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2.10.31•【文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发展,规范和保障做市支持业务开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发行人通过随买、随卖等方式对做市支持标的债券(以下简称标的债券)开展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业务办理。
其中,随买操作是指发行人向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赎回标的债券,随卖操作是指发行人向参与机构卖出标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开展做市支持业务前,应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签署做市支持操作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标的债券是指发行人已发行且交易流通的债券,标的债券付息兑付日及行权日等业务日期的前2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可开展做市支持操作。
第五条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且为发行人年度承销做市团成员或参与发行人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相关机构。
第二章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业务流程第六条发行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开展随买、随卖操作。
申报日,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做市支持需求,发行人根据相关需求确定开展做市支持操作的标的债券、操作日、操作规模等。
操作日,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参与做市支持操作。
第七条做市支持操作结束后,上海清算所根据操作平台发送的做市支持操作结果,通过券款对付的方式办理结算。
做市支持操作的结算日为操作日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如有调整,将在发行人做市支持操作通知中予以公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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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9月30日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债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债做市支持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操作。
其中随买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
第三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进行,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客户端参与。
第四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
操作日前第6个工作日为国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日,参与机构于申报日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国债做市支持需求意向。
参与机构申报需求意向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现券匿名买卖匹配功能满足本机构国债交易需求。
第五条开展国债做市支持的条件为每次对至少一只国债申报随买(或者随卖)需求意向的参与机构不少于5家(含5家),同时申报总额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
第六条按照国债发行计划经过续发之后并在做市的国债,列为随卖操作券种。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PPT课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01
02
03
发行人
包括政府、金融机构、企 业等。
投资者
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 融机构。
服务机构
包括证券承销商、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
03
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概念
做市商的定义与角色
总结词
做市商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中进行双边报价,为市场提供买卖价格并承担相应风险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融资功能
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和政府提 供了发行和交易债券的平台,是
企业和政府融资的重要渠道。
投资功能
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多 样化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机会,满足 了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需求。
货币政策传导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买卖债券,调节市场资金供求和 利率水平,实现货币政策的有效传 导。
资格要求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机 制,以及从事债券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一定年限以上。
财务状况
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较强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良好,流动资金充 裕。
业务规模与经验
具备一定规模和业务量,有稳定的客户基础和交易对手方。
信息系统建设
具备高效、稳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能够满足做市业务需要。
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做市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整体发展,提高市 场的成熟度和稳定性。
02
银行间债券市场概述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由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相互之间 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二登记托管二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30号公告(以下简称 30号公告”)和〔2007〕19号公告(以下简称 19号公告”),制定本细则三第二条发行人首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手续的,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书;(二)发行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三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三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招标系统(以下简称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三发行人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手续如下:(一)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T-5),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以下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司债券招标时间: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发行人账户开立文件;2.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发行的批文复印件;3.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4.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 格式电子版)(格式见附件二);5.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三)三(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T-3),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二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三(三)招标日(T),发行人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三招标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券种要素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签署确认的‘发行认购额与缴款额汇总表“,将承销商的中标额度记入其债券账户三跨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商需选择登记托管机构及承销额度三第四条对于不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时,具体手续如下:(一)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1.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文复印件;2.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3.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 格式电子版);4.