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非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占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总面积的比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加强育林费的征收管理,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第六条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各级人民政府的投入为主,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工作站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古树名木保护方法

一、复壮措施1、施生物有机肥:在树冠投影外围开设3—5个放射沟,以见吸收根的深度为宜,将联合固氮菌、酵母菌等微生物按一定比例混合,再加入适量液体肥料,稀释后浇在古树根际土壤中,10天浇一次,连浇三次。
施药浓度为1000倍。
2、基质复壮:复壮沟施工位置在古树树冠投影外侧,从地表往下纵向分层。
表层为10厘米素土,第二层为20厘米复壮基质,第三层为树木枝条10厘米,第四层又是20厘米的复壮基质,第五层是10厘米树条,第六层为粗砂,厚20厘米。
二、支撑、吊拉支撑:所需钢管直径13—16厘米,支撑中所用的扣环宽不低于6厘米,垫层用橡皮垫层或木块,受力均匀,支撑点要牢固,钢管入土部分不少于30厘米,根据地形要求可用砼10#加砌体筑牢。
吊拉:1、一般适用于地势坡度较大,树体主干倾斜,树冠较大,易倒的古树。
2、可采用二根线或三根线(根据地形而定)。
所采用的拉线一般是钢绞线,不能用8#、10#铁丝或钢丝蝇。
3、接地部分一般选在岩石上或砂砾坚土中,采用风钻打眼的办法深入20厘米以内,用膨胀螺丝打紧。
接树部分一般要求部位适当,扣环加垫层后有适应的膨胀感,起到拉动效果。
扣环的宽度不低于6厘米。
三、砌穴采用自然石砌垒,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外面不露灰,里面适当采用50#的混凝土构砌。
做到不露土、露水。
根据地形可确定为小穴、中穴、大穴三种样式。
小穴的垒砌石方量一般为3m3,中穴的石砌量一般为7m3,大穴的石砌量一般为12m3。
回填客土量分别为:小穴1.5m3,中穴2.5m3,大穴4m3。
在砌堰保护工程中,垒石要与山形体一致,砌石要形成高低错落与山体和谐一致。
四、铺透气砖铺透气砖时,首先要平整地形,注重排水,去除表层土5—6厘米,然后加砂垫层3—4cm 后,上面铺设透气砖。
铺设面积一般9—12平方米,砖之间的缝隙用细砂填满,不能用水泥、石灰。
在保护工程中,不能曝晒或损坏古树根系。
五、其它1、铁护栏、石板护栏的设置可根据地形,现场确定样式,确定工程量等内容。
古树名木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和对策

古树名木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和对策摘要:古树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珍贵稀有的遗物,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历史的见证,是活文物、活古董,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树名木的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但是,因为树龄大、根系生长力衰弱,抗逆性差,容易遭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致使古树名木保有量持续减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刻不容缓,研究古树名木保护及复壮技术尤为重要。
为加强和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本文通过调查总结某市市古树名木资源及其保护现状,分析了古树名木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威胁因素,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为科学合理的保护古树名木提供借鉴。
关键词:古树名木;古树保护;名木保护引言:目前,我国在经济建设的同时,环保意识与文化意识也越来越强,在这种背景之下,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能够使一些珍贵稀有的树种保留下来。
古树是指树龄超过一百年的树木,而名木则是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客观记录和生动反映了社会发展和自然变迁的痕迹。
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也是珍贵的基因资源、宝贵的景观资源、难得的旅游资源和独特的生态文化资源,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
提高人们对古树的保护意识,完善古树保护机制、保护政策,根据古树名木生长特性、生长规律,分析其在生长过程中存在问题,制定古树保护措施、复壮方案,对症下药,确保古树健康生长。
而摸清古树名木资源现状,掌握了解古树名木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以及保护管理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古树名木制定完善的保护管理法规、政策、措施等,切实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古树名木保护的现状分析1.1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淡薄在改革开放建设过程中,一些人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买卖移植古树,砍伐古树,矮化古树,破坏古树现象时有发生。
特别是近年新农村建设中的“三清、三拆、三整治”,使古树、老树遭受了毁灭性破坏。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河北省古树名木资源特征和保护管理对策

