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律制度(1)
医院母婴保健规章制度

医院母婴保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科(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母婴保健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科(室),明确母婴保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母婴保健科(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母婴保健工作。
第七条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九条母婴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康复和新生儿保健等。
第十条母婴保健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量控制制度,对母婴保健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母婴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信息管理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母婴保健信息包括:孕产妇个人信息、孕期保健记录、分娩记录、产后康复记录、新生儿保健记录等。
《卫生法》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母婴保健法立法现状
日本早在1948年就制定了“优生保护 法”,韩国也制定了“母子保健法”,我 国的台湾已有“优生保护法”,1965年 又制定了“母子保健法”。其他如法国、 英国、意大利、卢森堡、德国、荷兰、新 加坡等国家,或者制定有专门的“流产 法”,或者在其他的法律中,对人工终止 妊娠专有条文规定。
新婚姻登记条例公布近一个月来,对强制婚检的取消 使各大指定婚检机构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寒潮”。 10月27日上午,在北京市历年婚检人数最多的医疗 机构——海淀区妇幼保健院采访时发现,一个月过去, 这里不再有昔日的繁忙与拥挤,由过去的每天最高峰 时的80对骤降至如今最冷时的一、两对。
“十一”以后,婚检机构的“清冷”映衬着婚姻登记 部门异常“红火”的情景在全国各地陆续上演。在新 人们纷纷为结婚又少了一件“负累”而庆幸的同时, 一些医学界专家却难以掩饰他们深深的忧虑之情:不 但可能传染疾病,而且可能祸害子孙。应此,要对人 对己对后代负责任。
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者,担负检查的医疗保健机 构应向接受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 证明》,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指导。对患有 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 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 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 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 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 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不 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 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主席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幼健康,妇女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
第三条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保障母婴健康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母婴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母婴安全管理政策措施;(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五)及时上报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科,负责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母婴安全管理科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并落实母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母婴安全培训和演练;(四)指导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做好母婴安全管理;(五)及时上报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母婴安全管理第九条母婴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健康管理、分娩安全管理、产后出血预防和管理、新生儿窒息预防和管理、孕产妇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等。
第十条孕产妇健康管理:(一)为孕产妇提供生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期保健等服务;(二)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三)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提供全程、动态、精细化管理服务;(四)及时发现和处理孕产妇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新生儿健康管理:(一)为新生儿提供即时保健、日常保健、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服务;(二)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三)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四)为新生儿家庭提供养育指导和健康教育。
母婴保健法1

构成要件
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未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无权为 他人实施相关的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 出于其它私利而实施这种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 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 妊娠手术等行为,构成本罪要求具备的“情节 严重”的要件。
母婴保健法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在保障和促进 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 性 : 公 共 卫 生
第一层面:疾病预防控制
主要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
第二层面:健康保护
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环境安全、妇幼保健
第三层面:健康促进
创造和维护促进人群健康的环境和条件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一、未取得国家Biblioteka 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二、经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 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母婴保 健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相关情形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二、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而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就 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335条,以医疗事故罪 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335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 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施行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技术服务的医疗保 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条件: 第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第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服务基本标准》; 第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
2.《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对孕妇和婴儿的保健措施,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学保健主管部门管理规定1.建立母婴保健机构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机构,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为孕妇和婴儿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
2.定期检查和随访孕妇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产后应定期带婴儿接受医生的随访。
3.科学喂养和护理母亲应当科学喂养婴儿,避免过早添加辅食,定期对婴儿进行生长发育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喂养计划。
4.预防接种婴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计划进行接种,保证接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保障母婴权益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技术规范标准1.孕妇保健指南制定孕妇保健指南,规范孕妇的生活和饮食,提倡科学的运动和休息,预防孕期并发症的发生。
2.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提供准确的遗传咨询和疾病筛查服务,降低新生儿患病率。
3.新生儿护理技术培训护士和家长掌握新生儿护理技术,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1.建立监督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技术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技术和服务进行评估,确保母婴健康的质量。
2.责任追究对违反规章制度、影响母婴健康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通过以上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母婴保健技术在我国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权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母婴保健技术的发展,共同努力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关于妇女哺乳期相关法律的规定

关于妇女哺乳期相关法律的规定(一)1、《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发布单位:国务院施行时间:2001-06-20)第26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5-01-01)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单位: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9-01)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9-01)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施行时间:2001-04-16)34.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发布单位:劳动部,施行时间:1989-01-20)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2、婚前医学检查
• 检查范围: (1)严重遗传性疾病:先天形成,不 宜生育; (2)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 毒、麻风病等等; (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 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对患指定传染病 在传染期内; ●者患有关精神 病在发病期内; ●患医学上认为 不宜生育的严重 遗传性疾病
1、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 母婴保健指导 ● 孕妇、产妇保健 ● 胎儿保健
● 新生儿保健
2、产前检查诊断: •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 娠可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 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 当对孕妇予以医学指导。 •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 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诊断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说 明情况,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
医学技术鉴定p138
鉴定范围: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方面的结果有疑义,均可申请技术 鉴定。 鉴定组织: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分为省、市、县三级。 鉴定的人员: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和相关学 科理论知识及良好医德医风人员组成
三、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律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疗
•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 孕妇患有严重疾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 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的
3、婴幼儿保健 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幼儿体格检查、预 防接种、多发病和常发病的防治、心理 行为指导、眼保健和牙保健等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本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 性别鉴定。 ◆因医学目的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 进行。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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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婚前卫期保健内容
①母婴保健指导
②孕产妇保健 ③胎儿保健 ④住院分娩指导 ⑤新生儿保健
2.产前诊断
3.终止妊娠 4.医学技术鉴定 5.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三)医疗保健机构
1. 医疗保健机构
《母婴保健法》规定,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
医疗机构,须经批准,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执业许可证》
2.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母婴保健法》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 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
娠手术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须经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考核合格证》。
三、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
①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等活动
②取得合格证书,违规出具证明或胎儿性别鉴定
2. 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
①取得合格证书,造成医疗事故的 ②未取得合格证书,伤害他人的
一、概述
(一)概念
母婴保健,是指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二)法制建设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
家保护
《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
条例》、《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二、母婴保健工作概述
(一)婚前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