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制度.pptx
合同中重大误解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中重大误解的认定及处理合同是在双方自由、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书面文件,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工具。
合同中可能存在误解,严重的误解可能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认识和处理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很重要的。
1. 重大误解的定义重大误解指的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关键条款的理解出现了较大的误差。
这种误解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
重大误解的定义是包含两个方面的,一是错误达成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数量等;二是当事人之间对法律后果的认识。
2. 重大误解的认定认定重大误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信息交流。
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充分交流各自的信息,特别是关键条款。
如果有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则可能导致另一方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
(2)词语理解。
合同中的用词必须精准,如果当事人对某些词语的含义有不同理解,则可能导致对合同的理解存在误区。
(3)文本解析。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文本的解析可能存在分歧,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商业惯例的解释来确定。
3. 重大误解的处理当出现重大误解时,需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1)协商解决。
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重大误解,重新达成协议,避免纠纷的发生。
(2)标明条款优劣。
在合同中标明条款的优劣,提醒当事人注意重要条款的约束力,减少误解的发生。
(3)修改合同。
当双方认为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时,需要通过修改合同来消除误解,使原合同有效。
4. 注意事项认定合同中的重大误解需要非常慎重,因为这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因此,签订合同前双方必须充分交流各自的意愿和期望,积极询问并澄清关键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特别注意条款的准确性、法律的适用性以及时间的限制等重要因素。
总之,合同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其中可能包含重大误解,需要认真理解和处理。
当出现误解时,需要通过协商、标明条款优劣、修改合同等方式来解决。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特别注意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约束力,避免出现重大误解,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

民法典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重大误解[1]的构成和效力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及私法自治中的核心问题,[2]也是《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争议点和难点之一。
[3]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首先应对《民法总则》147条[4]的解释论构造予以回应,同时应兼顾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
与《民法通则》59条第1款第1项和《合同法》54条第1款第1项相比,除了删除可变更救济方式,《民法总则》147条的变化并不显著。
[5]对于该条规定,解释论研究须在两个方面予以强化。
一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应。
在《民法总则》制定前后,学界有关重大误解的司法案例研究虽取得进展,[6]但整体上仍显薄弱,特别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缺乏专门评释,实有必要弥补此项缺憾,将最高法院案例评释融入解释论之中。
二是应借鉴“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
[7]对于《民法总则》147条这样颇为抽象、简略的规定,除了构建层次分明的构成要件,更有必要重视对各类风险分配事由的综合考察,借助错误的重大性与相对人的可归责性之间的动态关系来解释重大误解撤销权产生的正当性。
在立法论方面,有必要探讨《民法总则》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能否有效适用于共同错误,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已对“订立合同的基础”嗣后发生重大变化作出专门规定的背景下,有必要探讨应否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共同错误一并予以规定。
一、最高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2018年8月6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重大误解”为全文关键词检索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共获得212个结果。
以下案件分别涉及拍卖、和解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最高法院围绕当事人有关风险分配的约定、重大性的判断、相对人的可归责事由等进行详细分析,颇具启发性,值得评释。
(一)拍卖中有关拍卖标的的认识错误在“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诉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案”[8](以下简称“镍矿砂镍含量案”)中,争议焦点涉及镍矿砂的镍含量与描述不符的问题。
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英文回答:Material Mistake in Contract Law.Under contract law, a material mistake is a misconception about a fact that is fundamental to the agreement and that would have prevented the party from entering into the contract if they had known the truth. The law distinguishes between two types of material mistakes: unilateral mistakes and mutual mistakes.Unilateral Mistake: A unilateral mistake occurs when one party to a contract is mistaken about a material fact, but the other party is not. This type of mistake will generally not void the contract unless the other party knew or should have known about the mistake.Mutual Mistake: A mutual mistake occurs when both parties to a contract are mistaken about a material fact.This type of mistake will generally void the contract ifthe mistake is substantial enough to defeat the purpose of the agreement.In order to void a contract based on a material mistake, the following elements must be established:The mistake must be about a material fact.The mistake must have existed at the time the contract was formed.The mistake must have been caused by the other party's misrepresentation, fraud, or duress.The mistake must have prevented the party fromentering into the contract.The law provides remedies for parties who have been the victim of a material mistake. These remedies include rescission, reformation, and damages.Rescission: Rescission is a legal remedy that allows a party to cancel a contract. In order to obtain rescission, the party must show that the contract was void due to a material mistake.Reformation: Reformation is a legal remedy that allows a court to modify a contract to reflect the parties' true intentions. In order to obtain reformation, the party must show that the contract was not what the parties intended due to a material mistake.Damages: Damages are a legal remedy that allows a party to recover compensation for losses caused by a material mistake. In order to obtain damages, the party must show that the other party breached the contract due to a material mistake.中文回答: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规定。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
