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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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林茂盛美如画——东台黄海海滨国家森林公园新画面

绿林茂盛美如画——东台黄海海滨国家森林公园新画面

382021.01敞开心扉“森”呼吸,拥抱自然“林”距离。

身未动,心已往。

踏着初冬的节拍,迎着清晨的朝阳,感受黄海之滨一个神奇的乐园。

江苏省盐城东台黄海海滨国家森林公园位于东台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前身是1965年成立的东台市国有林场,2004年被批准为省级黄海森林公园,是国家沿海防护重点建设基地和国家生态公益林基地,2015年底成功创建国家级黄海海滨森林公园,现已建成国家4A 级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

公园总面积 6.8万亩,其中海林景区4.2万亩,海滨景区2.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 90%,是江苏盐城东南部的一道绿色屏障。

这里是华东地区最大的人工森林,是全国沿海地区最大的平原森林,是各种鸟类迁徙栖息停留的“海陆空鸟站”。

这片被茂林覆盖的土地,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是太平洋西岸唯一没有被污染的、亚洲最大湿地的最要组成部分。

这里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富的自然资源,共有各类植物628种,鸟类342种和兽类近30种,生态环境优雅独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公园集海滨林地自然之美、仙缘福地人文之美、东方湿地生态之美于一体,基本建成融汇森林体验、观光游憩、运动休闲、老年颐养、科普教育、海鲜美食特色的森林生态旅游度假胜地。

近年来,景区陆续打造了一些新的景观。

绿林茂盛美如画◎ 朱亮亮 常维 许虎——东台黄海海滨国家森林公园新画面新画面之一:植物乐园东台黄海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的核心区总面积为1.6万亩,空气负氧离子含量平均每立方厘米3800多个。

负氧离子在医学界享有“维他氧”“空气维生素”的美称,具有净化除尘的功效,还可以改善心肺功能、增强免疫力、降压提神、改善睡眠、抗衰老等。

每一棵树,都有一个感人的故事;每一片林,都贮满一段难忘的岁月。

这里的树种可用“高、富、帅”形容,高——树形高大,富——树种珍贵,帅——彩叶纷呈。

水杉林、杨树林、银杏林是东台黄海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树种群。

这里是野生植物大世界,是植物迷宫大绿园,是新树木枝叶交汇聚集的大观园。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苏林办政[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苏林办政[2004]7号)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落实“严管林”的要求,促进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林业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活动年的通知》(林资发[2004]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意义森林资源是林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面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实现生态省目标的重要保障;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监管、优化服务的有效措施;是树立林业形象、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手段。

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水平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永恒的主题。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为江苏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动,确保森林资源管理年出实效各市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开展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次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

各地要以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不断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措施,加大“严管林”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苏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空间管控第三章修复与补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第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发布日期:2006-11-30执行日期:2007-2-1《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
五、林木更新采伐年龄规定。重点生态公
益林更新采伐年龄原则上由该树种的数量 成熟龄再加上1个龄级之和确定。我省重点 生态公益林主要林木原则上达到下列年龄 方可进行更新采伐:泡桐和枫杨12年以上; 柳树、良种刺槐、法桐和苦楝20年;水杉、 池杉、落羽杉、杉木、国外松25年;马尾 松35年;黑松、赤松、侧柏45年;毛竹按 其生长规律进行采伐,一般7~8年。

一、全省生态公益林概况

(二)、全省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初步建立 1、2002年开展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试点 28个单位、50万亩、400万元 2、2003年继续开展补助资金试点 3、2004年扩大补助资金试点: 100万亩、800万元 4、2005年扩大补助:250万亩、2000万元 5、2006年:3280万元(中央420、省财2860)、 410.3万亩(国家级84.4、省级325.9)
四、强调几个问题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权限 A:省和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 B:县属非国有林场外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50亩皆伐 C:合同规定的 D:所有松树采伐 E:县级以上河道和公路、铁路、城市和建制 镇林木采伐 F: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挖)
四、强调几个问题
(五)、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权限 A: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批权限 (1)省和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方面: 抚育采伐, <15亩的皆伐(公路、铁路、城建、水 利系统外)(苏林政(2005)1号文件) (2)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挖)方面:抚 育采伐(挖), <15亩的皆伐(公路、铁路、城建、 水利系统、松树外)(苏林政(2007)7号文件) B:县属非国有林场外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50亩皆伐和≥100亩抚育采伐 C:合同规定的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苏林政[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林政[2009]12号)各市林业(林牧业、农林)局:森林采伐管理是我国林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林业局高度重视,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8]263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天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林资发[2009]67号)文件,原则同意《江苏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将我省溧阳市、盱眙县、新沂市、宿城区列为“国家林业局第一批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市、区)”。

为了尽快启动并积极稳妥地做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森林采伐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林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拥有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渴望明晰的经营权和处置权。

建立与现代林权制度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对释放林业生产力,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不仅关系到森林经营者的权益,还关系到林区的生态安全和林业的健康发展。

