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关于国际商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公司”)之间的并购纠纷。
中方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而美方公司则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高科技企业。
双方于2019年达成并购协议,美方公司拟以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中方公司。
在并购过程中,双方签订了一份详细的并购协议,约定了并购的具体条款、条件、时间表以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并购完成后,美方公司以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并要求解除并购协议。
中方公司遂将美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方公司是否达到了业绩承诺;2. 美方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并购协议;3. 如果美方公司违反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业绩承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中方公司在并购完成后需达到一定的财务指标,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经审计,中方公司在并购完成后并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
因此,法院认定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
2. 关于美方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合法性尽管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但法院认为,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仅为支付剩余并购款项的条件之一,而非解除并购协议的充分理由。
此外,美方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已充分了解中方公司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在签订并购协议时应对业绩承诺的风险有所预见。
因此,法院认为美方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并购协议。
3. 关于美方公司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美方公司违反并购协议,未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美方公司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并赔偿中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商务中的并购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并购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在跨国并购中,签订一份详细的并购协议至关重要。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1、要约邀请与要约被告(某市一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07年5月20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
同年5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公斤18元,黄鱼单价每公斤22元。
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公司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公斤20元,原告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般不能变,但由于被告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
次日,被告向原告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公斤16元,黄鱼每公斤20元,各要2万公斤,可在一周内答复。
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6月份分批交货”。
三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被告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
同年6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称同意按被告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公斤,准备交货。
被告称已与他人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
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2、要约在电视节目里夸下海口,却又拒绝兑现承诺的“世界陶王”邢良坤被洛阳小伙告上法庭,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邢良坤有可能失去自己位于大连的价值1600万元的三层小楼,还包括楼里的所有财产。
53岁的邢良坤现居住在大连,是我国著名的陶瓷艺术收藏家和鉴赏家。
其作品被誉为“三分人工,七分神力”,被故宫博物院、英国维多利亚博物馆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博物馆收藏。
由于他的作品向来只送不卖,他本人又性情张扬,所以被称为“世界陶王”、“陶瓷狂人”。
在邢的作品中,“吊球”是其代表作。
他自称历时10年才作出此作品,其制作无人能仿。
正因为如此自信,去年4月1日,“世界陶王”邢良坤在接受央视7套《乡约》栏目采访时,面对全国观众,他拿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说:“这是我第一件作品,到现在还是世界之谜。
国际商法案例集

国际商法案例集合同法案例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
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6、案例分析六:关于错误在法国,A认为一批陶艺作品为不太有名的C的作品,并将此批作品以这类陶艺作品的公平价格卖给了B。
后来A发现这批作品是著名艺术家D的作品。
问题:A是否可以其对画的认识错误为由宣告他与B的合同无效。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
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
”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
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
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 1.该买卖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 2.黄河不能撤销邀约,《合同法》19条规定要约人规定了要约期限的 不得撤销邀约,本案中,黄河的要约期限是一周 • 3。成功撤回,在同一天到达的视为同时到达。 • 朋友注意下第四问,是撤回还是撤销,检查下有没有打错,如果打错 的话飞邮件给我,我在看看 • 4,不能成功撤回要约,因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 达。 • 5,黄河拒收有理,因为长江之回复属于对于合同作出了实质性的 变更,属于新要约,黄河为回复,视为未承诺。故合同没有成立。故 有理 • • 6.合同未成立,因为已经过了承诺期限,除了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 ,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
[案例2]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 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 (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 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 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 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 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 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 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 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 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 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 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 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 合同。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
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 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 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 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 价格为20万元。”
要约与要约邀请
例3: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 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 格ΧΧ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 证有货。”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6:设例1中甲为取信于乙,并表明 自己订约的决心,于3月1日发给乙的 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字样。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7:设例1中甲3月1日发给乙的要约中 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 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 作。”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 月6日基本备齐。那么,例4情形下的 答案是什么?
