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
对重大误解的理解

对重大误解的理解重大误解是指人们对某个事物或信息的错误理解和认识,这种错误理解和认识可能会对其行为、决策或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商业、政治、法律等领域,重大误解都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而且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本文将探讨对重大误解的理解,并进一步拓展相关内容。
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人们对某个事物或信息的错误理解和认识,这种错误理解和认识可能会对其行为、决策或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具体来说,重大误解可能表现为对某种产品、服务、政策或合同的不正确解释或解读,或者对某个人、组织或机构的信任或支持不足。
重大误解的原因有哪些?造成重大误解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些常见的原因包括:1. 缺乏专业知识或信息:人们可能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或信息,无法准确理解某个事物或信息的真实情况。
2. 情绪或偏见:人们可能会受到情绪或偏见的影响,而非理性地看待某个事物或信息。
3. 信息来源不当:人们可能会从不当的信息来源获取某个事物或信息,从而错误地理解其真实情况。
4. 沟通不畅:人们可能会由于沟通不畅,而无法准确表达或理解某个事物或信息的真实含义。
如何防止重大误解?要防止重大误解,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专业知识和信息的普及:让人们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以便准确理解某个事物或信息的真实情况。
2. 建立清晰的沟通渠道:让人们能够清晰地表达和沟通其想法和观点,避免受到情绪或偏见的影响。
3. 建立公正的评估机制:让人们能够对某个事物或信息进行公正的评估和判断,避免受到利益相关者的误导。
4. 加强监督和审查:让人们能够加强对某个事物或信息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其真实情况符合实际情况。
如何纠正重大误解?一旦某个事物或信息发生了重大误解,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来纠正:1. 及时采取行动:尽快采取措施来纠正错误,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2. 消除误解的根源:找出产生误解的根源,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3. 建立信任:重新建立人们对某个事物或信息的信任,以纠正错误。
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它规定了各方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合同可能会因为重大误解而被撤销,这意味着合同的效力将被取消,各方将不再受其约束。
重大误解指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一方或双方对合同中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误解,
这种误解如果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就可以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受误解方撤销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小明每月支付
1000元的租金。
然而,后来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导致居住环境不安全。
小明认为这是房东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的重大事实,因此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认定小明的主张,并允许他撤销合同。
因为房东在签订
合同时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导致小明对租赁合同存在了重大误解,合同的成立就是在这种误解的基础上。
因此,小明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房东赔偿由于误解而导致的损失。
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合同的公平和公正。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因为重大误解而导致合同的撤销。
同时,如果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受误解方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撤销合同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这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以免引起重大误解而导致合同的撤销。
民法典合同重大误解

协议书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全称)地址:乙方:(全称)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民法典合同重大误解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民法典”指甲乙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民法典。
“合同重大误解”指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因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存在重大差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争议的情形。
二、合同重大误解的处理2.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并确保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2.2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重大误解,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商解决。
2.3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重大误解,并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继续履行合同。
三、违约责任3.1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争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争议解决4.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甲乙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4.2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条款5.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全称)地址:乙方:(全称)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民法典合同重大误解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民法典”指甲乙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民法典。
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如何区分

显失公平和重⼤误解如何区分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显⽰公平和重⼤误解这两个专业名词,很多的⼈都会搞混,以为这两个名词是⼀个意思,其实并不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的。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关于这⽅⾯的内容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显失公平和重⼤误解如何区分。
显⽰公平和重⼤误解如何区分重⼤误解和显失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法律中将两者都归⼊可撤销合同之列。
《民法典》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重⼤误解,是指⼀⽅因⾃⼰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误解,订⽴了合同。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误解既可以是单⽅⾯的理解(如出卖⽅误将某⼀标的物当作另⼀物),也可以是双⽅的误解(如买卖双⽅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
重⼤误解必须符合⼀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重⼤误解与显失公平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然⽽在实践中,这两个问题⼜往往掺杂在⼀起。
⼀⽅利⽤其优势或利⽤对⽅⽆经验、轻率等⽽与对⽅订⽴合同,发⽣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的重⼤误解联系在⼀起。
例如,某⼈因缺乏经验和轻率误将假货当作真品购买,误将价值仅值100元的商品当作价值1000元的商品购买,显然,⾏为的结果将会造成当事⼈之间利益的极不平衡,在此情况下,可以从两个⽅⾯来加以区别。
⾸先,要确定是否存在⼀⽅利⽤对⽅的⽆经验和轻率的情况,也就是说要考察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如果误解的⼀⽅只能证明⾃⼰因缺乏经验或不仔细⽽发⽣了误解,不能证明对⽅是否利⽤了⾃⼰的⽆经验和轻率,则应按重⼤误解。
同时,如果误解⼀⽅能够证明对⽅在订购时施加了⼀些影响,如提供混乱的价格信息等⼜未构成欺诈,则可以认为对⽅利⽤了⾃⼰的⽆经验和轻率,这种情况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民法典重大误解合同6篇