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格式见附件四);5.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格式见附件五)三如果公司债券跨市场发行,对于本项第5目,须注明各承销商在其他交易场所债券的发行量三(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进行公司债券券种注册三(三)跨市场发行的,中央结算公司与相关交易场所进行分市场发行承销额度核对,无误后,根据发行人确认的二扣除在其他交易场所发行量后的各承销商的承销额度,在承销商债券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公司债券数额三第五条在公司债券缴款截止日前,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公司债券承销商的指令办理承销商和认购人之间的分销过户手续三认购人没有开户的,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开销户规程“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三第六条发行人应于公司债券缴款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公司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六)三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公司债券的债券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三第七条发行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其他交易场所已完成发行或已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手续三其中对于第四条第(一)项第5目,发行人还须提供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托管总量三第八条对于已办理跨市场交易流通手续的公司债券,有跨市场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三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及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在该系统开立的代理总账户进行三投资者将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具体手续参照中央结算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相关业务通知办理;投资者将托管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中央结算公司的,具体手续按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规定办理三第九条对于跨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停止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恢复转托管三中央结算公司在公司债券暂停跨市场转托管后,与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跨市场托管余额核对,核对无误后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三第十条公司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司债券本金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三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第十一条发行人应按照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的‘债券发行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兑付或付息资金三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不迟于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日终,将上述公司债券本息款向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预留资金账户划出三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一)依法公开发行;(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三)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四)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三第十三条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及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其中,第(三)二(五)二(六)二(七)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并包含公司签章的JPG图片:(一)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目录表;(二)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四)公司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五)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七)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上述材料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三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于收到材料的当日编制‘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布该债券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并安排其交易流通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材料的当日,书面通知提交人三第十五条同业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为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的现券交易二质押式回购二买断式回购二债券借贷二远期交易等提供交易服务三第十六条同业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对公司债券的做市行为提供报价二成交等服务三第十七条同业中心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的相关报价二成交信息三第十八条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二中国货币网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披露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具体事项三第十九条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以下材料:(一)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二)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四)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三第二十条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时提交如下信息披露材料,材料应为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一)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二)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三上述材料于次一工作日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披露三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二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货币网二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如未按公告或本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三第二十三条对于不符合交易流通条件的公司债券转让,按照中央结算公司‘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办理三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定或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三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三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实施(该细则于2008年2月15日实施)三附件:一二发行人账户预留印鉴卡(略)二二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略)三二公司债券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略)四二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略)五二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略)六二公司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11•【文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一、资格准入流程二、通信线路开通流程三、报盘系统及技术支持四、债券发行、交易业务指引五、规则汇编六、收费标准七、业务联系方式一、资格准入流程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我所债券交易试点资格指南一、基本条件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要求;2、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债券业务;3、有专门的债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符合本所对技术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4、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申请1、申请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详见附件1);(2)基本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3)金融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专职部门及主要管理人员;(5)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受理、审核与反馈上市商业银行或其分行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会员部予以受理,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本所同意上市商业银行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的,出具《关于同意XX 银行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的函》。