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办法对保障全面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市林业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机制,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为主线,统筹兼顾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以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提高、结构优化为目标,不断创新经营和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森林经营管理水平。

浅谈抚育间伐对徐州国家环城森林公园侧柏林分结构和景观效果的影响

浅谈抚育间伐对徐州国家环城森林公园侧柏林分结构和景观效果的影响
保 留木 。 2 . 3 密度、 胸径 、 郁 闭度调 查统 计方 法
为确 保 标 准 地 内林 分 条件 相 一 致 , 根 据 实 际情
况设 置标 准地 , 标 准 地 面积 有 1 0 m× 2 0 m、 1 0 m×
3 0 m、 2 0 m X 2 0 m、 2 0 m× 2 5 m、 2 0 m×3 0 m。标 准
在森 林 经 营 中抚 育 间伐 是 一 项 关 键 性 技 术 措 施, 抚 育 间伐 能 够 对 林 分 结 构 和 功 能 直 接 产 生 影 响¨ J 。抚育 间伐 是 美 化 森 林 景 观 的活 动 。 即是 一 种 生态 工程 , 也 是 森 林 美 学 的 艺术 实 践 。风 景林 作 为 一种 景观 , 受 到诸 多 因 素 的影 响 , 如栽 植 密 度 , 立 地条件、 林 分 结构 、 色彩 配 置 、 叶面 积 指数 等 。确 定 出几 个 主要 的影 响 因子 , 为 今 后 集 中精力 重 点 研 究
学 的方法 可 以定 量 地 测 量 态度 从 而 得 到 测定 值 , 这 种反 映景 观美 学质 量 的 审美 态 度 测定 值 称 为 “ 美 景 度” 。 由于森林 美景 度 的测定 方 法 和 数据 处 理 手 段
不同, 派生 出美 景 度 评 判 法 和 比较 评 判 法 。本 研 究
软 件进 行分 析 。
测绳量距离。坡度 5 。 以上 时改算为水平距 , 闭合差
不超过 各边 总 长 的 1 / 2 0 0即 0 . 3 5 m。
2 . 2 间伐 方法
2 . 5 景 观评 价要 素组 2 0 1 2年 9月 至 2 0 1 3年 4月 完成 问伐 作业 , 并 于 2 0 1 3年 5月对 不 同强 度 问 伐 区林 内景 观 进 行 调查 拍 照 。使用 C a n o n E O S 3 0 0 D 数码 相机 , 依照 D a n i e l 等 的技 术 规程 完 成 。共 随 机 发 放公 众 问卷 1 0 0份 , 有效 问卷 8 7份 , 男性 4 2人 , 女性 4 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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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的重要性





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17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中发(2003)9号指出:在生态建设中, 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国家林业局判断:我国林业建设目前正处于 治理和破坏相持阶段。 二是和谐江苏绿色江苏建设的需要 苏发(2004)5号提出: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20%,城市绿化 覆盖率40%,活立木蓄积量8000万立方米;并列入全面达小康4大类 18项25个指标中。 三是以人为本,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需要 打造绿色家园, 提高生存环境质量;为招商引资打造优良软环境 四是预防渎职犯罪的需要 国家林业局法规司卢昌强副司长:05.8~06.12统计,全国林业系统 渎职犯罪609人(占同期全国的9.14%),其中公务员占12.16%,领 导干部占51%;排在第三位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林业局已建立 预防渎职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省检察院、省林业局“苏检会【2008】2号”(20080321发)
申请采伐理由
采伐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1 2 评审专家名单 3 4 5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 称
签名
四、强调几个问题
(一)年森林采伐限额包含范围 1、成熟用材林的主伐,中幼林抚育采伐 2、特用林中的国防、母树、环保、风景林及防护林中幼 林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3、低产低效林分改造采伐 4、征占用林地上林木采伐 5、农田林网及大四旁林木采伐 6、农村居民责任山(滩)、自留山(滩)上的林木 采 伐。 采伐上述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都要纳入限额指标范围。 (注意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证范围内的区别)
三、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



二、公益林采伐(挖)规定:公益林采伐(挖) 分为五种,即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分改 造采伐和其他采伐以及大树采挖移植。公益林采 伐(挖)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禁止采伐、采挖下列生态公益林: 1、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2、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 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4、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 林木;

三、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


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的管理工作由省林业主管 部门负责,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具体工作由林木所在 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承担。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 可行性论证采取分层委托、相对集中论证的办法进行。低 效林分改造或者更新采伐一次性达60亩~100亩(含100亩) 和100亩以上~150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 进行可行性论证,其论证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50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 对已发生患松材线虫病或其它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害的重 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低效林分改造或者更新采伐的;因扑救 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重点生态公益林 林木的;重点生态公益毛竹林按其生长规律进行“留三砍 四”采伐的均不进行采伐可行性论证。

