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医院信息统计管理及报送工作制度

医院信息统计管理及报送工作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医院信息统计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信息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医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本制度所称信息统计及报送包括月报表、年报表及各种网络直报信息等。
2、医院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由分管院长直接领导,由财务科、医务科、人力资源、设备科、药剂科、信息科以及各相关临床医技科室等部门共同完成。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2.1财务科负责统计医院总收入、各项支出等数据,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并汇总、审核各科室统计数据进行年报、月报上报。
2.2医务科负责汇总统计各科室医疗服务数据,负责提供医院出院病人病案首页的数据审核。
2.3人力资源负责统计医院职工的数据及审核上报。
2.4设备科负责统计医用设备数据及审核上报。
2.5药剂科负责合理用药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数据的审核上报。
2.6信息科负责HIS系统数据库日常管理,协助各部门完成数据的汇总与报送。
2.7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本科室工作量、本科室质控指标以及本专业相关网络直报信息的汇总、审核与上报。
3、各部门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兼职统计员,从事具体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信息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能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成本部门信息统计及上报工作。
3.1医院(院级)信息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3.1.1根据上级信息统计工作的报送要求,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完成医院统计信息的汇总、审核与报送工作,确保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与上报要求一致。
3.1.2对各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准确无误后才能报出数据。
3.1.3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送时间,完成统计信息的报送。
3.1.4对各类统计信息实行档案化管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3.2各部门(科级)信息统计员(兼职)工作职责:3.2.1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完成本部门信息的采集、审核与报送工作,确保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与上报要求一致,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真实性负责。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一、概述统计信息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决策、市场调研、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数据来源。
为了加强统计信息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制定了《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二、统计信息报送的主体和责任1. 报送主体依据《统计法》相关规定,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同时,组织与统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成为统计信息的报送主体。
2. 报送责任各报送主体有义务保证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同时,各级统计机构要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报送主体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统计信息报送的程序1. 报送内容与方式各报送主体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统计指标、统计周期等要求,定期、及时地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表格和统计数据报告。
为了方便报送,国家统计局提供电子报送方式,各报送主体可以通过Internet、局域网、外网、磁盘等方式将统计数据以数字化形式传送到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
2. 报送时间各级统计机构会提前发布报送时间表和报送截止日期,各报送主体需按时履行报送义务,因特殊情况无法报送及时的,需要向上级机构申请延期。
3. 报送审核国家统计局及各级统计机构会对每个报表和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如有问题会及时联系报送单位进行核实、修正和补充。
如果数据质量较差或者不符合规定,审核部门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报送单位重新报送。
同时,各级统计机构也会对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和系统化处理,形成各类统计分析报告。
为方便业务单位使用,大部分统计分析报告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
四、处罚措施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或者虚报、谎报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严肃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撤销统计资格等。
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损害国家利益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企业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制度1. 背景企业统计信息报送是保证企业经营透明、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地报送,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本工作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明确企业统计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和流程,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决策效能。
3. 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内部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涉及的统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销售数据、人力资源统计等。
4. 基本要求4.1 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保密。
4.2 统计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数据、分析报告和关键指标等,以满足管理层的决策需求。
4.3 统计信息报送应按照固定时间周期进行,如月度、季度或年度等,并且要确保报送的时效性。
4.4 报送的统计信息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文件格式要求为常见的可编辑格式,如Excel、Word等。
4.5 统计信息的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5. 报送流程5.1 统计信息报送的时间节点由企业设定,报送开始前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5.2 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根据设定时间节点,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收集和整理相关统计数据。
5.3 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文档的填写和整理,确保准确性和及时性。
5.4 填写完毕后,报送人员应将统计信息报告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的接收人员,并在邮件中注明报送日期和周期。
5.5 接收人员在接收到报送信息后,应对报送内容进行核对和审查,如有问题及时与报送人员进行沟通和确认。
5.6 统计信息报送完成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存档备份,并确保电子文档的保存和保密。
6. 监督与评估6.1 企业将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6.2 对于信息不准确、报送延误以及其他违反工作制度规定的行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3 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有效性和改进措施将在定期的管理会议上进行讨论和总结。
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制度引言概述:统计数据是指通过对各种社会经济现象进行观察、测量和统计而得到的数据。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政府决策、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一、数据上报的重要性1.1 提供决策依据:统计数据是政府制定政策和决策的重要依据,能够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1.2 促进经济发展:准确的统计数据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科学的指导,帮助政府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
1.3 保障社会稳定:统计数据的及时上报可以提供社会稳定的基础,为政府制定社会管理政策提供支持。
二、数据上报的主体责任2.1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2.2 企事业单位责任:各个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3 统计机构责任:统计机构作为数据收集和处理的主体,应加强对数据上报的监督和审核,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三、数据上报的流程管理3.1 数据收集:各级统计机构通过调查、抽样等方式收集相关统计数据。
3.2 数据审核:统计机构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校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3 数据上报:经过审核的数据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上报给上级统计机构或政府部门。
四、数据上报的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数据上报的监督机制,对数据上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测和纠正。
4.2 评估制度:定期对数据上报的质量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4.3 处罚措施: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者违反数据上报制度的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数据上报的保密措施5.1 保密责任:统计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保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5.2 数据加密: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数据,应采取加密措施,防止泄露。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1. 前言统计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政府决策、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执行过程。
2. 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过程,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及时性。
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避免统计数据的失真和篡改,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此外,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还有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政府的决策效率。