民法典重大误解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具体地址]乙方:[乙方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具体地址]鉴于双方在执行某项合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对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重大误解事项说明双方确认在执行[合同名称]过程中,因对以下事项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合同条款执行中的重大误解:1. [具体误解事项一];2. [具体误解事项二];3. ……二、合同内容审查与调整基于重大误解的事实,双方同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重新审视与调整。
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如下修改:1. 关于[修改事项一],原合同中的[原合同条款内容],现修改为:[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2. 关于[修改事项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修改协议内容]。
3.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重新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协议的顺利执行。
2. 甲方应负责[甲方义务内容],乙方应负责[乙方义务内容]。
3. 双方应共同协作,解决因重大误解产生的纠纷,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4.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机制1.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部分外,其他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甲方(签字/盖章):[甲方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甲方(误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对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某项合同交易过程中,因重大误解导致合同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为明确双方权益,解决合同纠纷,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在平等、公正、诚信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重大误解的确认双方确认,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因某种原因对合同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该误解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物的性质、质量、规格、数量、价格、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的认知错误。
购房合同的重大误解

在购房过程中,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认知差异等原因,购房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重大误解,给购房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将就购房合同中的重大误解进行探讨。
一、重大误解的定义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这种误解通常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 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如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等。
2. 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而非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
3.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
4.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对误解者造成不利后果。
二、购房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情形1. 房屋面积、户型等基本信息错误: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因对房屋面积、户型等基本信息了解不全面,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
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已经过装修,但实际上并未装修。
3. 房屋权属问题:购房者对房屋权属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已经过合法过户,但实际上还存在权属纠纷。
4. 房屋周边环境问题:购房者对房屋周边环境存在误解,如误认为房屋周边交通便利,但实际上交通不便。
5. 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人员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导致购房者对房屋信息产生误解。
三、重大误解的处理方式1. 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以消除误解。
2. 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3. 请求赔偿损失:因重大误解给误解方造成损失的,误解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预防措施1.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房屋信息,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2. 购房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相符。
3. 购房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销售人员宣传材料、录音等,以备不时之需。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doc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相对人或者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有错误的理解,致使其行为违背自己的意愿,致使自己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事实。
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但是,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和产生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
重大误解的四个构成要件(1)必须是因误解而作出意见书的人(即作出遗嘱的一方)。
首先,表意文字的人想表达他的意思(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法评估是否存在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文字所表达的意义必然是误解造成的,即对表意文字的错误理解与其意义表达有因果关系。
(2)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合同内容被严重误解,导致合同订立,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法律上,普遍的误解不能使合同被撤销。
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在合同构成重大误解之前,有必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误解。
因为在对合同主要内容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能无法实现被误解方的合同目的。
对以下方面的误解一般不被认为是一种误解:①人们对订立合同的动机有误解。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各不相同,如购买计算机用于学习、购买合同中的目的、以学习为动机;如果学习实际上是错误的,则是动机的错误。
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
当然,如果当事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动机的错误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②如果某些条款出现错误,如果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内容,则不应将其作为重大误解予以撤销。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误解主要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误解;对合同次要条款的误解,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太大影响,一般不应视为重大误解。
当然,对哪些条款构成重大误解的误解应该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
重大误解的四大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的四大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是自己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的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但是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1) 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
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①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用,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
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②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
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3)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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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误解与公平原则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
这种不一致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是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
《合同法》明确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其重要性,设立此原则之目的,在于要求兼顾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情事变更”、“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树立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合同主体有同等的机会进行交易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示公平;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责任与违约行为损害程度相适应;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法律效力时,合同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变更,情事变更原则,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重大误解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
