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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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现状的基本认识

对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现状的基本认识
国 防 科 技 21年第3 第3 卷第3 02 期 3 期
对我 国国防知识产权 利益分 配现状 的基本认识
On te h Diti t n o t n lDee s aen e e t fOu u ty sr i fNai a f n e P t tIt r ss o rCo nr bu o o n ■ 王汴文 郑绍 钰 张 种
和未找到适用的理论和方 法, 出相应的对策 , 提 以达到激励 国防知识 产权 生 成, 保护 国防技 术安全 , 促进 国防科技进步的 目的。
关键 词 : 国防 知 识 产权 利益 分配 现 状
中 图分类 号 :2 文献 标识 码 : E5 A
文章 编号 :6 1 4 4 ( 0 2 0 — 0 8 0 1 7 — 5 7 2 1 )3 0 5 — 3
知识产权 战略是十届全 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提出的国家三大发展战略之一 , 国 防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推行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 制调整 , 深化我军武器装备采购制度改革 , 最终从制度方面为我国国防建设的科学发 展 提供 有利 条件 。 国防知识 产权 是 与 国家 军事 活动 有关并 服 务于 国家安 全行 以将 国防知识产权 利 益 分 配 类 型 分 为 国 家 管 制 类 国 防 知 识 产 权 利益分配 、 国家 控 制 类 国防 知识 产 权 利 益 分 配 和 国家 放 开类 国 防知 识 产 权 利益 分 配 ; 国 家 从 出资规模 角度可 以将国防知识产权 利益分 配 类 型分 为 国家全额投 资形成 国防知 识产权利 益分配 、 国家部分出资形成 国防知识产权利益 分 配 和 国 家 不 出资 形 成 国防 知 识 产 权 利 益 分
配 ; 有 纯 粹 从 法 学 、 学 、 理 学 、 济 学 等 还 哲 物 经 理 论 角 度 , 国 防 知 识 产 权 的 自然 属 性 、 济 将 经 属 性 、 会 属 性 等 作 以原 则 性 的规定 进 行 描 述 社 性分 配 的 。

国防专利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来源:作者:时间:2009-07-13 10:59:52【颁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2005.12.14【实施日期】2005.12.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做到既确保国防秘密又便利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专利局。

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以下简称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中国专利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第四条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局受理的国防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复审、授权、转让、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的过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

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

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第七条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国防专利局;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国防专利局作出决定。

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八条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中国公民转让。

国防专利管理制度探讨

国防专利管理制度探讨

国防专利管理制度探讨作者:厉卫来源:《管理观察》2015年第34期摘要:国防专利是我国专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0年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国防专利条例》,我国的国防专利管理进入了制度化管理时期,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国防专利的管理已经成了一门系统性的工作,而现行的国防专利管理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国防专利制度问题一、国防专利相关制度国防建设领域历来是一个国家的战略核心领域,是科技创新最密集、最高端、最活跃的领域,因而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

国防专利是国家专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国防知识产权状况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

1985年4月1日,首批国防专利申请的受理,拉开了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序幕。

1990年7月3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当时的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国防专利条例》,标志着我国国防专利制度正式确立。

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新的《国防专利条例》,这部法规成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现阶段重要的专门法规。

与普通民用发明专利一样,国防专利具有普遍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特征,它还具有保密性的特征。

《国防专利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即自国防专利申请的相关想法从脑海中生成后,它便适用于国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直至其达到保密年限,经相关单位、人员主动申请,经有关保密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面向固定范围或社会公开。

国防专利制度是一种保护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的法律制度,具有其内在的价值和功能,它鼓励人们参与到国防领域的发明创造中去,并为国家保护和合理使用国防技术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对促进国防领域科技进步和保护国家安全利益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国防专利相关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国防专利与民用专利的冲突问题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国防专利申请与普通专利申请的衔接问题

国防专利申请与普通专利申请的衔接问题

一、概述在国家安全日益受到威胁的今天,国防领域的专利申请日益成为重要议题。

国防专利申请与普通专利申请的衔接问题,即如何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发展,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就国防专利申请的特点、国防专利申请与普通专利申请的衔接问题以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二、国防专利申请的特点1. 国防专利申请的保密性要求国防领域涉及国家安全,因此国防专利申请对于专利技术的保密性要求较高。

