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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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母婴保健规章制度

医院母婴保健规章制度

医院母婴保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科(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母婴保健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科(室),明确母婴保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母婴保健科(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母婴保健工作。

第七条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九条母婴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康复和新生儿保健等。

第十条母婴保健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量控制制度,对母婴保健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母婴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信息管理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母婴保健信息包括:孕产妇个人信息、孕期保健记录、分娩记录、产后康复记录、新生儿保健记录等。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案例(3篇)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母婴保健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法律依据,在预防和减少母婴疾病、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和不足。

本文以XX市某医院新生儿死亡案为例,分析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经过2018年5月,XX市某医院接生了一名新生儿。

然而,在出生后的第5天,新生儿因呼吸困难、面色苍白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医生诊断,新生儿患有新生儿窒息,病情危重。

尽管医院全力抢救,但新生儿最终还是不幸去世。

在事后调查中,发现该新生儿在出生前,产妇曾到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并未发现新生儿窒息的迹象。

但在出生过程中,由于接生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新生儿窒息。

此外,医院在接生过程中,也未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律制度执行,如未能及时进行新生儿窒息的预防和处理。

三、案例分析1.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1)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了解不足,导致在接生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

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接生过程中,未能充分认识到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对新生儿窒息等问题的预防和处理不够重视。

(3)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新生儿窒息等问题较为罕见,从而忽视了对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执行。

2. 案例启示(1)加强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宣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认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意识。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加强责任心,确保在接生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主席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幼健康,妇女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

第三条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保障母婴健康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母婴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母婴安全管理政策措施;(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五)及时上报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科,负责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母婴安全管理科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并落实母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母婴安全培训和演练;(四)指导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做好母婴安全管理;(五)及时上报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母婴安全管理第九条母婴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健康管理、分娩安全管理、产后出血预防和管理、新生儿窒息预防和管理、孕产妇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等。

第十条孕产妇健康管理:(一)为孕产妇提供生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期保健等服务;(二)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三)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提供全程、动态、精细化管理服务;(四)及时发现和处理孕产妇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新生儿健康管理:(一)为新生儿提供即时保健、日常保健、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服务;(二)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三)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四)为新生儿家庭提供养育指导和健康教育。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母婴健康权益。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管理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设置条件、业务用房、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标准,婚产医学检查服务单位的设置条件、业务用房、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条件的技术标准;(四)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五)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标准。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三)有关医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四)母婴保健诊疗组织设置情况(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五)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县卫计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服务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二)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校验和专项检查。

母婴保健法1

母婴保健法1

构成要件


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未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无权为 他人实施相关的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 出于其它私利而实施这种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 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 妊娠手术等行为,构成本罪要求具备的“情节 严重”的要件。
母婴保健法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在保障和促进 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 性 : 公 共 卫 生
第一层面:疾病预防控制
主要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
第二层面:健康保护
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环境安全、妇幼保健
第三层面:健康促进
创造和维护促进人群健康的环境和条件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一、未取得国家Biblioteka 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二、经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 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母婴保 健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相关情形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二、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而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就 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335条,以医疗事故罪 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335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 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施行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技术服务的医疗保 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条件: 第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第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服务基本标准》; 第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

2.《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对孕妇和婴儿的保健措施,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学保健主管部门管理规定1.建立母婴保健机构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机构,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为孕妇和婴儿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

2.定期检查和随访孕妇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产后应定期带婴儿接受医生的随访。

3.科学喂养和护理母亲应当科学喂养婴儿,避免过早添加辅食,定期对婴儿进行生长发育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喂养计划。

4.预防接种婴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计划进行接种,保证接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保障母婴权益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技术规范标准1.孕妇保健指南制定孕妇保健指南,规范孕妇的生活和饮食,提倡科学的运动和休息,预防孕期并发症的发生。

2.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提供准确的遗传咨询和疾病筛查服务,降低新生儿患病率。

3.新生儿护理技术培训护士和家长掌握新生儿护理技术,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1.建立监督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技术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技术和服务进行评估,确保母婴健康的质量。