三、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


三、审批权限规定。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的批准权限 按下列执行: 1、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由省林业主管 部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抚育采伐或1公顷以下的更新采 伐、抚育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其他采伐(交通、铁 路、城建、水利系统、松树采伐除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 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市级、县级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的批准权限仍按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苏林政[2005]1号)和《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树木采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林政 [2003]2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强调几个问题
(二)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范围 1、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桑、茶、果;要办证。 3、基本农田中的森林和林木;要办证, 单建管理台账。 4、大树采挖移植;要办证。
四、强调几个问题
(三)、申报采伐材料规定 1、《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33条规定,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向 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报采伐材料:六个方面 A:申请书 B:作业设计书 C:林木权属材料 D: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 E:身份证明,委托书 F:其他要件:征占用林地—林地使用批文(临时、为林直服); 审核书﹢建设用地批文(永征)。非征占用林地性工程采伐—国家、 政府批文。松树采伐—申请表和承若表。生态公益林证明—等级,由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有无限额—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
四、强调几个问题
(六)、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权限 A:不属于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权限 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B: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采伐松树审批权 限:苏林政(2004)15号文件—清理零星死树 (每亩3-5棵)、自用材、自用薪材。 (七)、松树采伐规定: A:国办发明电[2002]5号 B:采伐的松树按疫木处理 C:执行:苏林政(2002)12号、苏林政 (2004)15号文件
五、林木更新采伐年龄规定。重点生态公
益林更新采伐年龄原则上由该树种的数量 成熟龄再加上1个龄级之和确定。我省重点 生态公益林主要林木原则上达到下列年龄 方可进行更新采伐:泡桐和枫杨12年以上; 柳树、良种刺槐、法桐和苦楝20年;水杉、 池杉、落羽杉、杉木、国外松25年;马尾 松35年;黑松、赤松、侧柏45年;毛竹按 其生长规律进行采伐,一般7~8年。

一、全省生态公益林概况

(二)、全省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初步建立 1、2002年开展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试点 28个单位、50万亩、400万元 2、2003年继续开展补助资金试点 3、2004年扩大补助资金试点: 100万亩、800万元 4、2005年扩大补助:250万亩、2000万元 5、2006年:3280万元(中央420、省财2860)、 410.3万亩(国家级84.4、省级325.9)
三、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
一、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制度。 《条例》规定,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低效林分改造采伐或 者更新采伐4公顷以上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 进行可行性论证。为此,省林业局成立 “江苏省重点生 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专家库”,各市、县林业主管部 门也要相应成立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专家库。专家 库成员由取得林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法律政策 水平的人员组成。根据采伐量大小和相关情况每次抽3至5 名专家组成评委进行论证,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意见(格式 见附件)。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我局依法审批生态公益林 采伐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的经费,由我局在 相关经费中列支,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增加申请采伐 单位的负担。
三、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
(三)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 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因 科研等特殊需要采伐珍贵树木的,必须经省林业 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其他树木的,应当符合抚育 采挖的规定。 (四)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临时占用生态公 益林或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 占用生态公益林经批准的,按征用、占用林地采 伐林木规定依法办理《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 强化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要明 确专门部门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重点生态公益林的 采伐(挖)审核审批工作,严把伐前认证设计关、 伐中指导检查关、伐后更新验收关,确保采伐作 业设计质量、采伐质量、更新造林质量,不断提 高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生态公 益林的生态效益,造福人民和社会。对违法乱纪 的行为,要依法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 采伐管理
江苏省林业局:陆中二
讨论内容
一、全省生态公益林概况 二、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的重要性 三、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
四、强调几个问题
一、全省生态公益林概况
(一)完成全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 1、2001年区划界定: 2、2005年进一步林区划界定: 3、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 全省共677.87万亩,其中: 国家级103.45万亩; 省 级416.29万亩; 市 级109.21万亩; 县 级48.92万亩。 4、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称为重点生态公益林
三、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
(二)除上述(一)规定以外的生态公益
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 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生态公益林不 得进行更新采伐: 1、坡度25度以上的生态公益林; 2、坡度25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态公益林; 3、坡度25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数量成 熟年龄的生态公益林。

一、全省生态公益林概况

(三)、全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依据 1、区划界定及其调整工作依据: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2、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依据: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3、综合管理依据: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4、林地管理:苏林政(2007)29号文件 5、林木采伐管理:苏林政(2007)7号文件
四、强调几个问题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权限 A:省和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 B:县属非国有林场外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50亩皆伐 C:合同规定的 D:所有松树采伐 E:县级以上河道和公路、铁路、城市和建制 镇林木采伐 F: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挖)
四、强调几个问题
(五)、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权限 A: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批权限 (1)省和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方面: 抚育采伐, <15亩的皆伐(公路、铁路、城建、水 利系统外)(苏林政(2005)1号文件) (2)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挖)方面:抚 育采伐(挖), <15亩的皆伐(公路、铁路、城建、 水利系统、松树外)(苏林政(2007)7号文件) B:县属非国有林场外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50亩皆伐和≥100亩抚育采伐 C: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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