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的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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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一、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1、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

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二、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做法

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做法

随着市场经济建立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构造、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

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无视的社会问题。

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展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

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

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

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预。

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

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

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扬的反映。

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

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开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

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

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

化解旧改矛盾的“老娘舅”梁惠英-干部教育培训案例精选

化解旧改矛盾的“老娘舅”梁惠英-干部教育培训案例精选

化解旧改矛盾的“老娘舅”梁惠英引言:近几年来,城市旧改动迁问题已经成了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难题,其所引发的矛盾十分复杂,成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牵制了一大批党政领导的精力。

这是事关群众利益的一个重要民生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群众不满的事情。

如何预防、化解这类矛盾纠纷,既是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必须应对解决的重大课题,又是基层领导干部和具体职能部门无法回避的艰巨任务。

自2011年1月虹口区虹镇老街旧改基地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以来,梁惠英已成功调解动迁纠纷近二百多起,将人民调解引入旧改一线是虹口区的一项改革探索。

作为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梁惠英用“责任心、诚心、用心、耐心、爱心、恒心”的“六心工作法”,尽心尽责对待每一户动迁居民,确保旧区改造这一关乎发展更关乎民生的重大项目顺利进行,有力助推了旧区改造。

2013年虹口共拆除二级旧里以下房屋面积23万余平方米,8个地块达到生效比例,2个地块成功交地,提前两个多月完成全年6000户旧改任务。

运用良好的工作方法,可以使旧改工作做得更好。

一、梁惠英调解工作室是第三方化解动拆迁矛盾的社会组织梁惠英同志生于1950年3月,是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上海市“新老娘舅之星”,曾任街道妇联主席、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等职,退休后被聘为虹口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人民调解员,是一名有2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

自2008年以来,已成功调解各类民事纠纷一千余起。

现担任虹镇老街旧改基地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

2011年1月,虹口区司法局携手区房管局在虹镇老街旧改基地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7月12日),梁惠英工作室调处旧改基地家庭内部纠纷258件,调解成功207件,成功调解率达80%,接待处理居民来访咨询2000批次,收到锦旗17面,受到旧改基地居民的普遍欢迎。

市、区有关领导在调研虹口旧改工作时,多次作出批示,要宣传报道梁惠英的先进事迹,树立旧改工作中的优秀典型。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指在城市更新、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为了改善传统村落的环境和条件,对村民进行拆迁并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政策。

下面是一个关于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详细介绍,共1200字以上。

一、拆迁政策1.合理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要坚持合理拆迁的原则,尽量保留有历史、文化和特色的建筑;对于不能保留的老房子,要根据其年代和保护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

2.公平拆迁:拆迁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每个受拆迁的村民都能得到应有的权益。

3.规范拆迁:拆迁过程中,要注重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例如,对于拆迁前要对环境进行彻底清理,以保证新建区域的环境质量。

二、补偿政策1.货币补偿:对于因旧村改造拆迁而失去住房的村民,可以按照当地物价和市场价值,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以帮助他们购买新的住房。

2.过渡性补助: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如贫困人口、老年人等,可以给予过渡性补助,帮助他们渡过由于拆迁而带来的生活困难。

3.就业机会:对于因旧村改造拆迁而失去工作的村民,可以提供就业机会,优先考虑他们的就业需求,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

4.社会保障:对于因旧村改造拆迁而失去社会保障的村民,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安置政策1.公平分配:拆迁后,按照村民的实际需求和家庭情况,合理分配新的住房资源,确保每个村民都能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2.优质安置:新建的房屋要注重环境规划、景观设计和建筑质量,给予原村民一个更美好的居住环境。

3.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社区公共设施,如学校、商店、医院等,方便村民的生活需求,并提供良好的社区管理服务。

4.规划布局: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拆迁村庄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乡发展格局。

四、满意度调查1.评估机制: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村民满意度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改进和完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的调查报告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的调查报告

房屋拆迁补偿款物分配纠纷的成因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补偿引起的纠纷急剧上升,其中因拆迁补偿款或补偿的房屋分配问题引起的纠纷在处理上存在一定难度,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

