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欧盟的机构和运作
第四章 欧盟的机构和运作

(三)联合新阶段与议会权限的突 破(1969—1979)
1、1 969 年,欧共体终于打破了“空椅危机”造成的 联合裹足不前的局面,使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 阶段。1969 年12 月的海牙首脑会议带来了这一转机。 2、1970 年4 月22 日,6 国外长在卢森堡签署了《 修 改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及其建立单一欧洲共同体理事 会和委员会条约的某些预算条款的条约》 ,简称《 卢 森堡条约》 。 1975 年,当过渡期结束时,成员国在 布鲁塞尔签定了另一个预算修正案《 修改建立欧洲共 同体条约及其建立单一共同体理事会和委员会条约的 某些财政条款的条约》 ,简称《 布鲁塞尔条约》 。 这两个条约使得议会“同部长理事会一起成为共同体 预算(方面)的权威”。“议会拥有对(用于欧共体 机构开支等方面)的‘非强制性’开支的最后拍板 权”。
二、议会的权力
欧洲议会拥有的正式权力包括参与立法权、监
督权和预算权,以及其它一些权力。这些权力 的法律根据主要源于欧共体的各种条约规定, 另外也来自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共体机构 间协议。
(一)参与立法的权力
欧洲共同体有立法的权力,但这种立法权与国
家立法权不同,是一种派生性权力,立法权的 行使限于由各成员国建立共同体及欧洲联盟的 诸条约所规定的领域。
5、欧洲议会为完善议会内部机制作出的努力 (1)打破了条约的限制,将原来规定的每年一次的全 体代表大会改为每季度一次。全体大会的经常化加强 了大会内部的联系与交流,使其区别于一般的国际代 表会议。 (2)共同大会还效仿国家议会成立了政治事务等3 个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形成了自己的委员会制度,委员 会的建立提高了大会的决策效力。 (3)大会在组织上的最重要的发展是,建立了跨国党 团(the political groups )。
第四章 国际组织的机构与运行 (《国际组织概论》PPT课件)

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 通过,如2/3多数;
权
的
协商一致
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 对所议事项的决议草案,成员国之间通过广泛的协商, 除对票数数量有要求外,
集
(consensus) 如在基本点上没有正式反对意见出现,即允许不经实
际投票而认为已协商一致通过。只有当不能以协商一
还要求包括特定成员国 的同意票方可使文件通
B. 秘书处的工作范围包括就国际问题组织国际会议,调查世界经济和 社会发展趋势及问题,起草人权、裁军和经社发展报告等。
三、国际组织的人事制度
➢ 广义: 包括工作人员的选拔、录用、培训、工资、福利、监督、退休与 抚恤等各项具体制度。 ➢ 狭义: 指公务人员的任用与管理制度。
国际公务员: 指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受国际
任何当局行事。
三、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
国际联盟 联合国
国际常设法院
国际法院
欧洲联盟
欧洲法院
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国际劳工组
织等
行政法庭
第一个全球 性的国际司 法机构;
1922年2月在 海牙正式宣 告成立;
1946年正式 解散。
1946年设立;
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 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 端做出裁决;
联合国大会或安全理 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 题咨询法院意见。
欧盟委员会;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欧盟的主要执行机 构是欧盟理事会
二、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
➢ 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
A. 专门负责审理法律问题及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B. 有专门的规约规定法院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 C. 法官的产生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一般都经成员国推荐并通
过特定程序正式选举产生; D. 法官完全独立行使职能,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不得代表其他
欧盟主要机构及运作机制

欧盟主要机构及运作机制随着欧盟成员国越来越多地将决策权交给欧盟,其权力正稳步扩大,而很多从事国际经贸或国际政治的人士对欧盟的基本运作机制还缺乏基本的了解。
那么欧盟的各机构是如何运作的呢?二战结束以来,欧洲各国一直在为实现和平与经济增长寻求加强欧盟一体化程度。
近年来随着成员国越来越多地将决策权交给欧盟,欧盟机构的权威正稳步加强。
