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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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第一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收入与效益挂钩原则;薪酬管理市场化原则;薪酬结余原则。

第二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集中管理人员编制和计划,建立统一的薪酬政策、薪酬制度,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机制。

第三条坚持收入与效益挂钩原则,有效建立收入随效益提高而提高的自我增长机制,是薪酬分配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和主导方向。

第四条坚持薪酬管理市场化原则,制定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薪酬体系,从而保证公司的薪酬制度“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性”。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薪酬储备基金制度,完善薪酬分配的自我调节机制,以丰补欠,并保证员工收入的有计划增长。

第二章薪酬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的薪酬管理体制,并采取“二级分配”管理模式。第一级分配是公司对各单位进行的额度分配;第二级分配是由各单位对其所属员工进行的明细分配。

第七条人力资源总部是公司的人力成本中心,是公司组织实施薪酬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公司的薪酬政策制定薪资分配制度。根据公司年度利润计划编制薪酬总额年度预算,并据此制定、实施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对各单位薪酬分配进行指导、审定。负责对各单位关于公司薪酬政策、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组织、指导各单位员工收入的建档工作,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为公司制定、调整薪酬政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营业部应有具体履行薪酬管理职能的部门。该部门在营业部范围内负责贯彻、落实公司薪酬政策、薪酬制度,并具体负责本单位员工薪酬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薪酬决定基本依据

第九条以岗位和考核为尺度,将工作岗位的静态评价和员工在岗位上工作的动态评价结合起来的综合考评结果,是决定员工薪酬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员工的薪酬主要由其所在的岗位决定,不同岗位、因岗位间的工作难易程度、劳动强度和工作责任不同,薪酬标准不同;同一岗位,因员工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不同,所作的贡献不同,薪酬标准也不同。

第十一条对员工工作的能力考核、态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结果是决定员工薪酬升降的重要依据。对于经考核证实工作能力强、工作态度认真、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薪酬相应晋升级别、档次,反之降级、降档。

第十二条地区差异是核定员工薪酬应考虑的因素之一。各分支机构分布在全国不同地区,各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劳动力价格客观上存在着地区差异。

第十三条薪酬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适度拉开分配差距,反对平均主义,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又要在保障员工维持生活需要的基础上,避免分配上的过分悬殊。

第四章薪酬结构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岗位薪级薪酬为主体的结构薪酬制度。薪酬由岗位薪酬、绩效薪酬和基本薪酬及奖金四个部分组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绩效薪酬比例,以强化绩效薪酬激励作用。

第十五条基本薪酬。是能维持员工一定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性收入。主要是体现员工工(司)龄、学历、职称和地区差异等的收入。

第十六条岗位薪酬。是体现员工工作岗位、专业技能的报酬,是结构薪酬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将岗位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又分为若干档次,级与级之间、档与档之间薪酬水平按一定比例增减,员工依据所在等级和档次获得相应报酬。

第十七条绩效薪酬。是根据公司各部门绩效考核结果,结合员工本人所在的岗位及其在岗位上的综合考评结果,支付给员工的报酬。

第十八条奖金。是员工收入中与单位经济效益及员工个人工作效率、工作成果直接挂钩的部分,是直接体现员工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的奖励性报酬,包括年度奖、特殊贡献奖、建议奖和其他奖等形式。旨在

运用比较灵活的分配手段,以增强薪酬分配的竞争激励作用。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利润奖:公司实现了利润后,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公司的目标利润及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特殊贡献奖:由于员工为公司做出了特殊贡献,公司为了鼓励员工这种行为而支付的奖金。

建议奖:公司为了鼓励员工多提合理化建议,在员工的建议被采纳后而支付给员工的奖金。

其他奖:如项目奖、司机安全奖等。

第十九条试用期员工和短期用工采用定额薪酬制度。

第五章薪酬计算与给付

第二十条员工薪酬的计发,均采用月薪酬制形式。当月薪酬计算期间为上个自然月。

第二十一条薪酬发放时间为当月5日,其中绩效薪酬发放时间为当月18日。逢节假日的,应提前到发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员工薪酬的计算与给付,必须依照员工考勤记录进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认真、详细做好员工的考勤记录。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加班,若单位未安排调休,则按国家相关规定计发报酬。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按有关规定直接从员工个人薪酬额中先行扣除。不足部分,作为其个人对公司的欠款处理:

