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药物生殖毒性指导原则
药物生殖毒性研究阶段性要求的现状

发布日期20050628栏目化药药物评价>>非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标题药物生殖毒性研究阶段性要求的现状作者王庆利部门正文内容审评四部审评八室王庆利摘要:《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是CDE确定的2005年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的课题之一,在修订过程中需要对大量的文献资料进行调研,将通过电子刊物的方式与研究者进行交流,并希望研究者也积极参与进来。
动物生殖毒性研究是新药安全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常常采用分段设计方案进行试验。
从药品研发的一般规律和降低研发风险性等考虑,在保障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内容分阶段提供生殖毒性试验资料。
本文主要介绍了ICH三方阶段性要求的现状,并结合我国的现状,讨论了对我国阶段性要求的一些考虑。
一、概述生殖毒性实验目的是为了揭示一种或多种活性物质对哺乳动物生殖功能的任何影响。
为达此目的,应结合现有的所有其他药理和毒理方面的资料,进行该研究及其结果的阐明,以确定其对人潜在生殖毒性(危险性)。
重复给药毒性研究可以提供有关潜在生殖毒性(尤其是雄性生育力方面)的重要信息。
可靠的人体暴露、比较动力学和生殖毒性机理研究的资料,对将动物实验的结果外推到人类(评价其相关性)可能是有帮助的。
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常常采用分三段设计进行生殖毒性试验,即一般生殖毒性试验(I段)、致畸敏感期试验(II段)和围产期试验(III段)。
在采用分段试验设计时,应注意在动物成年期和从受孕到幼仔性成熟的发育各阶段给药。
为测定出给药所致的速发和迟发效应,其观察应持续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即从某一代的受孕到其下一代受孕间的时间周期。
分阶段试验设计,可限定在相应的动物生殖阶段给药可更好的提示药品在人体的暴露情况,更具体的确定在哪个生殖阶段存在危险。
三段试验设计是目前进行生殖毒性试验采用的主要试验方案,但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适应症和受试物特点,对于啮齿类动物可采用单一(全程)试验设计和两段试验设计方案。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四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遗传毒性研究(Geno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其他毒理学研究尤其是致癌性研究、生殖毒性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遗传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是指用于检测通过不同机制直接或间接诱导遗传学损伤的受试物的体外和体内试验,这些试验能检出DNA损伤及其损伤的固定。
以基因突变、较大范围染色体损伤、重组和染色体数目改变形式出现的DNA损伤的固定,一般被认为是可遗传效应的基础,并且是恶性肿瘤发展过程的环节之一(这种遗传学改变仅在复杂的恶性肿瘤发展变化过程中起了部分作用)。
在检测此类损伤的试验中呈阳性的化合物为潜在致癌剂和/或致突变剂,即可能诱导癌和/或遗传性疾病。
由于在人体中已建立了某些化合物的暴露和致癌性之间的关系,而对于遗传性疾病尚难以证明有类似的关系,故遗传毒性试验主要用于致癌性预测。
但是,因为已经确定生殖细胞突变与人类疾病有关,所以对可能引起可遗传效应的化合物与可能引起癌症的化合物应引起同样的关注;此外,这些试验的结果可能还有助于解释致癌性的机制和试验结果。
因此,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遗传毒性试验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试验来预测受试物是否有遗传毒性,在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遗传毒性试验体内外试验的基本原则,并介绍标准试验组合方案,以及对试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及评价。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研究。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属于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遗传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FDA关于抗肿瘤药物生殖毒性试验和说明书建议的指导原则(草案)

