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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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研究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研究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研究【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着权益保障不足、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流转价格监管机制。

加强政府监管,促进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利益保障。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整个流转市场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赋予农民更多的实际利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解决途径、法律法规、价格监管机制、政府监管、市场发展、农民利益、权益保障、流转价格、流转程序、农村发展1. 引言1.1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的现状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监管制度,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流转价格不合理也是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一个普遍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着流转价格虚高或者虚低的情况,导致农民无法获取合理的流转收益,甚至造成土地资源的污染和浪费。

流转程序不规范也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一个难题。

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程序不够透明,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影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解决途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流转价格监管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促进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利益保障,从而推动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经营性目的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着权益保障不足的情况。

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和保障机制,一些农民在流转过程中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浅谈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的流转、出租、买卖、承包等一系列操作过程。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土地资源浪费、农民收益不稳定、土地经营主体不规范等。

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发展。

一、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一)土地资源浪费随着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农民纷纷将土地流转出去,但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土地资源浪费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了规模化农业企业或地产开发商,这就使得土地集中流转,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由于农民对土地经营和管理的知识有限,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农民收益不稳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农民在短期内可能会因为土地流转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但是长期来看,他们的收益并不稳定。

去年他们可能因为一次性的流转收入而得到了一笔不菲的款项,但是今年出于各种原因可能并没有相关的收入来源。

这就导致了农民在收益上的不稳定,影响了他们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三)土地经营主体不规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许多经营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以致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经营主体违规霸占土地,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不规范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也加大了土地流转的不稳定因素。

二、对策(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设计体系为了解决土地资源浪费问题,需要建立土地利用规划设计体系。

通过对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和设计,可以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避免土地流转集中化而造成的浪费现象。

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到农村土地的多功能性,充分保护土地资源的生态与环境功能,保障农民的利益。

(二)建立稳定的流转市场为了解决农民收益不稳定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稳定的土地流转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土地流转的价格和合同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可以出台政策支持农民的土地流转,在价格、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保障农民的收益。

应用文-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与对策

应用文-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与对策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与对策'\r\n\r\n \r\n\t\t\t\t\t\t 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换言之,集体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只能通过征为国有而没有别的途径。

建设用地供地渠道的单一性,使得集体土地各种产权不仅先天发育不足,而且后天还受到种种歧视,集体建设用地一直游离于土地市场之外。

即使进入市场。

也受到诸如使用主体、使用范围等种种限制。

一涉及流转,一般都先征为国有再办理出让。

这种简单划一的做法,利少弊多,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人为制造了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在土地收益权上的不平等。

以现行的征地制度为例来分析,不难看出这一点:在用地者所要支付的总地价的构成来看,第一部分为用地单位所要支付的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的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第二部分为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第三部分为交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及各项配套费用。

在这过程中,用地者动用了国家征地权(实际上显得过于泛滥),以相当低廉的使用资源的“补偿”价格代替国家解决了对农民集体土地永久性所有权的“买断”,取得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在得到用地者支付的土地税、费后,拥有了永久性的土地所有权;农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得到了一定的土地补偿(这种补偿在总地价中所占比例是较低的)后永久性失去了在土地上投入、收益的权利。

这种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合理已引起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关注和政府部门的反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确保经济和可持续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如何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已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

笔者以为,在《宪法》承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并存的今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同的“出身”不应该影响各自主体产权的地位。

如同国家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土地处置、收益等相应权利一样,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收益权也应交还给集体土地所有者。

农村建设用地合理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建设用地合理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建设用地合理流转的对策与建议作者:杨虹来源:《吉林蔬菜》 2012年第9期杨虹(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135000)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建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随着我国房地产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有了完备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处在一种混乱状态。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与问题当前,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问题、流转的收益分配问题、流转的程序等相关问题,均未作出具体规定,流转基本上处于一种自发的、无序的状态。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变相的转让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导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乱,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隐患和问题。

表现在:第一,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无序地流转,导致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被削弱,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造成土地利用混乱,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第二,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耕地保护受到冲击。

受流转利益的驱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耕地保护的意识淡漠,不愿意承担耕地保护的义务。

未经批准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或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民集体土地,交易行为扭曲,工业用地以联营为名行转让、出租之实,住宅用地则借房屋出租或私自转让进行市场交易。

第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

由于缺乏依法监管与市场机制,土地市场价值和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国家土地税费流失严重,加上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集体经济组织结构不完善,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亦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总之,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都证明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非常必要的。

