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及案例分享
8000-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

8000-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案例一、纳税筹划案例精讲与分析之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巧省土地增值税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是A市一家以开发转让土地及房产为主要业务的中型公司。
1 996年7月初,公司按A市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了一座居住用建筑,并以市场价格销售给A市市民,共取得收入240万元,共发生如下费用:(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50万元。
(三)其他扣除额为60万元。
同月,公司转让另一房地产取得收入400万元,共发生以下费用:(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万元;(二)房地产开发成本30万元。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16万元。
(四)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万元。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考虑到规模经济,同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兴公司决定兼并新发房地产公司,以促进市场占有额的扩大。
7月中旬,开兴房地产公司以4 00万元市场价格收购了新发房地产的标志性建筑大楼,并于7月底最终成立了开新房地产公司,兼并业务正式完成。
新发房地产公司在建筑该楼时共发生费用100万元。
该月公司共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270万元。
[分析]该公司在面临兼并之际,全公司人员上下一片慌忙,其财务人员也不在例外。
按照他的计算,公司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其计算过程如下:1.7月份共发生了两次房地产转让,且两房地产处于同一片土地上,公司财务由于不可分别核算增值税,两次转让一起核算,两次房地产转让共取得收入640万元,扣除金额为3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额的100%,故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340×50%-300×15%=125(万元)。
2.7月底由于被兼并取得房地产收入400万,扣除额为1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故应纳增纳增值税税额为145万元。
两项共计270万元。
我们不难发现公司多交了不少税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8地方: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月18日有可供销售的普通住房1万平方米,在开发这个项目的过程中,供发生如下费用:地皮购买价格300万元,开发成本500万元,其他开发费用40万元,利息支出90万元,其他扣除项目为160万元。
在进行该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决策时,决策层出现了三种意见:其一,每平方米1400元;其二,每平方米1500元;其三,每平方米1600元。
对于以上三种意见,究竟采用哪种意见更好?这个看似简单的决策的问题,如若对其做深层次分析,就会发现其中的具体操作性事项比较复杂。
房地产开发的税收筹划,涉及的具体政策和其他相关事项比较多,为了降低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董事会决定:请专业机构为其进行筹划。
注册税务师老李是专门从事房地产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他到公司后,对企业的账面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
他发现:由于这批商品房的开发已经完工,所以,地皮购买价、开发成本、其他开发费用、利息支出以及其他扣除项目都已经确定,合计为1090万元。
在这个环节的可变因素主要的就是税收,其中,土地增值税的变数最大,也是可筹划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老李认为:只要将税收因素做一个具体分析,就可以对相关的方案的优劣做出判断(该开发商所在地的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
方案一,公司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销售。
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400*10000*5%*(1+7%+3%)=77(万元)那么,开发该商品房允许扣除金额合计为:1090+77=1167(万元)该项目土地开发的增值率为:(1400-1167)/1167=19.7%我国税法规定,土地开发的增值率在20%以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则该开发商通过开发这块土地可以获得的利润为:1400-1090-77-0=233(万元)方案二,公司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销售。
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500*10000*5%*(1+7%+3%)=82.5(万元)那么,开发该商品房允许扣除金额合计为:1090+82.5=1172.5(万元)该项目土地开发的增值率为:(1500-1172.5)/1172.5=27.93%我国税法规定,土地开发的增值率在20%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即为:(1500-1172.5)*30%=98.25(万元)27.93%<50%则该开发商通过开发这块土地可以获得的利润为:1500-1090-82.5-98.25=229.25(万元)方案三,公司以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销售。
土地增值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土地增值税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因土地增值税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为例,对土地增值税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该公司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公司先后投入资金1.2亿元,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等。
2014年,该公司将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
至2018年,该公司已销售住宅小区全部房屋,取得销售收入2.5亿元。
2019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认定该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00万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其符合减免税条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
双方就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该公司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2.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税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
本案中,该公司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因此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2. 关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认定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即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2)公平公正原则,即对同一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本案例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2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1400万元,筹资利息支出3470万元,销售收入124200万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得增值率 28.76%,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321.685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一列)。
根据土地增值税计税基数的组成,拟从转让房地产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利息支出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通过确定适当的转让房地产收入进行税务筹划如果该房地产项目是普通住宅,只是增值率略高于20%的临界点,则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售价使增值率低于20%.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这样不但能加快销售速度,节约贷款利息,而且能够获得更高的实际税后利润。
举例来说,如果该项目正常定价销售收入是116000万元,则增值额19951万元,增值率20.77%,需缴纳增值税(30%),税后利润(指增值税后,下同)为:19951×(1-30%)=13965.7万元。
如果降低售价,比如销售收入降到115000万元,增值率19.79%,可免征增值税,增值额19001.25万元就是净利,高于前一种情况的13965.7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第二、三列)。
当然,如果实际价格可以卖的较高,则一味降低价格的税后利润不一定高。
比如本案实际增值率28.76%,税后净利19417.27万元就高于免征的19001.25万元。
另外,不是所有项目都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二、通过适当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税务筹划近几年装修商品房的销售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同时根据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规定,可以将原来毛坯房装修后销售,从而进行税务筹划。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分析.

