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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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

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

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为规范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报国务院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遵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审查审批。

市、县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县级规划审批所辖的镇级规划。

二、审查报批程序(一)市级规划1、专家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召开规划专家评审会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再上报审查。

2、申报: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收到市级规划成果后,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3、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省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11•【字号】粤府办[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3.02.04
•【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2月4日附件1:
说明:请提供不少于1张产地照片附件2:
填表说明:产地填表一;博物馆和收藏单位填写表二;如果既是产地又有博物馆则都填,如涉及涉密的内容,则相关项不填,写上“涉密”。

附件3:
古生物化石标本信息采集模板
馆藏单位编号 110102100100099 特别提示:1、请按模板的电子版批注的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8•【字号】粤府函〔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8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为扎实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立足于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战略部署的用地需求。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严守底线、保护资源。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切实解决城市建设占用优质耕地问题,确保生态安全。

(二)坚持合理配置、节约集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用地预审的报批审查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预审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地预审范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要求,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审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核准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备案项目在备案后),对下列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按照分级预审的要求进行审查:(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

(二)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三)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市县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二、审批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较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审批。

用地预审审批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7.《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8.《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9.《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10.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指标;11.《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12. 《关于发XXX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236号);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7〕224号);14.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定额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176号)15.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85号);16.《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0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28•【文号】自然资发〔2019〕87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多规合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

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二、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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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
案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4.16
•【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50号
•【施行日期】201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
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目前,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已完成并启用。

为做好规划审核、修改和备案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规划审核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块规划用途为依据,同时参考地块所处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复核。

二、严格控制规划修改
各地应加强对各级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布局的指导,尽量避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等要求办理。

三、及时报备村规划成果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突破建设用地规模。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成果,不涉及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涉及调整的,应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列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一项成果,经县级政府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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