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案例及答案
课程思政案例设计案例劳动法

课程思政案例设计案例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法律。
作为课程思政的一部分,劳动法案例设计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劳动法的实际应用。
以下是10个劳动法案例设计,旨在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案例分析和讨论。
案例1:工资支付纠纷小明在某公司工作,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小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薪。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判断小明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仲裁机构应如何处理。
案例2:劳动合同解除小红在某公司担任销售职位,因工作表现不佳遭到公司解雇。
小红认为解雇没有合法依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判断公司是否有合法解雇的理由,并提出合理的调解意见。
案例3:工伤赔偿问题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小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的规定,判断小李是否符合工伤赔偿的条件,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案例4:加班工资计算小王在某公司加班工作,但公司只按照正常工时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
小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判断小王是否有权要求加班工资,并计算应支付的加班工资金额。
案例5: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小花在怀孕后被公司辞退,她认为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小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并获得赔偿。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判断公司是否存在性别歧视,并提出合理的仲裁意见。
案例6:集体合同谈判某公司与工会进行集体合同谈判,双方在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等方面存在分歧。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谈判的规定,提出合理的谈判策略,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案例7:用工形式转变某公司原来使用劳务派遣形式雇佣员工,后来决定直接用工。
学生需要分析劳动法关于用工形式转变的规定,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消费者行为学》课程思政优秀案例

《消费者行为学》课程思政优秀案例消费者行为学课程思政优秀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意识逐渐提高,消费者的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关消费者行为学思政优秀案例。
优秀案例一:拒绝“过期食品”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发现过期或者瑕疵品,应当拒绝购买并及时向经营者投诉。
在某酒店自助餐厅就曾经发生过一起过期食品事件。
一名消费者在自助餐厅用餐时发现生鲜蛋糕已过期,立即拿起手机拍照并将该情况进行了投诉。
经营者及时道歉并承诺改善相关管理。
优秀案例二:选择绿色环保产品
生态环境问题是当今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当有环保意识,选择绿色环保产品。
在某大型商场,消费者
们发现某品牌化妆品的外包装含有大量塑料,导致包装废弃物排放
量增大,引起环保组织的关注。
经过持续的调查和投诉,商场方决
定撤下该品牌,引入更多的环保品牌。
优秀案例三:抵制虚假宣传
商家在推销产品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消费者有权拒绝虚假宣传的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一次
电视购物中,主持人对某保健品进行夸大宣传,声称有治愈多种疾
病的功效,却无任何科学依据。
经过众多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投诉,该电视购物节目被迫停播,并给予相关主持人和企业以惩罚。
在日常消费生活中,消费者不仅要注重选择商品的品质和价格,更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意识地参与到维护自身权益和推动社会
进步的行列中来。
药学思政案例

药学思政案例
案例一:李时中是一位著名的中药药学家,他致力于研究和开发中草药,为人类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始终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味药材都要经过反复实验和验证,确保其安全有效。
这种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正是药学专业学生应当具备的思政素质。
案例二:某药企为了追求利润,生产劣质药品,导致多名患者死亡。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
药学专业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明确药品质量关乎人民生命健康,不能为了利益而丧失道德底线。
同时,要具备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于药品监管和公益事业,为保障人民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案例三:某药学院学生为了探索一种新药,不畏艰辛,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取得了成功。
这体现了药学专业学生应当具备的创新精神、团队协作精神和坚持不懈的毅力。
同时,在探索过程中,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确保研究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案例四:某药学院学生在实习期间,深入基层,为贫困地区群众提供免费的药品和医疗咨询。
这体现了药学专业学生应当具备的公益意识和人文关怀精神。
学生应当关注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作出贡献。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药学专业学生应当具备的科学精神、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等思政素质。
这些素质的培养需要教师在教学中注重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塑造,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未来的药学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思政法律案例分析题解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受害者小明(化名)因身材瘦小,学习成绩较差,经常遭到同班同学小刚(化名)的辱骂、殴打和抢劫。
小明多次向班主任反映情况,但班主任未给予重视。
在一次课间休息时,小刚将小明推倒在地,并对其进行了殴打,导致小明头部受伤。
事后,小明家长将学校和小刚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例分析(一)思政教育方面1. 学校德育工作不到位。
班主任在得知小明遭受欺凌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表明学校德育工作存在漏洞。
学校应加强对班主任的培训,提高其德育工作水平。
2.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缺失。
小明因长期遭受欺凌,导致心理创伤。
学校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帮助学生建立自信心。
3. 家校沟通不畅。
小明家长在得知情况后,及时向学校反映,但学校未给予重视。
家校沟通不畅导致问题恶化。
学校应加强家校合作,共同关注学生成长。
(二)法律方面1. 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
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校园欺凌,导致小明受伤,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小刚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被监护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民事责任。
小刚作为未成年人,其家长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小明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足。
小明在遭受欺凌时,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权益保护意识。
三、解题思路(一)加强学校德育工作1. 加强班主任培训,提高德育工作水平。
班主任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学校应定期对班主任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德育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2. 完善德育课程体系,将德育教育融入日常教学中。
学校应将德育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等各个环节。
3. 加强家校合作,共同关注学生成长。
学校应定期召开家长会,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社会政策课程思政案例

