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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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一、引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开展,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1、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体格检查、生殖器检查、实验室检查等,以发现影响婚育的疾病,并提供相应的医学指导和建议。

2、孕产期保健孕前保健: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孕前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服务。

孕期保健:包括定期产前检查、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保健、高危妊娠筛查与管理等。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的分娩环境和助产技术,保障母婴安全。

产后保健:为产妇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指导、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3、新生儿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的筛查。

新生儿护理:包括新生儿沐浴、抚触、脐部护理等。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避孕节育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如宫内节育器放置与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与取出、人工流产等。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1、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准登记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具备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适应的房屋、设备、人员和技术条件。

2、人员资质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应具备医师以上职称,并具有 3 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具有 2 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建立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2、服务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加强对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来源:本站原创【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规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条例》规定开展的技术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

卫生技术人员应答复服务对象询问的有关医学问题,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设置第六条许可项目及审批权限:(一)从事产前诊断技术(包括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从事助产技术、医学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置原则:(一)产前诊断:1. 产前诊断技术: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或三级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设置1所。

2. 产前筛查技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

(二)婚前医学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并承担交通不便地区的巡诊服务;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2所。

有关妇幼保健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有关妇幼保健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 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 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 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 免费服务。
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不低于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 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 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 通过。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今年是母婴保健法颁布20周年
有关妇幼保健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我国妇幼保健的法律基础
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
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
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 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 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 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 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卫生法律法规 第九章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 第九章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 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 见。
3. 产前诊断 《母婴保健法》规定,孕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 产前诊断: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 疑畸形的。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 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建议不宜结婚。双方为直系血亲、 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 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 的;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 行为的,应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建议暂缓结婚。发现指定传染病在 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 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应注明“建 议暂缓结婚”。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 精神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经 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 医学检查证明。
2. 婚前医学检查的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 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 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 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孕产期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从怀孕开 始至产后的42 天内的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 供的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 是母婴保健的中心环节。婴幼儿保健指对从 出生至3 周岁的婴幼儿进行的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 《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 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1号发布日期: 2015.12.27实施日期: 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

2.《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对孕妇和婴儿的保健措施,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学保健主管部门管理规定1.建立母婴保健机构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机构,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为孕妇和婴儿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

2.定期检查和随访孕妇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产后应定期带婴儿接受医生的随访。

3.科学喂养和护理母亲应当科学喂养婴儿,避免过早添加辅食,定期对婴儿进行生长发育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喂养计划。

4.预防接种婴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计划进行接种,保证接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保障母婴权益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技术规范标准1.孕妇保健指南制定孕妇保健指南,规范孕妇的生活和饮食,提倡科学的运动和休息,预防孕期并发症的发生。

2.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提供准确的遗传咨询和疾病筛查服务,降低新生儿患病率。

3.新生儿护理技术培训护士和家长掌握新生儿护理技术,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1.建立监督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技术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技术和服务进行评估,确保母婴健康的质量。

2.责任追究对违反规章制度、影响母婴健康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通过以上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母婴保健技术在我国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权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母婴保健技术的发展,共同努力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2024修正)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婴儿保健第五章技术鉴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应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投入,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民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

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方可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职责融合及法规适用选择

《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职责融合及法规适用选择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是中国社会管理中两条关键的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旨在调控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优生权益。

而母婴保健法则关注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健康服务。

这两部法规各自都有自己的职责和法规适用范围,但有时也存在重合和互补的情况。

下面将分别介绍两部法规的内容、职责和法规适用选择。

首先,计划生育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优化人口质量,其基本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国家对人口数量的管理和调控。

它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包括婚育年龄、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利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如未婚先孕、超生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人口及家庭计划生育服务的提供和保障。

它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组织和实施,保障了人民群众获取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并对计划生育医疗机构进行了管理和监督。

而母婴保健法则是关注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权益的一项法律法规。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母婴保健法保障了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基本权益。

它规定了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营养保健、产前产后医疗服务、母乳喂养等。

同时,母婴保健法还规定了相关机构、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它强调了各级政府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规定了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虽然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有各自独立的职责和法规适用范围,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互补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规进行适用。

首先,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涉及到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的问题,既涉及到计划生育法的职责,又关注到母婴保健法的保障,需要两部法规联合进行适用。

