦工业园工作委员会”,隶属清浦区委;成立“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清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为清浦区政府派出机构,副处级建制。
淮安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淮安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淮安市绿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规划局核发的红线图为准。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淮政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的通知(淮政规〔20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5日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市、县、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立足苏北重要中心城市、长江三角洲北翼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以“历史古城、文化名城、生态水城、工业新城”为城市特色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人口、产业、资源、功能的集聚发展和能源的节约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项目审批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3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项目审批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项目审批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期间化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发改委和经信委根据项目性质,分别负责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
2.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填报备案信息。
同时需报送以下纸质材料附件至相应备案机关,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声明;(4)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意见中应对企业属“四个一批”的类别、企业环境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是否长期稳定运行、是否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等进行明确;(5)拟转移至苏淮高新区、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园的项目,须提供苏淮高新区管委会、涟水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入园的意见。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健全化工项目发改、经信、行业管理、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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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物价、监察、信访、审计、城管、公安、司法、劳动、民政、工商、文化、税务、教育、卫生、广电、邮政、电信、供电、国资、经贸、体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1.《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简要说明一、前言2011年7月江苏省政府批准的《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在指导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和省域层面一系列重大战略、上位规划的颁布出台,使得淮安城市发展环境开始出现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多重重大战略聚焦淮安及周边区域。
如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江淮生态大走廊等,尤其是省委省政府对淮安建设成为“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和江苏省特色增长极的战略要求以及全省“1+3”功能区战略布局,明显提升了淮安中心城市发展定位,确定了淮安生态优先、特色发展的战略路径。
二是城市铁路、水运、航空等综合交通地位进一步提升。
尤其是高铁方面结合国家铁路网规划,未来可北达京津、南抵沪宁,实现宁淮1小时同城生活圈,融入上海2小时经济活动圈。
三是随着“两区一县”行政区划调整获批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获批,淮安“纳湖入城,淮洪一体”战略构想急需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面临重大调整。
四是国家新型城镇化、“多规合一”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三大试点获批,将有力的促进淮安城市发展和治理方式转型。
以上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使得淮安城市发展迎来了新的战略机遇。
同时,也使得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已不能更好地指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亟需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因此,本次总体规划修编以全面落实淮安三项改革试点要求(多规合一、土地使用制度、新型城镇化)以及中央和江苏两个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前提,确定规划理念和方法,体现中央关于生态、集约、宜居等城市发展方式转型的战略意图;立足于建设强富美高新淮安、区域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等战略要求,结合淮安当前发展的迫切需求和现实问题,为淮安进入新常态阶段以后的长远发展谋篇布局,为淮安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繁荣之城、安康之城、宜居之城、文明之城”建设提供具体抓手。
淮规发〔2018〕23号:附件《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1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和国家、省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建(构)筑物退界、建筑间距计算的,应遵守本规则。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3 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 除低层住宅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建筑底层(含综合楼裙房以上部分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不含天井等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附图3.2.1—1、3.2.1—2),其中一个边长不得小于同一单元同侧边长1/2;(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含非机动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4)除剪力墙或结构柱外无其他围护。
(5)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
3.2.2 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4 非住宅建筑中,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9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的平台(包括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中,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算容积率。
淮安市未来发展SWOT分析

淮安市未来20年发展SWOT分析一、淮安概况与经济发展现状淮安是一代伟人周恩来的故乡,江苏省省辖市,淮安位于苏北平原中部,属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宜人,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4度,降水量940毫米,日照时数2130-2430小时。
境内自然资源十分丰富,土地肥沃,水网密布,拥有耕地40万公顷、丘陵山地3.7万公顷,水域4万公顷。
地下蕴藏多种非金属矿藏,已探明岩盐、芒销、凹土储量分别达26万吨、1亿吨和0.65亿吨。
改革开放以来,淮安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新兴的工业基地、全国农副产品产加销基地、重要水陆交通枢纽、江淮平原重要商埠和历史文化名城。
淮安地理位置优越,发展环境优良、投资政策优惠,是投资者施展才华的舞台、成就事业的沃土、温馨生活的家园。
近年淮安经济总量快速增长。
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淮安南面紧邻中国新兴的,飞速发展中的,在祖国国土开发中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极具发展前景的长江经济带。
并且与中国最大的,经济社会最为发达、发展最具活力、也最具发展前景的长江三角洲经济核心区近在咫尺;东面紧邻沿海地区,本身处于江苏沿海经济区域当中,是中国最大经济带——沿海经济带几个经济洼地中的一员;而北面接壤的则是中国除沿海经济带和长江经济带以外第三条具有全国意义,在国土开发当中具有至关作用的大陆桥经济带。
同时淮安也处于中国五大河流当中唯一没有深度开发的淮河流域,是淮河沿岸最大城市、最大工商业中心。
