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制度
禁反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禁反言,又称为禁止反言或禁止自相矛盾,是一种法律原则,旨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它要求一个人在法律上不能主张与先前行为或陈述相反的权利或立场。
禁反言原则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但具体规定和适用范围各有不同。
本文将围绕禁反言法律规定,从概念、历史渊源、适用范围、例外情况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禁反言的概念禁反言,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对某一事实或权利主张过某种立场,此后不得在法律上主张与该立场相反的事实或权利。
禁反言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逃避法律责任。
三、禁反言的历史渊源禁反言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经过中世纪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在罗马法中,禁反言被称为“res judicata”(已决案件),意味着一个案件一旦经过法院判决,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或权利提出相反的主张。
四、禁反言的适用范围禁反言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判决已生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已经对某一事实或权利主张过某种立场,且该判决已生效,此后不得再主张与该立场相反的事实或权利。
2. 诉讼过程中: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已经对某一事实或权利主张过某种立场,此后不得再主张与该立场相反的事实或权利。
3. 承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承认某一事实或权利,此后不得再主张与该承认相反的事实或权利。
4. 诉讼时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某一事实或权利主张过某种立场,诉讼时效届满后,不得再主张与该立场相反的事实或权利。
五、禁反言的例外情况尽管禁反言原则在多数情况下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1. 法院错误:如果法院在判决中存在明显错误,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
2. 重大误解: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对某一事实或权利的主张与真实情况不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收集、报告的管理责任,保证公司重大事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传递、归集、有效管理和披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相关事项,参照《融捷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申报制度》执行。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含重要联营企业负责人);(≡)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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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补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补正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完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纠正、补充或变更的行为。
民事补正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民事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民事补正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民事补正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补正的概念民事补正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完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纠正、补充或变更的行为。
(二)民事补正的特征1. 民事补正的对象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补正的原因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完整或其他原因。
3. 民事补正是依法进行的,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4. 民事补正的目的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合法。
三、民事补正的法律规定(一)意思表示不真实1.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2. 胁迫: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或者以损害对方利益的方式,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3. 重大误解: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性质、后果等存在重大误解的,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完整1. 意思表示不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可以请求补正。
2. 意思表示不充分: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充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可以请求补正。
(三)其他原因1.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补正的程序(一)提出请求当事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补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二)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请求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等内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并列存在。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 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2)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4)违反承诺;(5)违反先合同义务。
2.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缔约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
如果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不能要求缔约过失方承担责任。
3. 缔约过失行为具有过错缔约过失行为具有过错,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损失,而仍然为之;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损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损失客观存在损失客观存在,是指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形式。
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3.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完善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完善
贾少鹏
【期刊名称】《太原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7(018)002
【摘要】以德国法为主的错误制度以意思自治为基础,按意思表示的形成阶段划分错误类型,逻辑清晰而严密,但其对相对人的因素考虑得较少,对错误方的重大过失行为仍予以救济,对若干错误类型难以区分.以美国法为主的错误制度以交易安全为基础,强调重要性但舍弃类型的划分,在综合考虑错误方与相对方的主客观因素之后,来判断给予错误方救济是否符合利益衡量的结果.我国法对这两种模式都有涉及但都
不全面,在对错误制度进行重新设计时,应充分吸收两种模式的经验,引入“二次磋商”制度,把握利益衡量这个关键,构建以结果主义为立法基点的错误模式.
【总页数】6页(P46-51)
【作者】贾少鹏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浅议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J], 张海鹏
2.试论不正当影响制度的设立——兼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完善 [J], 王志华
3.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完善 [J], 贾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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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构建——以反思“重大误解”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线索[J], 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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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原则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禁反言原则,又称为禁止反言、禁止自食其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承诺或行为,不得在诉讼中反悔,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禁反言原则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诚信原则,保障司法公正。
本文将围绕禁反言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禁反言原则的基本概念1. 禁反言原则的定义禁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承诺或行为,不得在诉讼中反悔,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一原则体现了诚信原则和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2. 禁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禁反言原则适用于各种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承诺或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三、禁反言原则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中的禁反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承诺或行为,不得在诉讼中反悔,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一规定体现了禁反言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2. 刑事诉讼法中的禁反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作的陈述、承诺或行为,不得在诉讼中反悔,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一规定明确了禁反言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3. 行政诉讼法中的禁反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承诺或行为,不得在诉讼中反悔,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一规定明确了禁反言原则在行政诉讼法中的适用。
四、禁反言原则的例外情况1. 意外事件当事人因意外事件导致对自己的陈述、承诺或行为产生误解,无法预见到其后果,可以免除禁反言原则的适用。
2. 重大误解当事人因重大误解对自己的陈述、承诺或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可以免除禁反言原则的适用。
3.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承诺或行为反悔的,可以免除禁反言原则的适用。
五、禁反言原则的适用程序1. 当事人提出反悔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承诺或行为提出反悔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反悔理由成立。
意思表示错误及相关制度设计

21 0 1年
3
信 阳农 业高 等专科 学 校学报
Ju n lo n a gAgiutrlC l g o r a fXiy n r l a ol e c u e
Vo . No 1 1 21 . Ma . 01 r2 1
意 思 表 示 错 误 及 相 关 制 度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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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 o ds:h ro f ne t n ep esd; a scinsc ry;rtcino u t yw r teerro tni x rse t n a t e u t poe t ft s i o r o i o r
1 意 思 表 示错 误 的概 念 及 两大 法 系错 误 内 涵 家 巾错误 的构成 要件 。
Th o gh t e d s u so r u h ic s i n,t i ril g e ha h s d rt n n n Cbi s a ha h a h satce a r et tte miun e sa dig i ne el w st e s memea n ft iwpon nig o ve he it o he e o fi tnt x e s d i t e o nre .Th satc er s a c n t ro fit n in e r se ft r ro n e i e prs e n oh rc u t s on i i ril e e r h o hee ro n e to xp e s d,t i oe — y r ngt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