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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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二)投资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对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的划分,税收协定一般采 用税收分享原则。 (三)劳务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关于非居民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原则上由居住 国独占行使征税权,但具备一定条件,应由所得 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关于非居民的非独立个 人劳务所得,由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符合一定 条件,应由居住国独占征税。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一)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方法 双边税收协定关于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 调方法有两种: ①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协调确定该跨国自然人应属 于缔约国哪一方的居民; ②采用序列选择性冲突规范加以解决。 (二)跨国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方法 双边税收协定关于跨国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 方法有两种: ①由双方协商该跨国法人属于哪一缔约国的居民; ②采用某一冲突规范加以解决。

(四)财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非居民的不动产所得和转让不动产的所得,由不 动产所在地的来源国优先征税。对经营国际运输 的船舶或飞机的动产转让所得,由转让者的居住 国独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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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管辖 权制度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制度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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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确定纳税人的 居民身份。 各国税法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 准: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国籍标准。



各国税法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准: 1.注册登记地标准 2.管理中心地标准, 3.总机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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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2015 (1)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2015 (1)

3、停留时间标准(physical presence)
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
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
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1928年英国判例: 经常睡在公园、
马路便道判定
税收居民。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长期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条 条件: 连续居住 5年,第6年起,境内外所得征税。
例如:某美国人W,2005年10月底来华,一直居住中国 和在中国工作,2011年回国履职35天,后又来中国居住工作 。则:2011年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30计临时离境)
如果W先生2005年——2009年住满五年,但2010年以 后某年在中国居住不足90天。则长期居民从新计算。 如果2010年住满1年,则2010年算长期居民。
归属原则(attribution principle): 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 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 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 使地域管辖权征税。或称实际联系原则。
引力原则( attraction principle )
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 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外,对于并不通过常设机构,但 是经营的业务与常设机构经营的相同或同类,由此获 得的所得,也要列入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的范围。 例子
常设机构概念
也称:permanent insorganization、standing body
全部、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常设机构作用
判断非居民机构在本国是否有常设机构,并提供

