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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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

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

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

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

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及生活方式的亚文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具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

结合本罪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本罪包括组织、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与其他参加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必然会实施一系列诸如抢劫、敲诈勒索、伤害、杀人等传统型犯罪甚至走私、贩卖军火、贩毒等现代型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行为,故其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本罪包含了三个犯罪行为,即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此三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各有所差异。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为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

黑社会犯罪

黑社会犯罪

• 四、黑社会性质犯 罪的危害
• 五、黑社会性质犯 罪的种类
(一)暴力控制型 (二)经济控制型 (三)境外渗透型 (四)家族宗法型 (五)帮会组织型 (六)黑白合流型
(一)暴力控制型 这种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为后盾,提以控制一方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海南的“南霸天”一案。
• 4、有“保护伞”存在。 • 每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被铲除时都会有一部分官 员落马,在中国现阶段已经被摧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绝大多数都有保护伞,其差别仅仅在于保护伞的大小 而已,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充当保 护伞的官员的官职也越来越大,有的甚至已经发展成 网,形成一个巨大的网络。如厦门远华案中赖昌星的 保护伞牵涉到原福建省省委副书记、厦门市委书记石 兆彬、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局长庄 如顺、原厦门市副市长蓝甫,在整个远华案件中总共 处理了包括部级干部至少4人、厅局级干部23人、处 级干部84人。
• 六、我国黑社会性 质犯罪的发展与现 状
•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萌芽于20世纪七八 十年代,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 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 末,这时的黑社会是以大量的犯罪团伙 形式出现的。 • 第二阶段是从1990年至2000年,这期间 大量的犯罪团伙逐渐向黑社会性质组织 转化,并出现了个别的黑社会组织。 • 第三阶段是从2000年至今,黑社会性质 组织转变为黑社会组织。
• 以上事例表明,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地方政 府执法不严、当地百姓软弱可欺、胆小怕事的特 点,其成员凭借“一身武艺”或敢于穷凶极恶的 流氓习性,使一方百姓人人望而生畏,从而控制 了一定区域,称霸一方。这类黑社会性质组织, 往往已成为恐怖组织。

(二)经济控制型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胡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被视为一种“三合一”罪名,不仅是犯罪个人的问题,更是深刻反映了组织和领导者的道德水平以及对全社会价值观的冲击。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该罪名的司法认定。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所谓组织,就是指有组织地或以特定形式汇集在一起,根据固定的规则、宗旨和行为方式来推行某种目标和利益的行为。

领导,则是指在组织中具有领导地位,能够调配和控制组织成员,推行不合法权益和行为的行为者。

参加,即是加入组织或者接受组织管辖,为组织行为提供支持或服务,或者从组织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次,组织的性质应当符合“黑社会”的特点,即以暴力、恐怖、威胁等手段,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自身利益,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例如,2019年9月,广东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洗钱等多项罪名的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在群众和警方的合力打击下,最终被绳之以法。

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杨某等人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资金流动、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得出了该九人集团既具有明确的暴力特征,又存在以“黑吃黑”为首要方式的性质判定。

2019年10月,云南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吕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被告人吕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在这个案件中也涉及了昆明、安宁、富民、宜良、嵩明、石林等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吕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者并主要领导人。

最后,尽管我国法律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定标准,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情况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

例如,法院和侦查机关在认定该罪名时,需要慎之又慎,以免出现过度扩大判罚的情况。

刘某某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刘某某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刘某某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文章属性•【案由】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勒索等手段控制长江一定水域非法采砂作业,通过收取“保护费”等形式聚敛钱财,严重破坏该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正文刘某某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无业。

1997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等15人,均无业。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发现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长达十余公里的江面上有船只在非法采砂,利润巨大。

该段流域江面辽阔,公安机关查处难度大。

刘某某“发小”黄某某有个拆迁公司,手下养了一帮人。

刘某某遂找到黄某某,合谋商定采取控制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非法采砂作业的手段从中牟利,每条船采砂一船收2000元。

黄某某安排人到江上去查船,查船的人负责报船号给刘某某,刘某某告诉他们哪些船已交保护费可以采砂,哪些船要交保护费,不交则要采取打砸等方式驱赶。

每天收回来的钱交给黄某某,由他负责开支查船费用,利润由刘某某和黄某某平分。

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刘某某、黄某某以原有人员为基础,并招募人员加入,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非法组织。

