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设计工作组织1.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设计组织机构,负责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
2. 设计组织机构应具备足够的设计能力,并配备专业设计人员。
3. 设计组织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合理组织设计人员,确保设计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设计工作流程1. 设计前期准备工作:- 进行项目调研,明确设计目标和需求。
- 开展前期论证,确定设计方案。
2. 初步设计阶段:- 根据项目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方案的制定。
- 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明确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 施工图设计阶段:- 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图设计方案。
- 编制施工图设计报告,明确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4. 设计成果评审阶段:- 对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 最终设计阶段:- 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最终设计方案的修正和完善。
- 编制最终设计报告,明确最终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6. 设计交底阶段:- 将最终设计方案交底给相关各方,确保设计方案的理解和认可。
四、设计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工作的管理,确保设计过程的规范和高效。
2. 设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法律法规。
3. 设计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确保设计成果的可追溯性和合法性。
五、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给予全部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适用。
以上为《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以提高建设项目设计的水平和质量。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沧政字[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从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适用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二条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改、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施工、签订合同、房屋确权、后期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不低于10%的标准(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面积由辖区政府确认后,提供给市住建局作为配建保障性住房数量的依据。
由市住建局商市发改委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具体确定。
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四条商品住房新上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支付工程款,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一、规划设计条件的概述规划设计条件是指在进行城市、区域或项目规划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对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的文件。
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旨在保障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规划设计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要求。
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是对规划设计条件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二、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要求1. 编制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规划设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编制程序: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需求调研、数据收集、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等环节,确保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内容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应该包括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和限制,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比例、交通布局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确保规划设计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要求。
三、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1. 提交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单位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编制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和相关的申请材料。
2. 审查评估: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规划设计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 审批决定: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规划设计条件,可以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审批决定书。
4. 公示公告:规划主管部门将审批决定书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5. 发布实施:公示期结束后,规划主管部门将最终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发布并实施,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四、规划方案审批的概述规划方案是指在进行城市、区域或项目规划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标准,对规划设计的具体内容和方案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表达的文件。
规划方案审批是对规划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城乡统筹及对县、乡、村规划管理指导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市区城市景观设计的编制工作。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督导各县(市)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四)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量工作。
(七)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验收,并对规划批后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沧州高新区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一)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1、容积率:根据项目行业类别确定(建议不小于1.0)。
2、建筑密度:不小于30%。
3、行政办公及其附属设施占总用地比例:不大于7%。
4、绿地率:不大于20%。
5、停车位:根据不同建筑物性质及国家规范配建停车位。
6、建筑高度控制:办公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80米;工业建筑控制高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建筑后退的控制(1)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
同时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日照、人防、消防等相关规范,涉及环保、电力、消防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要事先征求有关管理部门意见;(2)沿区内道路两侧绿地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不小于10米;沿区内规划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除满足水务等有关部门要求外,还应满足退河道两侧绿线不小于10米。
(3)厂区相邻,建筑退地界不小于6米;(4)各项配套设施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规范执行。
8、围墙的控制(1)沿红线征地项目,围墙后退道路红线5m;沿绿线征地项目,围墙沿绿线建设;(2)围墙高度:规划室外高程以上1.8米;(3)围墙形式:围墙采用通透栏杆,实心墙不高于50厘米。
9、建筑风格办公建筑体现现代、新颖的风格特征;工业建筑展现简洁实用的特征。
10、建筑体量办公建筑体量应保持长、宽、高尺度的良好比例,避免出现庞大、横长或矮胖的形体;工业建筑应依据使用功能符合空间模数尺度。
11、建筑色彩建筑主色彩采用冷色调,建筑采用暖色调进行局部装饰时,建筑的冷暖色应统一协调,有多种颜色时应注意协调。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
12、厂区主要出入口主要出入口方向:规划次干道、支路;距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少于80米、50米和30米。
13、厂区室外高程依据厂区周围主、次干道的排水方向确定厂区排水方向,厂区室外高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点不高于周围道路中心线相对高程0.2米。
沧州市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规范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规范一、受理范围经研究同意进行规划设计,并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须报送的资料申请人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须报送下列图纸、文件:(一)申请(附件4);(二)填写《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申请书》(附件5);(三)填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表》(附件1);(四)《规划设计条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五)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上应详细画出用地或拆迁范围);(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内容、深度要求详见附件);(七)日照分析报告;(八)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九)有关部门意见(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十)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