例如,某地区在制订人口发展计划时,既需要考虑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保证人口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又要充分考虑到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服务。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实施,标志着 我国妇幼保健事业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对妇幼 卫生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 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 人口素质的法律。《母婴保健法》的颁行,充分显 示了党和政府对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关怀和重视, 对于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提 高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水平,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兴 旺、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和修改,正式颁发。对妇幼卫生工作的任务、组织机构、人员编制以及 有关政策等,进一步做了明确的规定。 5、90年代,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母婴保健法(1994.10.27)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
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本法的实施时间:1995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令第308号 • 颁布日期:20010620 实施日期:20010620 • 共八章四十五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服务的人群
非孕期
孕前
孕期 产时
产后/新生儿期
青春期前:6~12岁 学龄前3~6 岁
幼儿期1~3岁
婴儿期
重要性:①是“脆弱人群”、“易感人群”,应加以保护。 妇女儿童在解剖生理方面,如生殖、生长、发育过程中,很 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感染多种疾病。②是促进民族健康, 增强民族素质的基础。妇女是社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孩子母亲,下一代在他们体内孕育成长;采取有效防治 措施,能降低发病率、死亡率,提高人口期望寿命.③是为大 多数人谋利益,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妇女和儿童占人口 2/3,我国约有9亿人口,提高母亲的卫生知识水平,有利于 提高家庭的卫生水平和孩子生长发育及健康水平,从而提高 全社会的卫生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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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的管理和监督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全国母婴保 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应当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 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根据需要也可 在妇幼保健院中选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认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国家颁发 的有关合格证书,有相关情形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是经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 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 件或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 意见”。关于是否需要终止妊娠,该法第十八条 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师 同时第十九条明确要求:“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 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 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 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学意见:
2)婚前卫生咨询 对象: 对生殖健康有问题的准备结婚男女和新婚夫妇,通过 咨询医生达到保护母婴健康和减少严重遗传病患儿出 生的目的。 内容: 包括性功能障碍、节育方法、生育保健、遗传病、重 要脏器疾病、生殖器官疾病、精神病、传染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 主要是对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生育和结婚的疾病进行医 学检查,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见男性、女性婚前 医学检查附表)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要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 证明》,给出医学检查意见。
民事责任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 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 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根据《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包括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 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未取得母婴 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人的刑事责 任。
技术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对相关结果有异议需进一步确诊的,可以在 接到检查或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 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然后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医疗保健机构
定义: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保健业务 的各级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 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县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证》(p256)。 该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
包括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 人员、母婴保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母婴保健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 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 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指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母婴法 规定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 产前诊断所提出的医学意见持有异议时所 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技术鉴定组织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 术鉴定组织,统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 省、市、县三级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幼保健院内,负责 其日常工作; 其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 任,其名单应当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①有临床经验; ②有医学遗传学知识;③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 务。
因此,要根据男性所患遗传病的种类来决定胎儿的 性别。例如血友病是伴性遗传隐性疾病,如果患病男 性与正常女性结婚,则所生男孩正常,所生女孩为致 病基因携带者,这样的夫妇应生男孩。 与隐性遗传相反,患有遗传显性疾病的男性与正 常的女性结婚,所生女孩有病,男孩正常。 可见,伴性遗传病的遗传是有规律可循的,应在医 生指导下慎重选择胎儿的性别,以避免新的遗传病儿 出生。
①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臵规划②具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符合《母婴 保健专项服务基本标准④符合审批机关 规定的其他条件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从 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参加母婴保健法知识培 训和业务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书》和《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各类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The law system on population and birth control
主要内容
一、中国人口现状与特点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三、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中国人口数量发展概况
1950-1978年的平均人口出生率增长每年超过 2.01‰,之后,中国的人口增长充分放缓; 从1979-2004年,人口平均增长每年为1.16‰。 到2005年,人口增长率下降到0.65‰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①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②婚前医学检查; ③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④助产技术; ⑤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⑥新生儿疾病筛选; ⑦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知情、同意、选择权。
正 方
孕前保健
1、定义 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 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 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 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2、内容 3、实施
健康教育与咨询—通过询问、讲座、健康资料发 放的形式 健康状况检查—孕前医学检查 健康指导—对计划怀孕的夫妇进行怀孕前、孕早 期及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
建议暂缓结婚
建议不宜生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肺结核、乙 肝急性发病期;精神病在发病期;重要脏 器严重疾病伴功能不全。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重要脏器的严重疾病
建议不宜结婚
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重 度、极重度智力低下
终身传染但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 原体携带者;需要治疗的重要脏器严重疾 尊重受检者意愿 病;需矫治的生殖器畸形 未发现医学上不宜 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化验, 结婚的情形 没有影响婚育的疾病。
孕产期保健服务
1、定义
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内 为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 务。
2、
内容:
母婴保健指导:如何孕育健康后代 孕产妇保健: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妇提供卫生、 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为孕产妇提供安 全分娩技术服务等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提供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 指导 新生儿保健: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 诊断和监测,作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 务。
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由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 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 应当转诊;当事人也可以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 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 明。
相关背景
2003年10月施行《婚姻登记条例》后全国婚前保 健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婚检人数急速下降,只有以前的 十分之一。 而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 879万人,检出 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 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 20000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 84人,精 神病患者 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 6500人。 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则达 9.29%,主要以生 殖系统、内科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一数字意味着 每 10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因健康原因应暂缓结婚、不宜 结婚、不宜生育等。
3、医学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可能孕妇 / ,应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 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 (p253)
4、终止妊娠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胎儿异常,应对孕妇进行产 前诊断,若发现法定情形存在,应向夫妻说明情况, 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p253)
5、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规定出具统 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 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申报户口的证明。
立法情况
1995年6月实施
2001年6月
同时,在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 益保障法》中均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条款。 1991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 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 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并向国际社会作 出了“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 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的庄严承诺。 1992年国务院批转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 规划纲要》,对儿童保健工作提出了10项具体指 标。 另: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着全国性的立 法,如日本的《优生保护法》,韩国的《母子保 健法》等。
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婚前保健 孕前保健 孕产期保健
婚前保健
1、定义 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 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 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2、内容 三个方面
1)婚前卫生指导 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 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 育(健康教育)。
The law system on health care of maternal infant
基本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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