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财税实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个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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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个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用超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文的规定: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
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费要上税吗

竞业限制补偿费要上税吗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时,需要同时约定对员工支付的补偿金数额,那么这个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呢?是如何发放的呢?针对以上这两个问题,律伴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税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用超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发放呢,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
但是平时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在工资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保密费或竞业限制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国家对工资是有严格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在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上如何处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有何规定?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有何规定?解答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法规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个人所得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竞业限制补偿收入所涉个人所得税问题解析

期限内, 承 诺 不 从事 有市 场竞 争 的相关业 付, 根本 没办法 将此二 者合 并计税 , 因此 此 应由陈先生 个 人自行负担 的“ 三险一 金” 共 务, 并负有 相关技术资 料的保 密义 务, 资产 观 点同样 是 不 成 立 的。
购 买 方 企 业 则 在 约 定 期 限内, 按一 定方式向
按照陈先 生 第 三种 观点, 认 为应 将企 业 给付 的竞 离 家不远的同城 他处另谋 工作, 竞 业限 制协议 , 业 限制补 偿金与 员工解除劳动合 同取得 的 与软 件设 计 公司签 订的《
一
次性 经济补偿合并纳税。
软 件 设 计公 司As 月份 起的2 4 个 月内, 每月
员 工 的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金 应 参 照 国税 发 限 制期间, 劳 动者因竞 业限 制义务 的存在 , 定每月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 税:
[ 1 9 9 9 1 1 7 8 号、 国税发[ 2 0 0 0 1 7 7 号 以 及 财 税 无法使 用已熟知的经验 、 技能到自己熟 知的
1 4 5 0 元) 。 则陈先生 该年8 -1 2 月份应 交个 人
第四种观 点, 认为对劳动者 分月取得的 所 得 税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8 月份 :
资产出售方企 业自 然人股 东所支付的款项。 竞业 限制补偿 金, 应由原用人单位 按月支付 对比《 劳动 合同法》 中关 于“ 竞 业限制补 偿 时, 按“ 工资、 薪金 所 得” 项目代扣代缴 个 人
税 务 总局 “ 关于 企 业 向个 人 支 付 不 竞 争 次性 ” 。 将 税法 规定的因解除劳动 合同取 得 纳个人 所得 税。 因此, 笔者认同第四种观点。 款 项 征 收个 人 所 得 税问题 的批复 》 ( 财 税 的一 次性 补偿金的个人所得 税的计算 方法 【 案例 】 陈先 生在 某 软 件 设 计 公司 上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个税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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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怎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怎么发放呢,是按⽉发放,还是⼀次性发放,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当事⼈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但是平时⽀付的费⽤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在⼯资中划出⼀部分作为保密费或竞业限制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国家对⼯资是有严格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资;(⼆)计件⼯资;(三)奖⾦;(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资;(六)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同时,在第⼗条规定:“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伤、产假、计划⽣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学习、执⾏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资标准或计时⼯资标准的⼀定⽐例⽀付的⼯资。
(⼆)附加⼯资、保留⼯资。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保密费不属于⼯资的组成部分。
如果⽤⼈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项独⽴费⽤⽀出。
有关限制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很明确地说“约定在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只能在合同终⽌或解除合同后给予,如果在事先给付的费⽤,是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是否需要缴税企业⽀付给离职员⼯的竞业限制补偿⾦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件的规定计算个⼈所得税。
员工离职获补偿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员工离职获补偿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员工离职获补偿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金融危机以来,很多单位由于重组,业绩等许多原因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细心的人会发现,大多数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员工签署一份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增加竞业禁止条款。
但是,由此而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成为了广大纳税人困惑的问题。
观点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纳税,国家并未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明确,因此有了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应以《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可以计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中,按上述两个文件计征个人所得税呢?这可从对相关政策的梳理中得出答案。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对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个税缴纳问题予以明确,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联合出台了财税[2001]57号文件对[1999]178号文件予以补充。
由于在上述两个税收文件制定时,劳动法律法规并无"竞业限制补偿金"概念,故两文件中未明确提及经济补偿收入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财税[2001]57号文件中,对经济补偿收入的范围作了开放式规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金,还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该规定为类似事项的税收适用提供了依据。
为此,“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作为经济补偿金中的“其他补助费用”。
而且,采用“工资、薪金”项目对“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个税,既可避免取得较少补偿金并未能再次就业的劳动者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同时,由于“工资、薪金"项目是超额累进税率,也能对获得较高补偿金的劳动者适用高税率,实现税收公平。
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指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在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在同行业内从事竞争活动而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才流动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差异,全国各地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具体情况。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最近一个月的工资总额。
同时,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活动,并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最近一个月的工资总额的30%。
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广州市,根据广州市《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最近一个月的工资总额的20%。
同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为员工离职后的三个月内。
深圳市,根据深圳市《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最近一个月的工资总额的50%。
对于具有特殊技能或机密信息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除了以上几个一线城市外,其他地区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相对较高,而二三线城市的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进行调整。
总的来说,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差异主要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才流动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影响。
