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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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

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 误解是因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在购房合同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内容、性质、效力等产生误解,而非因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

2. 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3.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因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基于误解而产生的。

4.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5.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的处理方式1.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使合同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3.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使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一套房屋。

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时,房屋面积只有90平方米。

甲在签订合同时误以为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交付时发现面积不足,遂认为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面积产生误解,且该误解直接影响到甲的权利和义务,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四、总结购房合同中重大误解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内容、性质、效力等产生误解,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重大误解”的裁判规则梳理(收藏)

合同“重大误解”的裁判规则梳理(收藏)

合同“重大误解”的裁判规则梳理合同的订立有重大误解情形时,原则上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尽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1条作出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上述裁判规章看似清晰明了,但是在法律实务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法院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在司法实践的态度如何?“重大误解”有那些构成要件?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因缺乏某种专业知识,而对合同内容发生错误认识,是否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为此,笔者对对涉及“重大误解”的裁判规梳理如下。

一、有关“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经过法律检索,发现如下有关“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或可以作为解读“重大误解”的依据或者重要参考。

1、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2009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有关“重大误解”的司法判例在对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这里又进一步搜集和整理了有代表性的案例的裁判规则,并对其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案例(3篇)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在某市某区一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的二手房。

张某与李某在中介的协调下,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以人民币200万元购买李某的房屋,双方于2019年8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经核实,房屋实际面积仅为150平方米,而产权证上标注的面积为180平方米。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其以高价购买了面积较小的房屋。

因此,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李某则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且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任何误解。

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2. 理由张某主张,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确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李某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李某辩称,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不存在重大误解。

李某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面积产生了重大误解。

2.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面积,且在签订合同后,张某发现了这一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 张某在发现重大误解后,及时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李某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00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合同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项合同想要⽣效,必须当事⼈意思表⽰真实,主体适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重⼤误解违背了当事⼈的真实意思表⽰,那么,重⼤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重⼤误解,必须符合⼀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

⼀般情况下,重⼤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1)必须是表意⼈(即作出意思表⽰的当事⼈)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

⾸先,表意⼈要将其意思表⽰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作出的意思表⽰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了重⼤误解。

重⼤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了重⼤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从⽽使当事⼈能主张撤销合同。

在法律上,⼀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误解才构成重⼤误解。

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的订约⽬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错误认识,⼀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①对订⽴合同的动机发⽣错误认识。

当事⼈订⽴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是⼀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

当然,如果当事⼈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

②对某些⽤语发⽣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误解⽽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误解,⼀般不应当作为重⼤误解处理。

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购房合同的重大误解

购房合同的重大误解

在购房过程中,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认知差异等原因,购房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重大误解,给购房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将就购房合同中的重大误解进行探讨。

一、重大误解的定义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这种误解通常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 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如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等。

2. 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而非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

3.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

4.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对误解者造成不利后果。

二、购房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情形1. 房屋面积、户型等基本信息错误: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因对房屋面积、户型等基本信息了解不全面,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

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已经过装修,但实际上并未装修。

3. 房屋权属问题:购房者对房屋权属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已经过合法过户,但实际上还存在权属纠纷。

4. 房屋周边环境问题:购房者对房屋周边环境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周边交通便利,但实际上交通不便。

5. 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人员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导致购房者对房屋信息产生误解。

三、重大误解的处理方式1. 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以消除误解。

2. 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3. 请求赔偿损失:因重大误解给误解方造成损失的,误解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预防措施1.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房屋信息,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2. 购房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相符。

3. 购房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销售人员宣传材料、录音等,以备不时之需。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doc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doc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相对人或者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有错误的理解,致使其行为违背自己的意愿,致使自己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事实。

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但是,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和产生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

重大误解的四个构成要件(1)必须是因误解而作出意见书的人(即作出遗嘱的一方)。

首先,表意文字的人想表达他的意思(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法评估是否存在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文字所表达的意义必然是误解造成的,即对表意文字的错误理解与其意义表达有因果关系。

(2)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合同内容被严重误解,导致合同订立,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法律上,普遍的误解不能使合同被撤销。

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在合同构成重大误解之前,有必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误解。

因为在对合同主要内容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能无法实现被误解方的合同目的。

对以下方面的误解一般不被认为是一种误解:①人们对订立合同的动机有误解。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各不相同,如购买计算机用于学习、购买合同中的目的、以学习为动机;如果学习实际上是错误的,则是动机的错误。

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

当然,如果当事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动机的错误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②如果某些条款出现错误,如果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内容,则不应将其作为重大误解予以撤销。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误解主要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误解;对合同次要条款的误解,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太大影响,一般不应视为重大误解。

当然,对哪些条款构成重大误解的误解应该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

重大误解的四大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的四大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的四大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是自己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的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但是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1) 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

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①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用,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

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②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

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3)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

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

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对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存在以下特征:1、客观上显失公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评定权利义得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察。

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待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

2、主观上获利方存有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3、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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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
大误解。

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
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
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
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重大误解的概念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而订立了合同。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误解既
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依我国学界通以及审判实践的做法,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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