肖太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分析2012-07-17 18:00:39|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肖太寿 |字号订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分析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1)项目情况介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第一期联体住宅楼项目,底层为商铺,面积6399.91平方米, 商铺以上为普通标准住宅,面积为36736.45平方米,已售收入:39063216.90,其中:商铺6930391.00;住宅32132825.90,已售面积:商铺945.03平方; 住宅:16172.2平方。
该住宅楼项目土地成本为6538470.76元,房屋开发成本(包括建安成本35566134.86元,公共基础设施8627272.00元,前期工程费用149086.51元和开发间接费用738,262.08元45080755.45元,其他费用按比例扣除。
营业税金及附加2148476.93元。
请问应如何土地增值税筹划, 使土地增值税最低?(2)土地增值税计算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获得尽量大的经济效益,将一些普通标准住宅商品楼的底层部分作为商铺开发销售。
对开发这种商铺与住宅联体的商住楼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的免税规定。
由于税法只明确要求分开核算增值额,而对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征收计算中,就会形成两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一种是按核算项目先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面积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另一种是先按面积分开项目计算增值额与增值率,再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第一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摘要】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流程主要分房地产开发和房产或在建工程销售(或出租)两个阶段,其过程涉及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主要税种。
本文将就土地增值,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特点,依据现行税法,结合具体案例,对其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方兴未艾的一个新兴领域,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水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涉水管理活动。
意味着企业将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其应税行为的事前、事中进行合理筹措和安排,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或者推迟纳税时间而取得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房地产企业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契税等税种,通过合理地筹划能减少应上交税收,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收益。
下面将就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思路进行阐述:一、利用“起征点”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考虑增值额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的关系,避免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的得不偿失。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位于市区)建成一批普通标准住宅代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万元。
假如.销售该商品房的收入为R万元,则销售税金及附加为:R*5%*(1+7%+3%)=5.5%R万元,此时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5%R(万元)。
(1)纳税人享受起征点照顾的最高售价根据规定,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即R-(100+5.5%R)=(100+5.5%R)×20%时的售价为该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照顾的最高售价。
2022年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增值性收入旳单位和个人征收旳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具有如下特点:该税种是以转让房地产获得旳增值额(房地产销售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为征税对象;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旳比例拟定30%~60%旳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旳筹划重要是在税法容许旳大前提下,尽量增长可扣除项目,减少增值率,即从减少计税根据和合用税率两个角度出发进行筹划。
本文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自身旳特点出发,环绕如下四个方面对该税种旳筹划进行论述:一、运用利息支出扣除进行筹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旳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旳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旳,而利息支出旳不同扣除措施会对公司应纳旳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旳影响。
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旳利息支出分两种状况拟定扣除。
第一,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旳,容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旳金额;其她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旳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旳5%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容许扣除旳利息+(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旳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①第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旳,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旳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②以上两类计算扣除旳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这种规定就为纳税人筹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如果公式①中旳利息支出不小于公式②计算出旳利息支出,则公司应对旳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不不小于后者,则公司可以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可以使扣除项目金额增长,土地增值税旳计税根据减少。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案案例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案案例(一)项目开发及税收情况A项目由甲企业全资开发。
