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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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1、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3、景区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4、市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5、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6、古树名木由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公布.7、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8、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术,各景点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9、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10、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1)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景点范围内的,该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2)生长在景区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该景区林业绿化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3)生长景区保护带范围内的,其景区林业管理机构为责任单位;(4)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该住户居民为管护责任人;庭院多人共有的,住户居民为共同管护责任人。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一、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古树名木是指年龄在一定年限以上(一般为百年或以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在历史上有一定传统、文化或者自然景观意义的树木和其他植物。

根据其特点和历史价值,可以分为古树、名树、古树群、名木、古柏等不同类别。

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严禁违法砍伐、毁坏、盗挖古树名木。

2.分类管理:根据古树名木的不同地区、类型和特性,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3.科学保护: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

4.综合利用: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生态、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5.公众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与评估规范》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管理制度、保护标准和监督机制,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结合古树名木的分布特点和资源状况,制定不同地区和类型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确定古树名木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控制区。

3.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广先进的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4.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人才支持。

5.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宣传古树名木的保护价值和意义,增强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古树名木保护法

古树名木保护法

古树名木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古树名木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相关内容如下:
-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福建省古树名木现状调查与保护对策

福建省古树名木现状调查与保护对策
旨在 为 各地 加 强城 乡古 树 名 木 保 护 工 作 提 供 有益 的参 考和 借鉴 。
2全省古树名木 的资 源情 况
1调 查 方 法
2 . 1资 源总 量
1 . 1调 查准 备
根据全 省普查汇总 ( 不含 自然保护 区 ) 资料 ,

是 收 集 整 理 全 省 古 树 名 木 数 据 库 和 历
全 省现有古树名木 8 2 9 1 4株 , 其 中:国家一 级古 树 4 4 5 0株 ,占总数 的 5 . 3 7 % ;二级古树 1 3 3 9 6 株 ,占总数 的 1 6 . 1 6 % ;三 级古树 6 0 7 7 3株 , 占 总数 的 7 3 . 3 % ;名木 4 2 9 5 株 、占总数 的 5 . 1 8 % 。 2 . 2 分布 情 况
( 2 )按 生长位 置 分 :寺 院 1 3 2 0株 , 占总 数的 1 . 5 9 %; 园 林绿 地 2 2 5 4 株 , 占总 数 的 2 . 7 2 % ;风 景区 6 6 7株 ,占总数 的 0 . 8 0 % ;单 位 或 个 人庭 院 2 1 8 3株 , 占总 数 的 2 . 6 3 % ;山林 6 7 0 7 7株 , 占总数 的 8 0 . 9 0 % ;其它 位 置 9 4 1 3 株 , 占总数 的 1 1 . 3 5 % 。
年 古树 名木 普查 的相 关 资料 ; 二 是 筛选各 地 推
荐 的福 建 “ 树 王 ”候选 树 ,选 取有 代 表性 、各 项 评 价 指 标 名 列 前 茅 的 古 树 名 木 作 为 调 查对 象 ;三 是准备 G P S卫星 定位 仪 、5 0米 皮尺 、测
高器 ( 手 持水准 仪 )等测 量 工具 。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标准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标准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技术标准Standard 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 maintenance of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八前言为了规范古树名木管理、养护和复壮,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古树名木生长现状及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借鉴了北京、上海、天津、青岛等地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经验和成果,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8章,2 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定义;3、管理;4、养护;5、复壮;6 、防腐、修补与加固;7、支撑;8、景观设计与保护。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州市园林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管理 (4).......................................................................................................................................... 4 基本规定3.1 .............................................................................................................................. 5 古树名木普查3.2 5防护3.3 4护.养 (7)........................................................... 8 有.. (7)日常养护害生物防治4.14.25复壮 ..................................106防腐、修补与加固 ......................12................................................................ 12伤口处理6.1................................................................ 12防腐处理6.2................................................................ 12修补处理6.3................................................................ 13加固措施6.4 7支撑 ..................................158景观设计与保护 (17)..................................... 17 城市古树景观开发设计原则8.1............................................ 17 枯树的景观利用与再造8.2附录A 古树名木普查 (18)附录B 有害生物调查监测记录 (19)1 总则1.0.1 为了对古树名木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和复壮,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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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13-05-12 来源:福建省林业厅
各市、县(区)林业局:
现将《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古树名本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名木是指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或树形特大或奇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定为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树种珍贵,省内稀有的;
(三)树形奇特,省内罕见的;
(四)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第四条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

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300一499年;国家三级古树树龄在 100一299年。

名木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外历代名人栽植的树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普查、确认、定级,经鉴定列为古树名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档案,发布保护公告,悬挂保护牌。

古树名木群可设立保护小区。

第六条古树名木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场调查,填写调查表和树种鉴定表,统一登记、鉴定分级、编号造册,制作完整的古树名木档案,实行计算机动态监测管理。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制作本市古树名木档案。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全省古树名木档案。

第七条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确认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公布保护;其余古树名木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确认后,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公布保护。

第八条经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古树名木,由相应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设立标志和悬挂保护牌工作,标志和保护牌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和编号。

省级公布的古树名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的管护指导和组织工作,切实建立管护责任制度。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立或乡(镇)政府负责;
(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林权单位指定的管护人负责;
(五)农村居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责任山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小组或个人负责;
(六)铁路、公路、河堤、水库、机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签订爱护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与保护措施。

管护单位应确定专人管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管护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负
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名木和资助古树名木的养护。

出资认养或管护古树名木的,对古树名木有冠名权(或标注权)。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毁坏、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钉钉、刻划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二)淹渍树根,用水泥等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为其生长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倾倒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污水污物等;
(四)未经管护者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培植;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牌等设施;
(七)向古树名木注射有害化学药剂或传染森林病虫害。

(八)其它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采伐、迁移古树名木。

因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或其它情况确需迁移、采伐古树名木的,应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经批准采伐的、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注销其档案,收回保护牌。

第十五条经批准迁移、采伐的古树名木,需要运输的,按《福建省凭证运输木材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办《福建省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和复壮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

第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古树名本保护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重视并依法及时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十九条毁坏古树名木的,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牌、保护标志等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治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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