一、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未执行正常勤务应相应扣减的缺勤薪酬;

二、依法应由员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工会会员按规定应交纳的工会经费;

四、个人收入所得税;

五、租住公司住房,应由个人负担的房租;

六、员工个人向公司的借款、贷款及相关利息,以及公司为其个人的代垫款等;

七、其他依法或按公司规定应予扣除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薪酬计算期间,符合下述情形的员工,其当月薪酬计算为:在上半月到岗或在下半月离岗的,计全月薪酬;在下半月到岗或在上半月离岗的,计半月薪酬。

一、新聘员工;

二、在公司单位间调动工作的;

三、经公司同意自愿离职或被解聘的;

四、停职后复职的;

五、其他。

其中,员工在公司单位间调动应以公司正式发文为准。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直接先到接收单位工作的,该工作期间视为内部借调处理,其薪酬仍在原单位按原单位标准计发。

第二十五条薪酬计算期间,员工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日薪酬标准申请提前领取当月薪酬:

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二、经公司同意自愿离职或被辞退的;

三、获公司同意的其他申请。

第二十六条因工作人员业务过失导致员工超领薪酬时,员工本人应将超出部分及时归还公司。未能及时归还的,公司可以在次月薪酬发放时做相应扣除。

第二十七条未经公司批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或变相发放薪酬。

第六章薪酬审计

第二十八条薪酬审计是薪酬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公司薪酬政策、薪酬制度正确贯彻、顺利执行的有效保障手段。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可以自行或委托、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薪酬制度、规定。对不合理或违反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非薪酬性支出,应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应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同时,对报送公司人力资源总部的薪酬分配情况材料,应严把审核关,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三十条对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薪酬管理体系设计方案1.doc

证券公司薪酬管理体系设计方案1 证券公司薪酬管理体系设 计方案 一目的 一个设计良好,合乎需要的薪酬体系与制度,是企业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最主要手段。为了加强员工薪酬的统一管理,合理设计薪酬结构,确定薪酬标准,帮助各级主管进一步理解薪酬方案的实施方法,使公司员工的劳动通过薪资的合理回报,感受到自我价值的体现,以促进企业经营的不断发展。 二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薪酬政策的策划和制定。应做好调研分析工作,使公司的薪酬管理不断优化,使薪酬体系逐步得到完善 (二)劳动工资负责员工薪酬政策的具体实施,根据政策和制度的规定核定员工薪资的级别,以及薪酬调整的具体事宜,每月负责员工的工资表册的制定,并与财务加强工作联系,做好工资发放工作。 (三)财务管理部门主要是侧重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薪酬政策,建立独立的薪资管理财务科目,加强预算和正确反映使用情况 (四)公司总经理负责薪酬政策方案的审批,并对其实施予

以督察。 三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不同职位的人员应获得与其职位价值相当的薪酬;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只要作出相同的薪酬。 (二)认可性原则 首先是要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认可,也就是不能违背国家政策,凡是国家规定应给劳动都应有的保障,在薪酬中均应有体现。同时还应得到广大员工的认可,这样会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 (三)公正性原则 薪酬管理方案是从各职位对公司的相对价值,工作表现和员工基本保障方面进行设计的。薪酬管理的基础是职位评估结果,职位评估的核心是各职位对公司的贡献的相对价值,因此员工的薪酬应与员工的贡献紧密挂钩,需要做好这方面 的评价工作。 (四)适度性原则 是指薪酬系统要有上限和下限,在一个适当的区间内运行。下线要使员工感到安全,保证基本的需求;上限应能对员工产生强烈的激励作用。 (五)平衡性原则

聘用人员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第一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聘用员工的薪酬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聘用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聘用员工是指按公司《用工招聘办法》,经公司招聘,初审、笔试、面试、体检合格,报公司办公会审批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试用到期,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办公例会上提出申请,由公司办公会确定具体的考评时间,聘用员工合格者将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上岗的部门和岗位。 第四条由公司相关部门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首次签订聘用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公司考核合格可续签者,第二次签订期一般定为三年或五年,由公司负责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和投保“五险一金”。 第五条公司聘用员工岗级及薪酬标准,详见附表1 5.1岗级设置 5.1.1领导岗位名称:经理助理、总工程师 5.1.2 业务部门