2.责任追究对违反规章制度、影响母婴健康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通过以上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母婴保健技术在我国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权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母婴保健技术的发展,共同努力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 (一)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 (一)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 (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母婴保健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议题。

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而“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则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这些法律制度而制定的一种教育形式。

一、课件的介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

它是指一系列包含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电子课件。

在这些课件中,包括妇幼保健法、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款。

二、课件的重要性母婴保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因此,了解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的出现,不仅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还能够促进母婴健康权益的保护。

三、课件的内容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的内容涵盖了妇幼保健法、儿童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妇幼保健法主要涉及到妇女孕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和儿童健康保护等方面;而儿童权益保护法则主要规定了儿童权益的保护、教育、照顾以及儿童用品的质量标准等方面。

此外,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还包括相关课程的讲解、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些内容,人们能够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并能够更好地应对相关问题。

四、课件的应用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可以应用于多个场合。

例如,可以在医院、社区以及各类培训机构中使用。

同时,一些家庭也可以借助这些课件提高自己的母婴保健知识。

五、课件的效果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的应用效果非常显著。

它不仅能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母婴保健法律规定,还能够提高人们的应对能力,让母婴的健康得到更好的保障。

总之,“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是目前保障母婴健康权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教育形式。

相信随着这种形式的不断普及,母婴保健的工作将得到更好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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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根据男性所患遗传病的种类来决定胎儿的 性别。例如血友病是伴性遗传隐性疾病,如果患病男 性与正常女性结婚,则所生男孩正常,所生女孩为致 病基因携带者,这样的夫妇应生男孩。与隐性遗传相 反,患有遗传显性疾病的男性与正常的女性结婚,所 生女孩有病,男孩正常。 可见,伴性遗传病的遗传是有规律可循的,应在医 生指导下慎重选择胎儿的性别,以避免新的遗传病儿 出生。
具体来说: 一、全身检查 了解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有无异常。 二、生殖器检查 隐私权是受到保护的。 三、辅助检查 常规必检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快 速转氨酶快速转氨酶和梅毒初筛的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 卡片试验。 其他特殊检查包括询问病史、物理检查和实验室等常 规检查,根据结果进一步选用其他各种辅助检查,如染 色体核型分析、激素测定、活组织病理检查、B超等。
民事责任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 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 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根据《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包括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工 作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未取得母婴保 健法规定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人的刑事责任。
The law on health care of maternal infant and population and birth control
母婴保健法的基本内容:
一、母婴保健法概述 二、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三、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四、医疗保健机构 五、母婴保健的管理和监督 六、法律责任
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从 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参加母婴保健法知识培 训和业务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书》和《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各类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母婴保健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对全国母 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母婴保健工作。
目前,我国艾滋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流行 形势严峻,感染者和病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母婴传播作为许多疾病的传播途径之一, 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 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 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 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 构按规定进行。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指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母婴法 规定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 产前诊断所提出的医学意见持有异议时所 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 术鉴定组织,统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 省、市、县三级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幼保健院内,负责 其日常工作; 其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 任,其名单应当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①有临床经验;② 有医学遗传学知识;③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数据显示,2003年以后,我省出生缺陷发生率由 2003年的9.73‰升高到2006年的14.0 2‰。全省每年有近5000例肉眼可见的,尤其是神 经管畸形等必须在婚前(孕前)加以干预的缺陷儿出生。 同时,近年来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显示,孕期内外科合 并症死亡由原来的1/4—1/3上升到2/5以上, 最高的达到1/2。 “认为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中把‘必须’ 变为‘自愿’,就是不需要婚检,这个观念是错的。”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马照南表示,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召开 的“全省倡导推行科学婚检,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 设现场会”精神,实现《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 001—2010)》中婚检率到2010年达到95 %的目标。
