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海绵城市监测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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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保障水安全,切实担负起改善三峡库区水体水质及保障库区水体安全的重任。

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降雨、洪涝、排水、水系、径流、土壤、植物等因素,因地施策,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布局和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

规划引领。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生态优先。

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实现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资料调查工作指南(试行)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资料调查工作指南(试行)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资料调查工作指南(试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〇一六年五月目录前言 (3)第一章总则 (4)1.1 海绵城市的内涵 (4)1.2 编制目的 (4)1.3 适用范围 (4)1.4 工作范围 (5)1.5 工作依据 (5)1.5.1 相关法律法规 (5)1.5.2 相关标准规范 (6)1.6 工作原则 (6)1.7 工作内容 (7)第二章主要术语及定义 (10)第三章城市自然条件 (12)3.1 地形地质地貌 (12)3.1.1 地面高程及坡度 (12)3.1.2 岩层 (12)3.1.3 土壤 (12)3.2 植被 (12)3.3 气候 (13)3.3.1 气温 (13)3.3.2 降水 (13)3.3.3 蒸发量 (14)3.3.4 风 (14)3.3.5 日照 (14)3.3.6 湿度 (14)3.4 水文与水资源 (14)3.4.1 城市水系 (14)3.4.2 未开发水面率 (17)3.4.3 水资源量 (17)3.4.4 年径流特征 (17)3.5 城市下垫面 (17)第四章城市水环境 (19)4.1 城市黑臭水体 (19)4.2 城市排污口 (19)4.3 城市面源污染 (20)4.4 地表水环境 (21)第五章城市供水及回用水 (22)5.1 城市供水 (22)5.2 城市回用水 (22)5.2.1 中水回用 (22)5.2.2 雨水回用 (23)第六章城市排水防涝防洪 (25)6.1 排水体制 (25)6.2 城市污水 (25)6.3 城市排水(雨水)防涝 (25)6.4 城市防洪 (30)第七章主要问题分析 (32)7.1 水生态 (32)7.2 水环境 (32)7.3 水资源 (32)7.4 水安全 (32)第八章组织实施与成果评估 (33)8.1 组织实施 (33)8.2 成果评估 (33)8.2.1 评估内容 (33)8.2.2 评估方法 (33)附表1 基本资料调查附图要求 (35)附表2 基本资料调查对口部门及工作衔接建议 (38)附件1 城市黑臭水体定义、分级与判定 (42)前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重庆市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模板】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模板】
查看相应计量装置、计量统计数据和计算报告等。
定量(约束性,分类指导)
9
管网漏损控制
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12%。
查看相关统计数据。
定量(鼓励性)
四、水安全
10
城市暴雨内涝灾害防治
历史积水点彻底消除或明显减少,或者在同等降雨条件下积水程度显著减轻。城市内涝得到有效防范,达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查看降雨记录、监测记录等,必要时通过模型辅助判断。
定量(约束性)
11
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和饮用水源补充、特定项目的要求,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饮用水源补充、特定项目的要求。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要求。自来水厂出厂水、管网水和龙头水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类别

指标
要求
方法
性质
一、水生态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当地降雨形成的径流总量,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在低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降雨量时,海绵城市建设区域不得出现雨水外排现象。
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雨水排放口、关键管网节点安装观测计量装置及雨量监测装置,连续(不少于一年、监测频率不低于15分钟/次)进行监测;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降雨数据、相关设计图纸、现场勘测情况、设施规模及衔接关系等等进行分析,必要时通过模型模拟分析计算。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约束性)
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或不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0〕76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0〕76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完成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5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合川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70%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四同步”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步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选用适用于本地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打造具有合川特色的海绵城市。

(三)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坚持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尊重生态本底、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格局。

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3.1 一般规定 ....................................................................................................................................... 7 3.2 规划目标 ....................................................................................................................................... 7 3.3 总体规划 ....................................................................................................................................... 9 3.4 专项规划 ....................................................................................................................................... 9 3.5 控制性详细规划 ......................................................................................................................... 12 3.6 修建性详细规划 ......................................................................................................................... 12