要约的生效
例2:设例1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 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 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 生效?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3:设例1中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 3月2日市场行情变突,于是于3月3日 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 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 上前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 可以买?”乙即问:“你出多少钱 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 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 了不卖!”
要约的生效
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 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 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 何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4:设例1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 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 现市场行情变突,于是当日发出撤销 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 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 日下午发出承诺。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和合同是商业和法律中经常遇到的概念和实践。
以下是这些概念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举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
1. 要约邀请:(公司名称)地址:(地址)日期:(日期)亲爱的(收件人姓名):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您参加我们公司即将举行的产品发布会。
产品发布会将于(日期)在我们位于(地址)的总部举行。
本次活动将为您提供宝贵的机会,了解我们即将推出的全新产品线。
我们的技术团队将展示产品的功能和优势,并提供互动环节,以回答您可能有的任何问题。
如果您有意参加,请在(日期)之前回复此邮件,以便我们准备好足够的场地和相关物品。
我们期待您的支持和参与。
谢谢。
诚挚地,(您的姓名)(您的职位)(公司名称)2. 要约:我(乙方姓名),在此向(甲方姓名)提出要约。
根据我们之间在(日期)达成的口头协议,我愿意以(金额)的价格购买您名下的(物品)。
此要约有效期为(日期)。
如果您同意此要约,请在有效期内向我发出确认书,并提供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交货方式和支付方式。
本要约并不构成法律合同,仅是一项建议性的邀请,以启动进一步的谈判。
双方同意在谈判过程中遵守诚实和诚信原则。
期待尽快收到您的回音。
(乙方签名)(日期)3. 承诺:本人,(姓名),郑重承诺向(收件人姓名)提供以下服务:在(日期)之前,为其设计和开发一个专业的公司网站。
我将根据(收件人姓名)的需求和具体要求,提供高质量的网站设计和开发服务。
我将确保网站符合现代设计标准,并在(日期)前完成。
作为承诺的一部分,我将提供免费的维护和技术支持期限为(日期)之前。
并承诺在交付后的(日期)内进行任何必要的修复和改进。
请您确认接受本承诺,并在(日期)之前支付(金额)的预付款,以便我能正式开始工作。
感谢您对我的信任,期待与您的合作!诚挚地,(您的姓名)(您的联系方式)4. 合同:合同编号:(编号)签订日期:(日期)甲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乙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件)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 范围: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产品/服务)的设计和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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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承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规则;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三者之间的区别;无违约金条款时,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
A建筑公司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订好供货合同,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公司同时向B水泥厂和C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B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C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水泥直接送至A建筑公司,结果遭到A建筑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C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水泥厂因遭受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C水泥厂与A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A建筑公司发给C水泥厂的函电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应认为内容确定。
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一经C水泥厂承诺,A建筑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
由于要约人A建筑公司未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A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由于A建筑公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C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A建筑公司拒收C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由于A建筑公司与C水泥厂的要约、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3)C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C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C水泥厂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
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赔偿额,其数额应相当于因A建筑公司违约给C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A建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2)、(3)考查建筑公司与C水泥厂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承诺的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对B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要约行为。
B水泥厂回信及随后的发货行为,应是对建筑公司发出的反要约,因为其内容构成了对建筑公司发出的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5)B水泥厂与A建筑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
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以建筑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B水泥厂的回信实质性变更了建筑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并依此发出货物,那么我们应认为B水泥厂发出货物时是以单价1600元/吨的意思进行的。
面对这一新要约,建筑公司未表示异议,并验收、接收了货物。