3. 主要内容(1)统计信息的范围: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统计信息,包括经济、人口、教育、环境等。
其中,经济领域的统计信息是最为重要的,对于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发展具有决策性作用。
(2)报送人群和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统计信息的报送人群和机构。
报送人群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调查机构。
而报送的机构可以是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是各个相关部门自行报送。
(3)报送频率和期限:管理办法规定了统计信息的报送频率和期限。
对于经常变动的数据,如月度经济数据,要求每月报送;对于相对稳定的数据,如年度人口普查数据,要求每年报送。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具体的报送日期或截止日期,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4)报送方式和格式:管理办法明确了统计信息的报送方式和格式。
常见的报送方式包括电子报送、纸质报送等,而报送格式可以有统一的模板,也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而有所不同。
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管理办法还对报送数据的填写要求和核对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
4. 执行过程(1)统计信息的收集:各个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收集相关的统计信息。
这个过程需要遵循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原则,确保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统计信息的整理:收集到的数据经过整理和核对,形成统计报表或报告。
整理过程中需要注意数据的清洗和排查,确保数据的可信度。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加强信息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报送范围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三、报送内容
1. 报送单位需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准确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2. 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口统计、经济统计、社会统计等。
四、报送方式
1. 报送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专用报送系统等方式进行统计信息报送。
2. 报送信息需标明单位名称、报送时间等相关信息。
五、报送周期
1. 报送周期由统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月报、季报、年报等。
2. 报送单位需严格按照报送周期完成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
六、报送责任
1. 报送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
2. 报送信息需真实准确,一旦发现失实或漏报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数据保密
1. 报送的统计信息涉及单位和个人隐私,报送单位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数据安全。
2. 统计主管部门有权对报送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并禁止非授权人员查阅。
八、监督检查
1. 统计主管部门有权对报送单位的统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于拒绝报送或虚假报送信息的单位,统计主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九、附则
1.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由统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望各单位认真遵守,保障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共同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企业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企业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制度1. 背景和目的在信息化时代,统计信息对企业的决策和发展非常重要。
为了及时掌握企业的运营状况、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并执行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对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工作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内部统计信息报送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相关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2. 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与企业统计信息相关的数据和报送要求。
3. 报送内容和周期3.1 报送内容- 每月销售额、销售量、销售成本等销售数据- 每月营收、利润、毛利率等财务数据- 每月人力资源数据,包括招聘、离职、培训等方面- 每月采购、库存、物流等供应链数据- 其他与企业运营和决策相关的数据3.2 报送周期- 所有报送内容每月底前完成汇总和报送4. 报送流程4.1 数据采集- 各部门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表和要求,准确、全面地采集所属领域的数据;- 采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数据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
4.2 数据整理和汇总- 每个部门负责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 数据汇总包括计算统计指标、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填写相关报表。
4.3 报送审核和确认- 汇总后的数据报表由各部门主管审核并确认;- 主管应对报表中的数据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4 报送- 完成数据整理和汇总后,报表将通过邮件或其他内部通信渠道发送给需要的人员;- 接收人员应及时查看和确认接收到的数据报表,并对需要的数据进行进一步处理。
5. 数据报送要求5.1 数据准确性- 提交的数据应准确无误,确保报表中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汇总报表时,涉及人数较多或数据较大的部门应设计验证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5.2 数据完整性- 所有报表应包含完整的数据,确保没有遗漏;- 汇总报表时,各部门应自查漏填漏报。
5.3 数据保密性- 所有参与数据报送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保密相关规定,保护企业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引言:在当今信息时代,统计工作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证统计信息质量和科学性,加强统计信息报送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对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也是高度安全的重要部分。
本文将介绍"《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并深入分析其主要内容和给社会带来的影响。
一、《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1统计信息的报送监管概述《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保护用户隐私的文件。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向统计主管部门报告的统计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1.2统计信息报送过程及流程为了确保统计信息的科学性和质量,本办法规定了统计信息的报送过程和流程。
报送过程包括统计信息的采集、填报、审核、审核备案、归档以及相关方面的检查与确认;流程包括报构件观察、报送目录、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等。
同时,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的机密性,也规定了统计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1.3统计信息报送管理的重要性《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提出了科学的报送管理制度,通过规范流程,避免了统计信息报送的混乱和错误,保障了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
这也有利于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同时,为了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机密性,更好地使用统计信息开展各项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统计工作的信任和评价。
二、《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实施对社会的影响2.1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随着《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实施,各级政府和社会机构得以更好地规范统计信息报送流程,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在实现统计信息的真实与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该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标准,推动了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2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机密性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隐私保护和数据谨慎处理尤为重要。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强调了统计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制度,保护了用户的隐私和数据的机密性,建立起了保护国家利益、公民隐私和数据机密性的基本标准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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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规范公司统计信息报送行为,提高统计信息报送质量, 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和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是指公司对外依法履行报送义务或内部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含代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业务)的有关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
它包括统计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所需的其他资料。
统计数据包括: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的统计指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其地方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等要求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所需报送的统计指标、统计报表和资料等。
统计分析报告是指利用各类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运营情况等进行各种定期或不定期、常规或专项分析所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材料。
本办法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向其报送的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人事、财务、标准保费、资金运用、在售产品、业务、再保险、个险和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等统计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报送是指对统计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审核、上报的行为。