该组织以刘某某、黄某某为首,张某某等为骨干成员,利用夜晚和长江江面水域广阔之机,流窜作案,通过实施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长江武汉段水域非法采砂活动予以控制。

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刘某某和黄某某多次向组织成员灌输“不准吸毒赌博,不准接私活,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等组织纪律,并向组织成员按月发放工资,由组织集中供应伙食和香烟,同时采取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和慰问金,行动中成员受伤医治由组织报销医药费等手段对该组织成员实施管理和控制。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根据最近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及其相关的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

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还有很多的问题,例如: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一定要具备“黑保护伞”这一要件,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存在争议。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含义黑社会组织就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

浅谈黑社会性质组织

浅谈黑社会性质组织

浅谈黑社会性质组织听闻老师讲的关于梁山头黑社会故事事件、我表示非常的惊讶。

以前觉得黑社会组织是离我们都很遥远的东西、以为它只出现在电视里、小说中。

没想到它就存在于我们周边、可能随时威胁到我们安全的不远处。

当即我就决定、这次的论文就选取黑社会这个话题,可以让我在字里行间多认识我所不熟悉的那个黑色组织。

在旧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由清朝的天地会、青帮和红帮演变而来。

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当时的反动政权、资本联合起来,构成错综复杂的利益结合体。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了坚决的打击和镇压政策,并结合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和肃毒禁娼等运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毁灭性的打击。

1953年到1978年间,黑社会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在中国大陆绝迹。

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犯罪数量增加,犯罪团伙数量也随之增加,一些犯罪团伙已经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从1991年到2000年,黑社会性质组织日趋成熟,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向黑社会组织发展。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相关概念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上述立法规定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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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特征以及和其它共同犯罪的区别首先通过简约案例,我了解了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罪名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什么样的组织才能算的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不管是在实践中,还是理论里,只有首先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标准,才能有效的对其进行罪名、刑罚等进行等级详细的划分和运用。

如果说连当事人参与的组织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无法确定,那这项罪名中其他构成要件就更加不需要适用在当事人身上了。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根据最新的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而在此前还有一条比较有争议的特征是: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

此前公布的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的司法解释中将“保护伞"规定为必要条件,而在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的立法解释则规定“保护伞”为或然性条件。

在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们应当根据修正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以我就暂时不深入的去思考这个问题了。

在本案材料的记录看来,就“铜锣湾夜总会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个人猜想公诉方和辩护律师可能曾经有过比较精彩的对抗。

公辩双方都围绕着其特征下手。

至于到底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仅仅只有口供,所以我也就不给予评论。

但是通过这个案件的辩论,我觉得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类型的组织犯罪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我就查阅了一下关于它与其它类型犯罪的区别: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同时又具有决定、反映其自身本质的、其他普通犯罪集团所没有的特征,主要是:①犯罪目的复杂性不同。

普通犯罪集团的目的比较单纯,一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没有控制、影响社会的政治化倾向;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但是企图通过控制、影响社会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来实现,从而具有欲与国家、政府依法调控的社会分庭抗礼的政治化色彩。

②实现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不同。

普通犯罪集团与之比较单纯的目的相适应,一般是实行一类犯罪,或以一种或数种犯罪为重点,进行的犯罪较为单一、固定,如走私集团、贩毒集团、抢劫集团、盗窃集团、贪污集团等,都以一类或一种、数种犯罪为主要行为,且通过这些具中的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其攫取经济利益和控制、影响一定区域、行业的意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贩毒、强迫交易,等等,极为广泛,并且伴有欺压、残害群众的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各种各样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有的还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进行一些单独看来并不违法的经营,掩盖其黑社会性质,或者采用贿赂、美色诱惑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向党政机关不断渗透,求得保护、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远非普通犯罪所能比。

其所实施的行为,有的是为了直接凭之获取经济利益,有的则是借此树立自己的威信、地位,借以形成控制、影响社会的一种非法地下秩序,进而通过这种不法秩序坐收渔利,不劳而获,危害性自然更大。

③有无公开的相对固定的势力范围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极大限度地攫取经济利益,不仅直接通过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进行,而且通过控制、影响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即建立一定的势力范围来进行。