此类纠纷虽大多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但引发了一定的社会伦理问题,对社会的传统价值观体系冲击较大,若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其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为及时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我们对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此类案件的特点调查表明,此类案件存有以下特点:(一)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涉及的案件类型较多随着城市规划中旧城改造的深入,房屋拆迁的数量越来越多,从中引发的各种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目前掌握的数据,2007年我院受理的因房屋拆迁补偿分配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为3件,2008年截至目前为6件,案件数量上升一倍。

案件类型一般涉及:财产权属纠纷、分家析产、遗产分割纠纷等三种类型。

(二)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多具有亲情关系,诉争的利益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1、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当事人之间争夺的利益,多是为子女而争,有的是当事人子女主动为自己的利益而起的纷争,并且大多已经多方协商和调解,仍没有达成一致,在其间矛盾越来越激化,最后不得不诉至法院。

2、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利益差距较大,利益难以平衡。

有的当事人的诉请与其他当事人的诉请恰恰相反,有的当事人的诉请与实际能够获得支持的部分差距太大,当事人之间针锋相对,互不让步,利益难以平衡。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面大多数情绪较为激动,言辞较为激烈,另一方面固执地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肯妥协让步,使得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一般多为判决结案,不利于矛盾的最终解决,判决的执行难度也较大。

(三)此类案件比较复杂,处理难度大此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部门多,当事人的人数较多,标的额较大,处理难度比较大。

1、此类案件因涉及城市改造、房屋拆迁补偿等行政行为,因此民事纠纷中也包含这一些土地补偿、房屋类型(居住房、营业房)划分、房屋确权评估、公房买卖等行政法律关系。

房屋拆迁补偿起诉

房屋拆迁补偿起诉

房屋拆迁补偿起诉拆迁是一项涉及到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工程,对于居民来说,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是其合法权益的体现。

然而,由于拆迁工作中存在有时无法避免的纠纷,居民有时需要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从拆迁补偿起诉的背景、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房屋拆迁是随着城市发展而产生的一项必要工作,旨在为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空间和条件。

然而,为了顺利进行拆迁,政府和拆迁单位常常会与居民就拆迁补偿事宜展开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导致居民选择起诉的路径。

二、程序1. 提起诉讼:居民在认为自己未获得合理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时,居民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评估报告、合同和拆迁补偿方案等。

2. 庭前调解:在法院受理居民的诉讼后,法院会组织庭前调解,旨在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庭前调解是一种灵活的方式,让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庭前调解成功并获得双方同意,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结束诉讼程序。

3. 庭审阶段:如果庭前调解未能解决争议,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依法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双方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材料、询问证人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判决与执行: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如果居民获得拆迁补偿的胜诉,相关拆迁单位需要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补偿。

如果一方不服判决,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注意事项1. 寻求法律援助:对于一些经济困难或者法律素养不高的居民来说,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2. 搜集证据材料:在起诉前,居民需要妥善搜集和保留与拆迁补偿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3. 合理维权:居民需要在起诉过程中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采取过激手段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

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

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1、对于拆迁合法有效性审查的问题。

2021年之前,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只有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拆迁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并无权对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进行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物权法》等的规定。

因此,2021年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案件,各地法院参照此复函精神审理了大量的拆迁纠纷案件。

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废止了上述第9号复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据此,各地法院对房屋拆迁纠纷的审理,大多采取下述两分法,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拆迁人因此起诉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第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因此出现虽然同是拆迁案件,但由于是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是否经过行政裁决的不同,可能作为不同种诉讼来对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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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的调解处理(一)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概述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上海各处房屋动拆迁项目日益增多。

对上海居民来说,房屋动拆迁是一件受益的事情,不仅居住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老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还可以拥有一笔数目不菲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

然而,如何分割该项费用的矛盾也随之凸显出来。

基于历史原因,当下动拆迁的房屋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有住房,当时的承租人现大多是老年人,因此公有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的纠纷成为涉老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1.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涉及的法律概念涉老案件中的动拆迁房屋多是公房。

所谓公房,是指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

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所谓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房凭证中所载明的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房承租人现大多已是耄耋老人。

所谓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所谓应安置人口,是指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

所谓动拆迁安置,指按照面积补偿方式或者按照人口补偿方式。

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人口补偿。

安置补偿的形式包括就地房屋安置、异地房屋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等形式。

按照人口货币化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他有权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2.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背后的法律关系涉老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纠纷,其涉及的是《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法律关系,即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享有动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安置房屋或安置款)的所有权。