乙集团为甲企业控股股东。
A项目只开发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清算类型,其中非住宅包括车库、商铺和幼儿园三种类型。
甲企业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显示,A 项目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种房屋类型所取得收入的增值率都是负值,也就是说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
A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02万元,申请退税1102万元。
(二)税务机关的质疑、审核与处理首先是实际税负存疑,甲企业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扣除有关成本,计算出A项目开发经营的利润率仅为13%左右,这与行业正常利润率不符。
其次是销售收入存疑,非住宅的销售单价低于普通住宅,同时,商铺与幼儿园均价也低于市场价。
最后是成本比率存疑,该项目申报四项费用之和达4亿元,单位面积成本超出按竣工年度计算的定额标准。
由于存在上述质疑,地税局相关人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第一是清算单位的审核。
税务人员发现该项目拥有两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当地地税局的公告,A项目应当划分为两个清算单位,而鉴证报告只划分了一个清算单位。
通过进一步分析,独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小地块上是九号楼。
通过重新划分清算单位,九号楼非住宅的单价提高,直接导致审核调减应退土地增值税约300万元。
第二是销售收入的审核。
经税务人员审核,A项目销售收入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部分住宅收入偏低。
鉴证报告根据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对42套住宅的评估价格调增销售收入360万元。
另有合同单价明显低于评估均价而未调增销售收入的普通住宅59套,但均未说明理由。
二是商铺、幼儿园收入偏低。
商铺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全部销售给了乙集团。
甲企业提供的房屋估价报告评估的市场价值为4900万元,低于清算申报价格5700万元。
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价格仍低于市场价比较多。
第三是扣除项目的审核。
税务人员确认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土地成本确认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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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及案例分享
2019-12-10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遇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业务开始多了起来。
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一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具有时间跨度长、过程步骤多、涉及部门广等特点。
纳税人往往在复杂的开发过程中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的复杂性,深入剖析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工作中的典型问题,有利于企业提升清算成效,规避税务风险。
常见违规操作
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深刻,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存在一些违规操作。
借口资料残缺,申请核定征收。
举例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于2011年建造开发了一小区。
由于开发当时土地成本较低,如果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需要补税近1000万元。
于是,甲公司故意隐瞒相关资料,以造成资料缺失的假象,从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在清算申报环节无需补税。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函调等方式,获得了整个项目开发必备的核心资料后,要求甲公司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
最终,该项目需补税近1000万元。
审核补税不罚款,自行清算钻空子。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与一般的税务稽查和检查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审核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截至目前也并无罚款规定。
于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对同时间销售的、同地段同楼层单位,设计了不同的单位售价,虚列扩大开发成本,降低增值率,借机申报大额退税。
但如此一来,企业后续可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风险隐患颇高。
自设隐蔽工程,无法自圆其说。
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认为,自己所建造项目的地下桩基工程隐蔽,而高楼建成后,地下工程将无法查看核对,故账面虚列成本,忽视了事前对地下桩基的地形勘察和设计论证。
可是,地下桩基工程施工不能随意,即使是提供了地形的勘察设计资料,还需要符合合同、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现金流四者一致等要求。
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下达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合同、决算报告、发票、现金流相一致的证明资料。
最终,乙公司因无法提供相关明细资料,对应成本无法扣除。
混淆公共配套设施,计算出现偏差。
在实践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产权车库车位、阁楼等设施,在未经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清算时直接全部扣除。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拿地后进行了整体开发,因此不区分开发房产类型以计算不同的增值率,未分类型计算增值额,而是整体计算销售收入、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开发成本及税金附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要求。
怎样确保合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要确保开发项目税务处理合规,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档案资料保管好。