20古树名木作为“绿色文物”、“活化石”,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复制和再生的宝贵资源,是一个地方文明程度的标志,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经济、文化、社会和遗传学价值。
保护一棵古树名木,就是保存一部自然与社会发展史书,就是保存一件珍贵古老的历史文物,就是保护一座优良种源基因库,也是保护一种人文和自然景观。
河北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悠久的历史文化造就了丰富的古树名木资源。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受自然和人为等因素影响,我省古树名木遭受破坏的情况十分严重,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已刻不容缓。
一、河北省古树名木资源特征(一)数量特征。
根据2006年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统计,全省共有古树388149株,名木13367株。
其中: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96482株,二级古树(树龄300~499年)30002株,三级古树(树龄100~299年)261665株,古树群(丛)600多个、382795株。
说明河北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以群丛状分布为主。
(二)种类特征。
河北古树名木涉及42科75属129种(变种),占全省树木总科数(77科)的54.5%、总属数(204属)的37.7%、总种数(625种)的20.1%。
古树名木株数较多的优势科是松科、壳斗科、蔷薇科和杨柳科,分别有158560株、68740株、64539株和50421株,占古树名木总株数的40.7%、17.6%、16.6%和12.9%;优势属是松属、梨属、栗属和杨属,分别有134815株、63765株、63162株和50226株;优势种是油松、板栗、山杨、白梨、秋子梨和华北落叶松,分别有134613株、63161株、50000株、34493株、29242株和23287株,占总株数34.5%、16.2%、12.8%、8.8%、7.5%和6%。
说明河北古树种类多样,优势种类十分突出。
(三)年龄特征。
据统计,树龄在100~200年的古树名木有241731株,占总株数的60%;树龄超过500年的古树名木有96482株,占总株数的24%;树龄超过1000年的古树名木有3155株,占总株数的0.8%。
古树名木保护法

古树名木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古树名木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相关内容如下:
-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定义
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树木,它们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
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二、保护原则
1、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确保古树名木的长期健康生长。
2、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不得破坏古树名木的生态环境,不得
进行任何破坏性行为。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将古树名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人,并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机构,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的管理。
2、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中建立保护网,以防止外来物种的侵入,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3、科学施肥,为古树名木提供充足的营养,以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4、定期检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古树名木的病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治疗,以保护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四、其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护古
树名木。
2、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为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3、严格执法,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依法惩处,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古树名木。
五、总结
古树名木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为此,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科学施肥,
定期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严格执法等措施,以确保古树名木的
长期健康生长。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是一套旨在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资源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中的内容:
1. 定义古树名木的范围和标准:规定古树名木的大小、年龄、稀有性、历史和文化价值等因素,以确定符合保护的条件和标准。
2. 古树名木的登记和分类: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和分类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收集和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为保护提供依据。
3.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措施: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维护、修剪、保养等工作的措施和方法,以确保其生长和发展。
4. 古树名木的禁止破坏和乱伐:规定严禁破坏、乱伐或移植古树名木,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5. 古树名木的监测和评估: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的要求,检查其健康状况和保护效果。
6. 古树名木的生态保护:规定在古树名木周围建立自然保护区或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进行大规模开发或工程建设。
7. 古树名木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保护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
8. 古树名木的宣传和教育:规定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中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古树名木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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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4年12月12日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
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文物、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定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
保护标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责任人)等内容。
保护标牌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对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进行登记、编号、拍照、造册,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一批树龄80年以上不满100年并且具有保护价值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
接到报告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更新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本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并根据树木生长、存活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
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铁路、公路、河道、湖泊、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游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宗教活动场所、林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城市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除个人所有外,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
(七)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养护;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养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古树名木有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向养护责任人无偿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指导。
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养护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防范和制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条古树名木遭受病虫害或者人为、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生长异常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救治和复壮措施。
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
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防腐措施,保留原貌,继续加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需要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实施移植。
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复壮、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移植古树名木的,移出地与移入地的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个人捐资保护古树名木和认养古树。
认养古树的,可以在保护标牌中享有认养期间的署名权。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采伐、移植;
(二)剥皮、挖根、折枝;
(三)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