但是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到前所未有的非洲和中东移民问题,再到英国脱欧,欧盟一直面临重重危机。
当今欧盟是世界舞台上的强大参与者,但其机构复杂众多,常常令人困惑。
下面就将详细介绍欧盟的主要机构以及他们的运作方式。
一、欧盟的主要机构20世纪50年代欧洲一体化开始形成,现在的欧盟于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后成立。
2007《里斯本条约》条约签订(又称《改革条约》),欧盟才获得了现有的结构和权力。
根据这些条约,欧盟28个成员国同意集中主权,同时将许多决策权授予欧盟。
根据行政、立法、司法和财务职能,欧盟大致分为七个官方机构。
1、欧洲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最高政治领导人集团,由每个成员国的总统或总理组成。
理事会首脑会议用于确定欧盟的大致发展方向,解决紧迫的高级别问题。
理事会主席由成员国选举得出,每届最长任期两年半。
2、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主要执行机构,拥有最多的日常权力。
委员会负责法律提案、预算管理、决策执行和法规颁布,并在世界各峰会、谈判和国际组织中代表欧盟。
委员会成员由欧盟理事会任命,并由欧洲议会批准。
3、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是唯一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欧盟机构,其成员由每个成员国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
与传统的立法机构不同,欧洲议会不能提出立法动议,但如果一项法律未能得到议会批准就无法获得通过。
议会还负责谈判和批准欧盟预算,并监督欧盟委员会。
4、欧盟理事会。
为防混淆欧盟理事会也称为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第二个立法机构,一项法律也需要该机构批准才能获得通过。
根据政策领域不同,该委员会由所有欧盟成员国政府部长组成。
高三欧盟的知识点

高三欧盟的知识点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欧洲联盟的组织,由28个成员国组成,拥有自己的议会、法院和行政机构。
作为一个独特的政治和经济合作体,欧盟在全球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
本文将介绍高三学生应该了解的欧盟知识点,包括欧盟的起源、机构和功能,以及欧盟对成员国和全球经济的影响。
1. 欧盟的起源欧盟的前身为1951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
该共同体的初衷是通过合作管理煤炭和钢铁资源,以避免欧洲大陆再度陷入战争。
随着时间的推移,1957年签署的《罗马条约》将这一合作扩大为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和政治合作,创建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署,正式将这三个共同体合并为欧盟。
2. 欧盟的机构和功能(1)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的政府首脑组成,制定欧盟的总体政策方向。
(2)欧洲委员会:担任欧盟的行政机构,负责制定法规和发出指令。
(3)欧洲议会:由欧盟成员国选举产生的议会,在决策和立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4)欧洲法院:负责解决欧盟法律事务和成员国之间的纠纷。
(5)欧洲中央银行:负责管理欧元和欧元区的货币政策。
3. 欧盟的功能(1)经济一体化:欧盟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实现商品、服务、资金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
(2)政治合作:欧盟成员国共享一些政治决策,如就外交政策、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领域进行协调。
(3)社会事务:欧盟致力于促进社会公正、就业机会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4)法律体系:欧盟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成员国必须遵守共同制定的法规和指令。
4. 欧盟对成员国的影响(1)经济影响:欧盟成员国之间实行免税和关税联盟,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
(2)就业机会:欧洲共同市场提供了更广泛的就业机会,许多人可在其他成员国工作和居住。
(3)资金支持:欧盟通过各种基金和计划向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用于项目和经济发展。
欧盟主要机构一览

欧盟主要机构一览理事会理事会(TheCouncil of the EuropeanUnion)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
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拥有欧盟的绝大部分立法权。