国际税收_第2章_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_第2章_国际税收管辖权

2、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的领
土和空间内行使政治权利。 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公民和 居民行使政治权利。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税收管 辖权分为:
(1)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所得 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2)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 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 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确认公司在税法上的居民身份,同确认自然人 的居民身份一样,其目的是对居民的国内外所 得行使征税权。 1.注册地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资本控制标准。 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பைடு நூலகம்
1.注册地标准。
即按一国法律在该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 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美、法、英、德、瑞典、意、泰、芬兰、 澳大利亚和墨西哥等国,都采用这一标准。 凡是在该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企业, 即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例如,美国税法规 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向州政 府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不论其总管理机构 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 开设的,均被认定为为美国居民公司,对其 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
我国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 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 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 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 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 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 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 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 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 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一国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 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 因素决定。一般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发 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地域管辖权;而资本技 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 (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 一般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卢森堡 马来西亚
(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 (2)1年中在卢森堡习惯性居住超过183天。
(1)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 (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留与
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 相连; (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 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国别 澳大利亚
比利时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德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 年以上。
(1)家庭在比利时; (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 (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 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 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 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 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 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 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 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 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 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 所而没有住所。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即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
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 本国境内。
优点:容易操作,因为注册地点是唯一的,并且很易识别 。 2. 所在地管理机构标准
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 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如总公司或总店。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 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但如果一个法人企业被几个国家的居民股东所共同控制或 公司的股票公开上市交易,则选举权控制标准就很难采用,这 时由不同的股东就自己应得的利润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纳税。
应纳税额=(7200+1900-3500)×20%-555
= 565元
例3:史密斯先生从2011年5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 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技术员,他来华 后一直居住和工作在中国境内。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 资由两家企业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 支付人民币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 人民币15000元. 计算史密斯先生2014年2月应纳所得税 额。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属地原则和属人 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地域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 属地原则 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
属人原则 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这种推延课税的规则给跨国公司的国际 避税行为提供了很大便利,成为税法中的一 个庞大破绽,为了防止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许多国度取消推延课税的规则。
二、非居民的征税义务
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 国度,居民负有有限征税义务,要就其国际 外的所得向该寓居国政府征税;而非居民普 通只需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的 征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其境内的 所得征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征税义务 。无 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各国普通都规则,非 居民本国人在本国停留时间没有到达规范的 规则,其有限征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失 掉豁免。
例:法国的暂时居民〔P21〕 、英〔普通 居民P14、15〕、中国〔习气性居所〕
3、停留时间规范
1〕征税年度:半年期:英、德、加、瑞士 〔183/182/180〕
韩、巴西
一年期:中、日、
2〕任何12个月:新西兰-半年期
3〕多个征税年度:英〔P16〕、美〔P17〕
少数国度不实行停留时间规范:如比利时和希 腊
-属地原那么:支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source jurisdiction to tax〕,依照 属地主义原那么,以国度主权所能到达的地 域范围为依据,基于所得来源地或财富所在 地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以支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为 基础构成了三种形式:
〔1〕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 〔占少数〕
〔2〕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美国P17、墨西哥〕
〔3〕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香港、乌拉圭、 哥斯达黎加、肯尼亚、巴拿马、赞比亚
公司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法国、巴西; 团体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台湾
税收管辖权的约束:主权约束、外交 豁免权约束〔P3〕 讨论: 1、三种管辖权同时实施的缘由? 2、只实行地域管辖权的缘由?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定是对居民管辖权所要求的全球所得征 收原则的一种暂时否定。
发达国家实行推迟课税规定以其承 认外国子公司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是分 不开,如果不实行推迟课税,母公司居 住国对境外子公司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回 都要缴税,这就等于失去了外国子公司 头上的“面纱”,把外国子公司与国内 母公司视为一体进行征税,其结果必然 是对外国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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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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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二)法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登记注册地标准:美、瑞典(P31) 2.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一般认
为,公司的董事往往掌握公司的重要权力, 因此可根据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或公司董事会 地点来判定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机构所在地。 例:英(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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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日、中(P36)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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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也有不同,如美国、英国、 加拿大、日本一些发达国家,法人居民和自 然人居民一样要就其国内、国外的一切所得 向本国政府的税。但又同时规定,本国居民 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利息、红利、所得 等在未汇回本国以前可以先不交纳本国的所 得税,当这些境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本国 居民公司再就其申报纳税。由于这时居民公 司就其境外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并 不是在境外所得时而产生,而是被推迟到境 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才产生,所以上述规定 通常被称为“推迟纳税”。显然推迟纳税的 规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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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pàndìng)标准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2.管理机构(jīgòu)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jīgòu)所在地标准 4.选举权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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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 的法人居民。 优点:容易操作;有利于限制避税性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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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chōngtū)的协 调
如果一个(yī ɡè)人被缔约国双方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即发生双 重居民身份(dual-resident)时 ,其居民身份应当按照下列顺序 确定: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所
国籍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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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税收居民(jūmín)身份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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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贝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总机构设在南非的金伯利,生产 经营地(金刚石的开采地和销售交货地)也在南非。不 过大多数董事住在伦敦,董事会的召开有时在南非,有 时在伦敦,但公司重要的管理和经营决策(公司的交易 合同、销售方针、矿产开发(kāifā)、利润分配、重大 支出事项等)却由在伦敦举行的董事会决定。
(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 (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 (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
(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 (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 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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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 其实行税收管辖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 义务。同时,他虽然有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 加拿大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 准,因此(yīncǐ)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第2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课)