与普通专利申请不同的是,国防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往往极为敏感,不能轻易被泄露。

在国防专利申请过程中,保密性要求成为了首要考量。

2. 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要求在国防专利申请中,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也较为严格。

只有经过政府严格审核并获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才有资格进行国防专利申请。

这确保了国防专利技术的申请人具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技术实力,有利于国防领域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3. 复杂的技术验收和保密审查国防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经过严格的技术验收和保密审查。

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满足专利申请的相关技术标准,同时也需要确保技术的保密性,保障国家安全利益。

这一过程相对繁琐,但却是国防专利申请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三、国防专利申请与普通专利申请的衔接问题1. 国防专利申请与民用技术的转化国防领域的技术创新往往也具有广泛的民用价值。

如何在国防专利申请与普通专利申请之间进行衔接,促进国防领域的技术成果向民用领域的转化,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国防专利申请应当与民用技术的需求进行对接,促进国防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 保障国家安全与促进国防科技创新国防专利申请与普通专利申请的衔接问题,需要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国防科技创新。

如何在国防专利申请和普通专利申请之间寻求平衡,既保障国家安全,又促进国防领域的科技创新,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3. 法律政策的合理制定与完善国防专利申请与普通专利申请的衔接问题,需要在相关法律政策的合理制定与完善下得到解决。

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专利转化路径探讨

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专利转化路径探讨

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专利转化路径探讨
随着国家军民融合政策的推行,我国的国防科技创新不仅要满足国防需求,还要服务于民用领域。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防专利的转化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对国防专利转化的路径进行探讨。

首先,国防专利转化的路径包括两个方面:内部向外部的转化和外部向内部的转化。

内部向外部的转化是指将国防专利应用到民用领域中。

外部向内部的转化则是将民用专利应用到军用领域中。

内部向外部的转化是国防专利转化的主要途径之一。

国防科技在军事领域的应用,往往需要高度保密。

但一些技术和知识产权却适用于各种民用领域,如电子、通信和航空航天等。

这些技术和知识产权可以通过科研院所、大学等方式转化到民用领域。

以军用航空发动机为例,其高温合金材料、涡轮机、涡轮叶片等技术都可以应用于民用飞机发动机制造。

通过这种方式将国防专利应用于民用领域中,不仅有助于促进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还可以促进民用领域的技术发展。

外部向内部的转化是国防专利转化的另一种途径。

国防领域需要高精尖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来支持军事需求,但是这些技术不一定全部由国防科研部门自行研发,有些民用技术同样适用于军用,如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等。

这些技术和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引进、收购、合作等多种方式引入到国防领域,使军队的科技水平得到快速提升。

总的来说,国防专利转化的路径是多样化的,选择适合自己的转化路径可以使国防科技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军民融合和国家发展。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的科技转化机构,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形成良好的国防专利转化生态,将能够更好地促进国防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落地。

国防专利制度内在矛盾冲突分析

国防专利制度内在矛盾冲突分析

国防专利制度内在矛盾冲突分析李振亚;孟凡生【摘要】国防专利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国防科学技术、维护国防安全和推动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行国防专利制度存在私权与公权、保密与公开的先天性双重矛盾,限制专利制度功效的发挥,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国防技术军转民战略的实施.在现行制度下,可通过改进国防科研立项模式、加大国防专利补偿力度、建立有效的解密机制等配套措施,调和矛盾,实现国防专利制度的价值.【期刊名称】《情报杂志》【年(卷),期】2010(029)004【总页数】4页(P189-192)【关键词】国防专利;专利制度;国防科技;军转民【作者】李振亚;孟凡生【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01;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306.3国防专利制度起源于专利制度的发源地——英国,19世纪中叶,英国武器制造商阿姆斯特朗有关膛线炮和后膛炮的两项专利公开后,被法国和德国在武器系统上使用。

这起事件引发了西方国家对“专利技术披露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进行深入思考,进而纷纷建立保密专利制度,即国防专利制度。

我国早在1979年起草《专利法》的过程中,就着重研究了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如何进行专利保护的问题。

