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方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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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淮安市2项地方标准(影响规划设计的)

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

索引号:HA014-B0420-2010-002发布者:发布日期:2010-01-01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超出正常的标准,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

第四条建筑层高控制

一、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O—3.6米,多层、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3.O米。

二、公寓建筑

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

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

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

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

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

三、商业、办公建筑

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5米,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

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第五条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

第六条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

S=K(S1- S2)+S2

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

K: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

S1-:标准层建筑面积

S2: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索引号:HA014-B0420-2010-001发布者:发布日期:2010-03-24

(2010年版)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的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

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41倍,最大不超过14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面宽控制:50米以下的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60米,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55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4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累计叠加。

违法建设的影响不在分析范围内。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内容),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可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30分钟。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

在《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旧区内,可满足大寒日不低于连续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与周边原有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按前款控制。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项目,已经过规划审批,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上述有效时间,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1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

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连续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沿城市道路、河道以及公共绿地的拟建高层建筑,其建筑日照阴影线(日照时间为0,田甜注)不得超出另一侧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以及公共绿地绿线,且拟建高层建筑累计面宽原则上不应超出基地长度的三分之二。

除本规定外,拟建高层建筑还应当满足《省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日照计算的参数

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为以2001年为基准年的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计算点(淮安)纬度为北纬33度35分,经度为东经119度03分;采样点间距为1米,采样时间间隔5分钟。

日照计算的起算点为采用距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米。

第八条日照分析方法

一、日照分析方法

采用多点沿线和窗户分析法,场地采用阴影分析法。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

住宅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线的确定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所有房屋阳台日照基准面,均以外墙面为日照计算基准面。(见图示四)

(四)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面为日照基准线。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方式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确定:

住宅、老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等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第九条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和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功能性建(构)筑物)都包括在内。装饰性建(构)筑物以及镂空、透明的建、构筑物可不建模。

当需要建模的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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