【开题报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开题报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开题报告公共事业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选题背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比较敏感和复杂的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商品属性日益显现,虽然法律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在全国各地,集体建设用地隐形流转现象逐步扩大,集体建设用地自发进入土地市场隐形流转也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另一方面中央也支持各地方进行流转试点,浙江湖州试点,安徽芜湖试点,广东试点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法律上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一定程度的放松,但是到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如何流转、流转中如何规范市场,如何保障农民权益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欠缺,导致了诸如失地农民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隐性交易所引发的损害农民权益等问题。

在城市化不断加速,城乡二元制逐渐被打破的今天,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甚至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和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流转制度,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打破城乡二元用地制度,实现统一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必然要求,同是也是有效规范土地隐性流转,解决其产生的不良后果的必然选择。

选题意义:1. 研究的理论价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由于还处于摸索阶段,存在很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缺乏理论指导,本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较全面的研究,对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范发展及推动流转制度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2. 研究的现实意义改革和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流转制度,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打破城乡二元用地制度,实现统一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必然要求,同是也是有效规范土地隐性流转,解决其产生的不良后果的必然选择。

浅谈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的经营权由一方流转给另一方的行为。

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方面进行探讨。

1.土地流转难度大。

由于涉及到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等众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土地流转的手续繁琐,时间长,流程复杂。

这会影响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也给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土地流转权利的不确定性。

当前,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以及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度不高,使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这会导致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3.土地流转中存在信息不透明。

很多农民并不知道当地土地的价格和流转市场的情况,因此短期内难以实现良性的土地流转,并且,如果流转价格过低,那么将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水平。

4.土地流转的效率较低。

在很多地区,土地流转的效率较低,耗时长,土地的流转难度大,出现土地闲置、流转缓慢等现象。

二、土地流转的对策1.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政策引导,并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参与度。

在政策上,应对土地流转实行补贴政策,推出优惠政策,同时也要加强领导和部门的协调,为土地流转提供便利。

2.完善法律制度。

在保证土地流转合法性方面,应该加强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明确土地流转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要建立土地流转监管系统,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及时处理矛盾纠纷。

3.加强信息服务。

土地流转市场需要信息的及时公开,需要各方的参与。

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管理,并开发在线土地流转平台,为流转参与者提供可靠的信用体系和信息支持,解决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4.推行流转合作。

在一定程度上,推行土地流转合作能够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农户组成流转合作社,通过组织的形式,集体经营,降低流转成本,提高流转效率。

土地流转的主要阻碍以及对策

土地流转的主要阻碍以及对策

土地流转的主要阻碍以及对策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的出租、承包、转让等行为,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

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流转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阻碍,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阻碍1. 土地流转政策不明确和不完善。

当前我国土地流转政策尚不够完善,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给农民和企业带来了困扰。

比如土地流转手续繁琐、流转审批时间长、流转税费高等问题,都成为制约土地流转的主要障碍。

2.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他们普遍存在对土地流转的疑虑和担忧,认为土地是自己的唯一生存资本,一旦流转出去就会失去根基,导致农民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

3. 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

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流转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导致土地流转交易不畅,信息不对称,流转双方很难找到合适的流转对象。

由于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成熟,土地流转的价格也很难确定,这给土地流转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4. 土地流转后的风险问题。

由于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生计来源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旦流转失败,无法实现预期的收益,对农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风险。

这也是农民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建议1. 完善土地流转政策。

政府应当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明确流转土地的程序和条件,简化土地流转手续,降低流转税费,并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监管体系,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土地流转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加强农民土地流转意识教育。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意识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土地流转观念,让他们认识到土地流转对于增加土地的使用价值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让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感受到实在的利益。

3. 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困境及对策探讨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困境及对策探讨
关 键 词 : 体 建 设 用 地使 用权 ; 转 ; 集 流 困境 ; 策 对
作 者 简 介 : 杏梅 , 南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院 行 政 法 系 副教 授 ( 州 4 00 ) 周 河 郑 502 。
一, 办 乡 镇 企 业 和 村 民建 设 住 宅 经 依 法 批 准 使 用 兴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农 民集 体 所 有 的 土地 的 , 者 乡 ( ) 公 共 或 镇 村 设 施 和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经 依 法 批 准 使 用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的除外 。第 6 ” 0条 规 定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使 用 乡 ( ) “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建 设 用 地 兴 办 企 业 或 者 与 其 他 单 位 、 个 人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入 股 、 营 等 形 式 共 同举 办 企 业 的 , 当 联 应 持 有关 批 准 文 件 , 向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请 , 照 省 、 按 自治 区 、 辖 市 规 定 的 批 准 权 限 , 直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批 准 ; 中 , 及 占用 农 用 地 的 , 照 本 法 第 其 涉 依 四十 四条 的规 定 办 理 审批 手续 。 第 6 ” 3条 规 定 :农 民 集 体 所 “ 有 的土 地 的 使 用 权 不 得 出 让 、 让 或 者 出 租 用 于 非 农 业 建 转
“ 地 是 财 富 之母 ” 土 。土 地 的 交 易 流 转 , 实 现 土 地 资 产 是 价 值 的重 要 途 径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和 市 场 经 济 的 推 行 , 国 城 我 镇 国有 土 地 使 用 制 度 改 革 不 断 取 得 进 展 , 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城 权 以有 偿 方 式 进 人 市 场 流 转 后 , 在社 会 经 济 活 动 中发 挥 了 重 要作用 , 不少 城 市 借 助 于 土 地 的 滚 动 开 发 , 成 了现 代 化 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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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换言之,集体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只能通过征为国有而没有别的途径。

