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登记薄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及政策,特对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如下十条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按照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历史沿革,通过资产清理、成员界定、折股量化等程序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市统称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必要的地方可建立联合社。
第二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进行登记管理,是一类特别法人,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对本集体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责,依法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按照有法依法、有规依规、无法律政策规定的民主决策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因地制宜、民主决策确认。
第五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量化到成员后,实行颁证到户、划定不变、社内流转。
国家投入和社会捐赠到集体形成的资产计入集体资产后,按原有股份比例量化。
个别专项投入待项目任务完成后转入集体资产。
集体资源资产的处置、征收所得收入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再发展,不得直接分配。
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坚持保值增值原则,重在发挥“统分结合”中“统”的服务功能。
第六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三变”的主体,通过推进清产核资确权、资产量化到人、项目转变入股、股东作用发挥、集体经济发展,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第七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正确处理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包农户的关系,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组织辖区资源要素进行规模经营,采取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发展经济。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操作流程一、成员身份确认(一)制定办法1. 制订确认办法参照(X 产改发〔2020〕X 号)《XX 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在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确认办法,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2. 审核确认办法(1)会议议决。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材料1),确定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工作组建议从清产核资工作组中产生)通过民主协商,议决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村料2)。
(2)乡镇审批。
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将代表会议议决的确认办法书面请示(材料3)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批复(材料4)。
3. 发布公告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批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将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在村级活动中心和院落集中地进行公示(材料5)。
(二)摸底登记根据乡镇审批通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以户为单位按实名制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材料6),内容包括编号、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家庭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取得方式、户主签字。
登记簿一户一表,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三)公示确认1. 第1榜公示。
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核实汇总,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汇总表》(材料7),进行第1 榜公示(材料8),公示期不少于7 天。
2. 第2 榜公示。
对第1 榜公示后的成员名单存在异议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应重新审核,对审核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汇总表》进行第2 榜公示(材料9),公示期不少于7 天。
3. 表决确认。
成员名单经第2 榜公示无异议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进行审核,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材料10)表决确认,报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批(申请报告要附上成员名单及会议记录)。
4. 第 3 榜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村集体经济资金收入分配方案

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村集体经济资金收入分配方案一、收益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本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和股东的福利性支出。
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不超过 20%;股东红利分配不低于80%(具体分配到人的红利与今后本村村民差异化奖惩制度挂钩)。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一、理事长岗位职责: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会计岗位责任制1、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负责按《会计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4、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6、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7、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
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
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改革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一、背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形式不断变化。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1.以发展为导向。
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2.以规范为基础。
在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利益。
3.以利益共享为原则。
充分发挥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协作优势,让所有合作社成员共享相应的收益。
4.以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
根据各合作社所在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发展阶段,尽可能提高社会效益,促进农民和社会的共同进步和稳定发展。
三、实施步骤1.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
通过宣传、培训和组织等方式,吸引和鼓励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组建。
同时,还要设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权责关系和管理体制。
2.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度。
推动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改革,成立资产股份合作社。
合作社的资本可以通过募集现金、向农民出售股份等方式筹集。
3.资产置换和持续经营。
对于官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置换和过渡。
在持续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实行“自愿入社、股份入社、收益入社”,让农民享受到由集体资产带来的实惠。
4.加强监督和管理。
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的实施过程。
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推动各合作社向规范化、科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四、工作保障1.政策保障。
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的推进和发展。
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

资产名称: 单位名称:
年 登记 编号 月 日
镇村摘要社源自类别 数量 计量 购建 预计使 原始价值 折旧率 折旧额 净值 单位 时间 用年限 经营 方式 用途 使用单位 承包期限 单价 是否召 备注 投标
1、资产名称:按资产分类填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编号:按资产顺序号填列;3、类别:固定资产(房 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及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农业资产(牲畜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其他资产(前三项未包括的资产);4、取得方式:(购入、自建、接受捐赠、外来投资 、盘盈、其他);5、折旧率:采取直线法;6、经营方式:1自用、2出租、3闲置、4其他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两类合作社的区别

· 62农学院|Agricultural College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两类合作社的区别文|李江波 冷伟芳 梅雅姗 黄恒康(抚州市农业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清资产、定那么,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为什么一定一是概念不同。
(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二是形成的基础不同。
(股份)经济合作社是行三是生产资料的占用和使用形式不同。
(股份)四是职能不同。
(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集体资产五是经营方式不同。
《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双层经营体制。
统与分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家政策来进行调整。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约定的项目、范围、程度内实行统一经营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对参与的方式、程度有完全的主动权。
六是分配方式不同。
(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固定分配、按劳分配为主,目前以向成员提供福利为主要分配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与组织之间交易量越大,对组织利润的贡献也越大。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成员与组织之间的交易额成为主要分配依据。
七是成员范围不同。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排他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是开放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可以跨县跨乡跨村,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这一点,是两类合作社区别的要点所在,在制度设计上就防止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权益受到外来人员和外来资本的侵占,以充分保障成员权益。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后,因发展需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注册成立公司,都是可以的,但是需要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母体去注册或入股。
八是法律地位不同。
201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四节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一个是法律直接赋予的法人资格地位,一个是要依法注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