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物业共有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便利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相结合,形成有机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按规定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业主权益登记和业主名册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享有按照公正、合理、公开原则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享有真实、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应当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享有对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物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条物业使用的规范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维护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六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责任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社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物业共管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及其他物业类型。
第三条定义1.物业:指通过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主体。
2.物业管理公司:指由物业服务提供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
3.业主: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共管区域内的合法产权人。
4.公共区域:指物业共管区域内的公共交通道路、楼道、广场、停车场等非私有性质的区域。
5.业主大会:指物业共管区域内所有业主的代表集会,是业主决策的最高机构。
6.物业服务合同: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和服务合同。
第四条物业管理原则1.公平原则:物业管理应根据相关规定,公平对待所有业主。
2.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应对物业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3.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物业管理应优先维护社区的公共安全和环境。
4.合作共建原则:物业管理应与业主一起共同参与物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1.维护和管理物业区域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2.组织和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3.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4.安排物业巡查和安全保卫工作;5.管理物业费用,并做好财务管理工作;6.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业主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1.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并按时完成服务内容;2.管理和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设施,保证正常运行;3.组织定期的物业巡查和维修工作,确保物业的安全和品质;4.组织开展社区活动,提高业主的居住满意度;5.提供业主咨询和反馈的渠道,并及时回复;6.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侵害。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1.确保业主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受侵犯;2.维护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和安全;3.定期清理和维护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环境;4.及时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5.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向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职责,协调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组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结合、依法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市场化服务和公共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保护业主和租户的财产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的要求,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应满足业主和租户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卫生清洁、绿化环境、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停止或减少服务。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租户的投诉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越权或乱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业主和租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有依据,要向业主提供相关的费用清单和收据。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授权,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物业维修第十九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责任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水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装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开展,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维护社区稳定和谐。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对物业进行维护、保养;(二)为业主提供安全保障;(三)协助业主履行共有部分的管理职责;(四)处理业主之间发生的纠纷;(五)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和体育活动;(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应当由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并纳入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进行收费,费用由业主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比例分担。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有以下权利:(一)对业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制止;(二)对业主提供的装修、扩建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共有部分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四)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权利。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有以下义务:(一)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二)做好保安工作,确保社区安全;(三)及时处理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四)接受业主监督;(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十条物业管理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实施的组织形式之一,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实施的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决策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社会、业主的监督,及时回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社区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为宗旨,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经济、社会、环保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等服务,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小区的整洁有序。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与业主进行密切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业主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公正、透明的收费和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权益,物业管理公司不得私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业主享有公共场所的使用权益,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限制业主合理使用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业主享有隐私权益,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非法侵犯业主的隐私。
第十四条业主享有获得物业管理信息的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真实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业主享有投诉和申诉的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受理并做出解决。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保障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维护绿化景观。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小区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安全巡查和监控。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居民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居民参与环保活动,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五章违规处罚与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发现业主或居民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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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停车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
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
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物管案例--小区业主丢车该谁负责《药都时空》帮您办事。
现在我们所在的位置是在市区的文景苑小区,就在4月17号的凌晨,这个小区的多辆电瓶车的电瓶被盗,多户住户受到了小偷的光顾。
王坤是文景苑小区的居民,昨天早上,她准备骑电动车出门,发现楼下的电动车被人撬了,而且电瓶车被撬的,不止他们一家。
文景苑小区居民王坤:我下来骑电瓶车呢,电瓶车电瓶被人偷了,然后我一看这旁边的电瓶车,很多电瓶车的电瓶也被小偷拎走了。
文景苑小区居民段寒英:天明就知道电瓶车的电瓶丢了。
丢的电瓶车的电瓶,座子掀起来了,一个一个的空壳,只剩个架子。