FDA关于抗肿瘤药物生殖毒性试验和说明书建议的指导原则(草案)FDA于2017年9月28日发布了关于抗肿瘤药物生殖毒性试验和说明书要求的工业化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请社会公众在60天内提出修订建议。
我国目前也有大量抗肿瘤新药在注册申请,也面临着同样的技术问题。
为此,药理毒理学部深入学习了该指南内容,并整理了该指南的中文翻译稿。
后续我们将进一步跟踪国外相关技术要求进展,汇总国内抗肿瘤药物上市申请中的生殖毒性支持数据信息,并征求国内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明确我国抗肿瘤药物新药上市申请的生殖毒性风险评价要求。
1 简介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帮助申请人进行抗肿瘤药物生殖毒性评估[主要是胚胎-胎仔发育毒性(EFD)],并推荐在说明书中标注停止治疗后的避孕时间,使对胚胎/胎儿发育的潜在风险最小化。
本指导原则将在以下方面进行讨论。
● 各类药物的EFD毒性评价,以及何时不需要进行这些试验。
● 针对特定人群药物的EFD毒性评价。
● 使用非临床信息(如遗传毒性和一般毒性试验的结果),评估进行专门的EFD试验的的必要性。
● 说明书中关于EFD试验和人体发育不良结果潜在风险(说明书中妊娠部分)的建议,以及关于患者避孕以最小化胚胎/胎儿(说明书中男女生殖潜力部分)发育风险的建议。
本指导原则的药物是指小分子、治疗性蛋白、抗体和相关制品如偶联产品。
本指导原则不阐述生物类似药、可互换药物、放射性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癌症疫苗的风险。
术语“致畸性”是指对正常胚胎-胎仔发育的干扰从而可能导致畸形和死亡的事件。
然而,某些类型药物(例如肿瘤免疫)的胚胎-胎仔致死性可能不是由于药物对胎仔的直接作用所致,而是由于免疫排斥,并不具有明显的致畸性。
因此,本指导原则中的胚胎-胎仔致死性包括所有原因引起的死亡,不管是否存在畸形。
本指导原则不涉及暴露量或剂量的安全范围。
很多抗肿瘤药物特别是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小分子药物,未确定安全剂量范围(即在与人体推荐剂量相当或低于人体推荐剂量的暴露时,在动物中观察到胚胎-胎仔毒性)。
药物生殖毒性指导原则

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二○○六年十一月一、概述生殖毒性研究(Reproductive 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急性毒性、长期毒性、遗传毒性等毒理学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研究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生殖毒性试验。
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生殖毒性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动物试验反映受试物对哺乳动物生殖功能和发育过程的影响,预测其可能产生的对生殖细胞、受孕、妊娠、分娩、哺乳等亲代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子代胚胎-胎儿发育、出生后发育的不良影响。
生殖毒性研究在限定临床研究受试者范围、降低临床研究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生殖毒性研究。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动物生殖毒性试验中动物、给药剂量、给药方法、试验方案选择的基本原则,并介绍一些常用的试验方案;对所获得数据进行分析及评价要求;以及所涉及的科学原理与背景。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药物的生殖毒性试验属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生殖毒性试验的设计,应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已有的药理毒理研究信息、适应症和适用人群特点、临床用药方案等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综合上述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三)随机、对照、重复生殖毒性试验应符合一般动物试验的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一)总体考虑1、受试物1.1 中药及天然药物生殖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研究受试物或上市药品,因此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研究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一般用中试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
兽药繁殖毒性试验指导原则

兽药繁殖毒性试验指导原则一、概述(一)定义与目的繁殖毒性试验是研究药物对动物整个生殖过程影响的评价方法,如对性周期、性腺功能、交配、受孕、胚胎发育等的影响。