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
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
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
委员会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是常设执行机构。
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洲联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委员会由28人组成,每个成员国各1人。
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2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4年。
[1]欧洲议会欧洲议会(TheEuropeanParliament)是欧盟监督、咨询机构。
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员共有518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
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年。
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
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法院欧洲法院(TheCourt ofJustice)是欧盟的仲裁机构。
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外围组织(1)欧洲经济区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 简称EEA。
瑞士公民在公投中否决加入欧洲经济区。
瑞士通过瑞士-欧盟双边协议参与欧洲单一市场。
现时欧洲经济区成员为四个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中的三国:冰岛、列支顿士登和挪威(瑞士除外),以及27个欧盟成员国。
欧盟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责

欧盟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责欧盟的主要机构可谓是个五光十色的大舞台,各种角色齐聚一堂,真是热闹非凡。
说到欧盟,首先得提到的是欧洲议会,想象一下,成千上万的议员像在参加一个大聚会,讨论的可是影响整个欧洲的事情。
议员们来自各个国家,带着各自的意见和声音,争论起来就像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简直是热火朝天。
他们不仅要通过法律,还得代表选民的利益,真是肩上担子不轻啊。
这些议员每天都在为咱们的未来操心,听着就让人觉得亲切。
接下来是欧洲理事会,这个机构就像一个个高层领导人聚在一起开会,讨论重要事务。
每个成员国的领导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想要推动各自的利益,俨然是个大决策机构。
他们讨论的内容可是影响整个欧洲的,感觉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领导人们在这里使出浑身解数,争取自己的国家在欧洲的声音,真是让人捏一把汗。
说到欧洲委员会,得提到这个机构是个超级能干的角色。
他们就像是欧盟的“工作马”,负责执行那些通过的法律。
委员会里有一群专业的人士,精通各个领域,从经济到环境,样样都要考虑周全。
每当他们推出新的时候,真是让人期待又紧张,毕竟这些会直接影响我们每天的生活。
可以说,委员会是把欧盟的各种想法转化为实际行动的桥梁,简直就是幕后英雄。
再聊聊欧洲银行,这可是个大角色,掌控着欧元的命脉。
它的职责就是保持物价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
想想看,控制整个欧元区的货币,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每次利率的变化都能引起一阵骚动,市场上的小伙伴们都得紧盯着这儿。
这就像一场金融的魔法表演,央行一招,就能让整个市场应声而动,真是让人叹为观止。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机构就是法院,大家可能会觉得法院就是打官司的地方,但在欧盟,这里的法院可是决定法律问题的大权威。
它负责确保所有国家都遵循欧盟的法律,简直就像个法律的守护者。
每当有国家违反规定的时候,法院就像是那位公正的裁判,毫不留情地发出判决。
这样的工作压力可想而知,但他们坚守岗位,保持法律的公正与平衡,真是值得敬佩。
除了这些主要机构,欧盟还有很多其他小伙伴,比如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负责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欧洲联盟主要机构与欧盟政策制定

理事会内部的决策过程
一般理事会 专门理事会
秘 ↗ ↓↑→ 书常来自代表委员会处↘
↓
↓
↖
↓↑
理 事
← 农业特别委员会
会
主
↓ ↑↙ 席
工作小组与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同其他机构的合作关系:
