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实际的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而这些案例往往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纠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运抵后,B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A公司认为货物的规格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拒绝赔偿。
最终,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针对这个案例,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规格应当符合合同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约定规格,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其次,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案例二,C公司对D公司的索赔。
C公司向D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但D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C公司认为货物在发出时已经符合标准,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卖方应当保证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卖方在出售货物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和检验证明,以证明货物符合标准。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争端。
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E公司向F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运抵后,F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E公司向F公司提起诉讼。
F公司则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因此陷入了纠纷。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买方应当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应当按时交付货物,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擅自拒绝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案例6
一家美国公司C从外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 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但 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C 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 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 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 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在上 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本例的情况与上例的情况 不同。
1、本案例买卖的标的是成套设备。 虽然是分批交货,但各批交货的成套 设备,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如果成套 设备中一批交货违反合同,并根本违 约,那么买方可以宣告过去已交付的 各批货物和今后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 无效,即整个合同宣告无效。
2、但是,卖方D延迟交货是事实,这是一 种违约行为(尽管是属于轻微违约),除非C放弃 其权利,否则C仍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上例与本例违约的性质及损害 程度是不相同的,因而受损害方可以得到的权 利也有区别。读者从这两个例子的对比,可以 加深对美国法、联合国公约、中国法以及英国 法有关违约后果的认识。
货物运到某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 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 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 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 将货物退回。
我方只得同意退货,除了损失往返运 费及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人家表示歉意, 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案例4
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 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在日本 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 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泰 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 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香港公司B又 转向日本公司A提出索赔,但遭日本公司A拒 绝。问日本公司A有无权利拒赔?为什么?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卖方):ABC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型号/规格:[型号/规格]3. 数量:[数量]4.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5. 包装要求:[包装要求]6. 货物价值:[货物总价]二、交易条款1. 价格条款: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货物总价为[货物总价]美元。
2.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具体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为[支付期限]。
3.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4. 交货地点:货物应在[交货地点]交付。
5. 运输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择运输方式,并保证货物安全送达。
6.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给甲方。
三、合同执行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于因制造原因导致的货物故障或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3. 售后服务期限为[售后服务期限]。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语言、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商品。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商品。
在交货后,美国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中国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货物的交付、合同规定的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中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口设备。
德国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了一批设备,并与中国公司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设备运抵中国后,中国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中国公司要求德国公司退货或修复设备,但德国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设备质量、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退货或修复。
因此,德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修复设备或退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案例三,法国公司向日本公司出口原材料。
法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货后,日本公司发现原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交货时间、原材料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题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假设买方公司A位于中国,卖方公司B位于德国。
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方A购买卖方B的某种特定商品X,并约定了商品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细节条款。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FOB中国港口的方式交货,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合同生效后,卖方B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准备了商品X并装船发运。
然而,在货物装船后,在国际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如海上风暴等,船只遭遇了严重的事故,导致商品X全部损毁。
买方A收到了报告并得知货物损毁的情况后,即刻通知卖方B,并要求解决问题。
二、分析:1. 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情况描述,事故是由海上风暴等原因造成的,具备了不可抗力的特征。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情况下,出现了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导致了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因此,这起事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2. 合同中的责任分配: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会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
在该案例中,合同约定了FOB条件,即卖方在将货物装上船后,即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在此之后,买方将承担货物的风险。
这意味着在货物装船后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事故,买方将承担损失。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 解决途径: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友好协商、仲裁等。
买方A应立即通知卖方B,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商议如何分享损失,或者寻找其他解决方案以达成双方的共识。
4. 信用证的支付问题:根据情况描述,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根据信用证的原则,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无法交付货物时,付款义务将被中止。
因此,买方A 不需要继续支付信用证款项给卖方B。
三、结论:在该案例中,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卖方B无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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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不成立。
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
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不成立。
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
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我方做法合理。
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
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
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公司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
我方必须与5月15日项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大利供应商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项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双方发生纠纷。
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
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争执不下,提交仲裁。
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须履行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意商的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洽谈一笔进口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主要条件达成全部协议。
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字样。
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求我方确认。
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固未及时给与回复。
不久,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案:有理。
我方最后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字样。
因此,未经我方签订确认书,合同不成立。
我方有权拒绝开立信用证。
我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收到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
遂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引起争议。
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B国商人对此则表示反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合同成立,A国商人应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B国商人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构成对A国商人要约的非实质性改变。
而A国商人对此未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异议,根据《公约》第19条,视为同意B国商人的复电,合同成立。
立信用证。
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物转售乙国B商。
货物到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
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
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A商无权向我方索赔。
因为A商在货物到达甲过后经另一条船又将货物运到乙国,卖给B,该行为本身构成A商对我方所交货物的接受,与其行使索赔权是相矛盾和冲突的。
涉及法律问题:转销货物视为买方接受货物,丧失索赔权。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我方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1)如果中方按法国商人提供图纸或规格生产,法国商人应当最终承担责任,不能向中方追索。
(2)如果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到美国,中方应承担责任。
涉及法律问题:《公约》第42条规定,作为卖方的公司应当向买方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买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担保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
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
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的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
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运动鞋,否则经追究其侵权责人。
问:C公司是否侵权?该案如何处理?答案:C公司侵权。
应当停止侵权并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公司索赔。
A公司再根据合同向美国B公司索赔。
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分出售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
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
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
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
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买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
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
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卖方承担。
《公约》85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到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因此,即使买方未按时提货,买方也应该妥善保管货物。
1991年12月31日,买方(申诉人)与卖方(被申诉人)订立了订货合同。
合同规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购买203.5吨柠檬酸,单价为920美元/吨,CFR日本神户,总价款为187220美元,申诉人应在1992年1月10日通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信用证,装运期为1992年3月底前。
合同订立后,申诉人于1992年1月1日通过道亨银行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但不是保兑的、可转让的和可分割的)。
其后被申诉人因供应商抬高货价,由于申诉人协商提高货物单价,双方于1992年1月13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合同做了修改:单价改为925美元/吨,总金额为188237。
5美元为避免增加银行费用,增加的1017。
5美元有申诉人直接以银行汇票在装船后7天内支付被申诉人。
备忘录签订后,被申诉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将合同单价再提高15美元,申诉人拒绝。
直到过了装运期,被申诉人仍未发货,并通知解除合同。
申诉人于是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诉人赔偿:(1)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140070美元;(2)申诉人需支付日本买家的经济损失51892。
5美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答案:(1)合同已经成立;(2)申诉人获得合理赔偿应为1992年4月初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
(交货期在3月底,所以以4月初的市场价格为准)(3)如无充分证据,商誉损失不予赔偿;(4)申诉人与日本买家的合约损失不予赔偿,因为被申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于荷兰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价格成交。
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该公司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一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赔偿。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不合理。
应当按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时的差价计算损失。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 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
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吨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吨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
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3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
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9月2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时生效,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B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接受要约的承诺并已生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对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效力等问题。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