岗位名称:策划部 策划部主任、策划主管、策划专责 岗位名称:咨询部 咨询部主任、咨询主管、咨询专责 岗位名称:督察部 督察部主任、督察主管、综合专责、纠察专责、纠察员 5.1.3 管理部门 岗位名称:综合部 综合部主任、综合主管、经营主管、车辆专责、驾驶员 岗位名称:财务部 财务部主任、财务主管、出纳 5.1.4公司各岗位、岗级调整,将根据上级公司统一安排或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办公会另行决定。 5.2试用期及其工资标准 5.2.1 实习试用期一般是二个月,从面试和体检合格后计算,经公司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试用期各岗位薪酬标准详见附表1。 5.3 正式聘用后的工资 各岗位月工资=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津贴+绩 效奖金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 — 1 —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不涉及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七条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2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解读-提炼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监管的主要关注点 1.明确公开征集转让的转让方式 就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36号令在《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所规范的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及间接转让的基础上,对其中“协议转让”情形做了更明确的定义,将国有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行为界定为“公开征集转让”,并明确了更多公开征集的操作细节,而将无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界定为“非公开协议转让”。 2. 审批权限: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大额减持需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36号令规定大部分事项由国有出资企业审批并在系统备案即可,但大额转让股份或类似事项审批权限保留在国资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以下两类审核标准及其对应需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的事项: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数量的事项?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长江证券: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18年5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2018年5月21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〇一八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完善监事考核、约束与薪酬调整机制,保障公司监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监事。根据监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一)股东代表监事,指经股东单位推荐,通过公司监事会及股东大会选聘的监事; (二)职工代表监事,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 第三条公司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 第五条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六条公司根据监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每年税前8万元的标准,向其按月分批发放。如股东单位对其所外派的监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代表监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制度》等领取报酬。 (三)监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监事的履职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条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或部分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或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 □? 总则 第一条,按照集团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规章>,为规范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原则 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大基本原则以及根据激励、高效、简单、实用原则,在薪酬分配管理中要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 第三条,薪酬增长机制 ?1,薪酬总额增长与人工成本控制 工资增长要坚持国家规定的“两低于原则”,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市场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总额的确定要与人工成本的控制紧密相联,加强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率和劳动分配率为主要监控指标的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建立人工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使企业保持较强的竞争力。 2,员工个体增长机制 对员工个人工资增长幅度的确定在根据市场价位和员工个人劳动贡献、个人能力的以展来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较高的,增薪幅度要大;对本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的岗位,增薪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资。对贡献大的员工,增薪幅度要大;对贡献小的员工,不增薪或减薪。 第四条,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集团公司总部各类人员、各事业部的经理、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由集团公司直接聘请的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等级工资制度。 第五条,各控股子公司、事业部聘任的员工的薪酬分配办法由聘任单位在集团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根据本制度与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自行制定,但需报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六条,薪酬总额管理与控制 集团公司年度薪酬总额计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总量控制与管理。 集团公司总部与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酬总额均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年度分解计划。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酬总额的控制与管理。 第七条,薪酬类别(见下表) 表一、薪酬类别与结构表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36号令解读 提炼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一、36号令核心亮点 三部委联合权威发布,统一制度规定 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整合集中了不同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规定: ?转让股份:《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受让股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和发行证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产重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他:《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明确国资分级监管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合理设置管理权限,系统备案管理设定合理持股比例原则,在维持国有股东合理持股比例等前提下,下放监管权限,以国家出资企业监管为主导,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细化操作流程减少证券监管规则重复性规定,细化了各类型股权变动规则的操作流程,提高了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1. 适用对象:SS标识的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此前“国有股东”认定标准的依据主要为国资委颁布的《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36号令对“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与80号文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及32号令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认定标准均有差异,并且首次将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证券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第一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收入与效益挂钩原则;薪酬管理市场化原则;薪酬结余原则。 第二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集中管理人员编制和计划,建立统一的薪酬政策、薪酬制度,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机制。 第三条坚持收入与效益挂钩原则,有效建立收入随效益提高而提高的自我增长机制,是薪酬分配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和主导方向。 第四条坚持薪酬管理市场化原则,制定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薪酬体系,从而保证公司的薪酬制度“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性”。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薪酬储备基金制度,完善薪酬分配的自我调节机制,以丰补欠,并保证员工收入的有计划增长。 第二章薪酬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的薪酬管理体制,并采取“二级分配”管理模式。第一级分配是公司对各单位进行的额度分配;第二级分配是由各单位对其所属员工进行的明细分配。 第七条人力资源总部是公司的人力成本中心,是公司组织实施薪酬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公司的薪酬政策制定薪资分配制度。根据公司年度利润计划编制薪酬总额年度预算,并据此制定、实施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对各单位薪酬分配进行指导、审定。负责对各单位关于公司薪酬政策、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组织、指导各单位员工收入的建档工作,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为公司制定、调整薪酬政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营业部应有具体履行薪酬管理职能的部门。该部门在营业部范围内负责贯彻、落实公司薪酬政策、薪酬制度,并具体负责本单位员工薪酬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薪酬决定基本依据

