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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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委(党组)议事决策制度一、党委(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党组)会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议事范围:①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②对机关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③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指导群团组织工作。

④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调动。

⑤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党委(党组)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党组)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升干部和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党组)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党组)会报告。

八、党委(党组)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

三是召开党委(党组)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为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第一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参加会议人员除党委成员外,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党委议事范围:(1)学习、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和决定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情,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工作决策,审议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

(3)研究和决定本镇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4)研究决定人事调配、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5)研究和指导公会、共青团、妇女、老干部等工作;第四条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党委会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并征求其他委员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若召开党委会,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将议题于会前通知参会人员,一边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不搞临时会议。

召开党委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可举行。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对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党委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到会党委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停表决。

第五条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和威信,要维护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六条党委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党委会决议的内容必要时可形成纪要下发。

第七条党委会议内容凡属秘密和不宜公开事项,参会人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八条党委会议记录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保管,其他人员若要查询时,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方可查询。

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是指在领导班子内部进行决策和讨论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领导班子议事制度的一些重要要点:
1.议事主体:领导班子成员是议事的主体,一般包括领导班子的负责人及其他关键成员。

2.议事议程:议事会需要制定议程,明确讨论的议题、议题的背景、讨论的目的、预计的讨论时间等。

3.提前资料准备:每位议事会成员在会议前要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确保能够深入讨论和做出有根据的决策。

4.议事程序:议事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包括主持人开场发言、成员逐一发言、讨论、辨论、投票等环节。

5.讨论原则:在讨论中应尊重彼此的观点,包容不同的意见,以达到共识或一致意见。

6.决策方式:决策方式可以采用多数表决、一致通过、权威决策等方式。

7.记录和追踪:会议结束后,应有人员记录会议的讨论内容和决策结果,并及时追踪执行情况。

8.定期评估:领导班子可以定期评估议事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是领导班子议事制度的一些重要要点,具体实施中还需根据组织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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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一、总则1.为了提高党委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质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有效地履行党委的职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党委对高校基层组织的要求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和行政要分清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系的工作。

支持系行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委会议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在决策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成员之间要充分酝酿。

4.凡属特别重要问题和突出事件,要及时向院党委请示汇报,并结合站内的实际搞好贯彻落实。

二、会议制度1.党委会每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可可以讨论布置具体工作,但不能决定重要问题。

2.党委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内容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指示精神和方法、步骤。

2.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就全系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

3.研究党员的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4.研究本站的工作计划、规划;定期听取党委成员对分工范围内工作情况的通报或汇报;研究职工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和学科组的组成、人员调配等;研究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

5.审议通过党委向院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研究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和处理系内重大突发事件。

10.研究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1.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同志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好具体意见和必要的材料。

会议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一般要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

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一、总则1.为了提高党委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质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有效地履行党委的职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党委对高校基层组织的要求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和行政要分清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系的工作。

支持系行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委会议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在决策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成员之间要充分酝酿。

4.凡属特别重要问题和突出事件,要及时向院党委请示汇报,并结合站内的实际搞好贯彻落实。

二、会议制度1.党委会每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可可以讨论布置具体工作,但不能决定重要问题。

2.党委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内容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指示精神和方法、步骤。

2.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就全系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

3.研究党员的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4.研究本站的工作计划、规划;定期听取党委成员对分工范围内工作情况的通报或汇报;研究职工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和学科组的组成、人员调配等;研究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

5.审议通过党委向院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研究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和处理系内重大突发事件。

10.研究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1.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同志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好具体意见和必要的材料。

会议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一般要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按照县委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一、党委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党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决策。

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当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通报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

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政办主任负责记录。

讨论人事安排时,组织委员应参加。

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党委会。

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研究和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和确定党委工作计划。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议题一般首先由党委民员根据分管工作实际,提出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由党委书记根据总体安排,提出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

参会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列席。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参加方可召开。

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1、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左右提出议题,让每位成员知情。

2、由分管或主管负责人指导有关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该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

3、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4、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可形成决议。

5、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主要指柞村镇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一)事关柞村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上级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和呈报,柞村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等问题;(三)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征用等项目,涉及处理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

针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集中民智。

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来。

(二)科学论证。

涉及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需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做出评估报告。

(三)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初步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方案提出后,进一步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各方面的意见。

(四)民主决策。

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凡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领导班子决策议事规则

领导班子决策议事规则

领导班子决策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党政群部门、乡镇、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

其范围如下:(一) 乡镇党委会议、政府会议及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

(二) 市直党政群部门和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本规则应由集体议事和决策的重大问题为:(一) 学习贯彻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作出的贯彻落实决定和安排意见;(二) 事关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决策、意见、方案和规划;(三) 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四) 讨论通过以本级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向所属、下属单位发布的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本级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五)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等问题;(六)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七) 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财政预决算情况和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八) 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审批项目和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等问题;(九) 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十) 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涉及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科级领导干部少于3人的单位,须成立由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组成的议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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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主要指柞村镇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事关柞村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上级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和呈报,柞村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征用等项目,涉及处理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针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集中民智。

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来。

(二)科学论证。

涉及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需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做出评估报告。

(三)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初步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方案提出后,进一步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各方面的意见。

(四)民主决策。

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凡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领导班子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一)会前协调准备。

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办公会议或相当于书记办公会议的组织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

需准备材料的,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准备完整规范的汇报材料。

(二)提前通知。

一般情况下,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研究干部问题除外)。

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三)充分讨论。

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充分酝酿讨论。

与会人员应当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讨论时,主要负责人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民主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完善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一般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与被表决的对象构成回避关系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五)做出决议。

进行集体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

(六)进行公示。

领导班子对重要事项做出集体决议后,须通过机关干部会议、政务公开栏等方式搞好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对执行决议的监督。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九条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除了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如人事任免事项)外,一般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议,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
施监督的办法。

重要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分管的市级领导。

第十条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议一经形成,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决贯彻执行。

领导班子个人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不能擅做主张、自行其是。

第四章监督和处分
第十二条讨论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背和随意简化集体议事和决策程序;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议事和决策;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重要事项;
(四)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
(五)不准无故缺席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
(六)不准拒不服从和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或者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对集体决议妄加评论;
(七)不准随意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八)不准对意见分歧者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镇党委应向镇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将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议事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决策,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应予以纠正并进行复议。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领导班子成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对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组织办负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关于《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

组织办将用抽查和投诉调查两种方式实施检查。

检查的工作方式为:调阅有关议题的全部会议档案;咨询分管市级领导;向有关当事人作个别调查;写出检查报告,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检查报告抄送分管市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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