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豫人口[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09〕30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充分发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第三条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和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配合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郑人社办〔2024〕317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一)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及条件1.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以下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办理就业登记;(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持有《军官转业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4)刑满释放人员。
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5)高校毕业生。
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已通过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和注册),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学年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7)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返乡创业农民工;(8)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自主创业农民;(9)网络商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19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1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b0f6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22.png)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196号)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抓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截至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尚有30%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去向,已签约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有三分之一属于灵活就业等不稳定就业形式,加上省外就读的我省生源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返回辽宁,全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要求集中三个月时间,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7月2日召开的省委常委会第89次会议明确了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即到年底使90%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登记失业的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为切实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确保全年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强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搞好统计管理,强化工作督导。
我市“政府购岗”开始报名计划招聘102名大学毕业生,鼓励基层就业

我市“政府购岗”开始报名计划招聘102名大学毕业生,鼓
励基层就业
我市“政府购岗”开始报名
计划招聘102名大学毕业生,鼓励基层就业
本报讯(记者何新红)8月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6年我市“政府购岗”计划招聘102名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即日起开始报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这次政府所购买的岗位,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的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下统称基层岗位),共两类10个专业岗位。
这些岗位招聘对象为2016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和离校未就业的2014届、201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在岗位待遇方面,基层岗位待遇分为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龄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三部分。
2016年岗位基本工资标准为专科生不低于1750元/月,本科生不低于1850元/月,研究生不低于1950元/月,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
基层
岗位就业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
合同期满后根据年度考核、岗位供求和工作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经当地县级人社部门确认,可以续签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我市“政府购岗”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意报考者可于8月6日18时前登录南阳市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
报名成功后,考生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大厦(兴隆路3号)二楼东大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3。
2021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引进优秀人才公告【100人】

【导语】2021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引进优秀⼈才公告【100⼈】已发布,报名时间:2021年11⽉17⽇08:30-2021年11⽉23⽇17:30。
为了⽅便考⽣报考,现将相关信息发布如下: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针和政策。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
3.具备报考岗位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符合相应的学历、学位以及其它要求,聘⽤后能够按照⽤⼈单位要求及时到岗⼯作。
4.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体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5.学习成绩优良,事业⼼强,有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6.已取得符合报名条件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等有关证件。
7.硕⼠研究⽣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92年11⽉30⽇以后出⽣),博⼠研究⽣年龄在33周岁以下(1987年11⽉30⽇以后出⽣)。
8.符合引进岗位的专业要求。
专业要求为xx类的,报考者所学专业应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2021年引进优秀⼈才岗位参考专业⽬录》(见附件2)中xx类所包含的专业;专业要求为xx类后⾯加括号的,报考者所学专业应为括号内要求的专业。
毕业证所学专业必须与报考岗位所需专业⼀致,学位证所学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得报考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案侦查审查的。
2.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3.近5年内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为的。
4.现役军⼈、普通⾼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读⽣,新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员。
5.被列⼊法院失信被执⾏⼈的。
6.报考⼈员不得报考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7.国家、河南省、郑州市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员。
8.有法律规定不得录取聘⽤的其他情形的。
报名和资格审查 1.上报名 报名时间:2021年11⽉17⽇8:30—11⽉23⽇17:30。
岗位协议书

