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准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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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员管理制度

执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人员管理,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注重实效,持续改进;(三)奖惩分明,激励约束。

第二章职业准入与注册第四条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执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注册,取得执业注册证书。

第六条执业人员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无不良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三)所在单位同意注册。

第三章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第七条执业人员应当参加由本单位或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八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二)行业规范、标准;(三)职业技能、业务知识;(四)职业道德、职业操守。

第九条执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当取得相应证书。

第四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条执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二)尊重客户,热情服务;(三)勤勉敬业,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四)廉洁自律,抵制腐败现象;(五)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单位利益。

第十一条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客户利益;(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四)擅自离职,影响工作秩序;(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执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执业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吊销执业注册证书。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页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39天)【含答案】(1)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39天)【含答案】(1)

2023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天天练(第39天)【含答案】一、单选题(20题)1.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务,该行为属于()。

A.骗取B.夺取C.窃取D.侵吞2.下列市场中不属于货币市场的是()。

A.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B.票据市场C.股票市场D.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3.下列表述符合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目标的是()。

A.规避法律监管B.确保依法合规经营C.规避监管部门监管D.促进业务快速发展4.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个等级。

A.5B.6C.4D.35.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是按照()区分的。

A.客户类型不同B.存款币种不同C.账户种类不同D.存款期限不同6.下列关于信用卡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免去携带大量现金的麻烦B.具有循环信用额度C.存多少,用多少D.先用后还,改善现金流7.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定义中区分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一般以()标准。

A.公民B.市民C.城市居民D.常住居民8.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金融管理秩序B.自然人C.金融机构D.银行业从业人员9.高利贷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

A.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B.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C.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D.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10.商业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合规管理计划,负责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的是()。

A.监事会B.合规管理部门C.董事会D.高级管理层1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撤销一般是指()。

A.没收其所有资产B.限制其所有业务C.终止其法人资格D.取消高管资格12.下列不属于金融工具特点的是()。

A.流动性C.风险性D.杠杆性13.下列关于合同特征的表述,错误的是()。

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B.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C.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D.银行营业员甲为了挪用公款而贿赂营业员乙,双方为此建立了相应的利益交换合同。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当前中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是()A.一年期存款利率B.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C.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D.一年期贷款利率【答案】 B2、下列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出口信贷B.办理国际银行间贷款C.提供对外担保D.农业政策性贷款【答案】 D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是()。

A.票据诈骗罪B.信用卡诈骗罪C.金融凭证诈骗罪D.有价证券诈骗罪【答案】 C4、下列解散情形出现时,公司不必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的是()。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B.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C.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D.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答案】 C5、下列关于企业价值估值的特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A.整体即是各部分的简单相加B.整体价值来源于要素的结合方式C.部分只有在整体中才能体现出其价值D.整体价值只有在运行中才能体现出来【答案】 A6、个人通知存款开户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只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曰及金额,目前银行提供()通知储蓄存款品种。

A.3 天B.7 天C.10 天D.12 天【答案】 B7、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_____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_____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A.3;3B.3;6C.6;3D.6;6【答案】 D8、下列关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B.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C.质权人不可以放弃质权D.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C9、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____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____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执业资格审核与从业准入相关规定

执业资格审核与从业准入相关规定

执业资格审核与从业准入相关规定1. 背景介绍执业资格审核与从业准入是对个人在特定行业或职业中合法从事相关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专业协会、政府机构或其他相关组织制定和实施。

2. 目的和重要性执业资格审核与从业准入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免受不合格、不专业或不道德的从业人员的伤害,并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这对于维护行业的声誉、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公众利益至关重要。

3. 执业资格审核的要求3.1 学历与培训要求:执业资格审核通常要求申请人具备特定学历背景或接受相关培训。

这确保了申请人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考试和评估:执业资格审核可能包括考试和评估过程,以评估申请人的知识、能力和专业素养。