受试药物能引起生殖机能障碍,干扰配子的形成或使生殖细胞受损,其结果除可影响受精卵或孕卵的着床而导致不孕外,尚可影响胚胎的发生及胎儿的发育,如胚胎死亡导致自然流产、胎儿发育迟缓以及胎儿畸形。
如果对母体造成不良影响会出现妊娠、分娩和乳汁分泌的异常,亦可出现胎儿出生后发育异常。
为了确保大鼠繁殖毒性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根据新兽药研究的规律,结合国内兽药毒理学评价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消毒剂及饲料药物添加剂大鼠繁殖毒性作用的测定。
二、试验方法(一)材料与方法1.实验动物选用5~9周龄大鼠,试验开始时动物个体间体重差异不超过平均体重的20%。
购买后至少适应性饲养3天。
每组应有足够的雌鼠和雄鼠配对,产生约20只受孕雌鼠。
为此,一般在试验开始时两种性别每组各需要30只(F0);在继续的试验中用来交配的动物每种性别每组需要25只(至少每窝雌雄各取1只,最多每窝雌雄各取2只)。
选用的亲代雌鼠应为非经产、非孕鼠。
2.剂量及分组至少设3个剂量的受试药物组和一个对照组,即高剂量组、中剂量组、低剂量组和空白对照组。
高剂量设计可选最大耐受剂量或有胚胎毒性的剂量,但一般不应超过饲料的5%。
低剂量对亲代动物应不产生全身毒性或繁殖毒性(可按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的1/30或可能摄入量的100倍)。
对照组的饲养和处理方式与受试药物组相同,根据情况,对照组可以是未处理对照、假处理对照,如果给予受试药物时使用某种介质,则应设介质对照。
如果受试药物通过加入饲料的方式给予并引起食物摄入量和利用率的降低,需要考虑使用配对饲养的对照组。
(二)试验步骤1.受试药物配制一般用蒸留水作溶剂,如受试药物不溶于水,可用食用油、医用淀粉、羧甲基纤维素等配成乳浊液或悬浊液。
药物毒理学生殖毒性试验26 (2)

药物毒理学生殖毒性试验26
药物毒理学的生殖毒性试验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进行:
1. 动物试验:常用的动物模型包括小鼠、大鼠、兔子等。
将药物以不同剂量进行口服或注射给予实验动物,观察药
物对动物生殖系统的影响,包括配子形成、生殖腺发育、
性激素水平等指标的变化。
2. 特殊试验:一些特殊试验可用于评估药物的生殖毒性。
例如,通过观察药物对雌性动物的妊娠情况、胚胎发育情
况以及幼儿存活率等指标来评估药物对生殖系统的影响。
3. 体外试验:某些实验也可以在离体细胞培养系统中进行。
例如,使用精子、卵子或培养的胚胎细胞来测试药物对生
殖细胞的影响。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研究人员都应遵守伦理和法律要求,确保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三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生殖毒性研究(Reproductive 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急性毒性、长期毒性、遗传毒性等毒理学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研究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生殖毒性试验。
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生殖毒性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动物试验反映受试物对哺乳动物生殖功能和发育过程的影响,预测其可能产生的对生殖细胞、受孕、妊娠、分娩、哺乳等亲代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子代胚胎-胎儿发育、出生后发育的不良影响。
生殖毒性研究在限定临床研究受试者范围、降低临床研究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生殖毒性研究。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动物生殖毒性试验中动物、给药剂量、给药方法、试验方案选择的基本原则,并介绍一些常用的试验方案;对所获得数据进行分析及评价要求;以及所涉及的科学原理与背景。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药物的生殖毒性试验属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生殖毒性试验的设计,应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已有的药理毒理研究信息、适应症和适用人群特点、临床用药方案等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综合上述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三)随机、对照、重复生殖毒性试验应符合一般动物试验的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一)总体考虑1、受试物1.1 中药及天然药物生殖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研究受试物或上市药品,因此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研究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一般用中试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
