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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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

二、重大误解撤销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除斥期间的种类

除斥期间的种类

法律上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及其法律规定:一、陆个月:1、“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及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况原则上,合同签订之后除了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之外,不得擅自反悔,但相关法律规定了五种特定的情形,即便双方签订了合同,也可以依法撤销,具体如下: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意思,顾名思义,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出现了误解并且误解的程度可能直接影响是否订立合同。

当然这种误解的合同内容必须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例如合同标的、履行方式等,如果只是一般条款或者只是笔误不至于影响合同履行的内容,对其产生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此外,重大误解是以一般行为人的标准来考虑是否能过误解,如果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导致、不具备普适性的情况,也不属于重大误解。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显失公平在程度上是需要达到明显、过分的程度,毕竟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双方自愿做出约定,那么只要不是过分的显失公平,一般不得撤销。

显失公平一般是指明显排除一方的合法权利或者排除一方的应尽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会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欺诈的含义非常明显,一方隐瞒真实情形,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被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但是基于合同契约精神及合同的稳定性,如果被欺诈一方不要求撤销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胁迫与欺诈的情况相似,一方因为胁迫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在意志不自由、不情愿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被胁迫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但是被胁迫一方需要对于胁迫的事实进行举证。

同时,与欺诈可撤销相同的是基于合同契约精神及合同的稳定性,如果被胁迫一方不要求撤销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合同乘人之危是建立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一方利用对方的紧急需要、特殊情况,使得另一方迫于无奈不得不订立合同。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一、概述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

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一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二、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6个月《合同法》第193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年《合同法》第55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5年《合同法》第104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5年《合同法》第75条保全撤销权三、适用范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包括撤销权和解除权这两项,例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的五年期限就是除斥期间的情形之一。

除斥期间的意思是权利人在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超出法定期间时民事权利会随之消灭。

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二)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三)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四)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七)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八)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九)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十)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十一)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一)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二)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三)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四)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较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

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

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在众多社交平台上,都有其不同的使用规则和标准。

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

这个标准是指在用户进行一些不适当或违规行为后,平台会采取限制或封禁用户账号的措施。

在此期间,用户将被禁止发布消息、评论、点赞等。

那么,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到底有哪些呢?以下就是详细解释。

一、违规行为要了解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违规行为。

在各大社交平台上,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发布虚假信息、虚假诱骗和骗取用户信息;2.散布谣言、诋毁他人、恶意攻击他人等行为;3.发布色情、暴力、恐怖主义等信息;4.侵犯知识产权、涉及盗版等行为;5.从事欺诈、推销、营销、刷赞等行为;6.挑起政治、宗教矛盾等行为;7.盗用他人账号、恶意注册、串通作弊等行为。

以上行为必须得到严格禁止,如发现用户存在以上行为,平台将会对用户采取限制或封禁账号的措施。

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除斥期间是指在用户存在违规行为时,平台会针对该用户在一定时间内施加的限制和封禁措施。

这个期间有多长并不确定,也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根据各大社交平台的处理方式,除斥期间大约在7-30天之间,如果再犯,可能会更长。

1.禁言禁言是一种常见的除斥措施。

当用户存在某种违规行为时,平台可能会禁止该用户在一定时间段内发布消息、评论、点赞等互动行为。

在这个期间内,用户可以登陆账号看消息,但无法进行任何行为。

2.限制账号当用户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时,平台可能会限制该账号的使用。

这种措施可能包括删除用户发布的一切信息、禁止访问社交平台、禁止创建新账号等。

3.封禁账号账号封禁是最严厉的除斥措施。

当用户存在极其严重的违规行为时,平台将会封禁账号。

这种处罚意味着用户将无法使用该账号,也无法再注册新账号。

用户可以申诉或者等待解封。

封禁期间可能长达数年。

4.取消某些特权在除斥期间,平台还可能会取消某些特权,如贡献度奖励、推送权以及开发者账户等权益。

此外,如果发现用户存在多次违规行为,平台也有权永久取消该用户的特权。

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一、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久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此一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1、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

这里的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2、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三、如何撤销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参照下列方法:1、协商。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意思一致,还可以选择交由有调解职能的机构进行调解,这要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调解的程序也比较便捷灵活。

3、如果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解决就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虽然诉讼的程序可能比较复杂,但诉讼的公信力更强,而且生效后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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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和除斥期间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对当事人的权利会产生重大影响,那关于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四条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从立法例看,由
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对于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第634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第637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第1667条第2款)。

据此,关于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涉及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时效与诉讼时效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
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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