建设用地供地渠道的单一性,使得集体土地各种产权不仅先天发育不足,而且后天还受到种种歧视,集体建设用地一直游离于土地市场之外。

即使进入市场。

也受到诸如使用主体、使用范围等种种限制。

一涉及流转,一般都先征为国有再办理出让。

这种简单划一的做法,利少弊多,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人为制造了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在土地收益权上的不平等。

以现行的征地制度为例来分析,不难看出这一点:在用地者所要支付的总地价的构成来看,第一部分为用地单位所要支付的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第二部分为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第三部分为交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及各项配套费用。

在这过程中,用地者动用了国家征地权(实际上显得过于泛滥),以相当低廉的使用资源的“补偿”价格代替国家解决了对农民集体土地永久性所有权的“买断”,取得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在得到用地者支付的土地税、费后,拥有了永久性的土地所有权;农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得到了一定的土地补偿(这种补偿在总地价中所占比例是较低的)后永久性失去了在土地上投入、收益的权利。

这种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合理已引起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关注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反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确保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如何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已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笔者以为,在《宪法》承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并存的今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同的“出身”不应该影响各自主体产权的地位。

如同国家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土地处置、收益等相应权利一样,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收益权也应交还给集体土地所有者。

两种产权,纳入同一市场,可促使其互为补充,共同发展,这是本文立论的基础。

下面,本文将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方面存在的几种矛盾作些剖析,并结合实际谈谈对策。

一、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一)在城市化进程中大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与离开土地的农民进城后缺少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的矛盾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逐步到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功能区的划分越来越具体。

而所有权则体现为单一化。

以近郊工业园区为例,按现行政策,这类项目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考虑到招商引资的“门槛”问题,一般工业用地地价普遍较低,而地方政府在这其中又不可能贴补资金,因此,牺牲较多的往往是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这种情形类同于20世纪70—80年代初各种乡镇集体企业大规模兴起时。

所不同的是,乡镇集体企业以低成本取得地价,以后土地增值部分的产权仍界定为乡镇集体所有,而且从理论上讲,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将有可能享受未来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利益。

而现行工业园区以低成本取得地价,源源不断的增值部分却名正言顺归企业(转化为利润)及国家(转化为税收)所有。

虽然出让金的大部分返还给了乡镇,但一次性较低的补偿费不足以解除失去土地后的农民长期的后顾之忧。

不少农民虽然进了城。

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原因,使他们在诸如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可能真正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由此造成这一大批“非农业人口”进了城却离不开村。

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出租、买卖宅基地等隐形交易现象就产生了,客观上造成了城乡结合部土地管理上的混乱。

且大量农村待业人员的存在也成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的约定性与流转方向客观上的要求多元化之间的矛盾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现行法律规章的制约,一般都严格设定了范围:①地域范围在规划区以外;②使用主体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一般外来经济成分原则上要求使用国有土地。

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陷入两难境地:首先,从主观意愿来讲,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希望在更大范围内盘活存量资产,确保集体土地资产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其次,从客观条件来讲,既然承认集体建设用地是一种资产,它必然要随同其他资产进入市场。

而在资产盘活中,必然不可能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

以湖州市为例,改革开放以来,个私经济、民营企业发展迅猛,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成本低、方法灵活等优势吸引了一些尚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小型作坊式企业。

因此,跨村跨乡镇承租、受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连同厂房、机器设备等)的现象相当普遍。

如按现行习惯做法,所有这些项目用地都要先征为国有再补办出让,企业不堪重负,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积极性。

此外,抵押作为一种准转让行为,集体建设用地随同地面建筑物一并抵押时,一旦抵押权实现,也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跨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

因此,在当前法律己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主体扩展到境内外所有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况下,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强调规划协调、用途管制前提下,也不应该人为设置障碍。