薪酬管理制度(试行)

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 1.0 目的为适应企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拓展员工职业上升 通道,建立一套相对密闭、循环、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 2.0 原则公平、竞争、激励、经济、合法。 3.0 管理机构 3.1 薪酬管理小组组长:总经理成员: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行政总监、财务部经理、人事经理 3.2 薪酬委员会职责: 3.2.1 审查人力行政中心提出的薪酬调整策略及其他各种货币形式的激励手 段(如年终奖、专项奖等)。 3.2.2 审查个别薪酬调整及整体薪酬调整方案和建议,并行使审核权。本制度所指薪酬管理的最高机构为薪酬管理委员会,日常薪酬管理由人力行 政中心负责。 4.0 制定依据 4.1 内、外部劳动力市场状况; 4.2 地区及行业差异; 4.3 员工岗位价值(对企业的影响、解决问题、责任范围、监督、知识经验、沟通、环境风险等要素)及员工职业发展生涯等因素(岗位价值分析评估略)。 5.0 岗位职等职级划分:公司所有岗位分为六等四十八级(见附件《职等职级对应表》)。 5.1职等分别划分为:一(A)等:总经理级(含副总经理);二(B)等:总监(含副总监);三(C)等:厂长/经理级(含 副厂长/副经理); 第 1 页共10 页 四(D )等:主任/主管级(含副主任/副主管);五(E)等:班组长/主办专员级;六(F)等:普通职员级;

5.2 职级划分为:一等(或 A 等)三个级差( 1 级-3 级);二等(或 B 等)四个级差(4级-7级);三等(或 C 等)五个级差(8级-12级);四等(或 D 等)八个级差(13 级-20 级);五等(或 E 等)十二个级差(21级-32级);六等(或 F 等)十六个级差(33 级-48 级)。(详见附件《职等职级对应表》)。6.0 薪酬组成基本工资(固定)+绩效或业务提成等(浮动)+ 津贴+ 福利 6.1 基本工资 6.1.1 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与岗位工资组成。 6.1.2 基础工资是参照企业所在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员工的最低工资保障(详见公司薪酬架构表)。它是核定员工加班等的标准。 6.1.3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职级职位予以核定。请假7 天以内(含)不予扣除,请假7 天以上按出勤天数分摊计发。 6.2 绩效工资:是指员工完成岗位责任工作,公司对其所达成的业绩而予以支付的提成或激励性薪酬部分。不同岗位其绩效工资不同。绩效奖金的考核结算及支付方式参考《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月度请假 3 天以上的,绩效工资按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第三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规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第七条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者董事辞任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就具体交易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务具体交易事项是否影响被收购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以及其他相关实体程序事宜提出意见 第二章协议收购规则 第十二条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广州证券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竞争力,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实现公司成为国内一流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工资改革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坚持兼顾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原则,将员工总收入与员工的能力、绩效和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第三条: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借调人员(顾问、勤杂人员等劳务报酬规定另行制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职能部门包括总裁办、人力资源总部、财会中心、研究中心、电脑中心、纪检监察法律室、稽核室、行政后勤中心等部门,业务部门总部包括基金总部、机构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中心、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银行总部等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指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在广州或外地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二部分正式聘用员工的工资 第五条:正式聘用员工系指由公司发文聘任相应岗位职务员工。 第六条:正式聘用员工每月工资包括四部分: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 第一章基础工资 第七条:所有正式聘用员工的基础工资暂定为500元,以后根据物价水平变