1、与欧洲议会的合作:在政策制定程序即咨询程序、合作 程序、共同决策程序和同意程序中进行合作,而且在共同决策 程序和同意程序中,议会实际上获得与理事会共享的立法权。
三、欧洲议会:
本节引进了伊斯顿和阿尔蒙德政治系统分析方法,考察欧洲议会在欧 盟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是应用伊斯顿的政治系统图形来分析欧洲议会系统的外部进程, 其特点是将议会系统作为一个不能打开的“黑箱”,从整体上来考察欧洲 议会与欧盟的其他机构、主要是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在立法上的互动关系。
一、欧盟理事会:政策制定的中枢
二、欧盟委员会:政策执行的主体
三、欧洲议会:政策制定的双头权威之一
四、理事会主席:政策过程的独特协调者
五、欧盟各类委员会:多元利益的政策媒体
一、欧盟理事会(简称理事会)
欧盟的主要决策与立法机构,在欧盟的政策制定过程中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欧盟政策的制定模式是:委员会提出提案,理事会做 出决策,委员会提交给理事会的提案需要经过三个阶段:工作 小组阶段,常设代表委员会阶段和部长会议阶段。
理事会主席职务改革的构想: 1、扩展并强化“三驾马车”体系。 2、加强理事会秘书处的作用。 3、形成与委员会以及与欧洲议会之间的有效的分工合作关系
面对欧盟内外挑战,变革理事会主席的运作方式是必然要求。
欧盟各类委员会:多元利益的政策媒体
本节主要分析欧盟各类委员会管理的主要特点与一体化进程本质特征 之间的密切联系: 1、各类委员会是欧盟决策过程中基于共识和嗟商基础上决策的表达方式和催 化剂,因为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表决经常以党派划线,因而需要各类 委员会管理来强调欧盟体系内达成一致的必要性。 2、各类委员会通常由形形色色的成员组成,容易形成政策提案的多元性和管 理文化的多元性。 3、各类委员会是欧洲一体化另一本质特征——功能专业化的产物。 4、各类委员会体现了在政策制定方面依靠技术专长和缺乏透明度的情况。 5、欧盟多层次管理与各类委员会管理是密切联系的。 6、欧盟机构体系随着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变化,蕴藏着产生紧张的因素,各类 委员会成为帮助缓和这些紧张关系的减压阀。
欧盟主要机构一览

欧盟主要机构一览理事会理事会(TheCouncil of the EuropeanUnion)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
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拥有欧盟的绝大部分立法权。
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
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
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
委员会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是常设执行机构。
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洲联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委员会由28人组成,每个成员国各1人。
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2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4年。
[1]欧洲议会欧洲议会(TheEuropeanParliament)是欧盟监督、咨询机构。
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员共有518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
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年。
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
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法院欧洲法院(TheCourt ofJustice)是欧盟的仲裁机构。
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外围组织(1)欧洲经济区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 简称EEA。
瑞士公民在公投中否决加入欧洲经济区。
瑞士通过瑞士-欧盟双边协议参与欧洲单一市场。
现时欧洲经济区成员为四个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中的三国:冰岛、列支顿士登和挪威(瑞士除外),以及27个欧盟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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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2 年到1957 年,是欧洲议会发展的第一