海绵城市规划指标与要点

海绵城市规划指标与要点
恢复被破坏水生态
✓ 对传统粗放建设破坏的生态给予恢复 ✓ 保持一定比例的城市生态空间 ✓ 治理水污染
低影响开发
✓ 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 ✓ 留足生态用地,增加水域面积,促进雨水积存净化
构建完善的排水防涝系统,减轻暴雨对城市运行的影响
序言
以城市水生态为核心,在此过程中实现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 水文化的目标。
规划
总体规划
专项 (专业)
规划
理念 实施 实施 纳入 目标 策略
详细规划
城市水系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 排水防涝规划 道路交通规划
其他
用地/竖向/ 绿地/道路/ 排水/水系 等 系统协调
指标 布局 实施 控制 控制 要求
政策:实 施办法 、 导则 、奖 励 办法等
设计 建设实施
设计任务书
设技指 计术标 原要落 则求实
性质
定量 (约束性)
2 生态岸 线恢复
一、水 生态
3 地下水 位
融合
现行 城市 规划 体系
法定化
实施
技术总则
转变规划工作方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要求各城市要探索规划编制管控机制,长效保障。
城市总体规划:自然水文保护、紧凑型开发指标、提出策略原则及目标
专业/专项规划
城市水系统(涉水):水系、供水、节水、污水(再生利用)、排
水(防涝)、绿线、蓝线等
2.5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内容
2.5.1综述 2.5.2主要内容 2.5.3技术要点 2.5.4成果要求
提纲
一 技术总则 二 指标体系 三 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四 详详细细规规划划编编制制要要点 点
技术总则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
查看出台的政策文件等。
定性(约束性)
17
产业化
制定促进相关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查看出台的政策文件、研发与产业基地建设等情况。
定性(鼓励性)
六、显示度
18
连片示范效应
60%以上的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形成整体效应。
查看规划设计文件、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现场查看。
定性(约束性)
定量(约束性)
2
生态岸线恢复
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河湖水系岸线、加装盖板的天然河渠等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要求,恢复其生态功能。
查看相关设计图纸、规划,现场检查等。
定量(约束性)
3
地下水位
年均地下水潜水位保持稳定,或下降趋势得到明显遏制,平均降幅低于历史同期。
年均降雨量超过1000mm的地区不评价此项指标。
查看相应计量装置、计量统计数据和计算报告等。
定量(约束性,分类指导)
9
管网漏损控制
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12%。
查看相关统计数据。
定量(鼓励性)
四、水安全
10
城市暴雨内涝灾害防治
历史积水点彻底消除或明显减少,或者在同等降雨条件下积水程度显着减轻。城市内涝得到有效防范,达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查看管网排放口,辅助以必要的流量监测手段,并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约束性)
三、水资源
7
污水再生利用率
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立方米和城区内水体水环境质量低于IV类标准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0%。再生水包括污水经处理后,通过管道及输配设施、水车等输送用于市政杂用、工业农业、园林绿地灌溉等用水,以及经过人工湿地、生态处理等方式,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地表IV类要求的污水厂尾水。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类别项指标要求方法性质一、水生态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当地降雨形成的径流总量,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

在低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降雨量时,海绵城市建设区域不得出现雨水外排现象。

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雨水排放口、关键管网节点安装观测计量装置及雨量监测装置,连续(不少于一年、监测频率不低于15分钟/次)进行监测;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降雨数据、相关设计图纸、现场勘测情况、设施规模及衔接关系等等进行分析,必要时通过模型模拟分析计算。

定量(约束性)2 生态岸线恢复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河湖水系岸线、加装盖板的天然河渠等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要求,恢复其生态功能。

查看相关设计图纸、规划,现场检查等。

定量(约束性)3 地下水位年均地下水潜水位保持稳定,或下降趋势得到明显遏制,平均降幅低于历史同期。

年均降雨量超过1000mm的地区不评价此项指标。

查看地下水潜水水位监测数据。

定量(约束性,分类指导)类别项指标要求方法性质4 城市热岛效应热岛强度得到缓解。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夏季(按6-9月)日平均气温不高于同期其他区域的日均气温,或与同区域历史同期(扣除自然气温变化影响)相比呈现下降趋势。

查阅气象资料,可通过红外遥感监测评价。

定量(鼓励性)二、水环境5 水环境质量不得出现黑臭现象。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且优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

当城市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约束性)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或不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鼓励性)6城市面源污染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合流制管渠溢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1.雨水管网不得有污水直接排入水体;2.非降雨时段,合流制管渠不得有污水直排水体;3.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市内河水系的,应采取生态治理后入河,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IV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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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海绵城市监测技术导则(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专项监测方案 (4)5 监测技术要求 (6)5.1 一般规定 (6)5.2 在线监测要求 (6)5.3 人工监测要求 (9)6 在线监测设备要求 (11)6.1 一般规定 (11)6.2 降雨监测设备 (11)6.3 水位监测设备 (12)6.4 流量监测设备 (12)6.5 水质监测设备 (12)6.6 视频监测设备 (13)7 数据的质量保障 (14)7.1 一般规定 (14)7.2 数据采集 (14)7.3 数据传输 (14)7.4 数据存储 (14)8 数据分析 (16)8.1 一般规定 (16)8.2 在线监测数据 (16)8.3 人工监测数据 (19)9 安装与维护 (22)9.1 一般规定 (22)9.2 安装 (22)9.3 维护 (23)附录一典型设施监测点位位置示意图 (25)附录二引用标准名录 (29)附录三海绵城市专项监测方案报告编制大纲 (30)附录四海绵城市监测数据分析报告编制大纲 (33)1.0.1 为规范重庆市海绵城市监测工作,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及后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支撑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城市建成区内海绵城市水质水量监测系统的建设及应用。