1990年第一部《国防专利条例》发布施行,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1999年11月开始重新制定《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11月,新制定的《国防专利条例》开始施行,另外,还有《国防专利补偿办法》等4个配套规章也同时颁布。

随着国家“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战略的提出,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国防专利制度作为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石,其作用更加突出、使命更加重大。

因此,完善国防专利制度体系,提高国防专利意识、加强国防专利的管理与应用显得非常有意义。

1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析1.1 国内研究现状纵观国内文献,围绕国防专利制度的研究非常有限,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国防专利的功效、国防专利申请与利用、国防专利所有权归属等方面。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研究【摘要】针对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梳理了国防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了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相关法律法规中“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规定的解读和适用,并从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角度剖析了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的关键症结。

【关键词】国防专利;所有权;技术成果;法律确认性引言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是研究国防专利制度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还有一些更为具体的表述,如:国防专利产权界定不明晰、国防专利权利归属模糊等。

引发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方面的原因,比如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比如引起普遍关注的关于权利归属问题的相关制度不配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权利归属的规定不协调等。

研究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有助于明晰国防专利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提升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

一、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现状(一)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在我国针对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法规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规定:1、“除外规定”——未确定归属在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对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等问题未做明确规定。

但这些法律法规中均有或笼统、或具体的除外规定,引发国防专利权利归属争议。

(1)《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与《国防专利条例》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显然,这是一种针对“需要保密”的专利的笼统的“除外规定”。

此款规定并未明确排除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之于《专利法》的适用;但有观点认为:根据此款规定,《专利法》第8条的权利归属规定不能适用于国防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了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时的受理、移交、审查及授权等事项,但是没有涉及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

因此,严格地说,《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只是没有明确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其“除外规定”也只是引发了关于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争议而已。

论国防专利的定密与解密机制

论国防专利的定密与解密机制

论国防专利的定密与解密机制作者:寿丽莉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国防专利是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主要部分,具有严格的保密性,然而由于定密与解密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利技术功效的发挥,制约了国防专利技术军转民战略的实施。

在现行制度下,通过建立有效的分级降密解密机制,使之适应军转民市场产业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实现国防专利技术的价值。

[关键词]国防专利解密机制中图分类号:TE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7-0197-01国防科技工业承担着我国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是战略性产业和支柱产业。

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中央国防科技工业“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战略方针,国防科技工业加快了产业的改革调整和结构优化,企业依靠高新技术军转民向市场产业化发展。

然而,国防科技工业很多高新技术都是国防专利技术,具有严格的保密性,制约了专利技术向民用转化,不能发挥它的最大效益。

一、国防专利的保密性国防知识产权主要由国防专利、国防技术秘密权、国防商标权和国防著作权等组成。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在国防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中,国防专利和国防技术秘密权因涉及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是目前的重点研究和保护对象。

按照《国防专利条例》之有关规定,其保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防专利技术的保密基本要求:①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②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③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属于国家秘密文件,其知悉范围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2.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国防专利技术实施活动中受到严格的保密限制,原则是在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漏,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可以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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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解读一、什么是国防知识产权和国防专利?国防知识产权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

它不是一类新的知识产权,而是一个管理性的概念。

其中,国防专利是最传统和最主要的工作领域。

目前,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正从单一的国防专利工作,逐步向军用软件著作权、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防技术秘密等领域拓展,相关法规在加紧拟制中。

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内涵和外延还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对于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国防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并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与普通发明专利相同,均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有什么区别?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主要区别:一是受理和审查机构不同。

普通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由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具体工作由国防专利审查中心承担。

二是类型不同。

普通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国防专利只有发明一种类型。

三是申请要求不同。

国防专利申请有保密要求,即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是保密的,但绝密级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四是专利代理要求不同。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的,必须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谈国防专利制度的机制问题•导读•与普通专利制度不同,国防专利制度实现制度目的的主要机制是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公开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和国家对发明的掌控机制,而不是专利权保护机制,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正文•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基本目的和作用是鼓励发明创造并促进其应用。

专利制度之所以能起到这种作用,在于它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机制,这些机制包括:专利权保护机制,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公开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专利权许可、转让机制,对专利权的限制机制等等。