企业在制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标准,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又能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双赢局面。
“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解析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解析【标 签】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很多单位由于重组‚业绩等许多原因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大多数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员工签署一份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增加竞业禁止或竞业限制条款。
但是,由此而来的竞业限制性补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成为了广大纳税人困惑的问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制度出台立法背景 竞业限制,又被称为竞业禁止、竞业避让、竞业避止等,是指某些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职业相竞争的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竞业限制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限制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禁止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是指依据当事方双方的约定自愿达成的竞业禁止义务。
按约定期间不同,约定竞业限制又可划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
前者是指约定劳动者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后者指职员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劳动权作为《宪法》赋予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同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约定离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要求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性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劳动者自由、自主择业的权利。
一方面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离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处理也不尽相同。
《劳动合同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首次肯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该法中引入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制度,即用人单位如与离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以此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至此,备受争议的离职员工竞业限制问题终于有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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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标 签】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很多单位由于重组,业绩等许多原因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大多数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员工签署一份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增加竞业禁止或竞业限制条款。
但是,由此而来的竞业限制性补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成为了广大纳税人困惑的问题。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制度出台立法背景
竞业限制,又被称为竞业禁止、竞业避让、竞业避止等,是指某些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职业相竞争的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竞业限制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限制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禁止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是指依据当事方双方的约定自愿达成的竞业禁止义务。
按约定期间不同,约定竞业限制又可划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
前者是指约定劳动者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后者指职员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劳动权作为《宪法》赋予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同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约定离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要求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性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劳动者自由、自主择业的权利。
一方面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离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处理也不尽相同。
《劳动合同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首次肯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该法中引入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制度,即用人单位如与离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以此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至此,备受争议的离职员工竞业限制问题终于有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二、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文件规定: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因此,一些人特别是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简单的套用政策,并没有理解财税[2007]102号文规定的依据和理论基础。
就财税[2007]102号文件的题目看,确实貌似对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但纵观全文内容可以看出,该文件中“不竞争款项”并不等同于“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不竞争款项”个人所得税很难类推至“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按“偶然所得”计征个税。
根据财税[2007]102号文件,“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不竞争款项”和“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确实有相似之处,即取得款项的一方均负有不从事有关竞争业务的义务。
但笔者认为,“不竞争款项”和“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1、两者的取得者和支付者不同。
“不竞争款项”的取得者是出售资产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支付者是购买资产的企业。
“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取得者是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离职劳动者,支付者是欲通过竞业限制条款保护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
2、两者的产生基础不同。
“不竞争款项”衍生于资产购买交易行为。
“离职竞业补偿金”则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
3、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资产购买交易行为结束后,是否对出售企业自然人股东约定不竞争义务,是双方自由协商和约定的结果,并且是否给付承担不竞争义务的企业自然人股东“不竞争款项”也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合意,如双方约定,受让资产方不支付“不竞争款项”,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
但用人单位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竞业限制合同(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由此可见,“不竞争款项”是否支付完全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影响资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是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生效的前提。
因此,离职竞业补偿金不能简单套用财税[2007]102号文,不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该根据其基于劳动而产生的本质,应归类于工资薪金所得,再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确认如何征税。
1、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在职期间按月或按约定的期限进行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这种竞业限制补偿金主要目的是限制劳动者在其任职期间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从而影响本单位的利益。
此性质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由于职工本人特殊能力而产生的“附加值”,应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应该在取得时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征税。
2、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离职时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这种竞业限制补偿金主要目的是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内也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这种性质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参照与此款项立法精神最为相近款项的税收政策来处理。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1]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按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按上述两个
文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