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涉及十余个行政主管部门,各项手续所需资料较多,加之开发项目往往跨年度、时间长,平常应付各类检查来回使用容易丢失。
建议企业保管好相关档案资料,及时整理,最好电子扫描存档,以防丢失。
恶意筹划不可取。
在遵从税法前提下,税法允许善意的合法合理节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事前开展筹划,提前测算好增值率,注意对法定扣除要件的管理,特别是要注重索取合规票据,并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预测土地增值税税负,而不能事后造假,无中生有,自造名目虚列成本,或随意人为扩大成本费用。
否则,企业将自行承担违法违规的后果。
审核政策要了解。
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的专业性很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要经常参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政策及实务操作层面培训,知晓并钻研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把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优惠政策用足用好。
例如,增值率在20%以下的标准普通住宅,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在计算扣除开发费用时,要把该扣除的项目扣除到位。
造价定额可关注。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和当地住建部门,会按年份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结构测算出建安成本造价定额,以供审核时参考,企业可关注相关信息。
即使当年没有预警值,审核人员也可通过互联网查询当地建筑行业期刊上公布的建安造价。
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切忌盲目追求多列建安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
分摊方法须准确。
举例来说,无产权地下车库如果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在销售合同、规划许可证附件列明,且符合公共配套设施相关条件,并办理了移交手续的,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予以扣除。
此外,分期开发的土地成本,或土地成本在同一期住宅与商业之间分摊,选用占地面积法还是建筑面积法,对计算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需根据立项和规划等相关资料,合理确认其分摊方法。
税收筹划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控制企业运营成本从而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业涉税十余种,其中土地增值税在税收筹划中可操作空间相对较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非常常见。
然而,不当的税收筹划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
本文笔者从一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入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分析,指出税务稽查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项目开发及税收情况
A项目由甲企业全资开发。
乙集团为甲企业控股股东。
A项目只开发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清算类型,其中非住宅包括车库、商铺和幼儿园三种类型。
甲企业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显示,A项目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种房屋类型所取得收入的增值率都是负值,也就是说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
A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02万元,申请退税1102万元。
(二)税务机关的质疑、审核与处理
首先是实际税负存疑,甲企业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扣除有关成本,计算出A项目开发经营的利润率仅为13%左右,这与行业正常利润率不符。
其次是销售收入存疑,非住宅的销售单价低于普通住宅,同时,商铺与幼儿园均价也低于市场价。
最后是成本比率存疑,该项目申报四项费用之和达4亿元,单位面积成本超出按竣工年度计算的定额标准。
由于存在上述质疑,地税局相关人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第一是清算单位的审核。
税务人员发现该项目拥有两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当地地税局的公告,A项目应当划分为两个清算单位,而鉴证报告只划分了一个清算单位。
通过进一步分析,独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小地块上是九号楼。
通过重新划分清算单位,九号楼非住宅的单价提高,直接导致审核调减应退土地增值税约300万元。
第二是销售收入的审核。
经税务人员审核,A项目销售收入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部分住宅收入偏低。
鉴证报告根据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对42套住宅的评估价格调增销售收入360万元。
另有合同单价明显低于评估均价而未调增销售收入的普通住宅59套,但均未说明理由。
二是商铺、幼儿园收入偏低。
商铺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全部销售给了乙集团。
甲企业提供的房屋估价报告评估的市场价值为4900万元,低于清算申报价格5700万元。
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价格仍低于市场价比较多。
第三是扣除项目的审核。
税务人员确认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土地成本确认存疑。
乙集团2010年收到A项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配套费、人防费返还约1.2亿元,该款项被约定用于A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
二是前期工程费扣除凭据不足。
三是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凭据不足。
四是乔木结算价格与造价信息差额比较大。
五是代收费用不应加计扣除。
第四是成本分摊的审核。
车库未计容,不应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幼儿园未缴配套费,不应分摊配套费及配套费契税。
九号楼系独立地块,单独入户,未享受小区环境,不应分摊园林费用。
最终,税务机关调减应退增值税369万元。
(一)本案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税务风险分析
1、土地成本存疑:由于财政返还资金的存在,结合乙集团是甲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此,A项目取得土地的成本是低于申报的土地出让金的。
但是甲企业与乙集团系独立法人,乙集团将财政返还资金用于A项目的情况该如何从税法上定性,这在税法领域没有定论,存在税务风险。
2、A项目中部分交易是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并且合同定价低于市场均价,虽然有房屋评估机构对被交易的非住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是评估价是否合理、税务机关是否会对评估价进行调整、会如何调整,都是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