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尤其在以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信贷、委托、寄存等;在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等;在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如演出,在上述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更是属于重大误解。
而在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如现实买卖,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者造成损失,甚至不会造成较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对身份发生认识错误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特定履约能力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一般应指当事人拥有某种特定技术、特定设备、能够完成特定的行为。
比如,甲方欲获得乙方的某项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而丙方的单位名称与乙方相近,故甲方与丙方订立了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丙方虽然也拥有该项专有技术但实施条件太差,且没有后续开发能力,履行的后果将使甲方遭到惨重的损失,此时甲方可以对主体产生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3、对标的物的误解。
对标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误把轧铝机当作轧钢机购买,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购买等。
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原作购买,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卖等。
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应作为重大误解对待。
非此情况,则应认为一般误解。
(3)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把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等。
这种误解也可以视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
三、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1、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着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欺诈造成的,误解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而应认为欺诈导致合同的订立,对这类合同应按欺诈处理。
一方的错误陈述可以导致另一方的误解,在英美法里,误解分为欺诈性的和非欺诈性的。
对非欺诈性误解致另一方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构成我们所说的重大误解。
2、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合同,因此误解应当是当事人自己误解。
第三人的误解或错误(如误传)可导致合同不成立,但不能导致合同的撤销,如果第三人的错误转化为当事人的错误时例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失,才可构成合同上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以是单方错误,也可以是双方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双方错误才可导致合同撤销,对某些特定的合同,单方错误(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也可导致合同的撤销。
第三人的错误可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如邮电局工作人员将甲方当事人的要约内容译错,乙方接电后予以承诺,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多数学者主张,对第三人造成的误解,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对合同予以撤销。
笔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误解,不是我国《合同法》所说的重大误解,不应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以发电报误译电报稿为例,甲方发电要约,其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乙方表示承诺是因为看了内容错误的电文,应以意思表示不一致认定合同未成立(甲方对乙方的承诺不表示反对时除外)。
因为,承诺人并未受领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无从取得一致。
这与重大误解是有区别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是不一致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
3、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
如果存在误解就否认合同效力,那么,有违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正的要求。
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能使当事人产生变更和撤销合同的诉权。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履行后果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基本条件的错误理解。
上述观点中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误解是否“重大”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其二,误解是否造成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某种要素产生错误认识,但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履行后果,这种错误理解也构不成重大误解。
这种重大不利后果,可以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合同对价不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显著失衡;第二,仅从双方的对价关系来看,比较公平,但由于误解,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或与订立合同的意图完全相反,当事人为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4、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风险法律对重大误解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基于对当事人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愿承担误解风险的推定。
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证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承担误解的后果,此时就不应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否则,交易便没有安全可言,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就必然危及到另一方的利益。
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对误解后果的风险,不能主观臆测,而要有一定的根据。
一般来说,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当事人的态度,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为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权利型的转让,二是产品型的转让;三是质量型的转让;四是效益型的转让。
对权利型的转让来说,买受人以交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为条件获取专利权本身,至于得到的专利技术能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达到预想的效果,在所不问。
某公司以10万元的代价买进某项专利技术后,并不能利用这项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与预想差别很大,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对此要求法院不能支持,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该专利技术的转让是权利型转让,当事人约定的目标就是取得有效专利权,并不包括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四、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及撤销权的消灭重大误解,是一种可原谅、可宽宥的错误,因此,《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为防止交易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合同法》又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
对此,笔者试述以下几点见解。
1、可宽宥性前已述及,对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只是一种诉权,能否撤销或变更,要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一方,显然是承受合同不利后果的一方,该方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如果重大误解是因误解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法律不能给予救济,因为这种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没有必要保护他。
其实,当事人即使有过错,也不影响其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
之所以如此,除了因其要承担重大不利后果外,在于法律认为其过错有可宥性。
可宽宥性在于:①重大误解,一般是双方误解,有时,一方的误解是另一方误解的原因,或者一方的过失性误述是另一方误解的原因。
既然如此,重大误解就不是只考虑一方的救济措施。
②单方误解在另一方已知或应知时,才构成重大误解。
在对主体身份产生错误时,也建立在另一方已知或应知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如果另一方没有任何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误解,那么不应当认为是重大误解,否则合同难有稳定性可言。
③过错一方要承担对方因变更、撤销合同带来的损失,重大误解只是要求变更、撤销合同的理由,并非免责的理由。
从以上分析来看,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
基于法律的公正价值目标,对误解者给予适当的保护还是有必要的。
不过法律要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合同被撤销或被变更时,当事人都有过错的,要依过错的大小确定损失的承担,一方有过错的,赔偿他方的损失,使其财产处于合同订立前的状况。
赔偿是对依赖利益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或履行的费用等。
另外,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撤销权的消灭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和讨论:第一除斥期间仍为一年,但起算的时间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
《合同法》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第二,当事人可以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有的学者认为“积极地依合同约定而履行合同”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
这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2条注释中的观点是如出一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