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公司统计与信息化管理规定定稿版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模版1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的统计管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司统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基本任务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任务、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和及时提供准确的统计资料,如实反映全公司生产和经营情况,作为编制计划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的依据。
1.3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专业归口的原则。
全公司统计和部门统计形成二级统计网,按统计工作内容分为综合统计、专业统计和部门统计三种类型。
____组织与领导2.1计划管理部门设置统计工作管理机构,统计专职人员____人,管理全公司生产、技术经济运行指标的统计和综合统计以及小型基建统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各部门的专业统计工作。
2.2各生产部门设计划统计员____人,负责各生产部门和运行班组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核算并公布。
2.3各运行班设指标员(兼职)负责各班的生产技术运行指标的统计核算。
2.4计划管理部门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省国信公司、省电力公司和上级统计部门的指导,对公司内各生产部门统计和运行班兼职指标员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与各相关部门的统计员建立业务上的联系。
定期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统计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基本工作制度3.1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作风,按照上级颁发的统计方法,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填报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字准确可靠,并及时上报。
3.2提高报表质量,各种报表上报前必须进行逻辑性和技术性审查。
3.3贯彻数字查询订正制度,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立即向受表机关进行订正,并及时说明原因。
3.4统计资料整理应做到全面及时;提供给其他部门的,应相互准确及时。
3.5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原始记录和报表的管理,同时做好统计、财务、技术三方面的统一。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44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备及开业验收过程中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为指导并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以及开业验收过程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及时、正确与安全,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的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营业部以及营销服务部设立时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由验收单位参照本指引执行。
三、审核和验收标准(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明确统计、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
保险公司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和信息技术岗位;(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软、硬件系统具有较为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其计算机机房可以采用自建或托管的形式,但应符合国家关于机房建设的有关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
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厅发[2007]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05
【实施日期】2007.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防范化解信息技术风险,进一步加强并规范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及时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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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08•【文号】保监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5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工作,全面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电话:***********传真:***********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八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一、适用范围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实施时间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
三、报送内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来源和受托保险资金运用等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保险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填报口径为独立账户、非独立账户的汇总数据。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
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1•【文号】保监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统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6〕8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保险监管,完善责任保险数据统计,我会研究制定了《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制度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6年5月开始报送2016年4月报表。
统计工作联系人:葛士桂 010-66286239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 010-66286110屠晓东 010-66288379中国保监会2016年1月21日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一、总说明(一)统计内容。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包括2张报表(详见附表)。
具体包括:表1责任保险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表2责任保险分险种监管业务报表。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不影响各公司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统信系统)的数据报送。
(二)报送单位。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
(三)报送频度及时间。
各表报送频度为月报。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月后15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四)报送方式。
责任保险统计报表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访问地址:http://10.254.1.67)报送。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2016年3月前完成本公司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改造工作,以满足本统计报表的数据需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2•【文号】保监发[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5.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5]10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监局今后在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二、各公司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中,应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保险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统计法规,依法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第三条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机构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保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保险分支机构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保监局可以对商业保险总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统计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信息安全,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开展统计工作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统计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加强统计信息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发生。
(三)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统计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统计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统计工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领导本部门统计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统计工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信息安全办公室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安全防护,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统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培训。
(二)定期对统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采取物理隔离、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确保统计信息系统安全。
(四)对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八条加强统计信息存储介质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存储统计信息的硬盘、光盘、U盘等介质进行分类管理,明确责任。
(二)对存储统计信息的介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对存储统计信息的介质进行销毁,确保信息不外泄。
第九条加强统计信息传输安全,采取以下措施:(一)采用加密传输技术,确保统计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对传输统计信息的网络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对传输统计信息的网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网络安全。
企业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企业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强统计管理,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和经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企业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和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制定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明确统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提高统计信息的质量和效益。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统计数据的失真、造假和篡改。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条统计部门应当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第十一条统计部门应当制定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工作的工作机制,明确统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报告制度,规定统计数据的报告内容、方式和时限。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归档制度,规定统计数据的保存期限和归档方式。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机制,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发布机制,及时向内部和外部发布统计数据。
第四章工作计划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制定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明确统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八条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应当经过企业的领导审批,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九条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应当围绕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应当确定统计工作的重点和重要统计指标,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数据收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收集制度,明确统计数据的收集来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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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公司统计与信
息化管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岗位职责
第三章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
第四章统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统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统计与信息化管理,提高统计与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
2、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统计信息是指保险机构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四条本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完成各项保险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有关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本公司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本公司依法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1、管理本公司保险统计工作;
2、制定本公司保险统计制度;
3、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公司保险统计信息,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4、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本公司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5、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6、组织实施本公司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
7、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第二章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本公司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岗位设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或保险统计联系人以及其他协助人员等三个层级。
各岗位职责如下:
1、保险统计负责人:
本分公司统计工作责任人系分公司总经理。
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分公司所申报的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本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应当经过分公司总经理的审核确认。
同时,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指定一个内设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同时分公司总经理还负责指定其他相关协助人员。
保险统计负责人岗位职责主要包括:管理本公司保险统计工作;制定本公司保险统计制度;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本公司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等。
2、统计联系部门或保险统计联系人:
其岗位职责主要包括: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络和协调;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公司保险统计信息,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统计信息;协助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本公司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等。
3、其他协助人员:
其他协助人员包括与保险统计工作相关联的各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负责根据统计联系部门或保险统计联系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本公司将从开业的的三个月起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保险统计信息;并将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
第九条本公司保险统计信息主要通过网络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采集和报送。
对于财务会计方面的统计信息,总公司财务会计部已向信息技术部提出需求,以实现核心业务系统和报表上报系统的互联,开发完成后,业务数据实时上传报表,能保证时效性和准确性。
系统开发完成前,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为分公司设计数据存取模版,以便本分公司从财务会计系统快捷准确地导出数据,及时上报。
第十条对于由总公司集中报送给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统计信息,当其中包含与分公司相关的内容时,总公司应在报送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分公司的保险统计联系人。
分公司应负责根据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业务、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并在总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反馈。
同时,分公司对所报送的保险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保险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0点0分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十二条本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不定期报。
第十三条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
不定期
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
上述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时间,遇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3日。
第四章统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保证统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本公司应当配合、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的统计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公司将定期对本机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统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统计报表的编制要求做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手续齐备,表表之间勾稽严密。
第二十条与统计相关的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服务器、磁带机和磁盘(硬盘、软盘、光盘)上的会计文件和以书面形式存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公司的财务软件及所附《用户培训手册》等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截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五年。
财务会计系统内的会计文件必须按规定及时打印输出,未打印之前不得抹去。
以书面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
服务器内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必须在两年以上,其中会计科目和总账数据(包括年度和月度汇总数据)必须永久保存,保存期限同书面形式档案有效期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某分公司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