建筑公司的验货、接货行为应视为承诺。
故此时二者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内容当然以B水泥厂的回信为准。
(6)如果A建筑公司收到B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B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公司。
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合同成立。
时间为B水泥厂收到第二次函件之时。
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99元外,其余以A建筑公司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B水泥厂的回信既为要约,那么建筑公司发出的第二份函件是对B水泥厂回信的承诺,至于该承诺是否有效,还要视该函件是否构成了对B水泥厂回信的实质性变更。
对《合同法》第30条规定应作灵活理解,即便受要约人对要约中有关合同价款作出了变更,但如果这一变更极其微小,应视为非实质性变更。
因此,我们认为该份函件将吨价由1600元改为 1599元,应为非实质性变更,而要约人B水泥厂收到函件后即予以发货,表明B水泥厂未予以及时表示反对。
因此,该承诺是有效的,该合同也自B水泥厂收到函件(承诺)时成立。
至于B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价款当然以建筑公司的第二份函件为准,其余内容以第一份函件载明的为准。
对价:工商机关的一份登记备案文件能否作为当事人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
2002年7月,张先生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2月,张先生与赵先生在工商机关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明确“张先生自愿向赵先生转让其持有的10.5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
2007年,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按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5万元。
在诉讼中,赵先生认为其受让的股权系张先生对其的赠与,双方并未约定需支付价款。
法院认定,所谓《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张先生自愿向赵先生转让其持有的10.5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中的“10.5万元”是对张先生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份额的描述,而不是指转让的价格。
由于张先生无法举出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款有过约定,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从目的来看,作为股权转让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该“协议书”主要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以申请核准为目的,而不是作为股权转让人签订该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从内容来看,该“协议书”为工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件,内容仅为“某某愿意将某公司的多少元出资转让给某某;某某愿意接收某某在某公司的多少元出资”,即仅涉及对所转让股权的描述,对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并无涉及,也不允许在上面添加其他内容。
从效果来看,该“协议书”由于缺乏对于价款的约定,而欠缺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为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但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而且要符合交易的本质,应将对价看作合同的要件。
没有对价的合同,要么存在法律的特别规定(如赠与),要么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而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该协议书虽然能确认双方当事人转让股权的合同关系成立,但是由于欠缺此类合同的必要条款,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作为出资转让的确认文件。
如果股权转让已经出现了上述案件中的情况,可以有三种解决方式:一是双方就价款问题再行协商,对转让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订立完整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二是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出资转让协议,使股权结构回复到转让以前的状态;三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使股权结构回复到转让以前的状态。
意思表示真实: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1)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3)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
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但说明同意24个月,仍坚持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
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
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总价36400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 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
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真实必须经双方当时人达成合宜,在本案中,业主和承包商明显没有达成合宜,也即意思表示有瑕疵,从而在合同的履行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减少企业的利益。
该案中业主在没有完全同意承包商提出的要求的情况下就发出中标函,这是错误的。
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虽然承包商也做了答复但是由始至终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的合意,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意思表示真实乃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换言之,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而就合同生效而言,只有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不行,还必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本案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并未达成一致,而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该合同并不涉及到其效力问题,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才能确认其效力,合同尚未成立,谈不上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表达的内心效力意思不真实,在这种情况下,表意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但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从外部往往难以判断,法律因此一般不主动干预,所以有时并不绝对导致合同的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偷盖印章的担保合同有效吗?A大学办公室主任甲的表弟乙正在租赁经营一家商店,需从银行贷款10万元。
但银行提出,没有担保人不予贷款。
乙便找到甲,要求给他找个担保人。
甲为了给表弟帮忙,没有请示任何领导,利用自己管图章的方便条件,私自就在弟弟向银行贷款的合同中担保人一栏里盖上了A大学的公章。
甲原本以为,一年后乙将贷款还清,这件事情也就过去了,没有人会知道;可没料到,乙在经营中遇到了市场波动,所购货物价格暴跌,亏损严重。
还款期限已到,乙却无钱还贷,就仍下租赁的商店外出逃债。
银行收不回贷款,就强行将A 大学帐户上的经费划走10万元,并通知A大学,这是其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人,代表债务人所应履行的还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