阶段。在这时期,共同大会作为代表机构在煤 钢共同体中外。尽 管如此,它的建立为一个欧洲级的议会奠定了 基础。大会一成立就显现出它是一个有活动能 量和影响力的机构.并在内部形成了联合动力, 它后来的发展是同它的早期传统及努力分不开 的。
第四章 欧盟的机构和运作
第一节
欧洲议会
一、欧洲议会发展的历程 (一)初创时期(1952—1957) 1、煤钢共同体的代表机构是共同大会(the Common Assembly) , 它便是欧洲议会的前身。 2、根据《 巴黎条约》 ,共同大会共设席位78 个,席 位分配如下:法国、德国、意大利各18 席,比利时和 荷兰各10 席,卢森堡4席。条约对代表产生的方式作 了这祥的规定:“大会由缔约各方依照各自规定的程 序,由其议会每年在其内部指派的或通过直接普选的 代表组成。” 实际上,大会的代表并未以选举方式产 生,而是同1949 年成立的欧洲委员会的咨询大会一样 由国家议会选派。
从1969 年到1979 年这10 年是欧共体发展史
上的一个转折时期,也是议会发展的一个转折 时期、在此期间,议会打破了长期以来对它扩 权的禁锢。它所获得的预算和选举这两项重要 权力标志着它已开始由辅助性机构向权力机构 转化。议会扩权是欧洲建设中的一个环节,这 一环节的加强是在下两个阶段得以加快一体化 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3、随着权力的增加,大会还设置了预算等8 个委员会(1958 年6 个,1961 年2 个),以 提高决策能力。
4、在代表们的大力支持下,欧洲大会进一步 加强了扩权的活动,并以获取直接普选权为首 要目标。但是在这一阶段议会的扩权受到很大 障碍。
5、 “空椅危机” 1965 年3 月,委员会提出了加快联合步伐的“一揽子计 划” , 该计划再次遭到法国的拒绝。这一计划包括提前完成建立 关税同盟和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扩大欧共体的自有财源;加强 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对预算的控制权。许多议会代表认为此项计划 在增加议会的权力方面仍然没放开手脚。可是,对以戴高乐为总 统的法国政府来说,这一计划的联邦倾向已强得让其无法接受, 法国对此进行了坚决的抵制。戴高乐不同意将更多的国家主权让 渡给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特别是后者。此外,他还严厉指责委员 会主席沃尔特· 哈尔斯坦违反决策程序,在部长理事会讨论之前 便擅自把一揽子计划的内容通告给欧洲议会。在计划的磋商过程 中,法国与赞成该计划的成员国发生了冲突;在双方僵持不下的 情况下,法国从7 月5 日起以不参加欧共体会议的空椅方式进行 抗议,故这场长达半年之久的机构危机被称之为“空椅危机”
3、作为民选代表机构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 挥了更大的推动作用。 4、1987年7月生效的《 单一欧洲法令》 标志 着欧洲议会在扩权方面又一次突破性的进展。 为了排除决策障碍,提高决策效力,以确保内 部市场等日标的实现,新条约赋予了欧洲议会 参与立法过程的权力。这一条约规定,议会与 部长理事会在共同农业政策和运输政策等领域 要根据《 合作程序》 进行决策。
(2)合作程序 合作程序是由《 单一欧洲法令》 在1987 年引入的,欧洲议会因该程序的实施而在立法 中获得了新的权力。对议会来说,合作程序是 一种“两读程序”,而咨询程序则是一种“单 读程序”。
合作程序的步骤:
(A)共同体委员会的立法提案被送交欧洲议会征求 意见(此为议会一读,与前面所述的咨询程序性质类 似)。 ( B )部长理事会在得到欧洲议会的意见后.经特 定多数同意,对立法提案采取一项共同立场。 (C )部长理事会将其共同立场通告欧洲议会,并 且部长理事会应将其采取共同立场的理由告知议会, 共同体委员会也应将自己的立场告知议会。 ( D )欧洲议会在接到上述通知以后,开始议会二 读,这一阶段的时限为三个月。在此期间,欧洲议会 的态度可以是下列四种情形中的一种:
1、立法的类型: 法规(regulation ) :具有普遍适用性。有整体约束力,并可 直接应用于各成员国。“普遍适用性”是指其包含着普泛与抽象 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个别的对象与场合;“整体约束力”是指其 将权利与义务赋予所针对者,各成员国必须充分按照条文加以遵 守;“直接应用”是指一经须布立即生效,无须成员国的实行措 施。 指令(directive):在其所要达成的结果上,对任何被针对的成 员国皆具有约束力,但形式和方法则由各国的权威机关作出选择。 决定(decision ) :对其所针对的有关对象具有整体约束力。 另外,还有建议(recommendation )和意见(opinion ) ,这两 种皆无约束力。严格地讲,建议和意见并不正式地算作共同体法 的组成部分,但有时欧洲法院也会对其加以参考,因此它们的法 律地位并不总是清晰的。
5、欧洲议会为完善议会内部机制作出的努力 (1)打破了条约的限制,将原来规定的每年一次的全 体代表大会改为每季度一次。全体大会的经常化加强 了大会内部的联系与交流,使其区别于一般的国际代 表会议。 (2)共同大会还效仿国家议会成立了政治事务等3 个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形成了自己的委员会制度,委员 会的建立提高了大会的决策效力。 (3)大会在组织上的最重要的发展是,建立了跨国党 团(the political groups )。
二、议会的权力
欧洲议会拥有的正式权力包括参与立法权、监