岗位协议书岗位协议书合集九篇岗位协议书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种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岗位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根据甲(指签约的班组、工段、车间或科室负责人)乙(指车间、分厂或部室的行政负责人)鉴证,甲、乙双方签订岗位劳动协议,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双方及鉴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鉴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岗位职责及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考核奖励内容及解除协议规定:_____________岗位协议书篇2岗位协议书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聘任岗位与工作目标(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聘用乙方担任公司 /(营销部)部门岗位工作。
(二)乙方服从甲方的任职安排,履行所任职位管理制度和“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职责,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岗位协议期限本协议的岗位聘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岗位性质乙方受聘岗位的性质为:第四条:薪酬福利待遇:按照甲方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国办发〔20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二)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
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豫人社办[2010]2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7.08【实施日期】2010.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指导性计划的通知(豫人社办[2010]2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豫人社[2010]68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0]103号)文件,决定将“五缓四减三补贴”相关减负稳岗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底。
2月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企业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0]20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稳定就业为重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对今年的减负稳岗工作明确了具体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经分解测算,省厅制定了《2010年全省减负稳岗工作指导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减负稳岗工作计划是省政府分配下达给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今年我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量化指标。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减负稳岗工作各项计划圆满完成。
二、层层分解,明确责任。
按照豫人社[2010]103号文件要求,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参照本地区2009年减负稳岗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将省厅下达的2010年减负稳岗工作指导性计划进一步细化量化,尽快分解下达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做好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和检查指导。
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1]36号)、河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三支一扶办[20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高校根据实际,在校内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动员,安排职能部门负责“三支一扶”报名及资格确认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各高校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请组织有意愿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认真填写《河南省201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并按照招募方案认真核查学生报名资格,确认后请按照毕业生填报服务地分别封装;按顺序填写《河南省2011年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审核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同时排列好毕业生上交照片并用绷带固定妥当。
以上材料务于6月15日下午5时前交至我办(委托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届时将在郑州市河南饭店3号楼3125、3126房间集中受理。
三、所有报名考生均到报考服务地所在省辖市“三支一扶”办公室领取准考证,并在报考服务地所在省辖市参加笔试。
报名考生于6月17日—6月18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领取准考证。
未尽事宜,请致电0371-(省“三支一扶”办公室)、0371-(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指导研究部)、0371-或(河南饭店)。
附件:1. 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2.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方案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豫人社〔2011〕36号 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市委(县委):日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要求从2011年起五年内,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8.22
•【字号】豫人社办〔2018〕91号
•【施行日期】201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创新举措,对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6年实施以来,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服务不断加强,人员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实施政府购岗计划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购岗计划的基层岗位开发、人员招募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岗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基层岗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站所(统称用人单位)及其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岗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调整优化岗位开发程序。
按照统筹开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全省每年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一批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及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总量共计1100个左右,通过公开招募形式择优吸纳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
当年开发基层岗位的种类和数量,由县级人社部门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数量的50%以内,结合基层岗位种类及开发原则、当地政府购岗人员现状、基层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政府购岗需求以及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等情况确定,并填制政府购岗年度计划表,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三、调整优化人员招募程序。
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报名并填报政府购岗计划个人报名登记表。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应根据报省人社部门备案的年度政府购岗计划,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度政府购岗计划的人员招募工作。
全省政府购岗计划年度招募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政府购岗人员统一上岗时间为当年11月。
县级人社部门应将招用政府购岗人员名单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管理。
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政府购岗人员签订政府购岗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政府购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及时书面报告县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逐级报省人社部门备案。
因政府购岗人员流失造成基层岗位空缺的,可申报纳入下年度政府购岗计划予以补充。
用人单位应对政府购岗人员加强管理教育和工作培训,并将其出勤情况和上岗表现作为发放薪酬待遇和评定年度(期满)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政府购岗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及时将基层
岗位开发、使用和资金拨付、发放情况录入河南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政府购岗人员的增减变动和薪酬待遇落实情况。
五、进一步明确岗位待遇和资金来源。
自2018年10月1日起,政府购岗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按照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分别不低于2200元/月、2300元/月、2400元/月(均含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政府购岗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全额补贴。
政府购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休假休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报省人社部门备案的政府购岗计划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市、县(市、区)自行开发实施的政府购岗计划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六、进一步加强人员考核与工作监管。
县级人社部门应对政府购岗人员组织实施年度(期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逐级报送省人社部门。
考核合格的,发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基层服务证书,基层岗位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参加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人员的,享受河南省及当地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优惠政策;被新单位录用招用的,其基层岗位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继续参加“五险一金”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岗人员、基层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查实存在空岗、挂岗、冒名顶替、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追回骗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2018年起各地新招用政府购岗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自行终止,不再续签。
2016、2017年全省政府购岗统一招用仍在岗人员,期满考核合格且基层岗位确属需要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县级人社部门批准,可参照本通知申请续签政府购岗劳动合同。
政府购岗业务表单按照省人社厅豫人社办〔2018〕79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6〕1号)执行。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