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关于国际商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公司”)之间的并购纠纷。
中方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而美方公司则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高科技企业。
双方于2019年达成并购协议,美方公司拟以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中方公司。
在并购过程中,双方签订了一份详细的并购协议,约定了并购的具体条款、条件、时间表以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并购完成后,美方公司以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并要求解除并购协议。
中方公司遂将美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方公司是否达到了业绩承诺;2. 美方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并购协议;3. 如果美方公司违反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业绩承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中方公司在并购完成后需达到一定的财务指标,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经审计,中方公司在并购完成后并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
因此,法院认定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
2. 关于美方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合法性尽管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但法院认为,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仅为支付剩余并购款项的条件之一,而非解除并购协议的充分理由。
此外,美方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已充分了解中方公司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在签订并购协议时应对业绩承诺的风险有所预见。
因此,法院认为美方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并购协议。
3. 关于美方公司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美方公司违反并购协议,未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美方公司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并赔偿中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商务中的并购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并购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在跨国并购中,签订一份详细的并购协议至关重要。
合同法案例(国际商法)

(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 ,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 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 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 ,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 权利转移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告和被告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 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 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 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 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 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胁迫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 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 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由要求加付10%款项 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 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 加的10%。故不能撤销。
该委托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关系如何?
8、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 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 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 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 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 ,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 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 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 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 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 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 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有关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例

有关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案例那我给你讲一个超有趣的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案例吧。
案例:水果罐头的跨国风波。
有一家美国的水果罐头公司,我们就叫它“美味罐头”,和一家巴西的水果供应商,名为“热带水果园”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上说,“热带水果园”要给“美味罐头”供应1000箱新鲜芒果,用来制作芒果罐头,而且这些芒果必须在特定的成熟度范围内,要在6月15日之前运到美国的罐头厂。
“热带水果园”的老板呢,觉得自己的果园大得很,芒果多不胜数,就没太上心。
结果到了6月15日,运到美国的芒果只有800箱,而且啊,有不少芒果的成熟度根本不符合要求,有些还没熟,硬邦邦的,有些又熟过头,快烂掉了。
“美味罐头”就炸锅了,这可咋做罐头啊?他们就找“热带水果园”理论。
“热带水果园”这边呢,却开始找各种借口。
他们说,这个季节巴西的天气太奇怪了,一会儿暴雨一会儿大太阳,影响了芒果的生长和采摘。
而且他们还抱怨运输公司,说运输公司在路上出了点小故障,耽误了时间。
但是“美味罐头”可不管这些,他们说合同就是合同,你没按合同办事就得负责。
按照合同里的规定,如果一方违约,那就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美味罐头”算了一笔账,因为芒果不够和不符合要求,他们的生产线有一部分得停工,工人也得闲着,还有已经安排好的销售订单没法按时完成,这损失可不小。
于是,“美味罐头”就把“热带水果园”告上了国际商事仲裁庭。
在仲裁庭上,双方就像两只斗架的公鸡一样。
“美味罐头”拿出各种证据,像芒果的照片啦,当时签订的合同条款啦,还有预计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因为这个事情受到影响的证明。
“热带水果园”呢,也试图证明自己不是故意违约的,拿出了巴西的天气报告,运输公司的证明啥的。
可是仲裁庭不管你这些看似合理的借口,他们只看合同和证据。
最后仲裁庭判定“热带水果园”违约,要按照“美味罐头”提出的合理损失赔偿。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国际商事合同里,不管你有什么理由,合同的约定就得严格遵守,不然就得承担后果,就像你答应了别人的事情没做到,就得给人家一个交代一样。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
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
”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
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
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事实概述:甲方是中国某贸易公司,乙方是美国某进出口公司。
甲方在与乙方达成合同后,从乙方购买了一批服装。
合同商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并且货物应符合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甲方发觉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商定,且有肯定数量的货物缺失。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拒绝了甲方的要求,并表示此次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导致的。
法律问题:1. 对于货物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违约?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乙方是否需要赔偿损失?3. 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是否能免除乙方的责任?法律分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事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国际商事惯例,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合同的商定,并且货物的交付应当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假如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假如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货物与合同商定的数量不全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无法以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由于依据CISG的规定,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乙方完成交付时就应当履行完成。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法律建议:1.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证据,以及货物缺失的证据。
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数量不全都的证据,以确定赔偿的金额。
3. 对于乙方所言的运输过程中的事故,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供应相应的证据。
假如乙方无法供应清楚的证据证明是事故导致了货物损失,那么乙方无法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依据以上的法律分析和建议,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缺失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国际商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业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日益激烈。
在国际商法领域,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各国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适用的问题,探讨相关法律适用原则和实践。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010年,原告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适用英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应适用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审理本案在我国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适用问题:1. 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2. 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因此,我国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英国法律。
(二)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 英国法律的适用原则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应遵循英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根据英国合同法,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应适用英国法律审理本案。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国际商法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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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
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
”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
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
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案例2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案例3货物的风险转移。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案例4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买方解除合同。
200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
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
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
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
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 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
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
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
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
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
200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案例6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买方要求是否合理?案例7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
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
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
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
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
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
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
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
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
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
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8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案例9合同法确立“提存”制度。
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
尹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
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
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
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
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
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
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
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
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分析1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分析2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