日本药物生殖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简介(样例5)

日本药物生殖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简介(样例5)第一篇:日本药物生殖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简介日本药物生殖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简介来源: CDE 作者: 审评四部王庆利时间: 2002-11-28 15:23:18审评四部王庆利摘要:日本是受沙利度胺危害最大的国家,对其具有深远的影响。
直至近日,日本对药物生殖毒性的要求依然是ICH三方最为严格的一方。
1963年日本制定了最初的胎儿试验法,1965年进行了修订。
197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所谓的三段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法,并在1984年和1988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在1993年接受ICH生殖毒性指导原则。
其后日本对生殖毒性试验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雄性生育力试验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其研究的相关结果被纳入了ICH指导原则中。
2002年日本发布了生殖发育毒性试验的最新版本,本文介绍了该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日本药物生殖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基本目的利用哺乳动物检验药物可能存在的一些对生殖发育的不良影响,并公开这些不良的影响,以用于对人的生殖发育的安全性/危险性的评估。
试验方案三段试验方案是最实际的选择,通过限定给药时间来识别有可能发生损害的生殖发育阶段,该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几乎对所有的药物都有效。
但应根据药物特点、适应症、适用人群、药代动力学资料、其他药理毒理资料等方面进行科学灵活的考虑,如单一试验方案或两段试验方案等。
无论选择何种研究方案,必须能充分暴露和评价药物的生殖毒性,并应说明选择的依据。
试验动物不同的动物种属对药物的反应有很大差别,为了充分暴露毒性,更准确地外推至人,最好尽可能选用多种动物。
但是从经济或其他的理由来看,选择多种动物是不现实的。
在选择试验动物的时候应考虑:①是否宜于做为人类疾病模型。
②受试物的代谢方式与人相类似。
③由于在生殖毒性试验开始之前就清楚受试物在人体的代谢方式往往是很困难的,故通常使用那些操作比较容易,而且对其一般的代谢方式和生殖生理非常熟悉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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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二○○六年十一月一、概述生殖毒性研究(Reproductive 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急性毒性、长期毒性、遗传毒性等毒理学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研究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生殖毒性试验。
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生殖毒性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动物试验反映受试物对哺乳动物生殖功能和发育过程的影响,预测其可能产生的对生殖细胞、受孕、妊娠、分娩、哺乳等亲代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子代胚胎-胎儿发育、出生后发育的不良影响。
