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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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金融市场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分类。

首先,根据交易工具的期限分,可以将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其次,根据交易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金融市场分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衍生工具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此外,金融市场还可以根据交割期限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金融资产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包括债券类和股权类金融资产。

投资基金也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基金可以根据资金募集方式、法律形式、运作方式和所投资的对象进行分类。

例如,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则可以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等。

此外,还可以根据运作方式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所投资的对象分为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对冲基金和另类投资基金等。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活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的后台管理等。

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可以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

股票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分类。

例如,可以根据投资市场分为国内股票基金、国外股票基金和全球股票基金。

根据股票规模的不同,可以分为小盘股票、中盘股票和大盘股票。

此外,还可以根据股票的性质分为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根据基金投资风格分为小盘、中盘和大盘,以及根据行业分为同一行业、不同行业和行业轮换型。

债券基金是另一种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可以根据债券种类进行分类。

例如,可以根据债券发行者分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

2、债券基金分类债券基金可以根据债券到期日和信用等级进行分类。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矩 (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矩 (7)沪深证交所关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帐户的通知 (15)关于调剂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7)基金治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治理规定 (17)证券投资基金介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营业规程 (1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介入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3)证券投资基金管帐核算方法 (2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事迹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5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5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60)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 (61)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 (62)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63)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66)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动的通知 (67)关于制订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看法的通知 (68)关于证券期货审计营业签字注册管帐师按期轮换的规定 (69)关于从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70)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治理,规范基金交易行动,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成长,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司法、律例、规章,制订本规矩。

第二条本规矩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赞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生意。

第三条本规矩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四条本所依照有关证券司法、律例、本规矩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上市前提第五条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相符下列前提:(一)经中国证监会赞成设立并公布发行;(二)基金存续期许多于5年;(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许多于人平易近币2亿元;(四)基金持有人许多于1000人;(五)有经审查赞成的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六)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轨制,财务状况优胜,经营行动规范。

基金法律法规

基金法律法规

基金法律法规A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基金销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规定

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规定

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规定(总分:4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8,分数:9.00)1.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应当检查基金募集期间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并自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日起( )日内编制专项报告,予以存档备查。

(分数:0.50)A.3B.5C.7D.10 √解析:[解析] 除此之外,在基金持续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应当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专项说明,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下列表述中符合要求的是( )。

(分数:0.50)A.“净值归一”B.“欲购从速”、“申购良机”C.在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优良”、“唯一”等表述√D.“坐享财富成长”、“安心享受成长”解析:[解析]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还应当特别注意:①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②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③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④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3.依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 )。

(分数:0.50)A.基金红利B.基金净值C.基金财产√D.基金费用解析:[解析]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4.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日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

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业务试点办法》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2020年度修订)》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2020年度修订)》

基金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2020年度修订)一、总体目标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基金行业协会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掌握基本业务规范。

为提升基金从业人员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水平,特设《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

二、能力等级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求,分为三个级别:(一)掌握:考生须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理解并熟练运用的内容。

(二)理解:考生须对该考点的概念、理念、原则、意义、应用范围等有清晰的认识。

(三)了解:作为泛读内容,考生对其有一个基础的认识。

三、考试内容与能力要求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在工作中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规范,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

其他参考法规及自律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国家主席令第5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国家主席令第71号);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9号);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45号);5、《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6、《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2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5号);8、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9、《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10、《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基协字[2016]21号);1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基协字[2016]23号);(中基协字[2017]21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12、13、《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基协字[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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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性组织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 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场所和设施; 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 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 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的交易情 况提出报告;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 依法采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维 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依法限 制交易; 审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复核 12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日期 和时间、价格及具体计算方法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 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 约定内容应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中载明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 31
协会基金会员部职责 1、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 的联络与 业务交流 2、教育组织基金管理公司会员遵守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 3、组织拟订基金业自律规则和业务标准,并监 督实施 4、组织推动基金管理公司会员诚信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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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和主要法律法规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 是我国基金法规体系的核心,确立了现行基金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教材P226图9-1)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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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相关主要法律
《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违法运用客户资金罪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 金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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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金监管和主要法律法规
一、基金监管概述 二、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和主要法律法规
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2004年8月28日和2005年10月27日2次修订 现行《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和2005年
基金销售法律法规
2
第一节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和监督管理
目录 第二节 基金监管和主要法律法规
第三节 基金销售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一节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和监督 管理
一、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 二、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中国证券市场相关的主要法律
大纲要求:
熟悉我国证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的法规体系、 监管框构
主要基金法律法规 – 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股票基金: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债券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混合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且股票 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 金和债券基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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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框架
证监局及外派机构 1、属地监管原则 2、职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 理人进行日 常监管,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销售行为、开 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同时负责对 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 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证券交易所
25
基金监管框架
l 证监局
l 证券交易所
l
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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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目标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
明 防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 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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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原则 审慎监证管券原业监则管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
6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概述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原则和手段
四个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行政监管和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三个手段:
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
7
证券市场的监管架构
五位一体的监管架构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行政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防范和处置证 券公司风险
证监会基金部职责 1、负责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拟或制定基 金行业 的监管规则(立法) 2、对有关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审核) 3、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 销机构 的监管(监管,市场参与者) 4、指导、组织和协调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 部门对 基金的日常监管(监管,日常监管活动)
自律性组织的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 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信息服务和组织协调会员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开展业务交流 调解证券纠纷 组织行业相关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监督、检查会员行为--诚信管理和违纪处分
13
证券市场相关主要法律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4、行政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原则
22
基金监管框架
1、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证监局
3、证券交易所
4、证券业协会相关专业会员部
对比
证券业监管框架
(1)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证券交易所 (4)证券业协会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3
基金监管框架
27Leabharlann 主要基金法律法规 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通过 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 基金,募集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 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 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都应遵守 主要内容:“总则”、“基金管理人”、
16
证券市场相关主要法律
证券法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证券市场 禁入等
民事赔偿: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公司法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撤销登记、吊 销营业执照、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行政处分
熟悉证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监管的意义、原 则、目标和行政监管的主要手段
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组织
熟悉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3
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
l 我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 l 国家法律 l 行政法规 l 部门规章 l 自律规则
l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规则 l 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
4
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
大纲要求: 掌握我国基金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以及主要内容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于基
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有关规定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19
基金市场监管概述
l 基金监管概述
l
l 监管目标
l 监管原则
监管框架
l 证监会基金部
对与被调查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和封存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 查询、冻结或查封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 行账户
10
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责
证监会派出机构 省级地区 (36个 证监局,9个稽查局) 权限和职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监督管理辖区内 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 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 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查处辖区内的违法、违规案件
层次
常用名称
制定机构 法律效力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及人 最高层次
大常委会
条例、办法实 国务院 施细则
低于第一 层次
部门规章
办法、规定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部委 低于前二 (中国证监会) 层次
自律规则
规则、守则 自律组织
低于前三
证券法、公司法、 刑法、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管理 暂行办法》
8
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责
中国证监会 立法权 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 监督管理权 (1)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机构和 人员) (2)对证券业务活动的监管(发行、交易、 咨询) (3)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
9
行政监管的主要手段
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要求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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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基金法律法规 –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 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禁止投资的情形(两个10%) A、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超过 该证券的10%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 金的总资产,单 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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