在普通专利制度中,专利权保护机制是最为重要的核心机制,其它机制都是围绕专利权保护机制发挥作用的。

•原因•在没有专利制度的市场环境中,对于经济效益好的发明创造必然会有大量的企业进行仿制,这些仿制企业由于不需要支付开发发明创造的成本,因而可以以更低的销售价格同原始发明投资人相竞争,原始发明投资人反而处于竞争劣势,这时企业的最优竞争策略将不是投资发明创造,而是仿制。

长此以往,全社会对发明创造的投资就会越来越少。

这是阻碍社会技术进步的很重要原因。

普通专利制度正是针对这种社会矛盾而设计和实施的,它通过专利权保护,使原始发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降低,对专利技术的非法仿制风险加大,使原始发明投资人处于竞争优势地位,从而改变了企业竞争的策略选择,鼓励了对发明创造投资,使社会对发明创造保持较高的投资热情,发明创造得以大量出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通专利制度并不是给发明创造增加动力(动力主要是投资人和发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这与有无专利制度无关),而是减少了发明创造的阻力(或者说投资风险)。

所谓专利权保护,最主要的是保护发明创造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使他能够对专利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专享其利”。

由于国防专利制度是从普通专利制度派生出来的,从事国防专利工作的同志又都是首先接触和学习普通专利知识,因此很自然地有一种惯性思维,认为国防专利制度同普通专利制度一样,也主要是通过专利权保护机制发挥作用。

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如果依照这种理解去设计国防专利制度和政策、指导开展国防专利工作,将非常不利于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取得成效。

原因1:首先,与普通市场经济以私人(包括各类企业)投资为主体不同,在国防科研生产领域,国家是最主要的投资人(这是由国防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的,世界各国莫不如此,并非中国特色),影响国家国防科研生产投资多少的因素主要是国家领导人和国家主管机关对国防需求的判断以及国家财政支持能力,而且国防科研生产投资不以取得经济效益为目的,对国家来说不存在由于国内他人仿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是否有国防专利权保护不会对国防科研生产投资数量产生影响。

或者说,既不会由于没有国防专利权保护,导致国家国防科研生产投资减少,也不会由于有了国防专利权保护,使国防科研生产投资增加。

原因2:其次,由于国防专利所涉及的是有关武器装备的国防发明,其生产和使用都受到国家主管机关的严格控制,国防专利权人与普通专利权人不同,他既不能自行许可他人实施,也不能自行实施其国防专利;同样,如果没有国家主管机关指令,他人也不能自行使用国防专利,因此国防专利制度实行二十多年来既鲜有国防专利权人通过行使国防专利权获得经济收益的事例,也鲜有国防专利侵权纠纷。

正因为如此,在国防专利工作实践中,绝大多数人提出国防专利申请的目的和动机并不是为了取得专利保护,而是为了迎合申请科技奖励等方面的需要,对已经获得的国防专利权也很少维持其长期有效。

事实表明,国防专利权并不能为其权利人带来实际利益而激励发明创造,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通常也没有保护国防专利权的客观需求。

原因3:第三,与普通市场经济相比,在国防科研生产领域,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方式不同。

在普通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发明创造的投资主体,为了投资回报最大化,他们要尽可能地防止别人无偿利用其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是他们的必然与合理诉求。

而在国防科研生产领域,国家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方式是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国防发明创造能够在多个单位、多种武器装备型号上得到最广泛的应用,而不是只能在一个单位或一个武器装备型号上使用。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因此片面强调保护国防专利权,势必对国防发明的广泛应用形成阻碍,使国家国防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难以实现,这与建立和实行国防专利制度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原因4:第四,作为完成国防发明创造的单位来说,由于他不是投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既不需要弥补国家已经支付了的技术开发成本,也没有向国家上缴投资回报的义务,即使是在军品招标竞争中也不存在成本劣势问题,因此单位要求保护专利权并取得投资回报并不是合理的诉求。

国防专利制度对此不应当予以支持。

原因5:第五,由于国防发明用途特殊,所以国防专利的使用并不是具体使用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主民事行为,而是执行国家主管机关指令,实现国家国防利益的行为,本质上是国家的国防行政行为。