二、优势分析(S-Superiority)2.1 区位交通方面淮安具有明显优势有着2200多年历史的淮安,曾是南船北马交汇之地,清乾隆年间盛极一时,与运河沿线的扬州、苏州、杭州并称为“四大都市”,并享有“壮丽东南第一州”之誉。
淮安地处苏北腹地,北接连云港,东北接盐城市,偏南接扬州市,南邻安徽省,西连宿迁市。
总面积10072平方公里,总人口524.06万,现辖4县4区。
淮安是迅速崛起的交通枢纽城市。
境内公路、铁路、水路四通八达,已经建成和即将建成的京沪、宁宿徐、淮盐、宿淮、宁淮等五条高速公路在境内交汇,新长铁路纵贯全境,水运河道纵横交错,初步形成了一个以高等级公路为主骨架、水陆并举的交通网络,凸显了淮安在江苏乃至全国的交通枢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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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淮安市2项地方标准(影响规划设计的)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索引号:HA014-B0420-2010-002发布者:发布日期:2010-01-01(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超出正常的标准,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
第四条建筑层高控制一、住宅建筑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O—3.6米,多层、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3.O米。
二、公寓建筑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
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
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
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
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
三、商业、办公建筑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5米,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
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第五条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
第六条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
S=K(S1- S2)+S2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K: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S1-:标准层建筑面积S2: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第七条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索引号:HA014-B0420-2010-001发布者:发布日期:2010-03-24(2010年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的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41倍,最大不超过14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面宽控制:50米以下的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60米,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55米)。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4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
(见图示二)。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累计叠加。
违法建设的影响不在分析范围内。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内容),应整体纳入计算。
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可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日照标准一、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30分钟。
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
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
在《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旧区内,可满足大寒日不低于连续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与周边原有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按前款控制。
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项目,已经过规划审批,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上述有效时间,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1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连续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沿城市道路、河道以及公共绿地的拟建高层建筑,其建筑日照阴影线(日照时间为0,田甜注)不得超出另一侧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以及公共绿地绿线,且拟建高层建筑累计面宽原则上不应超出基地长度的三分之二。
除本规定外,拟建高层建筑还应当满足《省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日照计算的参数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为以2001年为基准年的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计算点(淮安)纬度为北纬33度35分,经度为东经119度03分;采样点间距为1米,采样时间间隔5分钟。
日照计算的起算点为采用距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米。
第八条日照分析方法一、日照分析方法采用多点沿线和窗户分析法,场地采用阴影分析法。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
住宅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线的确定(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见图示三)(三)所有房屋阳台日照基准面,均以外墙面为日照计算基准面。
(见图示四)(四)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面为日照基准线。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方式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确定:住宅、老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等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第九条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和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功能性建(构)筑物)都包括在内。
装饰性建(构)筑物以及镂空、透明的建、构筑物可不建模。
当需要建模的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五)。
第十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一、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二、分析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的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实测);三、已确定和规划中的纳入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纸质及电子数据资料),第三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二、日照分析结论以文字或图表的方式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三、附图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与被遮挡范围);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编号、地坪绝对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3、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四、日照分析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照分析报告一式三份(包括纸质和电子数据),一份日照分析单位存档,一份建设单位存档,一份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核,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即作为最终结果。
复核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期限。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对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出具虚假报告的日照分析单位,进行通报,两年内不得在本市管辖范围内承担日照分析业务。
第十五条对日照分析结论中,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