社会政策课程思政案例社会政策课程思政案例:案例一:扶贫政策在社会政策课程中,可以以扶贫政策为案例进行思政教育。
通过讲解扶贫政策的制定背景、目标和措施,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实现减贫目标,以及如何解决贫困人口面临的问题。
教学目标:1.了解扶贫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到贫困问题对社会发展的影响;2.掌握扶贫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了解贫困人口的基本权益保障;3.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关爱他人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教学方法:1.讲授:通过教师的讲解,介绍扶贫政策的起源、目标和实施措施,以及扶贫工作的关键问题和挑战。
2.案例分析:选取一些真实的扶贫案例,让学生阅读分析,并展开讨论,思考扶贫政策在解决问题上的作用和限制。
3.小组讨论:分成小组,让学生讨论如何提高扶贫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4.实地调研:安排学生去当地的贫困地区,实地了解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进一步了解扶贫政策的落地情况。
案例二:教育政策在社会政策课程中,可以以教育政策为案例进行思政教育。
通过讲解教育政策的制定背景、目标和措施,引导学生思考教育公平与发展的问题。
教学目标:1.了解教育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到教育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重要性;2.掌握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了解教育公平与发展的基本原则;3.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创新思维能力,激发他们对教育改革的兴趣和热情。
教学方法:1.讲授:通过教师的讲解,介绍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分析教育公平与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2.案例分析:选取一些教育政策的案例,让学生进行分析,并展开讨论,思考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教育发展。
3.小组讨论:分成小组,让学生讨论如何提高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方案。
4.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教育志愿服务活动,让他们亲身体验教育公平的重要性,并反思自己的角色和责任。
思政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思政法律教育在高校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某高校开展了思政法律案例分析活动。
本次案例分析题以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真实案例为背景,要求学生结合所学思政法律知识,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思政教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3月,某高校大一学生小张在宿舍内发现室友小李偷窃自己的一部手机。
经过一番询问,小张得知小李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于是产生了偷窃手机的念头。
小张虽然愤怒,但考虑到小李的处境,决定私下解决此事。
他找到小李,要求小李归还手机,并承诺不将此事告诉他人。
小李起初表示愿意归还手机,但后来又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得知小李偷窃手机后,小张向辅导员报告了此事。
辅导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小李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理。
在辅导员的教育和引导下,小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小张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小张考虑到小李的悔改态度,同意接受小李的赔偿。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小李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认为小李的行为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决定向学校提出投诉。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此事,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学校认为小李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盗窃罪,但考虑到小李的悔改态度和家庭情况,决定给予小李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分析1. 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李偷窃小张的手机,虽然数额不大,但属于盗窃行为。
因此,小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学校对小李的处分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体育教育和劳动教育。
思政法律案例解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思政法律教育在高校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的合格公民,高校思政法律课程常常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思维。
以下是一则思政法律案例及其解题分析。
二、案例描述案例名称:小张的维权之路小张是一名大学生,在一次购物过程中,他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的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了质量问题,屏幕频繁出现花屏现象。
小张尝试联系商家进行维修,但商家以“非人为损坏”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小张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调查后,发现该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尽到告知消费者手机存在潜在风险的义务。
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家为小张免费维修手机,并赔偿小张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商家不服,认为消费者协会的裁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商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消费者协会的裁决。
三、案例解题分析1. 案例分析(1)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①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售后服务关系;③消费者协会与商家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④商家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
(2)法律责任分析①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到存在潜在风险的商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商家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商家进行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裁决合法有效;④商家不服消费者协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2. 解题步骤(1)明确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梳理法律关系梳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分析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商家、消费者协会等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标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思政案例