如果在国防专利制度中片面强调保护国防专利权,势必会导致单位的国防专利权与国家主管机关的国防行政权相冲突,例如要求国家主管机关在使用国防专利前与国防专利权人协商并得到其许可,这显然既不合理又不可行。

鉴于以上分析,我认为在国防专利制度中,专利权保护并不是实现制度目的的主要机制。

但并非它没有任何作用,专利权保护机制可以将国防专利制度与普通专利制度很好的衔接起来,使那些具有民用前景的国防专利在解密后可以顺利转为普通专利,在普通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认为在国防专利制度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公开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以及国家对国防发明的掌控机制。

•技术创新审查机制•技术创新审查机制主要是国防专利的“三性”审查程序,以及复审和无效程序。

通过对国防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将比较客观公正地对该申请是技术创新还是重复研究给出结论,从而向主管机关和科研人员给出科研立项和研制过程是否有效的反馈信息,促使其规范科研立项和研制过程,重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利用,提高技术创新起点以及数量和质量,大幅度减少重复研究,提高科研效率。

•技术公开机制•技术公开机制主要是授权国防专利在我国国防系统的内部公开,它使一个单位完成的国防发明成为我国国防系统内部公知技术,从而便于在多个单位、多种武器装备型号中广泛应用,以取得最大效益;也使得原来仅能由单位掌握而国家主管机关无法行使任何权利的单位技术秘密转变为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掌控的无形国防资产,还减小了国家主管机关与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不对称,为国家主管机关的国防科研生产立项的科学决策提供了信息支持。

•发明人激励机制•发明人激励机制主要是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实现的方式,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

它使得国防发明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提高,从而愿意继续投入身心进行国防发明,并吸引更多的人从事国防发明。

在普通专利制度中,发明人获得的奖酬是发明创造所取得经济效益的一部分,而在国防专利制度中,由于国防发明创造通常在使用中不产生经济效益,所以不能简单套用普通专利制度的做法,而必须采用依法行政奖酬的方式,由国家财政经费中支出奖酬费用。

•国家对国防发明的掌控机制•国家对国防发明的掌控机制主要是依据国防法,国家和军队主管机关能够对国家投资产生的国防专利行使使用、调配、处分等权利,在国防建设中有效配置这些无形资产,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而有效解决了以往国家和军队主管机关不掌握国防发明实质内容,名义上拥有所有权,实际上却无法行使的问题。

在普通专利制度中,实际上也有类似机制(见专利法第十四条关于政府指定实施的规定),但却是在特殊情况下才使用因而较为次要的机制;在国防专利制度中,则应当是经常和普遍使用因而相当重要的机制。

这是由国防发明的开发、使用基本上都是国家行为而非企业或个人民事行为的特点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技术创新审查机制规范了国防科研过程,技术公开机制有利于国防发明的推广应用,发明人激励机制增强了从事国防发明以及申请国防专利积极性国家对国防发明的掌控机制实现了对国防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

它们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提高了国防科技创新能力和效率,实现了国家利益和国防发明人利益的双赢,因此尽管国防专利制度中保护专利权机制不起主要作用,但其它机制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尽管实行国防专利制度并不导致国家的国防科研生产投资增加,但却可以有效提高其效益。

这是我们要大力实行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理由所在。

以上关于国防专利制度机制的分析并不仅仅是未经实践检验的推断,它也可以在美、英、法、德、俄等国专利法及多年来成功实行的有关法规政策中得到印证。

例如,美、英等国在政府采办中通常把专利权让给承包商,而规定政府在为政府目的使用该专利时拥有“不经许可,不可撤销,免费使用”的权利。

其实质就是承包商的专利权仅适用于商业应用领域,在政府目的使用领域中并不能行使。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第1360条则明确规定:“为国防和安全利益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无须经过专利持有人同意而批准使用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工业设计,但须在最短期限内就此通知专利持有人并向其支付适当的补偿。

”显然在国防这个特殊领域,美、英、法、德、俄等国都采取了不给予专利权保护的政策,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在国防采办中大力推行知识产权管理和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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