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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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分析能力,维护保险业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统计管理制度,加强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统计规范进行统计和报送。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收集所需的经营和财务数据。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数据收集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统一规定,收集和报送统计数据。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与其他保险公司和相关机构建立联合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共享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计需求和标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需要的统计报告。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报送的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收入、保险赔付、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报告和分析报告。

第五章管理措施和监管第十六条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的监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险公司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统计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涉及的各类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统计管理应遵循客观真实、及时准确、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统计数据的采集范围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数据采集工作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为数据采集工作配备专门的人员,并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系统,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数据采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工作,在采集过程中应及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并进行记录。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采集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数据采集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统计数据库,将统计数据整理、存储和管理起来,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根据需要,利用现代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为业务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统计分析人员应具备统计学和数据分析的基础知识,并能够熟练运用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分析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统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统计报告并按时上报。

第十七条统计报告应包括业务量、损失率、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确保统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统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由责任人签署。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将经批准的统计报告发布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保证报告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结合当前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箱。

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及所代表的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9日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数据),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字、报表、报告等。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自查范本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自查范本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自查范本一、引言保险统计管理是保险公司重要的管理环节,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数据质量和业务决策的准确性。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保证业务运营的有效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自查范本。

我们公司将按照以下要求,对保险统计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确保各项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基本原则1. 法律遵循原则:保险统计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统一标准原则:保险统计管理应按照公司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操作,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比较性。

3. 审核监督原则:保险统计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审核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和失误。

4. 风险管理原则:保险统计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有效控制风险。

三、自查内容1. 数据收集和录入1.1 是否按照规定和流程收集和录入业务相关数据?1.2 是否及时更新和完善业务数据?1.3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数据录入错误和失误?1.4 是否建立可追溯的数据来源和归档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2. 数据处理和分析2.1 是否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2.2 是否采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和模型进行数据分析?2.3 是否确保数据处理和分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4 是否及时报告和反馈数据处理和分析结果?3. 数据报告和调整3.1 是否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和报送数据报告?3.2 是否采用合适的报告格式和表达方式,以及清晰明了的图表展示数据结果?3.3 是否及时调整和修正数据报告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问题?3.4 是否建立有效的数据报告回顾和检查机制?4. 风险管理和问题处理4.1 是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4.2 是否建立问题处理和纠正措施的跟踪和追溯机制?4.3 是否及时报告并反馈风险管理和问题处理结果?4.4 是否根据风险管理和问题处理的经验教训进行调整和改进?四、自查方法1. 资料收集: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等文件和资料。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3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3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管理行为。

第三条保险统计管理是指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统计规定和要求,收集、整理、报送、发布保险统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保险统计数据是指具有统计意义的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运营、保险市场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数据。

第二章统计指标第五条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确定统计指标。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统计指标进行分类、编码。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引用国家有关规定的统计指标,不得擅自制定和使用自身的统计指标。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统计报送第九条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保险统计数据,确保及时报送。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统计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审查,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第四章统计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保险机构提供保险统计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资格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导致社会不稳定等后果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给本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对保险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 数据收集: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收集保险业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数据分类与整理:保险公司应将收集的数据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并建立完善的统计编码体系,以便对数据进行分类、分析和比较。

3. 数据报送与披露: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统计数据,并向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方披露数据。

4. 数据分析与利用:保险公司应利用统计数据进行业务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和机会,并根据统计结果制定相关的策略和措施。

5. 数据保护和安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护,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损毁或被非法使用。

6. 监管与审计: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以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合规性。

总体上,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规定旨在确保保险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并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二)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提交,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度,保证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提交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提交各类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的编制应严格遵循统计原则和规范,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统计报表的种类和内容保险公司的统计报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保险公司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包括公司注册信息、业务范围、股权结构等。

2. 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包括公司的经营收入、利润、投资收益等。

3.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统计报表,包括风险资本、资本充足率、风险溢价等。

4. 保险公司产品销售统计报表,包括各类保险产品的销售额、保费收入、赔付等。

5. 保险公司理赔统计报表,包括理赔金额、理赔率、理赔速度等。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精确性,保证统计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确保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统计工作由公司统计部门负责,并设有统计岗位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三、保险公司应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和录入流程。

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标准进行收集和录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比较性。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统计素质和业务能力。

统计工作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统计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统计软件和工具的使用方法。

五、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统计数据应按照年度和月度进行归档,并备份至安全的存储介质,以备不时之需。

六、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统计数据分析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工具,如数据挖掘、统计建模等,以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和趋势。

七、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统计报告制度,按照一定的频次和格式向上级机构和相关部门汇报统计数据。

统计报告应包括数据的来源、处理方法和分析结果,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建议。

八、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提高数据的共享效率和利用效益。

统计数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保密和保护,确保不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九、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统计工作质量和效果的监控和评价。

定期进行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和结果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十、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统计行业的标准制定和更新,推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参与行业统计调查和信息共享,提高行业的整体统计水平和竞争力。

十一、保险公司应设立统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2013-01-06)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2013-01-06)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2013年1月6日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含内容ppt




