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新国二证书颁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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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9日新修订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9日新修订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认证模式;(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八)工厂检查的要求;(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十二)其他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国庆节知识竞赛方案

国庆节知识竞赛方案

一、活动背景国庆节,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纪念日,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铭记的重要节日。

为了庆祝新中国成立72周年,增强全体师生对国家历史的了解,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我校特举办国庆节知识竞赛活动。

二、活动目的1. 增强师生对国庆节的认识,了解国家的历史和文化。

2. 提高师生对国家大事的关注度,培养爱国情怀。

3. 激发师生的团队协作精神,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三、活动时间2023年9月30日(星期六)下午2:00-5:00四、活动地点学校多功能厅五、参赛对象全校师生,分为教师组和学生组六、竞赛形式1. 初赛:采用笔试形式,每组成员共同完成一份试卷。

2. 复赛:采用现场答题形式,每组派一名代表上台答题。

3. 决赛:采用抢答形式,每组选派两名代表上台抢答。

七、竞赛内容1. 国庆节相关知识:包括国庆节的由来、历史意义、重要节日活动等。

2. 中国历史知识:涉及中国古代史、近代史、现代史等方面。

3. 国内外时事政治:包括国内政策、国际关系、重大国际事件等。

4. 中国传统文化:涉及诗词、成语、历史典故等。

八、竞赛规则1. 初赛:每组限时60分钟,满分100分。

根据分数高低,每组选派一名代表参加复赛。

2. 复赛:每组限时30分钟,满分100分。

根据分数高低,每组选派一名代表参加决赛。

3. 决赛:每组限时15分钟,满分100分。

根据得分高低,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九、奖项设置1. 一等奖:每组1名,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2. 二等奖:每组1名,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3. 三等奖:每组1名,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4. 优秀奖:每组1名,颁发荣誉证书。

十、活动筹备1. 成立活动筹备组,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2. 招募志愿者,协助活动筹备组完成各项工作。

3. 准备竞赛试题,确保试题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宣传活动,提高师生的参与度。

十一、活动总结1. 活动结束后,对竞赛过程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

2. 对获奖者进行表彰,鼓励师生积极参与此类活动。

卫生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最新版)

卫生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最新版)

卫生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最新版)单选题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期限是()A.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B.1年以上2年以下C.6个月以上1年以下D.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E.2年以上3年以下参考答案:C2.某患者因医疗事故起诉某医院,该患者举什么证。

A.无需证明医院有过错B.必须证明医院有过错C.必须证明医师有过错D.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E.以上都不对参考答案:A3.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患者后,采取的措施错误的是()A.对甲类传染病患者予以隔离治疗B.对疑似甲类传染病患者,在确诊前,在指定的场所单独隔离治疗C.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实施隔离治疗D.对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E.对拒绝隔离治疗的甲类传染病患者进行强制隔离参考答案:E4.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是()A.2小时B.6小时C.12小时D.24小时E.48小时参考答案:A5.以下不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规则的是()A.积极救治B.根据患者要求出具医学证明C.积极报告和合法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D.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E.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参考答案:B6.卫生行政法规应由以下哪个机关制定和颁布的()A.国务院B.最高人民法院C.地方人民政府D.人民代表大会E.国家卫计委参考答案:A7.医师中止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当其中止的情形消失后,需要恢复执业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并依法申请办理下列哪种手续()A.变更注册手续B.注销注册手续C.中止注册手续D.重新注册手续E.准予注册手续参考答案:D8.制定精神卫生法的目的有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发展精神卫生事业以及()。

A.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B.规范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C.保障精神卫生医务人员权益D.对精神障碍进行分类E.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参考答案:A9.当出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情形,卫生监督机构可以()A.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限期改进,并罚款B.追究刑事责任C.罚款2000元D.停产停业E.吊销供水单位许可证参考答案:A10.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是()A.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B.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C.保护血液资源D.以上都是E.以上都不是参考答案:D11.下列国家行政机关中,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是()A.工商机关B.税务机关C.审计机关D.公安机关E.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行政处罚参考答案:C12.张某是某市中医院的一名注册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现在他开具了以下处方,其中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是()A.在一张处方上开具了两名患者的用药B.处方上药品用法上写的是“自用”C.将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开具在一张处方上D.在一张处方上开具了六种中成药E.患者年龄填写的是实足年龄参考答案:E13.黄某,2003年11月因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04年11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

国二排放证书

国二排放证书

国二排放证书
国二排放证书是指汽车发动机的排放检测证书。

它是出现在199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新型汽车发动机上的必须具备的检验凭证,用于核实汽车发动机的排放污染物的水平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国二排放证书里面通常会有对发动机型号、容量、压缩比、排放限值、排放标准、检测机构等基本信息有相关介绍。

从行车上来看,拥有国二排放证书的新车发动机排放总量低,平均热效率更高,更节能,不易引起环境污染,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除此之外,持有国二排放证书还能帮助车主节省路政罚款,因为国家规定不允许没有排放检测证书的新车上路行驶,车辆必须符合一定的国家排放标准,才能符合规定。

拥有国二排放证书的新车,在高速公路上可享受一定的费用优惠,同时对车辆检查时也会占有一定的优势。

总之,汽车发动机的排放检测证书可以帮助新车辆满足法律上的要求,从而节省大量的罚款费用,也能够维护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体竞字[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二手车管理办法

新二手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1997年7月14日中编办发[1997]14号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

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附件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2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通知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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