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
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
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
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从意思表示的误解与错误中看重大误解制度-最新资料

从意思表示的误解与错误中看重大误解制度一、误解与错误(一)关于误解。
误解是“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使用的言词和其他表示发生的错误”。
[1]它发生于受领人在了解对方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时,停留在对整个情形或意思表示的了解阶段。
误解从另一方面说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隐形的不合意。
所谓合意,是指数个当事人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一致又可从主客观方面来认定。
[2]主观的一致是外在意思表示一致从行为人主观来说也是确定的,即想表达的事项、对象与实际上接受的对象是一致的。
如甲对乙发出要约,想出售一套家具,乙也向甲发出承诺愿购买这套家具,则为主观上一致。
客观上一致是仅在外部看来几个意思表示的一致。
发生误解时,只是出现了客观上合意而非主观上的合意。
所谓不合意,就是数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
不合意又分为两种:一是公然的不合意,即当事人明知意思表示不一致;二是隐存的不合意,即当事人并不知道意思表示不一致。
例如甲欲将“白头翁”卖与乙,甲指的是鸟,而乙以为是蟋蟀。
[3]事实上这种不合意就是误解发生的情形,它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存在条件的,一方的错误表示并不能构成误解;误解也并不注重意思与表示的关系,它关注的是这几个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同时不管当事人有无过失而言,都可能发生误解的情形。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生误解的事项主要有三种。
一是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二是对行为的性质发生的误解;三是对标的物发生的误解。
(二)关于错误。
错误是表意人不知其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为意思表示,而这种不一致并不是表意人故意的,是行为和意思无意识的分离。
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动机错误。
如夫不知妻已购买一台电视机而又订购一台。
[4]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仅在对交易有重大影响时才可撤销。
二是表示内容错误。
这是以表意人所希望发生效力所为的行为来认定。
表示内容上的错误是表意人对表示内容在法律上的意义和表示的效力有不正确的认识,具体包括对当事人的错误,对标的物同一性的错误,对物之性质的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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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2)风险评估过程——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 包括识别与财务报告相关的经营风险,评估风险 的重大性和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针对这些风险所 采取的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 风险评估过程和结果。
第一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3)信息系统与沟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 括用以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交易、事项和情况,对相 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程序和记 录。交易可能通过人工或自动化程序生成。记录包括识别 和收集与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处理包括编辑、核对、 计量、估价、汇总和调节活动,可能由人工或自动化程序 来执行。报告是指用电子或书面形式编制财务报告和其他 信息,供被审计单位用于衡量和考核财务及其他方面的业 绩。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执行的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信息系统及其沟通进行足够的了解。
B、检查文件、记录和内部控制手册,阅读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编制的报告 C、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实施穿行测试 D、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一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知识点二: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 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注册会计师应 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 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从 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1)行业状况、法 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 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 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 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 控制。(性质政策目标战略风险及内控+绩评)
重大误解民法典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重大误解在《民法典》中可撤销,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新正文详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及撤销事由,助您规避法律风险。
一、重大误解民法典的规定是什么1.《民法典》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重大误解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关键信息产生误解,导致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违背。
这种误解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经验或信息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诈或不当影响。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误解必须是重大的: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关键信息产生误解,这种误解必须达到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程度。
2.误解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重大误解通常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误解的存在,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悖,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三、重大误解的撤销事由1.重大误解作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允许当事人在发现误解后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于消灭,从而恢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除了重大误解外,法定撤销事由还包括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等情形。
这些情形均可能导致民事行为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相悖,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
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尽可能获取充分的信息并谨慎评估风险。
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

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一、制度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对我们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保护。