生殖毒性研究在限定临床研究受试者范围、降低临床研究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生殖毒性研究。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动物生殖毒性试验中动物、给药剂量、给药方法、试验方案选择的基本原则,并介绍一些常用的试验方案;对所获得数据进行分析及评价要求;以及所涉及的科学原理与背景。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药物的生殖毒性试验属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生殖毒性试验的设计,应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已有的药理毒理研究信息、适应症和适用人群特点、临床用药方案等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综合上述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三)随机、对照、重复生殖毒性试验应符合一般动物试验的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一)总体考虑1、受试物1.1 中药及天然药物生殖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研究受试物或上市药品,因此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研究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一般用中试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
如不采用中试样品,应有充分的理由。
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
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批号、规格及生产厂家。
1.2 化学药物生殖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研究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
所用辅料、溶媒等应标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厂家,并符合试验要求。
2、受试物药代动力学研究在开始生殖毒性试验前,掌握一些受试物药代动力学方面的信息,对于是否应进行动物种属选择、试验设计与给药方案的调整等有重要提示作用。
这些药代动力学信息可能来源于非妊娠或非哺乳期动物。
在进行结果评价时,可能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妊娠或哺乳期动物的药代动力学情况。
(注释1)3、试验系统3.1 实验动物应采用哺乳动物进行生殖毒性试验。
在选择动物种属和品系时,应考虑动物的背景资料、实用性、与人的相关性等。
应从受试物、采用的试验方案和阐明试验结果的角度考虑所选择动物种属和品系的优缺点(注释2)。
通常应采用与其他毒理学试验相同的动物种属和品系,这样与其他毒理学试验结果具有可比性,并可能避免进行过多的预试验。
大鼠实用性好、与其他试验结果的可比性高并已积累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因此可作为生殖毒性试验首选的啮齿类动物。
在胚胎-胎仔发育毒性研究中,一般还需要采用第二种哺乳动物,其中家兔已积累了丰富的背景资料,且容易获得和实用,因此家兔为优先选用的非啮齿类动物。
家兔不适合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另一种可替代的非啮齿类动物或第二种啮齿类动物。
通常选用年轻、性成熟的成年动物,雌性动物未经产。
个体动物初始体重不应超出平均体重±20%。
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来源、品系、遗传背景清楚,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3.2 其他试验系统其他试验系统指哺乳动物或非哺乳动物的细胞、组织、器官,体外或体内培养体。
这些系统的试验结果有助于作用机理的分析,但它们缺乏发育过程的复杂性以及母体与生长机体(胚胎)间动态的相互变化。
这些系统不能明确排除某一作用,也不能对其危险性/暴露情况进行推测。
这些试验系统尚不能替代目前生殖毒性试验常用的整体动物(注释3)。
4、给药4.1 剂量选择4.1.1 中药及天然药物可根据已有的研究资料(药理、急性毒性和长期毒性、药代动力学研究)或预试验以及受试物的理化性质和给药途径来进行剂量设计。
为观察量效关系,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必要时可增加剂量组。
高剂量应出现一些轻微的母体毒性反应,或为最大给药量/最大耐受量。
低剂量应为生殖毒性方面的“未观察到不良反应的剂量水平(NOAEL)”。
4.1.2 化学药物可根据已有的研究资料(药理、急性毒性和长期毒性、药代动力学研究)或预试验以及受试物的理化性质和给药途径来选择高剂量,高剂量范围内应该出现一些轻微的母体毒性反应,在大多数情况下,1g/kg/天为最大给药限量。
低剂量应为生殖毒性方面的NOAEL。
高剂量与低剂量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设计1~2个剂量,以观察可能的剂量反应关系。
(注释4)4.2 给药途径一般情况下,给药途径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
如果拟用途径有多种,若研究提示不同给药途径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包括分布)类似,建议采用暴露量较高的给药途径。
