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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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度,切实提高绩效评价工作实效,现就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绩效评价各方职责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采取“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中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价和财政部进行重点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职责如下: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提出本单位绩效评价项目,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的事前自评和事后自评,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评价结果和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的有关意见,提出改进项目支出管理的具体措施。
在中央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绩效评价项目,对项目事前自评结果进行审核。
项目执行结束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积极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优化支出结构、加强项目管理等改进意见。
组织在部门内部或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财政部的职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设计绩效评价体系,负责指导各部门的评价工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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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为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进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23】37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23】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
1、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到达部门,留在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到达部门、留在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3、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4、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包括部门〔单位〕财政应返还额度和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资金。
二、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措施1、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数额不能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超出局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3、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将予以收回;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处的根底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工程。
4、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县级预算安排的工程,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上级专项资金结转超过两年的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三、预算股会同业务股室负责每年定期清理结转结余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实在压缩结转结余资金规模。
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大于上年结转结余资金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时,要适当压缩部门〔单位〕预算总额。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22•【文号】财库[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未使用完的财政资金或已完成项目但剩余的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分类(一)财政结余资金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收入大于支出的剩余资金。
(二)财政结转资金财政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按原用途在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核算(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核算制度,准确反映结余结转资金的规模和结构。
(二)对于财政结余资金,应在年终结算后,及时转入财政结余专户进行管理。
(三)对于财政结转资金,应在次年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并明确使用计划和期限。
四、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一)定期开展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清理的重点包括: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因政策调整或项目完成等原因无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
五、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收回(一)对于经清理确认无需继续使用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收回。
(二)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项目。
六、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重新安排使用(一)收回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应优先用于保障民生、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
(二)重新安排使用的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七、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管理(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三)对于违规使用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单位内部管理(一)各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二)定期对本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定义和分类财政资金结转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分为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和项目支出结转结余。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是指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支出结转结余是指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结转结余。
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核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进行单独核算,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账簿,准确反映结转结余资金的来源、用途、金额等情况。
在年末结账时,单位应当对财政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清理,将当年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准确核算,并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
四、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使用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原则上用于弥补下一年度基本支出的资金缺口;项目支出结转结余应当按照原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预算安排继续使用。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途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清理和统筹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进行清理。
对于连续两年及以上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对于无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当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清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对于应当收回的财政资金,单位应当及时上缴。
六、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
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核心提示: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视野讯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结余资金的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2.27•【文号】财预[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盘活一般公共预算存量资金(一)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按照《通知》要求,中央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财政部收回统筹使用。
各部门应对一般公共预算以及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认真清理,除已在2015年部门“二上”预算中安排动用的结余资金外,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统一收回。
以下资金清理为结余资金:1.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非基本建设支出)。
2.2013年批复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的;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3.2014年批复的项目支出,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各部门应于3月10日前,将填报的《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和清理情况说明报财政部。
(二)收回结余资金。
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在2月28日前已经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收回,其余资金待财政部审核后统一收回。
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三)定期报告存量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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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
等事项的通知
【标 签】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库﹝2008﹞78号
【发文日期】2008-11-18
【实施时间】2008-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预[2006]48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
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
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同一单位不同功能分类科目之间,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结余在同一单位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调整用款计划的方式处理。
(三)预算单位直接调整账务。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同一预算单位内调整使用,或结存于同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且在同一功能科目下的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直接调整账务的方式处理。
二、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分别增设“405财政调剂收入”、“420财政调剂收入”一级会
计科目,核算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批准统筹使用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并设置“调剂基本支出经费收入”和“调剂项目支出经费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收到调剂使用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二级明细科目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将“财政调剂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的贷方。
如果某项目或某类支出同时通过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当年财政拨款两个来源安排,原则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优先确认和使用。
三、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一)调减结余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上交结余资金、注销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减少时,行政单位借记“结余”,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事业单位借记“事业结余”或“事业基金”等,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
(二)确认财政调剂收入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收到上级单位拨付统筹使用的结余资金、收到财政部下达的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收入增加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
进行该项账务处理的具体时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在支出时,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
(三)负责归集和转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一级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存款”;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转拨资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其他事项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等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