福建省每百名新人中仅8人婚检 虽然有关方面全力以赴,但我省的婚检率仍不高,2 006年的数据显示:每100名新人中,仅8人婚检。 据介绍,自2003年10月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 例》自愿婚检以来,全国的婚检率由2003年的7 8.65%急剧下降到1.16%。我省也不例外,从 78.05%下降到2004年的1.18%(见左 表),个别地方甚至向零婚检逼近。 随着婚检率的直线下降,孕产妇性传播疾病患病率、 妊娠合并症、出生缺陷发生率等都明显上升。这引起了 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开始尝试开展免费婚检或补助 婚检,经过多方不断努力,2006年我省的婚检率终 于缓慢回升到了8.08%。
母婴保健法概念
母婴保健法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 整在保障和促进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 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母婴保健工作的立法情况
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年6月施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办法》; 国务院、卫生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我国建立起了初步完善的母婴保健法律体系。
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婚前保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 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2、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 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 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 育。 2)婚前卫生咨询 包括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的咨询 3)婚前医学检查 主要是对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生育和结婚的疾病 进行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 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被告人王 某(从医35年)女,系某工厂劳 动服务公司退休医生, 受聘于一小区门诊 所行医。2005年12月6日上午,王 某在该 门诊所为产妇刘 某接生(自然分娩),胎 儿出生时没有呼气,为死产。后产妇刘 某 称自己胸闷,经被告人王 某等人抢救无效, 于中午1时30分死亡。
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胎儿 系因脐带绕颈及生产过程在母体宫颈口停 留较长时间引起窒息死亡;产妇刘某系肺 羊水栓塞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06年4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王 某无《执业医师执业证》为孕妇 接生,致母、婴死亡,随后以非法行医罪 对被告人王 某提起公诉。
医学技术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对相关结果有异议需进一步确诊 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或诊断结果之日起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然后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 会成员参加。
母婴保健机构
定义: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 保健业务的各级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世界各国母婴保健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此有着全国性的立法,如日本的《优生保护 法》,韩国的《母子保健法》等。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规定了 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条款。 1991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并向国际社会作出了“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 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的庄严承诺。 1992年国务院批转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对 儿童保健工作提出了10项具体指标。
拒绝婚检的理由:不愿花费时间、认为婚检没 效果、对婚检过程恐惧、不想暴露隐私、觉得自 己身体很好、怕相互间不信任、认为婚检费用过 高、没必要在婚前考虑生育的事、常规体检可以 替代婚检、婚检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等 九种。 支持婚检理由:几百元,比大办酒席、拍几千 元的结婚照花得更值当;发现隐瞒病情者,减少 畸形儿的数量。
母婴保健监督员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保健 监督员。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根据 需要也可在妇幼保健院中选聘。 母婴保健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证 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 关合格证书,有相关情形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是经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 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 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内容: 母婴保健指导:如何孕育健康后代 孕产妇保健: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妇提供卫生、 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为孕产妇提供安 全分娩技术服务等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提供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 指导 新生儿保健: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 诊断和监测,作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 务。
患有伴性遗传疾病的男性应选择胎儿性别 本来生男生女都是一样的,但由于有的男性 患有伴性遗传疾病,所以妻子怀孕后需对胎儿 的性别加以选择,以利于优生。 目前人类共有 190多种伴性遗传隐性疾病, 如白发病、色盲、肾原性尿崩症等;有 10多 种伴性遗传显性疾病,如佝偻病、遗传性慢性 肾炎等。隐性遗传多数是母传子,显性遗传全 为父传女。
孕前保健
定义 健康教育与咨询 健康状况检查 健康指导
孕产期保健服务
1、定义 2、内容 3、必要性
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内为 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 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 健服务。
在孕产期保健工作中,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 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 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的,应当予以医学指 导 。

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 产前诊断 终止妊娠 住院分娩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必要性:
经产前诊断,有以下情况的能够向夫妻双方提 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 病;②胎儿有严重缺陷;③有严重疾病,继续妊 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在出具新生儿出生 证明时,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有缺陷情 况时,应向卫生部门报告。
婚前医学检查
据 卫 生 部 统 计 , 2001 年 , 全 国 实 际 参 加 婚 检 人 数 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 14万人,其 中性传播疾病 20000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 病人 84人,精神病患者 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 者 6500人。 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则达 9.29%,主要以生殖 系统、内科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一数字意味着每 10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因健康原因应暂缓结婚、不宜结婚、 不宜生育等。 2003年10月施行《婚姻登记条例》后全国婚前保健 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婚检人数急速下降,只有以前的十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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