3、本所会员部专人负责受理联系人:章玲、池铖庭;联系电话:************、68800040;传真:************;电子邮件:**************.cn、*************.cn三、交易开通1、申请数字证书本所业务流程通过本所外部网站采用电子方式实现,上市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流程比照会员,应先向本所申请会员专区用户EKEY。
申请EKEY 时,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 及权限申请表》(附件3),上市商业银行应确保至少有两个EKEY专用于相关业务办理。
2024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总供给和总需求共同作用情况下的通货膨胀称为()。
A.综合性通货膨胀B.供求混合推进型通货膨胀C.结构性通货膨胀D.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答案】 B2、设某地区某个时间流通中的通货为1500亿元,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7%,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500亿元,存款货币总量为4000亿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该地区当时的货币供应量为()亿元。
A.3000B.4500C.5500D.6000【答案】 C3、下列关于证券经纪业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证券经纪商遵照客户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承担价格风险B.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账户仅可以用于买卖股票,不能买卖债券和基金C.在交易委托中,与限价委托相比,市价委托的优点是保证及时成交D.投资银行通过现金账户从事信用经纪业务【答案】 C4、狭义的金融市场有效性是指金融市场()的有效性。
A.定价B.活动C.分配D.机制【答案】 A5、根据“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理论,导致“利润推进型通货膨胀”的因素是()。
A.经济结构失衡B.汇率变动使进口原材料成本上升C.工会对工资成本的操纵D.垄断性大公司对价格的操纵【答案】 D6、通货膨胀的基本标志是()。
A.物价上涨B.货币升值C.经济过热D.成本增加【答案】 A7、材料题A.流动性比率B.道义劝告C.窗口指导D.不动产信用控制【答案】 A8、根据我国2007年7月3日实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中应贯彻的审慎性原则是指()。
A.效益优先B.内控优先C.发展优先D.创新优先【答案】 B9、麦金农和肖将金融抑制描述为()。
A.金融市场的取缔B.金融结构的失衡C.利率和汇率等金融价格的扭曲D.对贷款的超额【答案】 C10、银行信用的债权人是()。
A.金融机构C.企业D.社会公众【答案】 A11、通货膨胀时,当名义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实际利率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机构的作用,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做市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以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的报价请求合理报价,并按所报价格与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做市商、尝试做市机构等。
第三条做市机构应积极开展双边报价、回复市场参与者报价请求等做市业务,严格履行成交义务,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形成有效的收益率曲线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
第四条做市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做市义务,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业务规程的最低义务要求。
做市机构需就因异常情况未履行上述义务要求的情况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说明。
第五条做市机构应提高报价质量,其双边报价及回复请求报价应当处于市场合理水平,双边报价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第六条做市机构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提高做市业务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做市机构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八条做市机构的做市报价及所达成的交易须以本机构真实交易需求为基础,不得进行倒量等虚假交易。
第九条做市机构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该季度做市情况的书面报告。
做市机构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十条交易商协会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并适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交易商协会发布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做市机构的做市业务进行评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7.03.06•【文号】中汇交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中汇交发〔2007〕4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的有关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拟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其中因受现有交易系统框架的制约,为做市商提供的信息便利目前仅限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中的第八条,其它信息便利将在新一代本币交易系统开发时一并考虑。
对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中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功能,尚需通过对现有交易系统改造实现,上线日期另行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二○○七年三月六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条为保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做市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做市商做市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急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做市商和尝试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双边报价功能等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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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MII指引0005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商作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商资格,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做市商应认真履行做市义务,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合规性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做市商的做市报价应为可点击成交的双边报价,双边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五条做市商应积极增加做市债券只数,做市债券尽可能涵盖《规定》所列的全部待偿期限和券种类型,积极参与对长期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的做市报价。
第六条做市商应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得虚假做市。
第七条做市商在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季度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交易商协会。