在势力范围内,其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按已意志为所欲为,群众迫于其淫威,无奈服从其控制、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另一种排斥、否定正常的秩序,从而与国家、政府分庭抗礼的非法地下黑秩序,具有公然性、相对稳定性;普通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征,其犯罪一般具有隐蔽性、流动性。

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单位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常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主要区别:①非法性质不同。

犯罪单位在设立时应当有合法性,即必依法经过批准,具有正常的目的,以依法进行活动为其存在的基础,如果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等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其所实施的犯罪,就不应以单位犯罪论。

另外,单位基于合法意图设立后,即使实施了单位犯罪,并不必然产生整个单位即属非法的后果,有的只是依法处罚,更换其中人员、仍然承担其原有职能,有的则依法撤销、解散;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成立就具有非法性,其目的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从而不可能成为位犯罪的主体,即不能以犯罪单位论。

不论是否实行具体犯罪,都应彻底铲除,加以取缔。

②犯罪主体不同。

犯罪单位进行单位犯罪需以单位名义进行,构成该单位犯罪的主体乃为整个单位,具有主体的整体性、单一性;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是较多的人员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具有法定特征的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组织形式,为共同犯罪人的集合,因此,其所实施的犯罪乃为该组织成员的共同所为,犯罪主体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其中的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具有分散性、复合性。

③实施的犯罪范围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乃为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可以进行除了只有单位犯罪才能构成的犯罪之外的其他可由自然人实施的所有犯罪,犯罪范围极为广泛;其犯罪单位则只能构成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进行的犯罪。

刑法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的,单位就不能成立其罪。

④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共同犯罪的集合体,除本罪外,都应依照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即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而犯罪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则应依照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实行。

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通过非法途径建立公司、企业等单位进行一些正常的活动,既掩盖其黑社会性质,又进行洗钱、聚敛财富的勾当。

对之如何认定其性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①公司、企业等单位完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经营、管理,对该单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论,不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②公司、企业等单位的领导层的主要成员或大多数成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并完全或者基本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其意图的,对所犯之罪也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之罪论。

对其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的其他成员如果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为的,以有关具体犯罪的共犯论,但不以本罪治罪;如果确实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误认为是合法单位进行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则根据其主观认识程度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论。

③对于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参与经营、管理;但由聘请的其他成员完全或者基本控制具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或者完全聘请非组织成员经营管理,进行有着关犯罪的,则以单位犯罪论。

对于非组织成员以直接责任人员论,对于组织成员仍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所进行的犯罪论。

如果明知是黑社会会性质组织经营的单位以不加入组织为条件而接受其聘请,但按组织意图进行犯罪的,则可视为单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进行共同犯罪,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3、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限:恶势力并非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实践已被广泛使用。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为所欲为,欺压群众,打架斗殴,强买强卖,扰乱公共秩序的团伙。

其由较多人数组成,经常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

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恶势力不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成员属临时纠合,犯罪目的也较单一,犯罪活动比较盲目,缺乏自觉性等。

不同点则表现为:①在组织结构上,恶势力团体相对松散;只是在实施犯罪活动时才纠集在一起,成员之间一般没有明确的分工。

或者只是在具体行动时才有分工,组织者、领导者常常直接参与或者指挥作案;②在犯罪目的及经济实力方面,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样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经济实体;③在渗透能力方面,恶势力的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有的还没有形成保护伞和关系网,对抗社会的实力稍弱;④在危害程度上,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为主,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势力范围相对较小。

4、与恐怖组织犯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组织犯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

国际恐怖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欧洲、中东和南美相继出现的集团犯罪,他们主要从事劫持航空器、绑架人质、制造爆炸事件等暴力活动,一度使西方世界惊恐不安。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试图通过开展国际合作,来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活动,并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

目前,中国个别地区已经出现了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开始威胁到公共安全。

中国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外国刑法典大多将有组织犯罪与恐怖组织犯罪规定在同一章节。

恐怖活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相似之处,即二者都具有暴力性,其行为均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但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的政治目的所实施的暴力活动可以是针对国家或政治组织的领导人,也可以是针对不特定的广大群众或者通过毁损公共设施、公共财产来达到其恐怖活动的目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以掠夺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不带有反对一个国家政治目的,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5、与非法武装团体的界限:如上所述,外国刑法典大都将非法武装团体犯罪与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规定于同一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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