督权和预算权,以及其它一些权力。这些权力 的法律根据主要源于欧共体的各种条约规定, 另外也来自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共体机构 间协议。
(一)参与立法的权力
欧洲共同体有立法的权力,但这种立法权与国
家立法权不同,是一种派生性权力,立法权的 行使限于由各成员国建立共同体及欧洲联盟的 诸条约所规定的领域。
4、初创时期欧洲议会扩权的努力 (1)共同大会迈出的重要的第一步是参与欧 洲政治共同体的设计。 (2)在政治共同体计划夭折不到三个月的时 间里,大会便通过了“泰让报告”, 该报告要 求赋予共同大会对高级机构进行“政治控制” 的权力。 (3)1955 年5 月,大会还成立了一个专事研 究自身扩权问题的工作委员会。这一委员会建 议成员国扩大共同大会的监督权并给予其直接 选举的权力。
5、在本阶段,议会的组织发生了如下的变化: 首先是三次扩大议席数。在第一次直接选举中, 根据《 布鲁塞尔法案》 的规定,直接选举的 议会的席位将增至410 席,即增加了一倍多。 1981 年希腊加入欧共体后得到了24 个席位, 议席数又增至434 个。1986 年,西班牙和葡 萄牙两国同时成为欧共体成员国,从而使议席 上升到518 席(西班牙60 席,葡萄牙24 席)。
从1958 年到1969 年的海牙首脑会议,是欧洲
议会发展的第二个时期。它的职权与作用并未 发生任何根本性的变化,它依旧徘徊于欧洲权 力中心之外,在欧共体内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 不过,有目共睹的是,议会的内部机制进一步 完善,阵容再度扩大,它的潜在发展能力在增 加。这种潜力在后来条件成熟的时候才逐步得 以发挥。
2、欧洲议会参与立法的程序 欧洲议会参与立法的权力,主要是在理事会 立法这种立法途径上体现的。欧洲议会的参与 立法权可从各种立法程序来观察,这些程序包 括咨询程序、合作程序、共同决策程序、同意 程序以及调解程序。
(1)咨询程序 《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中22项条款,《 欧 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中有11 项条款,规定 部长理事会在正式批准共同体委员会送交的立 法提案之前,应先向欧洲议会征求意见。这种 在立法过程中向议会征求意见的做法,也就是 所谓的“咨询程序”。
从1979 年6 月到1989 年德国提出统一,是议
会发展较快的一个时期。在此期间,由选举产 生的议会得到了它长期为之努力的部分立法决 策权;加之监督和咨询权的加强,使它对部长 理事会有了一定的制衡力。更重要的是,议会 作为民选代表机构在推动联合方面起到了委员 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成为联合的又一动力。 权力和作用的增加带来了议会地位的再度加强, 以及同其它机构关系的进一步调整。
(三)联合新阶段与议会权限的突 破(1969—1979)
1、1 969 年,欧共体终于打破了“空椅危机”造成的 联合裹足不前的局面,使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 阶段。1969 年12 月的海牙首脑会议带来了这一转机。 2、1970 年4 月22 日,6 国外长在卢森堡签署了《 修 改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及其建立单一欧洲共同体理事 会和委员会条约的某些预算条款的条约》 ,简称《 卢 森堡条约》 。 1975 年,当过渡期结束时,成员国在 布鲁塞尔签定了另一个预算修正案《 修改建立欧洲共 同体条约及其建立单一共同体理事会和委员会条约的 某些财政条款的条约》 ,简称《 布鲁塞尔条约》 。 这两个条约使得议会“同部长理事会一起成为共同体 预算(方面)的权威”。“议会拥有对(用于欧共体 机构开支等方面)的‘非强制性’开支的最后拍板 权”。
3、初创时期欧洲议会的权力 初创时,共同大会在煤钢共同体中的力十分有限, 仅为一个监督机构。《 巴黎条约》 第20 条为它规定 的权限是“行使本条约赋予它的监督权”。大会最重 要的监督权是可以2 / 3 的多数票通过不信任案弹勃高 级机构。不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大会未动用过此 项权力。大会的另一项监督权是向高级机构和部长理 事会提出口头和书面质询;对此,高级机构有义务作 出答复,而部长理事会则无此义务。显而易见,共同 大会在煤钢共同体内仅为一个辅助性机构。
(四)直接普选与《 单一欧洲法令》 (1979—1989)
1、从1979 年的直接选举起,欧洲议会由一个 选派机构变为一个民选代表机构,产生方式的 变化意味着议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2、在获得选举权之前,议会曾作出许诺,在 进行选举之后不向成员国要求更多的权力,选 举后,英法等国在议会扩权的间题上把关更严 了,在80 年代上半期议会未能得到什么新的 权力。在不可能马上扩权的情况下,议会一方 面加紧扩权活动,另一方面则努力充分行使已 拥有的权力。
3、欧洲议会所希望的并非仅仅是扩大预算权, 而是全面扩大它的权力,加强自身的作用和地 位。议会得到了委员会在行动上的支持。 4、 在此阶段,议会还努力在刚刚起步的欧洲 政治合作机制中获得权力,然而却收效甚微。 5、在此阶段,议会还获得议员由选民直选的 权力;议会阵容再次得到了扩大。1973 年, 欧共体接受了英国、爱尔兰和丹麦三国。议会 的代表数量从142 名增至198名(英国36 名, 爱尔兰和丹麦各10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