公房的动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

承租人作为被拆迁户房屋居住权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与动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

需要指出的是,承租人有代表同住人签订协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同住人对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或货币安置款份额权利的丧失,承租人更不具有高于同住人的特权,不能依其意愿随意划分安置补偿。

在分割家庭共有的拆迁补偿款或房屋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或者按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口,都有权向法院主张对动迁安置补偿进行分割。

在调解处理该类纠纷时,还需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病、残者等特别是作为承租人的老年人,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二)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处理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其核心问题在于:一是如何认定可分割安置补偿的人员?二是如何分割该项安置补偿,特别是如何给老年人特殊的保护?这是,调解这类纠纷中应当把握的原则。

1.认定可参与分割安置补偿人员的原则一般来说,分割安置补偿的人员包括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或者按规定应安置的人员。

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名单,除非该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外,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补偿款;另一种形式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并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本着优先保障老年人利益的原则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在认定动拆迁安置补偿人员时,还要依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1)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能否认定为同住人的问题。

通常,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老年承租人为了便于在别处有住房的子女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求学环境等原因,允许该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情况,由于一般认定上述行为属于帮助性质,所以除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2)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

作为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在返城之初老年承租人考虑其实际困难情况,不仅允许落户,有的还允许实际居住。

当因房屋动拆迁发生家庭内部分割安置补偿时,一般来说,假如事先有书面有效的协议,应当遵从协议;倘若没有协议,那末知青当然成为同住人,可以分割安置补偿,但分割时应优先考虑老年人的利益,保障老年人得到妥当安置。

(3)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此外,实践中会遇到老年人考虑到家庭住房等困难,可能并不居住在该公房内,且不居住时间超过1年,有的甚至该公房已变更承租人等情况。

对此,一般应本着老年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再结合其他因素,老年人也应成为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割该房屋的动拆迁安置补偿。

2.分割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的原则在调解处理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时,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一般遵从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尽可能减少未来纠纷的产生,该类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对如何分割安置补偿的总原则是,以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为主,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利益。

之所以以平均分割为主,是因为:(1)平等、公平合理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时理应坚持该项原则。

(2)承租人和所有同住人对安置补偿是共有的法律关系,所以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安置补偿。

承租人并没有高于同住人的特权,可以多分或者对安置补偿进行随意分配。

然而在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调解中要求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利益,则是基于以下考虑:(1)由于历史原因,多数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不足,即使有退休养老金,数额也较微薄,加之年老体弱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特别是动拆迁后直接面临老无所居的状况,需要给予适当的特殊保护。

(2)动拆迁的房屋大多是公有住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安置补偿应当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利益。

(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在奉献国家、奉献社会、奉献子女后,应当享受安宁的老年生活。

结合具体安置补偿形式及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在调解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时还应把握以下一些原则:(1)以房屋等实物形式就地或异地安置补偿的,由于拆迁安置后的房屋面积通常会大于原有房屋面积,因此需要承租人和家庭成员之间补足剩余的差价。

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老年人的经济情况,允许老年人少付或不付差价。

(2)以货币化形式安置补偿的,要遵循平均分配为主,适当照顾老年人利益的原则。

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从保护老年人权益角度出发,安置补偿款的分割适当向老年人倾斜。

实践中,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当用于购房,但是当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同住人与同住人之间矛盾特别尖锐,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或分割不至于造成当事人居住困难,或者当事人曾达成协议同意分割货币补偿款等其他可以分割的情形出现时,也可以支持当事人分割货币补偿款。

补偿款不足以在市场购得房屋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应考虑老年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购房能力,可不予分割。

(3)以房屋等实物形式就地或异地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补偿的,考虑到老年人年老体弱,经济来源较单一,一般可优先考虑老年人取得安置房屋;如老年人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给予其他同住人适当补偿。

总之,在调解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时,在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为主,适当照顾老年人利益的原则指导下,应加强维护老年人的利益,本着除家庭矛盾尖锐、老年人拥有独自购房的经济实力和老年人提出安置后要求单独居住等外,争取老年人和其子女共同居住,以利于得到更好的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

(三)有关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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