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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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沧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管理工作,确保设计概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管理工作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三、项目设计概算编制1.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应当在确定项目建设方案后进行,编制单位要全面了解项目建设单位的规划布局和功能需求,了解项目的建设条件和技术要求,并结合规划、设计、施工、建材、设备、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设计概算的编制。

2.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应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步概算:根据项目的定位和规模,初步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并估算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的建筑面积、建筑数量、工程数量、设备数量等。

第二阶段,定后概算:在项目扩初设计方案确定后,进行项目定办设计概算编制,详细估算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标准、工程量计价、工程量调整系数等。

3.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四、项目设计概算审批1.项目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建、勘察等相关法规法规的规定。

2.项目设计概算的审批应当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概算和定办概算的审批,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批。

3.项目设计概算审批的有关单位要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成本、建设周期、财务预测等内容,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五、项目设计概算管理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设计概算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跟踪,保证项目的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项目的设计概算管理应当分为两个阶段,包括初步概算管理和定办概算管理,应当加强项目概算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设计概算的合理性。

3.项目的设计概算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项目的设计概算的监护和审计,保证项目的设计概算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城乡统筹及对县、乡、村规划管理指导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市区城市景观设计的编制工作。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督导各县(市)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四)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量工作。

(七)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验收,并对规划批后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沧州高新区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沧州高新区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一)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1、容积率:根据项目行业类别确定(建议不小于1.0)。

2、建筑密度:不小于30%。

3、行政办公及其附属设施占总用地比例:不大于7%。

4、绿地率:不大于20%。

5、停车位:根据不同建筑物性质及国家规范配建停车位。

6、建筑高度控制:办公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80米;工业建筑控制高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建筑后退的控制(1)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

同时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日照、人防、消防等相关规范,涉及环保、电力、消防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要事先征求有关管理部门意见;(2)沿区内道路两侧绿地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不小于10米;沿区内规划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除满足水务等有关部门要求外,还应满足退河道两侧绿线不小于10米。

(3)厂区相邻,建筑退地界不小于6米;(4)各项配套设施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规范执行。

8、围墙的控制(1)沿红线征地项目,围墙后退道路红线5m;沿绿线征地项目,围墙沿绿线建设;(2)围墙高度:规划室外高程以上1.8米;(3)围墙形式:围墙采用通透栏杆,实心墙不高于50厘米。

9、建筑风格办公建筑体现现代、新颖的风格特征;工业建筑展现简洁实用的特征。

10、建筑体量办公建筑体量应保持长、宽、高尺度的良好比例,避免出现庞大、横长或矮胖的形体;工业建筑应依据使用功能符合空间模数尺度。

11、建筑色彩建筑主色彩采用冷色调,建筑采用暖色调进行局部装饰时,建筑的冷暖色应统一协调,有多种颜色时应注意协调。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

12、厂区主要出入口主要出入口方向:规划次干道、支路;距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少于80米、50米和30米。

13、厂区室外高程依据厂区周围主、次干道的排水方向确定厂区排水方向,厂区室外高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点不高于周围道路中心线相对高程0.2米。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1日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破解当前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2020年全市新增市场主体超过49201户,规模以上企业超过96家,力争200家,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超过60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00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000家,培育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5家、中小企业120家,力争境内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1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超过500亿元等目标,制定如下措施:一、疏解资金压力(一)加大税费减免落实力度。

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等优惠政策。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020年所得税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21]105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1月6日--沧州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沧州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部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沧州市城市规划区。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沧州市所辖新河区、运河区、沧县全境及大浪淀水库所占区域。

由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组成。

(一)规划建成区范围:南至307国道以南500米,北至北二环路以北500米,西至西二环路以西500米,东至径一街以东500米,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神黄铁路和京沪高速铁路两侧各500米。

(二)规划控制区范围:规划建成区以外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黄骅港城由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可派驻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沧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负责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规划控制区内所有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负责规划控制区内市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工程、城市水源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一)负责在规划建成区内的城市居民和村民翻建住宅的初步审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规划许可证。

非规划特殊要求,不得批准在建成区内新建、扩建平房住宅。

(二)负责协调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内村镇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律程序报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一、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是指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核和批准的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规划设计条件审批的流程和要求。

1. 审批流程(1)申请:建设单位或者规划设计单位向相关部门递交规划设计条件审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文件等。

(2)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项目的合法性、规划设计条件的合理性等方面。

(3)评估: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

(4)审批:根据评估结果,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有三种:批准、批准附条件、不批准。

2. 要求(1)合法性: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划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2)合理性: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科学性: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专业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公开透明: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建设单位和相关利益方有权参预和监督。

二、规划方案审批规划方案审批是指对城市、区域或者特定区域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的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规划方案审批的流程和要求。

1. 审批流程(1)申请:规划编制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递交规划方案审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规划方案报告、规划图纸、规划说明等。

(2)初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规划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

(3)评估:对初审合格的规划方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方案的可行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方面。

(4)审批:根据评估结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有三种:批准、批准附条件、不批准。

2. 要求(1)合法性:规划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划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2)合理性:规划方案必须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规划指导方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科学性:规划方案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专业评估,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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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CFS-2011-14003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以及土地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
(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五)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八)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及河流等其他用地。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

临近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视线景观走廊、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控制项目的建筑高度。

对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建筑控制要求。

(三)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四)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公共绿地、绿化带、防护绿地等。

对古树名木应明确提出保护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规划设计条件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面积(或建设规模)。

2
指导性内容包括: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环境等要求。

第八条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分类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第九条可兼容性用地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满足《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

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除连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通道的其他设施,原则上不得逾越可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的,规划设计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或用地比例)。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条件附图应标注建设用地范围及道路红线、绿线等控制线,宜采用1:1000或1:500地形图。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一)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规模、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省或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审批程序:
3
(一)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及必要性。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经论证后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规划设计条件经依法批准调整的,完善相应土地手续后,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后二年内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该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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