文景苑小区居民杨朝琴:早上起来去锻炼身体,看电瓶被盗了。
小区的居民就想啊,他们小区是由物业公司在负责管理的,他们也都交着物业管理费,现在,这么多的电动车被撬,物业公司应该给出个说法。
于是大家就一块去找了物业公司。
居民王坤:啥回复都没有,物业就是不回答,我们感觉交物业费就没得到应有的回报。
居民段寒英:俺交了这物业费,俺得不到一点安全感,电瓶车电瓶几百块无所谓,小事,这明俺私家车放这小偷还能给我们偷走呢,俺没有一点安全感就行了吗,俺这明再收物业费俺怎么交。
居民们说,他们现在所想的,并不单单只是担心这电瓶车的电瓶追不回来,他们更在乎的是居住环境里的安全性。
居民段寒英:俺要求也不高,你把这个电瓶车电瓶丢的给个回复,你找不着是你找不着的,小偷偷走是偷走的,你得有个回复有个答案,明我们可有一个安全的地方。
居民王坤:追回来,追不回来这电瓶都无所谓,以后我们住在这,东西也能放心。
像文景苑小区的这种情况,责任在谁?小区居民又该怎么做呢?我们准备先到小区的物业公司,进一步了解情况。
我们来到静安物业管理公司文景苑小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听了我们的来意后,表示,在这次电瓶车电瓶被盗事件中,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静安物业管理公司文景苑小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刘敬华:因为没有放在专人看管的车棚里面,业主放在外面的,发生这种情况,他们有些业主不听从我们小区的管理,乱停乱放,特别是占用小区小车的车位,我们在小区的宣传栏上或者是小区的车棚上贴出的都有温馨提示,就是小区的车辆尽量的放在小区的车棚里面,有专人看管。
而针对被盗居民所反映的,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应该负起责任,刘敬华也进行了关于小区物业的责权说明。
静安物业管理公司文景苑小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刘敬华:我们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收费的,这个收费的费用不包括停车费用。
专人看管的车棚每个月按照咱物价局的收费标准,电瓶车是10块钱,摩托车是12块钱,车棚里设置的有专门的充电插板,这个收取一定的电费,停车和充电电费,无论你充多少时间每月是20块钱。
这位物业工作人员也表示,以后他们会加强小区安保方面的管理,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那么,在这次事件中,小区的物业公司究竟有没有责任呢?离开文景苑小区以后,我们又专门咨询了律师。
王铸律师认为,由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着物业服务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约定,所以,小区的居民可以查看一下,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怎么针对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进行约定的。
律师王铸:从这个小区的物业合同的约定来看,物业公司承担的是物业和及其公共区域内的部分管理和养护,以及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另外一方面它是协助做好物业公共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那么也就是说,这个合同并没有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停放在公共区域内车辆和其他物品承担保管责任,像这个小区有个特殊情况,它专门在小区内设立了一个收费车棚,对车辆进行保管收费服务,那么如果车辆在车棚内丢失,作为车棚的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辆停放在车棚内,与车棚的管理人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这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没有关系的,那么我们认为作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没有保管合同关系。
王铸律师表示,尽管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没有保管的关系,但是如果业主的财产出现丢失,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有关,那么物业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王铸:比如说一般的物业服务合同都约定,这个物业公司提供24小时监控,24小时巡逻,以及车辆进出小区的登记,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这几个方面的义务,那么物品丢失物业公司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品的丢失与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尽到这些安全防范义务应当实施的这几个措施的话,如果这两者有关系,那么物业公司应当赔偿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王铸律师也介绍,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如果产生了这些方面的纠纷,业主想起诉物业公司,往往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律师王铸:作为业主来说,如果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其物品或者车辆,在这个物业公共区域内丢失,那么作为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业主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目前案件并没有侦破,那么还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业主的车辆在公共区域内丢失,当然就更不可能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作为业主来说,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或者是物品在公共区域内停放并丢失,这是它主张权利最基本的前提。
如果最后案件能够告破,小区居民的损失能够追回,物业公司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案件告破以后,小区居民的相关损失无法追回,那么对于居民的损失,物业公司则应该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盗,业主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
然而,物业公司是否要对业主的车辆失窃赔偿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物业公司是否应对社区车辆失窃承担赔偿责任,应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这类纠纷的性质,是正确处理这类纠纷的首要法律问题。
一、两种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1、一般性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
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范围是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公司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这种保安义务应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保安义务。
当物业公司有违一般性的物业保安义务并造成管理区域内财产灭失的,应根据其违约程度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和具体赔偿额。
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
其特征有: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只临时转移占有权;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至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对保管合同原则上是采“要物说”,即判断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求“交付了保管物”,两者缺一不可。
保管合同的实质要件,要求托管人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并在领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
关于保管合同的责任承担,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小区车辆被盗的法律责任分析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管理义务,是维护车辆秩序的物业管理义务还是构成合同法上的保管义务?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发生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仅成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仅在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时承担责任。
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那么,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就要承担车辆被盗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损失;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则仅在管理不到位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即使赔偿也只占实际被盗车辆价值的很小部分。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小区有偿停车不符合保管合同的实质要件。
如前所述,保管合同要求托管人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并且在领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
从小区车辆停放的合同形式来看,业主通过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位置,表面上物业公司似乎已实际管理车辆,但实际上,车辆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控,车辆的占有并没有实际发生转移,车主仍可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
上述特征与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
第二,从物业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小区全体业主为了能够获得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委托物业公司对其所在的小区进行管理,提供服务。
物业公司履行职能是基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委托,目的是为了维护好全体业主或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此,维护好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物业公司是否负有绝对的安全和保管义务?这无疑是不现实的,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
物业公司对小区应尽的基本安全义务,包括安排保安对小区进行连续巡逻,安置必要的小区周边监视装置,实行门卫登记制度等。
除此之外,除非物业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物业公司在已尽到基本安保义务的情况下不再承担责任。
第三,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分析,等价有偿是民事活动的一般准则。
物业公司作为盈利性的机构,自身要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
此时,经济利益的获取,表现为物业公司通过提供优质、良好的物业服务,来赢得大多数业主的认可,从而获取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用。
反过来,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用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手段和服务质量。
从小区停车费缴纳的数额来看,通常是车主每月缴纳数十到数百元不等的费用,该费用相对车辆的价值而言,自然微不足道。
当物业公司在已尽到基本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再就车辆的价值进行赔偿,显然有失公平。
另外,就停车费的性质而言,小区的资源归全体业主所有,车辆地面固定停放位置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除对停车费有特别约定以外,停车费应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以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也就是说业主的停车费仍然是归业主所有,停车费并非保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