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告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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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增补公告流程

汽车增补公告流程

汽车增补公告流程《关于汽车产品召回及增补公告流程》一、背景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汽车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实施召回制度。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产品增补公告行为,提高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透明度,本公告特制定汽车增补公告流程。

二、适用范围1. 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2. 涉及汽车产品配置、技术参数、性能、安全等方面的变更;3. 生产企业主动或应国家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的增补公告。

三、增补公告流程1. 生产企业发现汽车产品存在需要增补公告的问题,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产品进行增补公告。

2. 生产企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交增补公告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增补公告申请书;(2)变更前后的产品配置、技术参数、性能、安全等方面的对比资料;(3)涉及安全性能的变更,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 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增补公告申请予以受理。

4. 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生产企业。

5. 生产企业根据审核结果,对增补公告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6. 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重新提交的增补公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公告。

7. 增补公告在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及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期为30天。

8. 公告期内,消费者、社会公众和相关企业可以对增补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增补公告进行修改。

9. 公告期结束后,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将增补公告正式文件送达生产企业,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变更。

四、其他事项1.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增补公告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 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对增补公告工作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 )审查,出具VIN 审查报告。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申报内容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中国现阶段的汽车公告管理

中国现阶段的汽车公告管理

4、公告管理近期重点工作 (1)、深入研究车辆《公告》管理制度,推进汽车行 业法制化管理,修订完善生产企业准入规则。
一是协助工信部建立统一高效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
准入许可管理制度。从企业准入、产品管理、生产一致 性、合格证管理、中介机构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推 进、整合现有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深化行政审批事项改 革、依法行政要求,制定完成《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的国家发改委领导倡议下,由中国汽车技研究中心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天津摩托车技术研 究中心共同出资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 中介机构。主要接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为国 家发改委)的委托,从事行政许可项目《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过程中的有关技术 审查、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告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
对未按照本公告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环保信息的,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 法》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罚,处罚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上传至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
我部将对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公开 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情况加大监督检 查力度。
中国现阶段的汽车公告管理
目录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二、国家环保部信息公开 三、国家认监委CCC认证 四、交通部燃油公告 五、北京环保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1、历史沿革
《公告》管理,其前身是1985年国家实施的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随着机构改革调整, 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局、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先 后承担汽车行业管理职能,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 理。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讲解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讲解

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车辆置税申报管理规定

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车辆置税申报管理规定

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车辆置税申报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规定描述了公司生产的专用汽车产品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目录、免税图册等工作过程的业务流程及其管理,同时对上述工作过程中的资料编写、申报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的专用汽车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车型管理,由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名词术语2.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对汽车新产品进行定型试验、强制性项目检测、打靶试验,汽车生产企业在网上按规定要求填报,检测机构按规定要求上传检验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中机车辆服务中心对所申报材料审查、公告审批、公告发布等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只有列入公告内的汽车产品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2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由汽车生产企业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认证中心委托检测单位对申请认证的汽车产品按国家统一发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测或认可后,认证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汽车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及通过自愿认证的产品将获得由认证中心下发的CCC认证证书。

只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先进标准及CQC补充要求生产并通过3C认证的汽车产品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3环保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对汽车产品进行污染物排放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发送到机动车环保网,汽车生产企业在网上进行环保目录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不定期在网上发布,只有列入环保达标的车型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4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由汽车生产企业向国家车购办授权的申报受理部门提出特种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申请,申报受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免税的车型进行样车结构与装备检查,对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车型,上报国家车购办审核,国家财政部批准,不定期以(流便函)的形式对外公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768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768号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公安部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告》管理的范围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

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

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产品公告,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秩序管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行业自律要求,对其所生产的汽车产品及其配件进行合理分类,并制定相应的产品公告。

第三条汽车产品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汽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汽车产品的名称、型号、车身颜色等基本信息;
3.汽车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发动机参数、尺寸参数、安全配置等;
4.汽车产品的价格及销售方式;
5.汽车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
6.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产品公告中真实、准确地标明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产品公告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公告及时更新,并公告于企业官方网站、销售门店等地方。

如有重要信息更新,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并向已经购买相关产品的消费者进行提醒。

第六条汽车产品公告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公告,企业不得擅自发布或使用。

第七条消费者购买汽车产品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汽车产品公告,并
详细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