标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思政案例一、单选题。
1. 在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思政案例中,某建筑公司在项目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优先选用当地贫困地区的劳动力,这体现了()的思政理念。
A. 社会责任。
B. 创新发展。
C. 绿色环保。
D. 协调发展。
解析:优先选用当地贫困地区的劳动力,这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帮助贫困地区的人员,体现了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所以答案是A。
2.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思政案例里,一个国际工程项目规定所有参与方必须尊重当地宗教习俗。
这一规定反映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要注重()。
A. 文化包容。
B. 质量第一。
C. 成本控制。
D. 进度管理。
解析:尊重当地宗教习俗是对当地文化的尊重和包容,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文化,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有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答案为A。
二、多选题。
A. 公开招标过程,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有平等机会参与项目投标。
B.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所有施工队伍采用统一的质量验收标准。
C. 按照工人的实际工作量合理支付报酬,不拖欠工资。
D. 优先选用与项目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
解析:A选项公开招标保证企业平等参与投标机会体现公平;B选项统一质量验收标准对所有施工队伍公平;C选项按工作量合理支付报酬对工人公平。
D选项优先选用长期合作企业可能会排除其他新企业,有失公平,所以答案是ABC。
2. 在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思政案例中,关于诚信的体现可能包括()。
A. 项目管理方如实向业主汇报项目进度和潜在风险。
B. 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规格进行采购,不偷工减料。
C. 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标准进行监督,不放松要求。
D. 项目结束后,业主按时支付工程款。
解析:A选项项目管理方如实汇报体现诚信;B选项施工企业按合同采购材料不偷工减料体现诚信;C选项监理单位按标准监督体现诚信;D选项业主按时支付工程款也体现了诚信,所以答案是ABCD。
三、判断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
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
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
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
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
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答案;(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解题思路本案例5个问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意在考查代理制及其相关规则,关键要把握第(1)问,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
第(4)~(5)问为第二部分,核心在于考查产品责任问题,需要运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答。
法理详解(1)、(2)解决和处理本案的关键是确认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2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常见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自己为法律行为,或者自己对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受领,即自己代理;2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即代理人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他方为民事行为,同时又以他方当事人的名义受领其行为后果,即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上来说,属于因欠缺合法性而无产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张某作为原告黄某的代理人,与梁某恶意通谋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其买卖彩电的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认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a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b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c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本案中梁某并未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其占有黄某的彩电应为非法占有,将彩电出卖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
但是,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梁某的买卖行为是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故应为有效。
(4)、(5)回答第(4)问的难度是较大的,需综合运用合同法、消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即是由于加害给付行为引起的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它要求权利人只能和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造成了合同对方当事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权益损失和人身伤害。
本案中,梁某与王某为买卖彩电的合同双当事人,梁某交付的彩电存在严重隐患,造成加害给付行为的发生,王某可依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请求梁某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乾责任的,销售得赔偿后,有权向生产乾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此外,《产品质量法》亦有类似规定。
据此,作为“消费者”的王某与作为“其他受害人”的戴某可要求彩电的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赔偿,彩电的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案情】原告肖名逵、肖信塘与被告肖辅琦系朋友关系。
2008年3月,被告肖辅琦多次与两原告说其一个朋友会办理汽车驾驶证,办证者本人不用去考试即可拿到证件,两原告得知后即与其他朋友联系办证。
2008年3月——8月,两原告先后交给被告办证款123800元,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驾驶证。
同年8月20日,两原告在网上查询得知办证之事根本不存在,遂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办证款,因被告已将该款交予第三人肖建平和梁崇忠,其已无钱退还,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分歧】对于本案案由如何确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无法定依据而获得利益,所得款项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另一种意见认为两原告系委托被告办理驾驶证,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其中前三项要件容易理解,关键是第四项。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两种形态。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驾驶证,双方属委托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驾驶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特定的程序(如考试),才能合法取得驾驶证。
因此,原告的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依据也因合同无效而消灭,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即是不当得利。
综上,本案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2.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
约定由甲保管。
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
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
事后,甲告知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
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
戊友已亦爱该画。
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
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
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
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
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
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
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
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现问:(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答案:(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