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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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名木古树保护管理

名木古树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景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对古树名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第六条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主题的树木:由国家元首(含历代帝王)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外著名人士种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内影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三)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七条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综合管理科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人),制定并负责实施管护技术规范。

第八条安全巡逻队和环卫所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第九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条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综合管理科。

第十一条管护责任单位(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长园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长园发〔2014〕59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现将《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2014年12月8日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政发〔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规划、实施和监管等活动。

1.3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生产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绿线、规划预留绿地绿线和古树名木绿线。

1.4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现有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自然地貌和植被、开敞空间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1.5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 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 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 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 除危害。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 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 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 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 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 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 的保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 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 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 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6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建管并重、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

第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负有城市绿化工作相关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代表着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确保古树名木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

一、背景与意义古树名木是指树龄达到一定数量、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树木。

它们既是自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代表着人类文明的沉淀和发展。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和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许多古树名木正面临着被破坏、丧失的威胁。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文化传承,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保护范围与标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应涵盖城市、乡村、森林等不同区域。

保护标准应包括树种特征、树龄、树冠形态、树干粗细、树根状况等因素。

例如,树种特征可以涵盖乔木、灌木、棕榈等不同类型的树木;树龄通常应达到50年以上;树冠形态可以包括圆形、扇形、尖塔形等。

三、保护措施为了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保护档案,包括古树名木的位置、属性、状况和历史背景等信息。

其次,应加强日常巡视和监测,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健康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剪、防虫治疗、施肥等。

同时,要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区域,设置合理的护栏,限制人为干扰。

四、法律保护与宣传教育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宣传教育的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权益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举办展览、讲座、宣传片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保护意义。

五、资源整合与合作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资源整合。

政府、学术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和管理方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学术界和科研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古树名木保护中来。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类的脚步的渐渐趋向成熟,城市中的古树名木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文化遗产和天然资源。

但是,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也面临着很多的危险,比如人类活动的破坏、环境污染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办法。

二、定义古树名木,指具有古老、壮美、独特或其他历史、科学、文化、审美价值的树木,通常是大型树种、较为古老,或者形态独特、树龄适中的树木。

三、管理机构在我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主要由城市园林、林业、城建以及文化部门联合来进行。

这些部门共同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以及对古树名木进行科普宣传等工作。

四、管理措施以下是在城市中进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时需要采取的一些措施:1. 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中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确定古树名木的分区、级别,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同时,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确保各方面协同工作,共同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

2. 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保护活动、科普宣传以及相关研究等工作。

3. 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城市中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

4. 强化监督和检查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

对于发现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或者其他的威胁,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进一步损害。

5. 增加科普力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科普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重要性,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和环保意识。

五、总结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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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991年6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
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均按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管理;农村的古树名木,由林业部门管理。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各级园林、林业部门应分级负责,对本地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确立管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和管护责任单位。

标志由市园林、林业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责任单位。

(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祠庙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在铁路、公路沿线、水库、河道沿岸的,由铁路、
公路、水利部门管护;
(三)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的,由市道路绿
化管理处或区园林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分别管护;
(四)在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的,由管护责任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园林、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注销,发给处理许可证,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条
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禁止在距树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
(二)禁止攀截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
缠绳索;
(三)禁止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
(四)未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种子;(五)不准擅自砍伐和移栽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
砍伐和移栽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乡建设规划或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报园林、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对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林业主管部门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应予追缴,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单位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养护管理规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擅自移栽古树名木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古树名木未受损伤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古树名木已受损伤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单位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直接责任人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盗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破坏,按古树名木价
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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