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3.1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 即指营业利润 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 益。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 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 动。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 1.注册地(incorporation)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 。 .注册地 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 • 2.管理和控制地(management and control)标准 .管理和控制地 标准 • 3.总机构(head office)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 所在地标准 • 4.选举权控制标准 .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 控制地标准,而且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 控制地标准,而且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 德国、印度、瑞士、英国等国。其中,有的国家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法国、 德国、印度、瑞士、英国等国。其中,有的国家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法国、 美国等国;有的国家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 美国等国;有的国家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 此外,一些国家在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 此外,一些国家在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 构所在地标准。如比利时、韩国、 构所在地标准。如比利时、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 标准;葡萄牙、挪威同时实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标准;葡萄牙、挪威同时实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 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 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 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 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 法院认为,征税权的存在不在于当事人的财产是 否位于美国国内,以及当事人是否是他国的永久 居民。这种权力是以政府保护公民及其无论在何 处的财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换句话说,征税权 的基础不在于财产的位置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 也不在于该公民的居所位于美国国内还是国外, 关键在于他作为公民同美国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 这种关系决定美国政府对那些居住在国外且财产 也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拥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综述 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地域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综述
(一)国家主权与管辖权
1.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保权 (4)管辖权
• 管辖权的一般含义: • 在国际社会中,所有主权独立国家,对其 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和事件均有行 使本国法律的权利,这是国家主体的一个 重要属性。
• 分析
• 依据中英税收协定第四条居民的第二款,同时为 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照第二款所 述规则确定。首先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 国的居民,按照这一规则,既然肖先生的家庭或 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仍然在中国,在中国拥有永久 性住所,因此,应判定他是中国居民,应由中国 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就其全世界范围的所 得征税。英国则不是他的居民国,不能行使居民 管辖权征税。
4.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1)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 一是缔约国税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确定其 为某一方居民。(中日、中美、中法等) 二是按照《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推荐的方法,推导出其合适的居住国。(中英、 中丹、中加等) • 按顺序推导: • 永久性住所 、重要经济利益中心 、习惯性住 所 、国籍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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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居民(公民)税收 管辖权
一、公民和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一)公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二)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1、自然人居民纳税人确定标准 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意愿标准等。 2、公司居民纳税人确定标准
注册登记地标准、管理和控制中心所 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选举权 标准。 二、若干国家关于居民(公民)纳税人 确定标准的税法规定 (一)美国税法的规定 (二)英国税法的规定 (三)德国税法的规定 (四)日本税法的规定 (五)澳大利亚税法的规定
2、主要经营活动地点标准 (1)货物销售地标准 (2)制造产品加工地标准 (3)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 3、其他标准 (二)国际海运和空运所得 1、关于国际空运和海运所得的定义 2、互免空运和海运所得的适用税种 3、与综合税收协定关系的处理。
(三)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认定标准: (1)固定基地标准 (2)停留时间标准 (3)支付者居民身份所属地标准。 (4)支付者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所在地 标准。 2、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认定标准 (1)停留时间标准 (2)支付者居民身份所属地标准。 (3)支付者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所在地 标准。
(四)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 1、股息所得 2、利息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 4、租金所得 (五)财产所得 1、不动产所得 2、财产转让所得 二、关于境内财产的确定标准 比照财产所得的确认标准
思考题: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税收管辖权?各国税收管辖权确 立所依据的原则有哪些? 2、目前世界各国管辖权的种类有哪些? 3、国际社会关于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4、什么是常设机构?什么是常设机构标准? 确立常设机构标准在国际税收中的意义有哪些? 5、根据我国税法,各类所得的来源地应如何 判定?
二、管辖权依据的原则 (一)属地原则 (二)属人原则 三、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和类型 (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税收管辖权可依据 的原则是: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2、居民税收管辖权 3、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税收管辖权与税种的关系
(一)流转税的税收管辖权 (二)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三)财产税的税收管辖权
三、双重纳税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 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程序: (二)公司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 按公司、企业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 在地标准来解决。
第三节 地域税收管辖权
一、关于境内来源所得的确定标准 (一)营业所得 1 1、常设机构标准 (1)常设机构的定义及确定 (2)常设机构标准的含义 (3)如何确定常设机构利润 独立企业原则、有实际联系原则、引力 原则。
管辖权的概念
管辖权是指主权独立国家对受本国管辖的人 物、事件依照本国法律实施处置和裁决的权利。 国家在不同领域实施的管辖权构成了各种不 同的管辖权:如工商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 事管辖权;海事管辖权;以及文化、教育、医 疗、疾病防止、农业、宗教、国防等所有领域 的行政事物管辖的权利。 国家在税收领域实施管辖的权利称为税收管 辖权。
参考读物:
1.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4年02月第2版. 2. 2.牛向东.国际税收[M].北京:新世界出版 . [M]. 社,2002年12月第1版. 2002 12 1 . 3.杜莉.国际税收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 店,2001年09月第1版. 4.[美]肯森等.国际税收[M].北京:中信出 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第二章 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管辖权
教学要求: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明确什么是税收 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的分类,以及目前世 界各国实施税收管辖权的基本情况和实施 各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的若干规则,为国 际税收后续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原则
一、管辖权的概念 管辖权一般:管辖权的由来:
联 合 国 宪 章 独立权 主权 国家的基本 权利 平等权 管辖权 自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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