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文字版)

DB 安徽省地方标准J12525-2013 DB34/T5000-2013住宅小区服务标准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 of residence community2012-12-30发布2014-03-01实施1 总则1.0.1 为加强对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监管与评价,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各方主体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与评价。
1.0.3 本标准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频次,将物业服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层次。
1.0.4 委托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大会、街道(社居委))应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服务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
1.0.5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单位)可依据本标准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机构等可根据本标准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评价。
1.0.6 住宅区物业服务活动除应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区residence community具有一定规模人口规模、用地的住宅及附属建筑物,以满足居民日常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根本特征,具有居住功能、服务功能和社会功能的集合,一般由城市干道的分割或自然界限制包围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2.0.2 物业服务property service委托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大会、街道(社居委))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委托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日实施)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日实施)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4〕122号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10日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

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指在安徽省范围内,对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的相关规定。
物业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安保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因此需要明确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
同时,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小区的实际情况,不能过高或者过低,要能够满足小区内设施的正常维护和管理需求,保障业主的生活质量。
其次,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透明公开。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且在收取过程中要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具体收取标准,以便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小区内的各项设施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费用的比例和标准。
同时,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应当能够适应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保持费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便民利民。
在制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能将过高的费用转嫁给业主,导致业主的生活负担过重。
同时,也要确保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能够真正惠及业主,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改善业主的生活环境。
总之,安徽省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合理公正、透明公开、科学合理和便民利民等原则,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5.《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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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页(P64-6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1.安徽省源自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J],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物业管理》
【年(卷),期】2003(000)001
【摘 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用房和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及场地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维护、修缮、整治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负责省属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和公共代办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2-3-13 16:22:56 阅读次数:1355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5]15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5]154号各市、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制定《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安徽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1(1)

安徽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城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住宅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提供的服务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对照有关服务规定标准,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安徽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城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住宅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提供的服务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对照有关服务规定标准,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2020年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2020年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urban property man agement service charges of Anhui Province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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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篇章1:20xx年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全文文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等定价,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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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以下统称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皖政〔2001〕27号)、《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为房地产开发单位,下同)或者使用人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提供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及其他相关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与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等定价,禁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综合服务和公共性专项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内高级公寓、别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物业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成本构成,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程度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变化作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性综合服务。
包括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住宅区内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防范、消防协助管理服务等。
(二)公共性专项服务。
主要包括车辆停放及进出管理、二次供水、转供电、电梯运行的专项服务等。
(三)代办性服务。
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的代收代缴等。
(四)特约服务。
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家教服务、护理服务、礼仪服务、代购代管物品服务、对使用人的物业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修缮等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以下四类:
(一)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
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以独立住宅区为单位,
执行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和临时五个等级,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综合考评定级,依其所定等级核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其收费等级应予重新核定。
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按每户建筑面积收取。
(二)公共性专项服务收费
按专项设施运行成本、维修费用、管理人员经费支出之和核定。
(三)代办服务收费
在自愿委托的基础上,按收费单位费用标准代收,代办手续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四)特约服务收费
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的成本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办公费用;
(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费及公用水电费(包括各专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以下第(四)、(五)、(六)项同)。
(四)绿化管理费;
(五)卫生保洁费;
(六)安全防范费;
(七)用于小区内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利润。
住宅区内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成本(指上述(一)至(七)项,下同)利润率不超过3%。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费用支出情况,以住宅区为单位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物业管理收费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书(合同);
(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相关材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当事人双方按规定的基准价及其限幅商定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时,应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区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并就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层次和服务收费等内容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收费等级变更的,其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收费等级考评结果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使用人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约定,应与服务收费等级一致。
合同中有关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的约定,应不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或标准范围。
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但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预收期最高不得超过六个月。
使用人在预缴费期间内搬迁的,物业管理企业应退还尚未提供实际服务但已预收的费用。
第十三条使用人装饰(修)房屋,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就房屋安全和装饰垃圾清运费达成协议,房屋不装饰不收费。
第十四条暂未入住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公共性综合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按规定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商业用房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等,在保证为使用人服务
需要的前提下,经营所获收益应用于住宅区物业管理,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扫尾工程的费用、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所需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的在规定期内的保修费用,不得由使用人负担,不得动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人为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示。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应按收费项目分科目建帐,统一核算。
每半年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公布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他们以及价格、物业管理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对物业实施管理并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除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外,未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人有权拒交。
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追偿。
对住宅区五保户和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公共性综合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低于合同约定要求、质价不符的服务,可以提出限期改进意见,逾期仍不履行约定要求的,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降低其收费等级;或者按照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改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使用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也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价格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强行收费、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服务收费按本办法逐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