客观存在的实际要求我们在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时应有所突破。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政策的硬性规定与实际上随着大量农民离乡进城而带来的宅基地被动连同私房买卖现象之间的矛盾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只能一户一宅。

且法律严禁宅基地买卖。

在城郊结合部,如涉及全队(组)农转非,宅基地通过整体置换、复垦的,就不存在宅基地买卖问题。

但大部分远离城市的乡村,村民或异地打工进了城市,或投亲靠友离开了故土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着。

在变卖房产中,势必涉及宅基地转移。

据前几年调查,集体土地流转中占相当比例的就是宅基地的买卖;此外,在各种经济活动中,以农村村民私宅进行担保、以致担保实现时法院裁决房产(连同宅基地)过户的现象也不在少数。

虽不合法,但却在情理中,因为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的私产,是农民投资所形成的。

如简单规定为“不予办理”,一是剥夺了农民住房的私有财产权,人为制造房与地的分家;二是客观上纵容了私下买卖行为(在政府部门“不予办理”的同时,不少城市居民以低廉的价格购得乡村农民住宅作为别墅,就是例证)。

但如按现行做法补办出让,则矛盾更多:一是征用主体难以界定;二是土地补偿难以到位;三是不便于管理-规划区外村民住宅群中夹杂着零零星星的国有土地,这些零零星星的国有土地,往往会成为集体管不了、国家又管不好的管理“空白区”。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补偿低与改变用途后(尤其是征为国有后)带来巨额土地收益之间的矛盾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村级所有变更为乡(镇)级所有为例,一般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按照原集体企业的隶属关系:企业原是乡(镇)投资兴建的,土地界定为乡(镇)级所有;是村投资兴建的,则为村所有。

然而,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在起步阶段办理使用手续时,对农民的补偿是极其有限的,且方式多样。

有的仅以安排村民进企业的方式处置。

企业一旦转制,这些村民大多又回到了村里,这使乡镇集体对村级集体(包括农民)的土地安置补偿往往落了空。

所以,这个问题如处理不妥,就侵犯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另一种情况是规划区内土地征为国有的(尤其是规划一旦确定为商贸、房地产用途的),往往所有权一转变即地价猛涨。

同一宗地,无期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地补偿低,而所有权变更后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高,这前后巨大的反差刺激了集体土地所有者。

于是,一方面在企业补办征用手续时,集体土地所有者抵触强烈;另一方面,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新的私下流转现象又频频发生,包括乡镇政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商业用房私下转让、出租等案件时有发生。

(五)集体资产的捉襟见肘与集体土地收益使用的随意性之间的矛盾乡镇集体企业发展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其发展也有类似于国企发展的阶段与过程。

到进行转制时,集体经济三大资产中,货币资产匮乏,固定资产也差不多折旧光了,所剩的就是土地资产,它成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保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增加农民收入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被虚化,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与乡(镇)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代表两者之间的关系容易被混淆,其结果往往导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最后成了补充乡(镇)财政不足,用于支付机关干部工资福利的财源,而失去了土地的农民的后顾之忧仍然没法解决。

同时,相比较国有土地收益由土地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实行严格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及制约机制,乡镇集体土地收益的使用缺乏相应的制约与监督。

二、主要对策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者,其职能除了以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使用计划来统一协调城乡土地的规划利用以及计划利用外,主要还在于对土地市场的培育和规范:通过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公开办事程序、设置入市条件等,来规范各类土地的市场行为,以确保国有、集体土地资产利益实现最大化;同时,通过合理分配和调节土地收益,确保各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以用途管制为龙头,以税费调节为手段,确保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处置权上的公正地位和在收益上的利益实现正像通过企业转制来打破所有制的界线,使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将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一样,土地进入市场的条件也不应区别“出身”。

具体而言,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应进入同一市场,共同受规划、税收的调控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约束。

首先,应把“征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内;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需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必须按等价交易的原则,由政府以市场价予以收购。

以避免将“征用权”内涵和外延任意扩大,造成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永久性的侵害。

其次,为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源源不断的土地收益,就必须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拥有一定库存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应留出一定比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工业小区、个私园区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配套建设(报批程序依法进行),用以储备。

既可解决企业用地成本过高的矛盾,又保证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源源不断的土地收益,以确保广大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

再次,对受转主体的限制应尽可能打破界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应受所有制、区域的限制。

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外(列出用地目录清单),一般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选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最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带来的土地收益应合理分配。

一般而言,国家不参与分配。

但可通过收取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税等形式获取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发展方面投入的相应回报。

(二)以市场价格为基准,以各种细化的权利为依托,尽快建立完善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及相应的地价评估体系土地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产权的明晰和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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