理办法》的 在制作过程中还有一个技巧,如果你 的图片 文件的 文件名 能适当 地反映 图片的 内容, 可勾选 对话框 中的“ 标题在 所有图 片下面 ”复选 项,相 册生成 后会看 到图片 下面会 自动加 上文字 说明( 即为该 图片的 文件名 ),该 功能也 只有在 “图片 版式” 不使用 “适应 幻灯片 尺寸” 选项时 才有效 LHJ+FHX。


理办法》的 在制作过程中还有一个技巧,如果你 的图片 文件的 文件名 能适当 地反映 图片的 内容, 可勾选 对话框 中的“ 标题在 所有图 片下面 ”复选 项,相 册生成 后会看 到图片 下面会 自动加 上文字 说明( 即为该 图片的 文件名 ),该 功能也 只有在 “图片 版式” 不使用 “适应 幻灯片 尺寸” 选项时 才有效 LHJ+FHX。
前 言 在制作过程中还有一个技巧,如果你的图片文件的文件名能适当地反映图片的内容,可勾选对话框中的“标题在所有图片下面”复选项,相册生成后会看到图片下面会自动加上文字说明(即为该图片的文件名),该功能也只有在“图片版式”不使用“适应幻灯片尺寸”选项时才有效 LHJ+FHX。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中国银保 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在制作过程中还有一个技巧,如果你 的图片 文件的 文件名 能适当 地反映 图片的 内容, 可勾选 对话框 中的“ 标题在 所有图 片下面 ”复选 项,相 册生成 后会看 到图片 下面会 自动加 上文字 说明( 即为该 图片的 文件名 ),该 功能也 只有在 “图片 版式” 不使用 “适应 幻灯片 尺寸” 选项时 才有效 LHJ+FHX。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2013年1月6日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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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 (1)
第三章 统计信息采集、报送和公布 (2)
第四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3)
第五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5)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6)
第七章 附 则 (8)
财务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统计管理,保障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是指,公司对保险经营情况的信息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是指,公司对外报送的、分支机构向总公司报送的,反映保险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按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保险经营信息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分析、发布,开展统计预测,为实施经营监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包括开展各项统计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第五条 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对涉及国家和公司机密的,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公司财务部是公司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公司的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公司统计信息;分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有关统计工作,管理机构统计信息。

第二章 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总公司财务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在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制定公司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
(二)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督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公司统计信息,依法向监管部门和所在地市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四)完成监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公司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五)管理公司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公司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质量检查;
(六)指导总、分公司统计人员开展保险统计工作,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第八条 统计单位的设立及统计人员的配置要求:
(一)总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的核算统计处,配置为2-5人,总公司业务及后援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统计岗;
(二)分公司财务部设立核算统计室,设有专人负责机构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配置为1-2人,分公司业务及后援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统计岗;
(三)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完成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

第三章 统计信息采集、报送和公布
第九条 统计信息可以通过手工和系统取数的方式采集,同一口径的数据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条 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0分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季度、月度也按此标准划分,公司有特别办法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统计信息的编制与保存
总分公司定期编制月报,月报内容应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以及其他相关统计资料。

所有月报必须有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确认,保存EXCEL电子版、PDF版及打印稿两份,总、分月报的存档期应达3年。

各级机构可视情况编制每日快报、周报和不定期报表。

第十二条 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分公司月报于下月的前10日内报总公司财务部,通过邮箱以EXCEL的方式报送,同时邮寄签章的纸质报表,遇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3日,总公司财务部可以根据需要改变报送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统计信息的对外报送,各级机构应该按各级监管部门办法的方式和要求报送本机构的对外统计信息,依法公布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公司机密的保险统计信息。

第四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公司统计管理部门可以对机构进行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单证及客户资料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情况,并对公司重要统计指标定期追踪,对异常情况提出预警和建议,分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保险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每月第十个工作日前上报本机构统计分析报告或经营分析报告。

第五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办法,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各种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八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统计信息的一致性,包括总公司内部、总分公司之间统计信息的一致性,以及对外公布统计信息的一致性,保证在相同口径下的同一指标数据是唯一的。

第十九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对统计信息进行审核,发现疑问的,应当向业务及相关部门进行质询,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总公司财务部有权责令机构订正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对统计单位、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信息,不得违规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单位、统计人员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发现统计信息计算或者数据来源有错误的,应当提出,统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办法核实订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当分别指定一名机构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构对外报送的统计信息必须经过财务部门的复核、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审核同意或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财务部建立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分支机构迟报统计信息报送情况与质量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机构进行统计监督检查。

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统计制度的执行、统计岗位的设立、统计人员的配备以及统计信息质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负责对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应当分别给予嘉奖、晋级、升职,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在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完成统计调查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统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揭发、检举保险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八条 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企划负责人及机构负责人进行处分: (一)未按照办法时间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的;
(二)统计信息有重大遗漏的;
(三)统计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

(四)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
(五)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办法中任何与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背离的部分将被视作无效并被相关条款替换。

第三十条经财务部提议,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以及公司经营环境与状况的变化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任何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财务部总经理及公司领导协商后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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