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2017土地承包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
鼓励承包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
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南农局发[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农局发[2010]95号)各县(区)农业(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扩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南发〔2010〕36号)精神,市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土地流转。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和集体现有的机动地。
第三条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第五条补助对象(一)流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二)县(区)、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三)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四)南宁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六条补助条件(一)对流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补助的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流转作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手段,在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基层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持续优化土地流转结构,推动规模化经营与现代高效农业有机衔接。
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关注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是部分群众存在思想顾虑。
一些农民群众思想比较保守,有“离乡不离土”的眷恋之情,虽然进城务工生活,但仍把农村土地当作自己归乡养老的“保命田二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等措施更严,一系列扶持奖补政策相继出台,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担心流转后自身权益受损,宁可粗放经营承包地,也不愿对外流转。
部分群众习惯种植传统农作物,对发展现代果业、大豆一玉米带状种植等产业有抵触情绪,导致土地流转慢。
二是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
一些农民法律意识不强,私下流转土地时,只是简单的口头约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有的书面合同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明确,时限、责任等一些条款与现行政策法规相冲突;有的农民缺乏契约精神,经常出现“一地二租”等问题,发生土地纠纷时,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大多难以认定。
加之一些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经费短缺,在信息收集发布、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地价评估、纠纷化解等方面功能发挥不充分,土地流转率偏低、流转价格不合理、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是集中连片流转难度较大。
各地在包产到户时多采用优质地和劣质地搭配方式划分,导致农户耕地分散细碎化,形成规模连片地块难度较大,规模化、机械化作业困难,制约了集约化生产要求下的土地流转。
随着粮食安全战略全面实施,对耕地“非农化”、良田“非粮化”问题整治力度持续加大,要求流转土地只能用来种植粮食作物,而一些经营大户为了追求高收益,更愿意利用集中连片土地大规模种植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大户的流转积极性。
加强和规范册外地流转管理的对策

加强和规范册外地流转管理的对策及建议摘要:农村册外地机动地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也是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经济保障,加强和规范册外地机动地流转管理不仅是农村“三资”管理的工作职责,也是扭转村集体经济困境、平衡群众利益关系、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途径,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统筹谋化对策和工作措施。
关键词:册外地;土地流转;对策;建议1 加强和规范农村册外地管理的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引导的原则。
此项工作牵扯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特别是在解除、完善、补充价低、期长、发包不规范合同时,更要坚持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和处理有关问题。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
册外地的形成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近期的因素,情况复杂多样,不尽相同,我们要坚定强化流转管理的同时,不能草率冒进,要循序渐进。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在加强农村册外地机动地流转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册外地的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宜粗则粗,宜细则细,不搞一刀切、不搞一步到位。
2 加强和规范农村册外地管理的主要对策一是积极主动、争取支持。
通过与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积极沟通,争取得到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帮助。
二是深入宣传、强化教育。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方面强化法制宣传,着力形成农民群众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对村干部进行法律培训,帮助解决管理和经营村集体资产方面所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是试点先行、典型引路。
此项工作可以说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没有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应先安排情况复杂、问题多样的乡镇村屯进行试点,在取得一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总结、不断完善、总结典型、全面推广。
四是结合三资、规范管理。
在机动地发包上严格遵循农村“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4+2”工作法。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_0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仲裁或经协商、调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区县、乡镇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发挥农业行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和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作用,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问题。
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十一条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流转实施方案三篇

土地流转实施方案三篇篇一:土地流转实施方案为促进农村土地合理规范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现代化发展要求,以不改变土地用途为前提,按照“稳定放活、依法自愿、有偿协商、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营效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20XX年12月前,建立和完善镇、村二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力求实现全镇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效益化、特色化。
三、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调、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四、机构设置(一)设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1、成立镇农村土地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镇政务中心,设置土地流转信息栏,发布待转出土地信息,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员,各村(居)主任或文书兼任各村(居)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条件成熟时配备或聘请合同鉴证员、收益评估员等专业人员。
2、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收集、整理、发布、上报农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业务;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双方资质审查、流转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提供流转合同鉴证服务,规范档案管理;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办理本乡镇内土地流转项目。
(二)设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成立XX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庭,办公地点设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由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土地流转的领导任副主任,司法、林业、国土资源、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综治维稳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我国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第一篇:我国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我国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内容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化解“三农”难题的有效途径。
然而在实践中,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政府角色定位问题、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问题等等,本文对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深入分析原因,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改革土地流转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改革,对落实农村土地政策、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均能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新事物,近几年各地在土地流转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阻碍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因此,正确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好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研究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意义重大。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目前很多地方土地流转大多是农户间自发进行的,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采取口头协议进行土地流转的仍然占很大比例,如在济源市被调查的117个农户中,没有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协议的占78.4%,其中,既无书面协议又无口头约定的占10.8%;而经过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或签证及公证机关公证后流转的土地更少。
在一些地方即便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出现纠纷无法追究责任,而且缺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对于农村流转地价的评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导致农地转让的随意性和无序性”1。
(二)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缺乏保障一是强制流转违背了农民意愿。
个别地区没有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在工作中还存在“错位、越位”现象,在土地流转问题上,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化操作方式,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经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
鼓励承包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
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经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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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主任职责: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提出本乡镇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搞好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2、副主任职责: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协助主任抓好中心的全面工作;作好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及纠纷的调解工作;搞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办手续的审查,并登记土地承包台账;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3、土地流转管理员职责:负责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建立、管理土地流转信息库,指导双方当事人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开展土地承包有关问题调研,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土地承包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收集发布土地流转的信息;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4、纠纷调解员职责:负责受理、登记、调解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宣传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土地承包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5、档案资料员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管理;负责建立有关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和信息资料库;指导各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和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台账;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6、信息联络员职责:负责本村土地流转信息的调查、传递、登记、上报;负责本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等;指导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台账及会计账目;参与流转土地收益评估,帮助土地流转供求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流转须知
1、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
3、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股份合作、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委托代耕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流转。
4、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5、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流转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备案,并办理托管手续,同时报乡镇土地流转中心进行登记。
6、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鉴证。
7、土地流转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8、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也可以流转。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流转交易程序
1、信息采集。
由各村信息员将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的情况进行登记,向流转土地农户发放并填写《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表》,乡镇土地流转中心对流出、流入信息进行分类并存档。
2、建立信息库。
流转信息来源包括农户在村填写签字确认的《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表》;农户直接到中心进行登记;村民小组、土地流转合作社集中将对外招租的土地;村集体将对外发包的“四荒”地、堰塘等。
3、发布信息。
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在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栏和区、乡镇两级政府网站或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上发布土地流转相关信息。
4、查询信息。
农户和经营主体可以在中心交易大厅或土地流转网络平台(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查询流转信息。
5、双方洽谈。
有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中心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洽谈,并作好详细记载。
6、签订合同。
在流转双方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流转合同,并指导双方填写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转让合同必须由承包农户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流转双方各执一份,中心和发包方各执一份。
7、登记台帐。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的,应当及时登记到《土地流转台账》,并到乡镇中心备案。
乡镇中心应准备登记土地流转情况。
8、合同鉴证。
乡镇农经站对提交的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流转面积5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应报区农经站备案。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