动情况由人力资源总部逐年调整,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章工龄工资 第八条:公司所有正式聘用员工实行统一的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工龄工资=公司工龄×20元 第三章岗位工资 第九条:岗位工资根据部门性质及所属地区的不同分类计发。计算公式为: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 第十条:广州地区员工的岗位工资基数暂定为2000元,外地营业部及公司业务部门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员工的岗位工资基数由营业部或分支机构提出,经人力资源总部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岗位工资基数一经核准,适用于同一地区所有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各地岗位工资基数每年5月由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社会平均工资、物价水平和同行业工资变动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岗位工资系数分为十一等,每等四级,列表如下: 表一: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doc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拟上市公司股权分配方法(实用范本)

方案书standard template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股权的分法 企业即将上市,总想着给高管骨干分点儿股权,一来赶时髦,二来可以留住人才。但是面对当前层出不穷的股权激励方案,哪个能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本文教你从三方面来判断,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出一个合理评估。 第一个问题,给谁股权? 首先,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及构成核心竞争力环节的人力资源的判断,是我们思考股权激励方案的基础。 但企业对这一点的认识,往往是不准确的。有的企业“评选”出企业创业元老给予股权,有的仅根据管理团队的级别、员工就职年限来给予股权。 还有的企业,实际上是对一些薪酬已超过行业标准的高管追加了胡萝卜,没有和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骨干匹配。例如,某软件企业原计划给予负责软件销售的副总裁大量股权。但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得益于企业开发的软件在相关市场上的强势地位,负责销售的副总裁其实已经获得超过同行的薪酬和奖金收入。而真正软件研发核心人员的薪酬水平却落后于同行,如果不进行股权激励,就存在着人才流失的严重隐患。 其次,企业应该预留一定的股权激励空间。 在对企业现有管理团队进行评价时,有可能发现企业存在人才短板。这涉及到引入新团队成员,以及现有团队是否需要替换的问题。 例如,一家电气设备企业完成股权激励后,市场发生转变,才发现自身销售能力不足,需要引入更加优秀的销售人才,但此时企业股权激励空间已经接近用尽(涉及大股东的控股地位问题),困难重重。 企业在进入上市轨道后,对规范企业治理需要引入的运营总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才,也要预留股权激励空间。例如鼎晖入股俏江南后,引入了前麦肯锡全球董事合伙人魏蔚加盟俏江南担任CEO,张兰随后将俏江南4.7%的股份,以150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魏蔚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企业战略边界划分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企业未来发展要重点进入的领域,往往是需要进行人才激励的领域,需要在股权激励设计时预留开放性的空间。

