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4.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6.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7.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8.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9.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10.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12.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

案例1: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案例: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A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解析: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A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通知,A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根据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A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A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公司: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如果符合公司规定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 度
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 3、达到严重按规定可以辞 退的程度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2、造成重大损害
规章制度合法性;
严重程度的证明责 任
随时≠
重大损害的证明责 任
随便
兼职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证明存在严重影响
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提出, 及用人单位曾提出
拒不改正的
改正
无效劳动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 证明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
精选ppt
1
一、合同解除
(一)内容详解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
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 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精选ppt
2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 即时解除 过错解除 无过错解除
一、合同解除
解除方式的不同 是否以预先告知为必要条件
是否以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通知(或 合同法》
支付代通 第42条
知金)
;
规定的6 种情形
2、支付 下不得
经济补偿 解除。
金。
精选ppt
21
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不符合录用条件”?
○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和单位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 责任在单位。
○证据: ·录用条件; ·工作内容; ·工作记录; ·评估结果。
助金。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 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期内不得解除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法定年龄男60、女工人50、女干部55;从事井下、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工作的,男55,女4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劳动合同法案例》课件

总结
1 了解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
包括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和技巧
通过案例学习,提高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
3 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了解劳动法,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பைடு நூலகம்
涉及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和双方协商,确保变更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E公司与F先生的劳动合同解除
明确解除原因、解除方式和解除后的补偿,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案例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G公司与H先生的劳动合同终止
阐述终止原因、终止方式和终止后的补偿,确保终止符合法律要求。
案例五:劳动争议处理
I公司与J先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法案例》PPT 课件
劳动合同法案例课件,通过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 劳动争议处理的操作流程与维权方法。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A公司与B先生的劳动合同
包括合同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双方权利义务。
案例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C公司与D先生的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分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中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过程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劳动合同终止争议某公司员工小张因私事回家2天未上班,但未请假,遭公司开除。
小张认为公司无权解除他的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小张未请假回家属于旷工,公司因此有权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解析:本案例中,小张被公司开除后,通过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双方在仲裁过程中提供证据,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证据做出公正裁决,这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一种典型案例。
在劳动合同终止争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争端,不仅可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
某公司员工小王发现他的工资是同等岗位员工中最低的,要求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和合理调整。
公司认为小王的工作表现较差,无法给予相应的加薪,但小王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不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通过仲裁过程,双方提供证据,并听取专家意见,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决定,要求公司为小王加薪,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解析:本案例中,针对劳动报酬争议,双方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通过提供证据和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找到共识,解决了矛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个更公正的平台,可以有效促进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一种维护员工权益的方式。
结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一种重要的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制度的建设,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
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要公正、透明、高效,这需要仲裁委员会的合理配置和专业化。
通过这样的措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将更好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和,促进和谐发展。
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案例

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用人单位解除管理人员未尽责处理性骚扰投诉问题指导性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2032号裁判要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
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劳动者奖金条件成就的认定1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指导性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认定参考案例:曹某诉苏州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沪01民终11389号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订立“军令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惩戒措施的“军令状”中,若约定的解除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约定无效。
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为由主张依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指导性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658号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案例文_谭子辑指导性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066号裁判要点: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

案例一:劳务合同纠纷 ## 案例: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李某与ABC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务合同,约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根据合同,李某每月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为8000元。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第四个月,公司以业务调整需要为由,要求李某改为每月工作8天,月工资不变。
李某不同意这一变动,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务合同的约定。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雇主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动劳务合同的内容。
然而,在协商变动劳务合同内容时,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本案中,公司单方面要求李某改变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未经与李某协商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
建议律师建议李某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劳务合同纠纷: 1. 与公司进行沟通:首先,建议李某与公司沟通,表达自己的不满和不同意,尽量寻求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2. 提供证据:如果与公司的沟通未能解决问题,建议李某收集证据,包括劳务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李某可以寻求劳动争议仲裁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的法律援助,咨询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让专业人士介入处理。
案例二:加班费未支付案件 ## 案例: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张某是XYZ公司的一名员工,根据公司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然而,公司经常要求张某加班工作,每周加班时间超过了规定的工作时间。
尽管张某从未得到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他一直默默忍受,直到最近他得知同事们的加班费已按时支付。
张某决定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申请。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安排加班工作的雇主,应当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可以按照规定的百分比提高工资,或者按照工资之外另行支付。
在本案中,张某证明了自己的加班时间超过了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且公司已按时支付了其他员工的加班费,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例劳动合同的解除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XX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参考答案:(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XX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
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
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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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案例
事件发生地点:广州中山
员工xx年12月初入职,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5天口头通知员工公司不续聘。
员工索要补偿未果然后仲裁
仲裁结果公司补偿员工2个月工资。
希望大家讨论,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xx年2月1日起至xx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xx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xx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
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
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刘某走后,原国有公司要求其回厂上班。
同时,与刘某
所在的外资企业联系,希望刘某回厂,但外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问:(1)刘某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自己解答,仅供参考)尚未解除,理由:正式合同期间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
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P148
(2)外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不会)
3、
黄某与某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鉴
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
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还依照宾馆内部规定,向宾馆交纳了2000元抵押金。
合同履行约1年后,黄某的男
友单位筹建家属楼,为能分到房,黄某与男友结婚,不久怀了孕。
宾馆得知后,以黄某违反合同条款为由作出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黄某交纳的抵押金
问:(1)某宾馆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能
(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哪些规定?
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丁某、府某
案情:1996年9月,丁某、府某从部队转业到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xx年7月,丁、府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未获准。
xx年8月13日,丁、府就不再去单位上班。
此起劳动纠纷经省劳动仲裁委
裁决未达成共识。
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丁、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并给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造成损失。
江宁区法院判决两飞行员各赔偿100万元,同时航空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法官点评:这起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航空公司索要巨额赔偿案,为全国首例。
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依法定原则行使辞职而不受约束,但本案中飞行员不是一般普通劳动者,其飞行作业关系着重大生命财产安全,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案件判决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飞行员单位变更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