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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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填写说明
一、本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指定卫生监督机构。
二、填写时要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文字要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三、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四、报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二)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原料配方;使用标准;特殊规定品种批准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三)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安全性证明材料;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
(四)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五)本申请书一式叁份。
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活动范围、权责义务等基本事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事业单位依法、科学、民主办事,提高事业单位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事业单位是指独立法人,依靠支持或其他公共财政性资金支持,以非营利为目的,自负盈亏,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改,应遵循依法平等互利、公开透明、自愿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事业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管理方式、人事制度、经费收入和使用、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自评和外部评价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事业单位设有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实施事务管理的机构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事业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等职责。
董事会设有主席和若干董事,由相关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业务运作等职责。
理事会设有执行主任和若干理事,由相关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
第九条监事会是事业单位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财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等职责。
监事会设有主任和若干监事,由相关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
第十条实施事务管理的机构主要负责事业单位日常事务的处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等职责。
实施事务管理的机构设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组成。
第三章权责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在依法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应当履行以下权责:(一)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二)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自身可持续发展。
(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人事制度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制度,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9月份的第3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02.03•【文号】民函[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函〔200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3月1日起使用。
民政部二○○五年二月三日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示范文本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2011】1166号、晋煤培发【2011】1224号、山西焦煤发【2011】748号及XXX劳发【2011】704号文XXX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13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执业准入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执业准入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核和执业准入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卫生技术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技科室的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
三、执业资格审核1. 医院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部门对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相关证书、学历、职称等材料的真实性核查。
2. 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个人信息资料,并有义务配合审核工作的进行。
3.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向医院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存档。
四、执业准入管理1. 审核通过的卫生技术人员方可参与医疗工作,一经发现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将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处理。
2. 卫生技术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3. 医院将定期对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评估,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纠正。
五、附则1.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都有义务配合医院管理部门的工作,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2. 对于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罚,严重者将报请相关部门并追究法律责任。
3.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卫生技术人员。
以上内容即为《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执业准入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各位卫生技术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医疗服务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愿我们的医疗工作更加专业、高效,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深圳市房地产经济行业从业规范

深圳市房地产经济行业从业规范————————————————————————————————作者: ————————————————————————————————日期:ﻩ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本规范于2008年1月16日起实行,2009年10月12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1月25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目的、依据)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公信力,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效力)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经纪行为的自律准则,是评判房地产经纪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经纪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是行业组织对违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员。
第四条(释义)本规范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提供居间、代理及咨询等专业服务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本规范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人员。
第五条(附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从事经纪业务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的界定以及具体计分办法,按照《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执行。
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规则第六条(机构从业的资质)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具备有效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博物馆从业人员登记表(示范文本)

博物馆从业人员登记表
类别பைடு நூலகம்
姓名
拟任
职务
学历
专业技
术职称
博物馆从
业时间
是否为专职人员
职责
分工
管
理
人
员
专业技术人员
理事会成员
监事
会成
员
博物馆共有从业人员 人 ,其中管理人员 人,专业技术人员 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人,专业技术职称 人,博物馆从业经验五年以上 人。理事会成员 人,博物馆从业经验五年以上 人。监事会成员 人。上述人员能够满足博物馆运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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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建立完善施工组织机
构,配齐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审核以下内容:
1. 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或批
文;营业线上施工应有路局签发的《营业线施工许可
证》;
2.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机构框架图及人员名单,外聘劳
务人员应纳入其班组管理;
3. 安全质量专职检查体系机构图、人员名单及资质证
书;
4. 项目经理(或指挥长)、总工、安全专职检查人
员、质量专职检查人员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证书;
5. 各类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有
效证件,如营业线上作业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机械设备操作证等;
6. 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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