此外,腹腔注射时可能会对子宫或胎仔产生直接作用,故采用妊娠动物进行试验时,一般不用该途径。
(注释5)4.3 给药频率通常每天给药1次。
但应参考药代动力学参数、预期临床给药情况增加或减少给药次数。
4.4对照组应设赋形剂对照组,其给药途径、频率应与受试物组相同。
当赋形剂可能产生作用或影响受试物的作用时,应另设空白对照组。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设阳性对照组,如新的动物系统、较长时间未进行过试验、新的试验设施等。
(二)试验方案1、试验方案选择的一般考虑在选择试验方案时,应借鉴受试物已有的或同类药物的药理、毒理和药代动力学资料,特别是在生殖毒性方面的信息。
建议优先考虑采用较为成熟的试验设计方案。
对大多数药物而言,三段试验方案(常用的试验方案)通常比较合适,能够识别有可能发生损害的生殖发育阶段。
但根据具体药物情况的不同,也可选择其他能充分反映受试物生殖毒性的试验方案(注释6),如单一试验设计或两段试验设计等。
无论采用哪种试验方案,各段试验之间(给药处理)不应留有间隔,并可对生殖过程的各阶段进行直接或间接评价。
应说明所选择试验方案的合理性。
当观察到某一作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后续试验,以明确其毒性的性质、范围和原因等,包括判断其剂量-反应关系,以有助于风险评估,并有助于区分给药所致影响与偶发情况(注释7)。
联合进行多项生殖毒性试验时,应注意在动物成年期和从受孕到幼仔性成熟的发育各阶段给药。
为发现给药所致的速发和迟发效应,试验观察应持续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即从某一代受孕到其下一代受孕间的时间周期。
为方便试验,可将一个完整生命周期过程分成以下几个阶段(注释8):A. 从交配前到受孕(成年雄性和雌性生殖功能、配子的发育和成熟、交配行为、受精)。
B. 从受孕到着床(成年雌性生殖功能、着床前发育、着床)。
C. 从着床到硬腭闭合(成年雌性生殖功能、胚胎发育、主要器官形成)。
D. 从硬腭闭合到妊娠终止(成年雌性生殖功能、胎仔发育和生长、器官发育和生长)。
E. 从出生到离乳(成年雌性生殖功能、幼仔对宫外生活的适应性、离乳前发育和生长)。
F. 从离乳到性成熟(离乳后发育和生长、独立生活的适应能力、达到性成熟的情况)。
2、常用的试验方案常用的试验方案相当于对下述各阶段影响的联合研究:生育力和早期胚胎发育、胚胎-胎仔发育、围产期发育(包括母体功能)。
2.1生育力与早期胚胎发育毒性试验(I段)2.1.1试验目的包括上述生命周期的A阶段和B阶段,对雌雄动物由交配前到交配期直至胚胎着床给药,以评价受试物对动物生殖的毒性或干扰作用。
评价内容包括配子成熟度、交配行为、生育力、胚胎着床前阶段和着床等。
对于雌性动物,应对动情周期、受精卵输卵管转运(tubal transport)、着床及胚胎着床前发育的影响进行检查。
对于雄性动物,应观察生殖器官组织学检查方法可能检测不出的功能性影响(如性欲、附睾精子成熟度等)。
2.1.2动物选择至少采用一种动物,推荐用大鼠。
动物数应满足数据分析的需要,通常大鼠不少于20只/性别/组(注释9)。
2.1.3 给药期一般情况下,交配前给药期可定为雄性动物4~10周,雌性动物2周;雄性动物给药期应持续整个交配期直至被处死,雌性动物至少应持续至胚胎着床(妊娠第6~7天)。
应对交配前给药期长短的选择进行说明并提供依据(注释10)。
2.1.4 动物处理建议雌雄动物按1:1交配。
一般情况下,雌性动物在妊娠第13~15天处死,雄性动物在交配成功后处死(注释11)。
2.1.5 观察指标试验期间:- 体征和死亡情况,至少1次/天- 体重和体重变化,至少2次/周(注释12)- 摄食量,至少1次/周(交配期除外)- 交配期间至少每日进行阴道涂片检查,以检查是否对交配或交配前时间有影响- 在其他毒性研究中已证明有意义的指标终末检查:- 剖检所有亲代动物- 保存肉眼观察出现异常的器官,必要时进行组织学检查,同时保留足够的对照组动物的相应器官以便比较- 保存所有动物的睾丸、附睾或卵巢、子宫,必要时进行组织学检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价- 建议计数附睾中的精子数并进行精子活力检查- 计数黄体数,活胎、死胎、吸收胎并计算着床数(注释12)。
2.2胚胎-胎仔发育毒性试验(II段)2.2.1试验目的包括上述生命周期的C阶段至D阶段,妊娠动物自胚胎着床至硬腭闭合给药,评价药物对妊娠动物、胚胎及胎仔发育的影响。
评价内容包括妊娠动物较非妊娠雌性动物增强的毒性、胚胎胎仔死亡、生长改变和结构变化等。
2.2.2动物选择试验通常采用两种动物:一种为啮齿类动物,推荐用大鼠;另一种为非啮齿类动物,推荐用家兔。
应说明动物选择的合理性。
(注释13)妊娠动物数应满足数据分析的需要,通常大鼠不少于20只/组,家兔不少于12只/组(注释9)。
2.2.3 给药期由胚胎着床到硬腭闭合(即到C阶段末)给药。
通常,大鼠为妊娠第6~15天给药,家兔为妊娠第6~18天给药。
2.2.4 动物处理在大约分娩前处死并检查雌性动物,正常情况下,大鼠约为妊娠第20/21天,家兔约为妊娠第28/29天。
检查所有胎仔的存活和畸形情况。
当所用技术方法要求分别检查软组织和骨骼改变时,最好是每窝分配50%的胎仔进行骨骼检查。
不管使用何种方法,至少应对50%的大鼠胎仔进行内脏检查。
对于家兔,检测软组织改变,采用新鲜显微解剖技术较适合,此时,100%的家兔胎仔需进行软组织和骨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