这些考试和评估通常由相关机构或专业协会组织和管理。

3.3 专业经验要求:执业资格审核可能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以确保其具备实践所需的技能和经验。

4. 从业准入的规定4.1 注册或许可证:成功完成执业资格审核后,申请人可能需要在相关机构注册或获得许可证,才能合法从事相关工作。

4.2 伦理与道德规范:从业准入规定通常包括与职业伦理和道德相关的要求,以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符合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

4.3 继续教育与再认证:为了保持执业资格,从业人员通常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再认证。

这确保了从业人员在不断变化的行业环境中保持更新的知识和技能。

5. 执业资格审核与从业准入的监管相关政府机构、专业协会或其他组织负责监管和执行执业资格审核与从业准入的规定。

他们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并确保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和伦理要求。

6. 结论执业资格审核与从业准入是保证行业专业化和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措施。

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执业人员能够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维护行业声誉,并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一)(二)(三)(四)(五)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银行个人业务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业务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XX银行个人业务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1.目的2. 适用范围 (4)3. 定义、缩写和分类 (4)4. 职责与权限 (4)5. 基本原则 (5)6. 管理要求 (5)6.1个人业务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5)6.2客户经理的等级设置及聘任 (6)6.3理财经理的等级设置及聘任 (7)6.4产品经理的等级设置及聘任 (9)6.5客户经理的上岗资格和岗位学习 (10)6.6理财经理的上岗资格和岗位学习 (11)6.7产品经理的上岗资格和岗位学习 (11)7. 检查监督 (11)8. 相关文件 (11)8.1外部文件 (11)8.2内部规章 (11)8.3内控体系文件 (12)9. 附录 (12)10. 记录 (12)记录一:《个人银行客户经理聘任审批表》 (13)记录二:《个人银行理财经理聘任审批表》 (14)记录三:《个人银行产品经理聘任审批表》 (15)记录四:《上海XX银行专业任职资格审批呈报表》 (17)0.修改记录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个人业务条线工作人员的专业分类、任职资格、职业发展等,旨在进步规范对个人业务条线人员的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适用于对银行个人银行条线从业人员的管理3.定义、缩写和分类1)分行个人银行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分行或直属支行分管个人银行业务的行领导、个人银行条线相应部门负责人。

2)客户经理:以行销方式为主的专职从事个人业务开拓和维护,拓展销售渠道和用卡用网环境,销售个人银行产品、提供个人银行服务的人员。

3)理财经理:以坐销方式为主专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并交叉销售其他产品,提供个人理财咨询、规划等服务,发展和维护优质客户、贵宾客户,为客户和银行创造价值的人员,包括大堂经理、理财经理和贵宾理财经理等三类岗位人员。

4)产品经理:对有关个人银行产品的销量、盈利和经营负责,从事个人银行产品的开发维护、优化创新、经营分析、营销策划、营销组织、并提供产品咨询、培训等业务支持工作的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第3号令)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第3号令)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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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准入管
理制度
1. 引言
本制度旨在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核与准入管理,以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银行金融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

2. 申请条件
2.1 申请人应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并通过国家相关考试获取合格证书。

2.2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相关行业从业经历将被优先考虑。

2.3 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无任何不良记录。

3. 执业资格审核程序
3.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相关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3.2 银行金融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
完整性。

3.3 经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进行面试或笔试,以测试其
专业知识和技能。

3.4 银行金融机构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面试或笔试成
绩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执业资格。

4. 准入管理制度
4.1 申请人获得执业资格后,应按照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
进行内部准入管理。

4.2 准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培训、考核评估、业绩管理等
内容,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3 银行金融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5. 审核结果的通知与记录
5.1 银行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审核结果,包括批准或
不批准执业资格。

5.2 审核结果应在申请人的个人档案中做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6. 监督与整改
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执业资格审核与准入
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进行相应的惩处和追责。

7. 生效与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和公告。

以上为银行金融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准入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保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为客户提供更
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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