1.0.3 海绵城市监测应采取适宜的监测技术,确保监测结果可靠。

1.0.4 海绵城市监测应充分收集和共享气象、水利、环保、城管等部门的既有相关监测数据,宜与海绵城市建设同步实施。

1.0.5本导则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监测技术指南》基础上,因地制宜的突出适用于重庆山地和气候特征的监测技术。

1.0.6 海绵城市监测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0.1 源头减排设施通过渗透、净化和滞蓄等方式达到控制雨水径流外排或减少雨水径流污染的设施,如雨水花园、雨水塘、绿色屋顶、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

2.0.2 典型设施本导则特指雨水花园、雨水塘、陂塘湿地,或位于末端以实现整个排水分区海绵指标的容积式海绵设施。

2.0.3 典型项目指建筑小区、城市公园、城市道路等源头减排项目,一般占地不宜小于2公顷,其中源头减排设施服务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与典型项目不透水下垫面总面积的比值不宜小于60%。

2.0.4 典型排水分区至少包含1个典型项目,典型项目里至少包含1个典型设施,且管渠出口宜只有1个,一般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公顷,其中源头减排设施的汇水面积与排水分区总面积比值不宜小于40%。

3 基本规定3.0.1海绵城市监测应根据监测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3.0.2 海绵城市监测方式主要包括在线和人工,宜以在线监测为主、人工监测为辅。

3.0.3 在线监测应满足《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CJ/T 252和《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3.0.4 人工监测应满足《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51和《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等相关规定。

3.0.5 在线监测设备的选择与安装应符合重庆山地城市高温、高湿、坡度大、流速大等特点。

4 专项监测方案4.0.1 海绵城市专项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区域的基本情况、监测目标、监测点位及指标、监测方式、设备选型与安装、数据的质量保证等内容。

4.0.2 海绵城市专项监测方案应通过对典型设施、典型项目或典型排水分区关键节点的监测,明确监测后可实现以下一种或多种目标:如分析场降雨条件下的峰值削减率、分析年降雨条件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析场降雨条件下的污染物去除率等。

4.0.3 海绵城市专项监测方案应根据监测目标,收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典型排水分区内的下垫面资料和排水管网图纸、典型项目的排水管网图纸及雨水设施布局与竖向图、典型设施的构造图等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等。

4.0.4 海绵城市专项监测方案应根据监测目标,确定典型设施、典型项目或典型排水分区等的监测内容,包括汇水范围面积、监测点位及指标、监测周期等,并绘制监测点位布局图等。

4.0.5 海绵城市专项监测方案应根据监测点位布局图对监测设备安装条件进行现场踏勘,明确监测指标的监测方式、设备选型等。

4.0.6 海绵城市专项监测方案应编写操作性强的设备安装计划表、人员培训计划表、设备运行维护计划表、质量校审表等内容。

4.0.7 典型设施、典型项目或典型排水分区的专项监测方案编制步骤如下:图4.1 监测方案编制步骤流程图4.0.8 典型设施、典型项目和典型排水分区的监测目标与监测内容如下:表4.1 监测目标与监测内容5 监测技术要求5.1 一般规定5.1.1 在线监测指标为降雨量、水位、流量、水质(本导则中水质在线监测指标仅指悬浮物SS)、视频;人工监测指标为水质,主要为悬浮物SS,根据实际情况可增测化学需氧量COD Cr、总氮TN、总磷TP、氧化还原电位ORP、溶解氧DO、透明度、氨氮NH3-N、等。

5.1.2 在线和人工监测指标应根据监测目标动态调整。

5.1.3 在线监测数据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人工监测数据应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CMA)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

5.2 在线监测要求5.2.1 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1)典型设施雨水花园或雨水塘的进口、溢流排口及出口处应设置监测点,进口和出口的监测指标为水位、流量和水质;溢流排口的监测指标为水位和流量。