第四条统计信息可以采用统计指标、调查表、调查问卷等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报送。
保险统计信息主要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报送系统”)进行报送,实现保险统计信息采集、传输、汇总、报表生成和功能管理的电子化。
第五条各级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公司等关于统计信息报送内容、方式和时间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为中国保监会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提供信息资料,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六条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报送、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
统一管理是指各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分级报送是指由各级公司组织实施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各负其责是指各级公司对本级公司报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各级公司承担统计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对本部门报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统计信息报送机构第七条各级公司为统计信息的报送机构,根据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确定具体履行统计信息报送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各级公司承担具体报送任务的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报送部门(以下简称“报送部门”);各级公司信息技术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支持部门”)。
第八条总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实施和管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一)总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组织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计划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2.负责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统计指标定义、统计口径及实现逻辑,负责公司所报送的统计指标的解释;3.管理和协调总公司报送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分公司”)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4.对信息报送系统的需求分析及测试验收实施归口管理;5.组织实施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监督检查;6.组织公司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7.总结和推广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水平;8.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管理工作。
(二)总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根据报送需要在公司系统内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报送队伍,规范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流程,组织和管理省级分公司对口部门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任务;2.参与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3.参与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统计指标定义、统计口径及实现逻辑;4.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工作。
(三)总公司支持部门、北京研发中心、上海数据中心的基本职责包括:1.组织实施信息报送系统的程序开发、运行和系统维护工作;2.负责信息报送系统和统计信息存储及备份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系统的完整、安全;3.协助报送部门进行统计信息数据差异核对工作;4.负责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组织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一)省级分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管理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2.组织开展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3.组织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省级分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完成各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任务,按要求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部门及分支机构对口部门的统计信息,定期向总公司对口部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其他政府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报送统计信息;2.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本部门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级分公司支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负责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信息报送系统的运维工作以及有关统计信息数据提取工作;2.协助报送部门进行统计信息数据差异核对工作。
第十条地市级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组织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一)地市级分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二)地市级分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是:根据上级公司对口部门、有关政府机构及行业协会等的要求完成统计信息报送任务。
第三章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第十一条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统计责任人制度。
(一)各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本级公司所报送的统计信息负有审核责任。
(二)各级公司的统计负责人负责领导并督促统计信息报送人员遵守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保证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工作条件,支持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组织和协调本级公司完成统计信息报送任务。
(三)各级公司的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直接组织者,负责就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的事宜与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上级公司、本级公司相关部门及所辖分支机构等沟通协调,落实各项报送事宜。
(四)各级公司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报送的统计信息负有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本级公司统计负责人代其履行审核职责。
统计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在当期报送截止时间前不能履行审核职责时,应进行授权,由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代其履行当期的审核职责。
第十三条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在当期报送截止时间前不能履行审核职责时,应进行授权,由报送部门其他负责人代其履行当期的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统计信息质量。
(二)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信息报送工作需要保持适度性。
(三)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公司调整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应征求本公司统计负责人的意见。
(四)各级公司中承担统计局经常性统计任务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第十五条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报送统计信息,不得伪造、篡改统计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第十六条各级公司应加强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统计信息报送人员,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七条各级公司应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建立严密的统计数据审核机制,保持统计口径相同的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保证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各级公司应针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妥善保管;根据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对统计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十九条各级公司应加强统计分析工作,整合分析资源,完善分析工作流程,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容量大、范围广和快速及时的优势,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级公司等要求完成各类统计分析报告报送任务,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报告质量。
第二十条统计信息属公司商业秘密。
各级公司从事统计信息报送、审核的人员对公司统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司对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更不得伪造和篡改。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挠统计信息的上报,不得授意篡改统计信息,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保险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第二十二条保险统计信息的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二十三条保险统计信息报送的机构层级按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规定的“总—省—地”三级机构执行。
在设立保险监管分局的省份,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险统计信息报送的机构层级延伸至地级市下属各县、县级市,但不包括地级市城区内各区(以下简称“延伸统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分为人民币保险统计信息和外币保险统计信息。
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时,应将三级机构及延伸统计县级机构的人民币保险统计信息、总公司一级的外币保险统计信息一并报送。
第二十五条保险统计信息应按照股权控制原则进行合并编报。
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包括代理集团公司业务(以下简称“代理集团”)保险统计信息、公司自营业务(以下简称“股份自营”)保险统计信息、合并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控股子公司后的公司保险统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