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对已建立可持续资本补充、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已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合作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名单中予以备注。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14•【文号】银监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41号各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各保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4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法人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
“控制”概念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纳入集团范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0.09.15•【文号】财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2010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企业:为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引导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加强企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范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金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坚决维护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内部职工持股,妥善解决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问题。
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充分做好信息披露。
坚持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做好对金融企业内部职工的解释和说明工作,争取内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主要措施(一)严格执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规定1、按现行规定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
一是属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体改生【1993】114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2•【文号】财债字[1999]164号•【施行日期】1999.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1999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现状,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送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地方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地方金融风险问题十分突出。
在清理整顿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的金融风险已经转化为财政风险。
为此,我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债务风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若干建议,国务院已批准同意。
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认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簿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严重的全局性或局部性金融风波。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财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56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缓解企业债务负担,盘活社会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商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政部银监会2015年6月9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规范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行为,促进资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运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后继续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
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

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
金融监管体系是一个由国家相关机构组成的体系,其主要目的是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运作,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机构,其主要职
责是监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运作,并为金融市场提供稳定的货币政策。
2.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督证券市场中的交
易和投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度。
3.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督保险公司的运作
和资本充足性,以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4.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
要职责是协助政府和金融机构进行财政管理和监管。
5.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是金融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其主要职
责是协助中央政府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是多个机构的合作和协调,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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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摘要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既有利于金融界稳定有序的发展,又有利于国家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的监督,更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利益和信心。
同时,社会舆论监督和金融行业自律监督应该协助监管当局共同监督金融机构。
中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我们虽然很难跟上其他发达国家的步伐,但是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避免金融风险,维护国民经济有序稳固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从建国以来各个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结合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发展历程,总结出了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又凸显出了监管漏洞。
围绕这些问题与漏洞,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系分业监管监管缺陷AbstractThe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is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ty and orderly to the financial development, it also conducive to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bring benefits and confidence to the social public. At the same time,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and the financial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supervision should be helpful to the authorities to supervis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hinese financial industry started later than others, although we have difficulty to keep up with the pace of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we can learn their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formulates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to co nform our country national condition, which avoids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s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This paper sums up Chinese current regulatory problems by analyzing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combin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USA, Britain and Japa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t has brought big challenge to our nation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again. It’s time to put forward to some reform suggestions on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round these problems and loopholes.Keywords:financial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system; separate supervision; regulatory defects; countermeasures.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业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行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信用监管经验做法总结汇报