薪酬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求,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拓展员工职业上升通道,建立一套相对密闭、循环、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设定原则: 管理原则:坚持薪酬管理有效性、可控性和公平性原则; 市场原则:以外部市场薪酬水平和市场普遍薪酬管理方法作为公司制定薪酬政策的基础,确保薪酬水平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薪随岗变原则:根据岗位在公司相对价值和岗位任职者的人岗匹配情况确定薪酬,体现以岗定薪、鼓励能力提升; 绩效原则:坚持通过绩效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时通过效益绩效奖励、提成工资体现个人价值。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各种薪资待遇适用于所有员工(市场部、技术督导岗位的薪酬详见《业务系统薪资方案》)。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设立薪酬绩效委员会,薪酬绩效委员会由公司总经办代表、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业务部门代表、公司管理顾问专家组成。 第五条薪酬绩效委员会负责薪酬、绩效体系的建立、制定、修订;对薪酬、绩效的制定有建议、修改和审批权,对员工薪资、绩效调整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审核薪酬绩效委员会提出的薪酬调整策略及其他各种货币形式的 激励方案(如年终奖、年度分红、专项奖等),审核公司所有员工的薪资报酬。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门为薪酬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负责薪酬核算及发放。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八条公司薪酬设计按职能类别进行分类管理,着重体现岗位价值和个人贡献。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共同致力于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共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第九条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内容,公司所有岗位分类如下: 一、管理类:指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承担一定管理责任的管理岗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及薪酬制度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团队日常工作管理指引 第一章为了加强对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指导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高效、有序的营销团队,特制订本指引。 第一条营销团队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二条各营销团队均应制订本团队的管理及薪酬标准实施细则报渠道管理部,经批准后执行。(后附提成标准) 第三条营销团队应在每年初制订出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制订营销方案,并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当年的营销合作方案。新成立的团队,必须在筹办时列明一年内的工作计划与目标开户数。 第四条渠道管理部负责对各营销团队营销方案等文件 进行指导和审核。营销团队的年度营销方案、人员招聘、考核办法等必须上报,经过总部相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方可执行。报批流程:营业部将请示传真→经纪业务综合室→渠道管理部(注明必须会签的部门)→经纪业务综合室协助走完报备流程→主管副总裁等公司领导批示完毕→经纪业务综合室传真会签意见,流程结束。 第五条营销团队在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与计划后,应 把工作分解给区域经理或客户经理。定期检查工作进度,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对计划进行回顾,及时改正工作中的不足。 (一)客户经理在开展工作时,必须记录工作日志,团队负责人不定期对工作日志进行抽查,及时了解人员工作动态。 (二)营销团队内部成员之间应有明确的分工,在开展 业务时要密切配合,开发客户和服务客户要紧密结合。 (三)根据工作进度与时间安排,有步骤地实施计划, 逐一落实工作目标。 (四)客户经理在各网点的调整、调动应服从营销团队的统一安排。 第六条营销团队要定期撰写月度、半年、年度业务分 析报告,分析业务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以便顺利完成工作计划。 第二章营销团队的考勤制度 第七条营销团队负责人负责本团队营销人员的日常管 理,并协调好组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客户经理必须服从本团队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营销团队必须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专人记录 每日的考勤情况,当月考勤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比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客户经理必须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不得无故擅自离岗,其上班时间与其所在网点的上下班时间一致。 (二)客户经理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其他时间按自愿加班原则处理。 (三)客户经理必须参加本团队组织的培训、营销等活动。外出展业、访问客户原则上应该向团队负责人员说明,并填写《营销人员出访单》(见附件),详细列明目的地、被访人及联系方法,交负责人员,负责人员应在事后进行抽查或全查。 (四)团队负责人应对辖区内的人员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向客户经理所在网点的相关负责人了解人员动态。(五)客户经理请事假、病假等必须提前向团队负责人请假,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三章营销团队的会议制度 第九条营销团队必须制定严格的例会制度,团队负责

薪酬管理制度(试行版)

文件编号: 密级: 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版) 编制:人力资源部 审核: 批准: 状态:使用状态(试行)/效用状态(开放)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6日 发文号:发布范围:

说明 历史版本信息 版本变更说明

目录 1.目的 (4) 2.薪酬管理的原则 (4) 3.适用范围 (4) 4.相关权责: (4) 5.相关概念及定义 (5) 5.1. 薪酬体系 (5) 5.2. 职位体系及薪酬标准 (5) 5.3. 薪酬结构 (6) 5.4. 补助规定 (7) 6.薪酬的核定 (8) 6.1. 实习生的薪酬确定 (8) 6.2. 社会招聘的员工薪酬确定 (8) 6.3. 薪酬核定审批权限 (8) 7.、薪酬调整: (9) 7.1. 整体调薪 (9) 7.2. 临时调整 (9) 7.3. 调薪原则 (9) 8.薪酬的核算与发放 (10) 8.1. 薪酬的核算 (10) 8.1.1.核算标准 (10) 8.1.2.社保公积金的核算 (10) 8.1.3.薪酬的扣除 (10) 8.2. 薪酬的发放 (11) 9.相关文件及记录表格 (11) 10.其他 (11)

1.目的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为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加强公司的人工成本管控,提高公司员工的薪酬满意度,构建符合公司文化的价值分配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实现公司的可持续成长与发展,制订本制度。 2.薪酬管理的原则 合法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薪酬体系。 价值导向原则:根据员工给公司所能带来的价值进行薪酬分配,杜绝仅根据学历、资历、背景等进行薪酬分配。 市场化原则:参照各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行业状况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外部竞争力原则:在同行业中,尤其在直接竞争对手中,具备一定的竞争力。 体现员工能力差异原则:薪酬与其个人能力挂钩,也就是与员工的任职资格挂钩,虽然目前没有合适的岗位,但只要具备岗位任职的要求,就应该给予对应的薪酬。 与公司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相结合原则:薪酬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与公司的业绩变动相一致,并必须保证公司有合理利润积累。 薪酬保密原则:公司对薪酬实行保密管理,员工不得向他人泄露本人薪酬、福利待遇及劳动合同条款或其他相关内容,也不得探听他人工资。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恒安嘉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4.相关权责: 总经理: ?负责本制度的终审与签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 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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