(如各种技术论证、公示意见等)申请人报审建筑设计方案,须报送下列图纸、文件:(一)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上应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筑物外轮廓尺寸和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界限、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相邻建筑、河道、高压电线的间距尺寸);(二)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1:100或1:200单体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三)2个~3个不同风格的建筑方案以及方案简要说明(包括城市设计、交通组织、市政工程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四)加层房屋要加送原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单位对房屋结构、基础的复核意见。
三、办理程序(一)受理窗口审查、核收申请人报送的有关申请文件、图纸和资料。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当日内将相关材料转承办科室,承办科室签字核收;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送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不予受理,并出具《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沧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

CFS-2011-14002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沧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参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拟建、在建、已建的日照分析对象,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住宅、宿舍,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以及相关规范中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
第五条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拟建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须包含:(一)覆盖本规定确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500(或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在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七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拟建建筑电子图,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拟建、在建建筑,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应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项目名称: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委托方: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承担方: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039)院长:杨文立教授级高级规划师主管副院长:苗运涛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承担方: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288)院长:边健全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主管副院长:王中昌高级城市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规划编制时间:二○一六年八月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主管所长: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夏雨城市规划师李湘茹高级城市规划师郭炳恒高级工程师李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崔士革高级工程师江明城市规划师曲占波城市规划师张炜城市规划师武国廷城市规划师赵文娟城市规划师吴威城市规划师李雪峰城市规划师刘振城市规划师刘欣城市规划师贾会敏城市规划师张荣城市规划师甘炼城市规划师孙洪艳城市规划师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许江锋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南洪路高级城市规划师王绍煊城市规划师王昊城市规划师郭飞城市规划师杨梅荣城市规划师耿凌燕助理工程师刘欣龙助理工程师秦芳林助理工程师鄢芮助理工程师李建睿助理工程师任秀婷助理工程师辛媛媛助理工程师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参加人员:王宪章市规划局局长秦琨市规划局副局长高级城市规划师杨万众市规划局副局长赵重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宗树泉市规划局副调研员满勇市规划局副调研员马赵新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长黄超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刘欣冈沧州市测绘院院长齐祎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副科长刘涛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贺艳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田爱会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梁丙周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与战略 (4)第一节发展目标 (4)第二节发展战略 (5)第三章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8)第一节市域空间管制 (8)第二节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 (11)第三节人口与城镇化发展 (15)第四节城镇空间布局 (15)第五节城乡用地规划 (18)第六节城市规划区划定 (19)第七节重点城镇发展指引 (21)第八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22)第九节交通体系规划 (24)第十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7)第十一节水资源配置与保护规划 (30)第十二节市政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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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CFS-2011-14003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以及土地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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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五)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八)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及河流等其他用地。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
临近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视线景观走廊、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控制项目的建筑高度。
对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建筑控制要求。
(三)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四)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公共绿地、绿化带、防护绿地等。
对古树名木应明确提出保护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规划设计条件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面积(或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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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内容包括: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环境等要求。
第八条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分类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第九条可兼容性用地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满足《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
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除连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通道的其他设施,原则上不得逾越可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的,规划设计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或用地比例)。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条件附图应标注建设用地范围及道路红线、绿线等控制线,宜采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一)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规模、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省或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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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及必要性。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经论证后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规划设计条件经依法批准调整的,完善相应土地手续后,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后二年内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该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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