如消费者因企业虚假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而遭
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第八条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产品公告的监管,对违规发布虚
假公告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撤销相关产
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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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对车辆生产企业实行产品公告管理。

其内容包括:1、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定期《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规范企业申报《公告》工作程序;3、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和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4、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等。

公告管理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有关规定(“五整顿”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即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察),贯彻“3•26”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车辆生产环节的管理,不断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

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生产准入管理是车辆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生产准入管理是规范车辆生产秩序的关键。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必要的生产条件;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和车辆产品定型检验规程的要求;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已经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当重点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持续保持生产准入状态,按生产准入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车间),均要按照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的规定,按程序报批,并经考核批准后方可生产、销售摩托车产品。

已经具有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405号,以下简称1405号文件)的精神,对照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底盘生产资格的生产准入条件,找出差距和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条件,达到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

其他类别的车辆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生产准入规定的条件。

从2007年10月1日起,已经具有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生产地或产品类别、品种等)发生变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1405号文件规定的生产准入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客车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及判定原则》中第一部分生产条件要求中的第一项第1条、第2条可暂缓考核),达不到生产准入条件的暂停底盘产品申报或暂停底盘生产资格。

加强公告管理工作
概述
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确保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就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近期又有一些新的国家标准陆续实施,一些新的车辆管理规定开始执行,为使《公告》申报工作更加有序,使《公告》内产品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产品管理工作,对《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规范企业申报公告工作程序
自2007年10月1日起,企业申报《公告》均实施集团公司(指以生产车辆产品为主业的集团公司)化管理,各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在网上申报的产品,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

集团公司要对下属企业的产品规划及产品结构调整、产品技术进步及产品管理等方面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完成公告内产品备案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的要求,企业对于需要保留在《公告》内的车辆产品,要补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参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为使该项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要根据车辆的类别分步推进,并按照工作量的多少适时调整工作进度。

完成公告内产品补充试验工作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按规定完成产品的试验工作,将试验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并经中介机构确认试验报告有效。

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在《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未补报《备案表》的、未补做试验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将其保留在《公告》内,视为企业自行撤销处理。

已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产品要予以撤销。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按照上述精神,进一步细化补报《备案表》、试验报告及有关工作的时间、程序、步骤,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和增加技术判定条件及工作进度,明确有关具体要求,组织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协助企业顺利完成补报工作。

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生产一致性管理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企业持续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的重要保证。

开展生产企业核查工作
近年来一些企业的基本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有关情况,保证公告信息的连惯性和正确性,拟对《公告》内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

各《公告》内的车辆生产企业要如实填写《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特别是企业改制及股权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变化情况,企业现有产品品种变化等情况应当予以说明,企业生产地址应当标注到街道及门牌号码(不能注明的要说明理由)。

集团公司(指以车辆制造为主业的企业集团公司,下同)应当将各子公司、分公司填写的表格汇总,并附上集团公司的结构框架图一并报送。

各企业应将《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于9月30日之前报送到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部门,下同);中央企业可直接报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也可由省级主管部门转报。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填报《基本情况表》,做好汇总、核实工作,确保企业基本情况真实、准确。

并请于10月31日之前将汇总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加强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
产品合格证管理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加强车辆产品的合格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合格证管理工作体系,规范合格证的制作、配发及使用工作,完善合格证信息管理及合格证信息上传工作系统。

各企业都应当建立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度,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合格证制作、配发及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建立产品合格证档案,做到在车辆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查。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买卖合格证的违规行为。

推进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把生产一致性管理贯穿到车辆的设计开发、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产品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要做到“五个一致”,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中的车型、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产品的合格证和上传的合格证信息都必须相一致,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公差值必须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各类车辆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开展摩托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汽车企业要结合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查,乘用车企业要结合燃料消耗量进行监督检查,客车和载货类汽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检查的重点是行驶记录仪、车辆制动防抱死装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排放控制系统的安装情况及载货类汽车整备质量的符合性检查等。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并按照上述检查的重点内容开展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结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是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继续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加强生产准入管理工作,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精神及时传达到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对企业生产准入管理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核实企业基本情况,清理《公告》内的产品,确保《公告》内的产品都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在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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