公共容积式海绵设施的进口、溢流排口及出口处应设置监测点,进口和出口的监测指标为水位、流量和水质;溢流排口的监测指标为水位和流量。

图5.2-1 典型设施监测点位置示意图(2)典型项目典型项目接入市政管网的检查井处应设置监测点,监测指标为水位、流量和水质。

图5.2-2 典型项目监测点位置示意图(3)典型排水分区典型排水分区雨水管渠进口和出口处应设置监测点,监测指标为水位、流量和水质。

若典型排水分区附近有受纳水体,应在典型排水分区上下游断面约200m处分别设置监测点,监测指标为水位、流量。

若排水分区内有易涝点,其监测指标(水位和视频)应满足《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

图5.2-3 典型排水分区监测点位置示意图5.2.2 监测频次(1)非降雨期,水位、流量、水质、视频数据的监测频率和采集频率宜根据需求设置。

(2)降雨期或有特殊事件发生时,降雨量、水位、流量的监测频率宜为1分钟一次,水质、视频的监测频率宜为5分钟一次,采集频率可根据需求设置。

5.3 人工监测要求5.3.1 采样点位及监测指标(1)典型设施典型设施进口、出口处应设置采样点,监测指标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 Cr、总氮TN、总磷TP。

公共容积式海绵设施进口、出口处应设置采样点,监测指标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 Cr、总氮TN、总磷TP。

(2)典型项目典型项目接入市政管网的检查井处应设置采样点,监测指标为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 Cr、总氮TN、总磷TP。

(3)典型排水分区典型排水分区雨水管渠进口、出口处应设置采样点,监测指标为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 Cr、总氮TN、总磷TP。

若典型排水分区附近有受纳水体,应在典型排水分区上下游断面约200m处分别设置采样点,监测指标为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 Cr、总氮TN、总磷TP。

若受纳水体曾为黑臭水体,排水分区上下游断面约200m处应分别增加监测氧化还原定为ORP、溶解氧DO、透明度、氨氮NH3-N。

若排水分区内的分流制雨水管网旱季有出流现象,且流量较大、水质观感较差,管渠出口处应增加监测氨氮NH3-N。

5.3.2 采样频次典型设施、典型项目、典型排水分区采样点在降雨(根据天气预报,一年中选择大、中、小三场降雨进行采样)产流开始,即0min进行采样,并宜于第5min、10min、15min、30min、60min、90min、120min 进行后续采样,直至出流结束。

6 在线监测设备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在线监测设备应满足防水、防腐、防爆等相关技术要求,并应通过国家授权质检机构的产品检测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6.1.2 在线监测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的有关规定,可能会被水淹没的设备防护等级应为IP68,室外安装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

6.1.3 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密闭空间内时,安全性能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

6.1.4 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在密闭空间时应选用防爆电池供电,安装在室外时宜选用太阳能充电系统供电。

6.1.5 在线监测设备宜采用无线网络传输数据,数据量较大的可采用有线网络方式。

6.1.6 在线监测设备宜具备数据缓存功能,在无法通信时,主机应能缓存30天以上数据,通信恢复后可自动上传缓存数据。

6.2 降雨监测设备6.2.1 降雨监测设备宜采用翻斗式雨量筒,量筒应具有防雨水滞留涂层。

6.2.2 降雨监测设备在非降雨期应具有休眠模式,在监测到降雨数据时应及时恢复工作模式。

6.2.3 降雨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除满足《翻斗式雨量计》GB/T 11832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测量范围:0mm/min-8mm/min。

(2)测量误差:不大于全量程的4%。

(3)分辨率:0.2mm。

6.3 水位监测设备6.3.1 水位监测设备宜采用静压液位计。

6.3.2 水位监测设备应具有数据预警报警功能。

6.3.3 水位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测量范围:0m-10m。

(2)测量误差:不大于全量程的1%。

(3)分辨率:不大于1mm。

6.4 流量监测设备6.4.1流量监测设备宜采用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

6.4.2 流量监测设备应具有数据预警报警功能。

6.4.3 流量监测设备原理为速度面积法,流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测量范围:-5.0m/s-5.0m/s。

(2)测量误差:不大于0.03m/s。

(3)分辨率:不大于0.01m/s。

6.5 水质监测设备6.5.1水质监测设备宜具备清洁刷自动清洗装置和保护测量窗口的装置(本导则中水质在线监测指标仅指悬浮物SS)。

6.5.2 水质监测设备应具备设备故障报警、水质超标报警、测量值超限报警等功能。

6.5.3 水质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测量范围:0mg/L-2000mg/L。

(2)测量误差:不大于全量程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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