但是人都会犯错,如果我们在作出这些行为时因为对行为本身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导致行为并非出于自己内心真实意思,应该怎么办呢?法律专门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来对这种情况进行救济,以最大限度保障行为人表达于外的意思与内心意思相一致。
因为重大误解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一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产生了错误认识,如将出租房屋当成借用房屋,将出借金钱当成赠与金钱;二是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如将双胞胎弟弟当成了双胞胎哥哥而签订合同;三是对标的物本身认识错误,如误将一颗人造水晶误认为是天然钻石,误将皮革沙发当成真皮沙发。
除此之外,如果因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价格、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也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况。
重大误解情况发生时,因为重大误解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拥有撤销权,但是这种权利不能随便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以免行为人滥用这项权利。
如果我们正好处于危险困难状态,或者一时缺乏判断能力,有人利用这种情况,与我们订立了显著不公平的合同,法律同样赋予受损害的我们申请撤销的权利。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首先要看对方是否利用了我们的危困或弱势谋取不正当利益,再看利用危困弱势是否导致了结果的显失公平。
例如,利用他人经济困难急需用钱之机,低价收购别人的资产,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显失公平的例子,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撤销。
二、案例解析案例一小张将家中祖传的瓷器花瓶卖给小王。
小王请朋友来观摩,有懂行的朋友说这个花瓶看着不太像真品。
于是小王将瓷器花瓶送到权威机构进行鉴定,果然是赝品。
小王找到小张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
小张表示,因家中祖传,一直没有去鉴定也从未怀疑过瓷器的真实性。
小王对瓷器花瓶买卖过程中的标的物花瓶产生了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并非小张欺诈造成的,而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对花瓶产生了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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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重大误解制度
罗马法 《民法大全》的观点
只有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才能生效 (参见《学说汇纂》)
如果通过有关合同的解释推断出,当事人 未达成合意,或者是因为一方对合同标的发 生了认识错误,或者一方希望达成的是另一 个交易,也可能是一方对价格发生错误认识, 那么合同归于无效。
典型案例:舍伍德诉沃克案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条的规定,受到不利影 响的一方想要以共同错误为由否认合同的有效性, 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1、该错误涉及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设 2、该错误对于双方同意的履行的互换有重大影响 3、该方没有承担发生这种错误的风险
2、单方错误
单方错误只产生于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不正确 的情形。 一般而言,法院不愿意允许一方当事人基于单方错 误而撤销合同。 现在很多法院放弃了这种观点,承认在一定限度内 可以基于单方错误主张撤销权 典型案例:建筑合同中总承包商在投标时错误的计 算出价的情形
《德国民法总论》
第120条 因误传而撤销 为传达而被使用的人[17]或机构所不实地传达的
意思表示,可以按照与依第119条撤销被错误地做出 的意思表示相同的要件,予以撤销。
[15]如人的信用度、支付能力、是否受过刑罚、健康 状况等,都属于人的资格
[16]如油画是否是原件、土地上可否建筑房屋、机器 的耐久性、钱币的含金量、二手汽车的年数等,都属 于物的特性。但物的价值或价格不是这里所说的物的 特性。
若错误是因为撤销合同一方疏忽造成的, 撤销合同一方应赔偿因撤销合同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但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错误 的除外。(第26条)
在合同成立后,因为送信人或者其他人的 原因造成要约或者承诺传递错误,适用有关错 误的规定。(第27条)
《美国合同法》
错误一词在合同法中一般被用来指不正确的认识—— “与事实不一致的认识”
在法律上重要的错误称为“重大错误”,当事人因重大 错误而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对其无拘束力。(第23条)
《瑞士债法典》
倘若错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种错误 而提出的主张不应支持。特别是在合同相对方 被告知错误后,愿意按照发生错误一方对合同 的理解来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发生错误一方必 须接受合同的效力约束。(第25条)
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 得撤销。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对合同标的的根 本性质的错误
马尔切勒: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发生 了重大的性质错误,买卖也应有效。
彭波尼:双方当事人都产生对性质的认识错 误时买卖无效。
乌尔比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涉及物的性质 或本质的特征发生了认识错误,那么买卖无 效。
《法国民法典》
第1107条规定: 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种合同仅 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的诉权。 第1108条规定: 合同有效成立有赖于负担债务当事人的同意 第1109条规定: 如同意系因错误所导致则无效,但存在限制 第1110条规定: 对合同标的的错误认识只有在涉及标的物性质时, 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对合同相对方身份的认识 错误,只有在合同正在考虑到对方的特定身份才 缔结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
地
《瑞士债法典》
重大错误可以是“发生错误的一方根据诚实信用对在交 易中作为合同基础的特定事实发生的错误认识 “重大错误”包括: 对合同类型的认识错误、对合同标的和特定情况中合同 相对人身份的认识错误以及对给付和对待给付范围的认 识错误。(第24条第1款) 存粹的动机错误在法律上并不重要(第24条第2款) 若单纯的计算错误,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但应当对计 算错误予以更正(第24条第3款)
《德国民法总论》
第119条 因错误而可撤销
(1)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就它的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 无意做出这一内容的表示的人,如须认为他在知道事情 的情况和合理地评价情况时就不会做出该表示,则可以 撤销[14]该表示
(2)关于在交易上被认为重要的人的资格[15]或物的特 性[16]的错误,也视为关于表示内容的错误。
设; 3、重大误解是使误解方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误解。
崔建远 《合同法总论》(上)
误解=“错误”
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 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所 不知或误认的。
《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
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使行为 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 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学说理论
谢怀栻 《合同法原理》 误解是对合同订立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
设,而不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误解。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对事实的不正确的假设; 2、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在的事实不正确假
“一项不正确的认识不构成错误,除非该项不正 确认识涉及的是合同订立时的事实。对合同订立后可 能发生的事件或者存在的情形,作出失准的预测并不 能构成错误。”
1、双方错误 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具有实质相同的不正确认识 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发生错误,但他们的错误有重 大的不同,那么这种情形属于单方错误的一种类型 )
错误的分类
错误的分 类
内容错误
(第119条第1 款第1种情况 对表示的法律 含义发生错误
表示错误
(第119条第1 款第2种情况) 表示行为上错
误
特征错误
(第119条第2 款)对交易中 的重要的人或 物的特征发生 错误(价值构
成因素)
传达错误
(第120条)传 达人无意识地
不实传达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