信用监管经验做法总结汇报信用监管是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目的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信用监管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和经验。
下面将对信用监管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汇报。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信用监管智能化。
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信用监管的数据质量和效率。
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引入信用监管工作,实现监管方式的创新和效果的提升。
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及时发现企业信用风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引入内外部评价机制,提升信用监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建立信用评价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和风险进行评估,为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外部评价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提高评级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通过评价结果,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约束,推动金融机构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市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对于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市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信用的重视和理解。
通过倡导诚实守信的行为,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遵守信用规则,改善金融市场的信用环境。
四、加强监管合作,推动国际信用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与国际监管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和合作机制,分享经验和信息,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加强对国际金融机构的信用监管,促进跨国金融业务的稳定发展。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信用监管的制定和规则体系的建设,推动国际信用监管的协调和合作。
五、完善信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的刚性和有效性。
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的职责和权限。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评估和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加强对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提高监管的效能。
通过上述经验做法的总结,我国信用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要看到,在信用监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够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准确性有待改进,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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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都 对 金
钱红一/ 财政 部 驻 江 苏 专 员办监 察 专 员
前 一 个 方 面 属 于 宏 观 的 监 督 是 国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的 情 况 。
3、 商 业 银 4- 监 管 对 5的
管 理 , 理 权 ( 财 务 管 理 规 则 的 管 即
目前 , 政 部 门 对 商 业 银 行 的 财 监管 , 要 体现 在 两个 方面 : 是 主 一 监 督 其 呆账 准 备 的提 取 和 呆 账 核 销的情 况 ; 是监 督其 收取 、 管 、 二 保 处 置 抵 债 资 产 , 及 对 抵 债 资 产 的 以 账 务 处 理 。此 外 ,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对 财政 部 门 还 要 监督 其 国有 资产 经
构 。 对 中 央 直 管 金 融 机 构 的 具 体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处 置 由 银 行 剥 离 给 其 收 购 的 不 良
资 产 。 财 政 部 门 对 其 监 管 , 方 面 一
监 管 ,由财政 部 直 接负责 进 行 ; 对 其 分 支 机 构 、 公 司 和 投 资 实 体 的 子 具体 监管 ,由财政 部派驻 各 省 、 自 治 区 、 辖 市 的 财 政 监 察 专 员办 事 直 处负责 。
人 民 银 行 实 行 独 立 的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 务 预 算 在 年 度 执 行 财
过 程 中 , 般 不 作 调 整 。 财 政 部 对 一 其 财 务 监 管 的 内 容 , 要 包 括 三 个 主
金 融 机 构 实 施 财 务 监 督管 理 的职
能 部 门 。这 种 监 管 主 要 是 从 两 4- 方 面 来 进 行 的 :一 个 方 面 是通 过 制
营 状 况 和 产 权 变 动 情 况 。 4、 对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监
管
的 总 体 格 局
大 部 分 组 成 : 部 分 是 从 行 业 管 理 一
的 角 度 对 整 个 金 融 行 业 实 施 的 监 督 管理 , 部 分 是从 国有 资产 管理 一 的 角度 对 国 有 控 股 或 国家 参与 投 资 的 金 融 机 构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前 者监督 的 目的 , 维护 金 融业 的经 是 营 秩序 ,以确保 金融 业正 常运 行 ; 后 者 监 督 的 目的 。 是 通 过 加 强 对 则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产 和 财 务 监 管 , 护 维 国家对 金融 机构 的投 资权 益 , 止 防
而 对 地 方 金 融 机 构 的 具 体 监
一
是监督 其 自身财 务管理 的 情况 ; 另 方面 是 监 督 其 在 处 置 不 良 资产 中执 行有 关制度 的 情况 。
5、 保 险 、 券 机 构 的 监 管 对 证
我 国 目前 对 金 融 的 行 业 监 管 , 是 由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国 保 中 险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按 照 分业 监 管 的体 制 , 别 对 银 行 业 、 券业 和 分 证 保 险 业 组 织 实 施 的 。 我 国 对 国 有 而 控股 或 国家 参 与 投 资 的 金 融机 构 实 施 的 财 务 和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 是 则
证 券 机 构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的 状 况 和
产权 变动 的情 况 , 及 呆账 准 备提 以 取 和 呆账核 销 的情况 。
三 、 财 政 部 门 对 金 融 机 构 监 管 的 主 要 内 容
1 对 中 国 财 政 部 门 对 金 融 机 构 监 管 的 具 体 方 式
方 面 :一 是 财 务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二 是 预 算 指 标 的 执 行 情 况 ; 是 国 三 有 资产 保有 的完整 性 。 2、 国 家 政 策 性 银 行 的 监 管 N- 对 国家政 策性银 行 的监 管 , 主
由 财 政 部 门 来 承 担 的 。
目前 财 政 部 门 对 保 险 、 券 机 证
管 , 依 NIN 在 2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则 ; . 1 2 的 注 册 级 次 , 同 级 政 府 的 财 政 部 由 r ]负 责 。
构 的 监 管 ,主 要 是 监 督 国 有 保 险 、
一
、
目 前 我 国 金 融 监 管
目前 , 国 对 金 融 的 监 管 由 两 我
制 定 、 订 以 及 解 释 权 ) 中 在 财 修 集 政 部 。 一 个 方 面 则 属 于 微 观 的 监 后 督 管 理 , 督 管 理 权 由 县 以 上 政 府 监
的 财 政 部 门 来 行 使 。
按 照 目 前 财 政 部 门 监 管 金 融 机 构 的 体 制 , 中央 级 金 融 机 构 的 对 监管 由财 政部 负责 , 地方 金 融机 对 构 的 监管 由 地 方 县 以上 政 府 的 财
二 、 财 政 部 门 对 金 融 机 构 监 管 的 体 制
我 国 财 政 部 门 是 代 表 政 府 对
金 融 机 构 发 生 经 营 风 险 , 而 有 效 从 预 防 和 消 除 国 家 财 政 风 险 。
我 国 的 金 融 机 构 总 体 上 5- -为 ) 两 部 5-一 部 5- 中 央 级 , 由 中 ) -: ) -为 即 央 政 府 控 股 和 参 与 投 资 并 直 接 管 理 的 金 融 机 构 ; 一 部 分 为 tz ̄ 级 , t ;- ! 即 由 地 方 政 府 控 股 或 参 与 投 资 的 金 融 机 构 ,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金 融 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