做市商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八条做市商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交易商协会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情况、报价情况、成交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以及提交季度报告等情况。
第十条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满分为24分。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满分为35分。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满分为10分。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满分为15分。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满分为16分。
(六)加分项:该项主要对在某些方面表现较好的做市商给予加分,包括做市债券总数、7年以上债券报价天数以及最优报价次数,合计加分最高为12分。
(七)减分项:该项主要对合规性指标表现较差的做市商给予减分,合计减分最高为12分。
其中,第一项和第七项为合规性指标,第二至六项为质量性指标。
评价指标的具体量化、评分方法及评价得分表见附件1,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交易商协会每季度按照上述指标体系(不包括第十条第(五)项指标得分)计算做市商上一季度的评价得分,确定做市商季度排名,并将季度排名通过协会网站向市场公布。
第十二条交易商协会每年年初根据做市商上一年度各季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和第十条第(五)项指标得分,并考虑做市商的具体做市合规和质量情况,确定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
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将做市商的年度评价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交易商协会将依据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向主要发债主体推荐,供发债主体确定债券发行承销团名单时参考。
第十五条交易商协会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上一年度做市表现情况对优秀做市商给予表彰,并在协会组织的金融产品创新及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便利,同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优惠措施。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每半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做市商有关做市情况,做市情况包括做市合规情况(见附件2)和做市质量情况(见附件3)。
第十七条根据《规定》要求,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协会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统计和评价工作所需数据与资料来源于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交易商协会将定期召开做市商会议,研究、讨论完善做市商制度有关事项,并将有关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同时向相关中介机构反馈。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做市合规情况统计表附件3:做市质量情况统计表附件1: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一、评价指标及其权重(一)合规性(24分)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做市债券总数不少于6只;2、做市债券应当包括3类券种(券种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类);3、做市债券待偿期限不少于4个(待偿期限类型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各期限段均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4、开盘后30分钟内报价,交易时间内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超过30分钟。
评分方法:上述4项分值各6分,若被评价期间内所有交易天数均符合其中一项,则该项得6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做市商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和交易中心。
(二)报价价差(35分)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的宽度,双边价差越窄,说明做市商在促进价格发现和提供流动性方面的功能发挥地越好,得分也越高。
量化指标:被评价期间做市商按评分要求计算的各待偿期限债券平均双边价差。
评分方法:1、将报价债券按照待偿期限分为0-1年,1-3年,3-5年,5-7年,7年以上5个待偿期限,然后计算各待偿期限每只债券每天的平均价差(在计算平均价差时按评分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最后得出各待偿期限的每天的平均价差。
2、将所有做市商按5个待偿期限每天的平均价差从小到大分别进行排名,然后按排名打分,得到每天的得分。
若做市商对某个待偿期限的债券当天无报价,则该待偿期限当天得分为零。
排名和相应评分规则为:满分为35分,第1名满分,从第二名开始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若评分指标值相同,则排名并列,得分相同。
交易会商协会将根据做市商的家数适时调整评分规则(下同)。
3、将5个待偿期限每天的得分按被评价期间总交易天数平均,得到被评价期间的平均得分。
4、按照以下权重将上述5个待偿期限的平均得分加权平均,得出该指标的最终得分。
评分要求:1、在计算每笔债券的平均价差时,结合每笔报价的单边最小报价量,按报价价差乘以下系数调整价差:2、对于非政府信用债券的报价,在计算其双边价差时,按报价价差乘以下系数调整价差:3、对于浮动利率债券的报价,在计算其双边价差时,按报价价差乘以下系数调整价差:4、对于所报债券当天有多笔且价差或报价量不同的报价,该只债券当天的平均价差按每笔报价持续时间加权计算;5、对于当天报价累计持续时间不足2小时的报价,不纳入该指标的计算。
(三)报价量(10分)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报价量越大,说明做市商活跃度越高,得分也越高。
量化指标:被评价期间做市商按评分要求统计的累计报价量。
评分方法:1、将所有做市商按每天的累计报价量进行排名,然后按排名打分,得到每天的得分。
排名和相应评分规则为: 满分为10分,第1名满分,从第二名开始按排名依次递减0.3分,若评分指标值相同,则排名并列,得分相同。
2、将每天的得分按被评价期间总交易天数平均,得到被评价期间该指标的最后得分。
评分要求:1、单笔报价的报价量为买入量与卖出量之和;2、对于所报债券当天有多笔且报价量不同的报价,该只债券当天的报价量按每笔报价持续时间加权计算;3、对于当天报价累计持续时间不足2小时的报价,不纳入该指标的计算。
4、交易商协会在统计报价量时将结合该笔报价的价差,对于严重偏离市场合理价差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
(四)成交量(15分)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
成交笔数越多,成交总量越大,说明做市商活跃度越高,得分也越高。
具体度量包括两个方面:1、成交笔数量化指标:被评价期间做市商累计做市成交笔数。
2、成交总量量化指标:被评价期间做市商累计成交面值总量。
评分方法:1、将所有做市商按上述两项数据分别进行排名,然后按排名打分,得到两个得分。
排名和相应评分规则为: 满分为15分,第1名满分,从第二名开始按排名依次递减0.45分,若评分指标值相同,则排名并列,得分相同。
2、按照40%和60%的权重将上述两个得分加权平均,得出该指标的最终得分。
交易商协会在统计成交量时将考虑该笔成交的真实性,若发现为追求做市成交量而进行虚假成交的,经核实后将剔除非真实成交量。
(五)配合与报告(16分)该指标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
1、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情况(6分):包括主管部门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日常做市商会议的出席情况、同主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情况等;2、季度报告提交的及时性(4分);3、季度报告的质量(6分)。
交易商协会对该指标的评分依据主管部门对做市商的评价进行。
(六)加分项1、做市债券总数指被评价期间做市商每天做市债券只数累计之和。
在进行评分时,按做市债券总数从大到小分别进行排名,取前5名,加分依次为5分、4分、3分、2分和1分,若统计值相同,则排名并列,得分相同。
2、7年以上债券报价天数指被评价期间做市商对待偿期限为7年以上债券的累计报价天数。
在进行评分时,按报价天数从大到小分别进行排名,取前5名,加分依次为3分、2.5分、2分、1.5分和1分,若统计值相同,则排名并列,得分相同。
3、最优报价次数指被评价期间做市商所报债券买或卖报价为当天最优报价的总次数。
当天最优报价指对某只多家做市商报价的债券当天最优买或卖价累计持续时间最长:有5家以上报价时,最优取前3位;有4家报价时取前2位;有3家报价时取前1位。
在进行评分时,做市商当天有1只债券为最优报价,则最优报价次数计为1次。
最优报价次数每计一次得0.2分,最高分为4分。
在统计以上三个加分项时,所报债券需满足以下要求:(1)所报债券当天报价累计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2)单笔报价面值不低于1000万元(七)减分项1、全天做市债券总数少于6只;2、全天做市券种类型少于3种;3、全天做市债券待偿期限少于4个;4、双边报价空白时间超过30分钟。
在评分时,被评价期间内上述每种情况累计出现3次以上时,每增加一次扣减0.2分,每种情况最高扣减分为3分。
其中,双边报价空白时间超过30分钟的次数按单只债券统计,单只债券报价空白时间超过30分钟的次数当天最多计为1次。
二、做市商评价得分表做市商评价的总得分为五项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加分项分值-减分项分值,做市商评价得分表如下所示:做市合规情况统计表(单位:次数)年月注:双边报价空白时间超过30分钟的次数按单只债券统计,单只债券当天最多计为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